孙振亮 车清瑾 高广旗
摘要:公司治理乃公司命运之所系,公司治理既关系到股东投资价值的实现,也关系到消费者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通过一定的途径让消费者参与到公司治理、完善公司对消费者的信息披露有利于实现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公司的长期发展。
关键词:公司治理;消费者
一、问题的缘起
公司治理泛指公司管理层对股东和利益相关者负责的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和商业实践。[1]消费者作为市场关系的重要一方,作为公司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最终承担者,是公司重要的利益相关者。而在当前,我国消费者市场混乱、食品安全、产品缺陷、劣质服务等消费者权益屡遭侵犯事实不得不让我们反思。笔者认为,通过完善我国公司治理,让消费者通过一定的途径参与公司治理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各项权益的实现,同时也有利于督促公司诚信经营与健康发展,实现公司与消费者的共赢。
二、公司治理关注消费者权益的理论基础
1、基于消费者主权理论。消费者主权是指当生产最终产品的资源稀缺时,作为自由人的个体消费者通过社会资源的监护人而拥有的选择最终产品的控制权。[2]亚当·斯密在1776年的《国富论》中就指出“消费是一切生产的唯一目标和目的,必须照顾生产者的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在产品的生产、销售或服务的提供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不是生产者而是消费者。在接受产品或服务时,消费者通过自身或他人的经验、认知等来实现自主选择权,可以用其拥有的“货币选票”来表达对各种产品或服务的满意度。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消费者的“货币选票”决定了公司生产经验的方向,同时发挥了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
2、基于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公司社会责任指的是公司在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的首要价值目标之外应考虑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承担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责任。[3]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第5条第1款中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该款首次在公司立法中明确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被称为中国公司法中的社会责任条款。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有助于吸引认同公司社会责任的消费者。消费者是公司的衣食之母,公司越是善待消费者,越是具有更强的竞争力。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要求公司应全面尊重消费者的一系列的权益,及时对消费者关注的问题、价值和目标作出反应和调整,尽可能多的向消费者提供更多的实惠、便利和承诺。
3、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1984年弗里曼的论著《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管理的分析方法》中明确提出利益相关者的理论,其认为利益相关者是指“可以影响公司目标的实现或者受公司目标是否实现影响的团体”。[4]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提出是对传统股东利益至上原则的反思与削弱,也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公司作为投资者的逐利工具具有营利性,但其作为社会组织的一种更具有社会性,其社会性要求其在经营过程中在追求股东利益的同时,应兼顾债权人、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生产的最终目的是消费,只有通过消费者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才能完整的实现公司的产销过程,公司才能获取利润并投入新一轮的生产与发展,因此消费者是公司的重要利益相关者。
三、公司治理关注消费者权益的现实考量
1、“短缺经济”向“过剩经济”的过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正逐步由“短缺经济”向“过剩经济”的过渡,目前已呈现出产品过剩的现象。与此同时,公司经营者在市场中的主导地位逐渐被削弱,竞争的重点也逐渐转向对消费者群体的争夺。
2、消费者信心的低迷。2008年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2011年达芬奇家具事件以及2013年的肯德基后厨黑幕、央视曝光人造鱼翅、新西兰牛奶含有毒物、宜家瑞典肉丸被查出含马肉、“毒校服”事件等已严重挑战了人类良心的底线,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为严重的是消费者已失去了对企业尤其是民族企业的信心,同时也给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敲响了警钟。
3、消费需求日益个性化与多样化。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也日益呈现出新的消费特点,除了对产品品种、质量、价格等传统要素的要求外,更多的表现出时代性、个性化,特别是环保因素。这些新的特点要求公司顺应消费者的个性需求、时代需求,不断创新,这就要求公司能及时获取对市场消费需求的变化。
四、我国公司治理的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现途径
1、设立消费者董事、监事及消费者委员会
为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与有效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学者主张建立消费者董事制度,理由为“消费者作为公司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之一,可以在董事会中占据一席之地,通过有效参与经营决策来维护消费者群体的合法权益,消费者代表入选董事会,列席董事会会议,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作出决策,建立消费者与公司之间的长期联系,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进公司的持续经营”。[5]也有学者主张同时建立消费者董事制度、消费者监事制度,“通過建立消费者监事制度,可以把公司产品生产与销售的监督置于消费者直接监督之下”。
笔者认为,通过设立消费者董事或者消费者监事制度的方式让消费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方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设立公司的目的是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公司关注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前提是将股东利益的保护放在最重要的地位,即在实现股东利益的同时兼顾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在公司中的利害关系是不同的,每一种利益相关者实现其利益的方式也是不同的。股东可以通过选举董事实现他们的利益,但其他利益相关者不必也不可能通过派驻董事实现自己的利益。如果每一种利益在董事会中都有自己的代表,看似“一律”,但难以应付瞬息万变的市场,缺乏效率,结果将是谁的利益也没有保证。基于公司治理效率与治理成本的考虑,笔者建议是否设立消费者董事或者消费者监事应由公司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而定,尊重公司自治,由公司章程自行规定。
笔者认为,公司处理股东与利益相关者关系的原则是“平衡利益”,为此公司应与消费者建立一种相互信任的合作关系。鉴于消费者对公司发展的重要性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无论是否设立消费者董事或监事,但应设立消费者委员会。通过公司对市场数据的分析,在对消费者进行细分的基础上,选择长期使用本公司产品或接受本公司服务的消费者,并按一定的标准对消费者自身的专业知识、经验、能力、个人素质等方面进行评价,由此确认消费者委员会的成员。由消费者委员会组织消费者市场需求调研、组织消费者听证、征集消费者的利益诉求、代表消费者向董事会提出经营建议等职权。消费者委员会成员的数量可以由法律规定最低人数,最终由公司章程确认。具体构建及运行可以参照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
2、建立与消费者相关的信息披露制度
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消费者参与公司治理与权益保护的重要前提。公司在保障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应该尽可能多的为消费者提供与产品或服务有关的真实信息,以便消费者全面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作出理性的选择。阳光下的信息能够提供公司的诚信形象,有利于赢得消费者的广泛信任。笔者建议法律应明确规定公司对消费者相关信息的披露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切实保护消费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司发展与消费权益保护的互动。(作者单位:1.天津商业大学;2.武汉海事法院;3.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考文献:
[1]刘俊海:《现代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6月。
[2]陈启杰、田圣炳:《论从消费者主权到可持续消费的转型》,载《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8年10月第10卷第5期。
[3]胡晓静:《论公司社会责任:内涵、外延和实现机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2期。
[4][美]R.爱德华.弗里曼著,王彦华、梁豪译:《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方法》,上海译文出版社,第58页。
[5]杨江娇:《论消费者参与公司治理》,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3月20日,第3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