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改革的目的性,需要一些界定。比如,第一,限制公权力,让一些人工作得更有效、更好;第二,扩展私权利,让人民大众生活得快乐一些,更好一些。如果从这两个方面思考改革的目的,有些问题就有可能解决得更彻底一些、更直接一些。
同时,改革构成中不管哪一个环节、哪一个领域,都需要有重点。比如关于腐败问题的改革,这是中国共产党十八大以来执政当局治理的重点。其关键应该是官员的财产公示或者财产申报,这个问题解决了,腐败问题迎刃而解。
这是一般的改革,具体到目前的司法改革,可以从审判庭入手。《宪法》规定得很明确,法院是审判机关,问题是现在的审判过程反映了审判制度上的严重缺陷,需要改革。
一是必须去“衙门化”。目前审判的衙门气息太严重了,从立案开始极有可能剥夺诉权,如果不给立案,毫无办法。
二是审理过程必须文明。这其中有几个问题很重要:第一,整个审理过程必须贯彻无罪推定。如果按照无罪推定,手铐脚镣就不能戴。另一方面,有的个案中,法官训被告真的让人听不下去。举例来说,2012年在巴黎我旁听了一个案子,庭上女检察官(尽管不是法官)在法庭上对当事人像对待家人一样。现在的检察官、法官的专业水平虽有大幅度地提高,但在这一环上还有落后。
三是非法证据的排除时不能强令当事者提出证据。比如刑讯逼供,有几个人能拿出证据来?河南有一个律师叫李奎生,他在法庭上陈述怎样被刑讯逼供时,捧出了被打的血痂作为证据。这个证据不好伪造,这是碰到了律师。所以司法改革中,这一环节应当作为重点。
四是判定文书的规范化、法律化。判决文书的制作应当规范、必须规范,而且应当有法律的制约。另一方面,法院判决是代表国家制度的判决,应当树立起某种道德规范,树立起某种社会行为准则。
五是要去政治化。其一,彻底废除审判机关就诉讼进行的请示报告制度。其二,上级审批不管是哪类机关一律无效,而且审批入卷备查,口头审批应做记录。其三,审委会最好改为“判例委员会”或者“审判实务研究委员会”。其四,专家在审判中对诉讼的论证一律无效。其五,对于审判、诉讼,绝对不允许舆情舆论有影响或者指导作用。其六,审与判不得分离。其七,审检要分离,两种职能应当互相制约、互相分离。其八,严禁专案组办理诉讼。其九,不能用政治口号判案。
对于律师实务来说,应该怎么改革?律师又需要什么?
第一点,律师改革首先需要一个理论基础,应当明确提出建立中国律师法学。与此相适应,第二是要建立中国的律师学院,不是律师培训班。比如,是不是应当考虑建立一门学科叫证据心理学,可以学习怎么样把心理学从静态引向动态,与政治法学结合在一起加以研究,这会有助于很多问题的解决,尤其是在律师实务上。这应当是律师学院的工作,不可能要求每个法学院都来考虑这个问题。第三,管理制度需要改革,律师行业必须自治,也只有自治才能搞得好。
第二点,关于分所的设立,应该有规则有制度。现在的分所有虚有假,很大一部分律师事务所是为了赚钱,对此我极不欣赏。
第三点,合作制度管理需要研究。目前很多合伙人不办案子,如果好律师都这样,律师队伍可能就有危险。另外,律协党委书记必须规定为律师。再者,律协也应该有自己的NGO。律师协会的多元化有助于竞赛、有助于互相之间的探讨和提高,没有坏处。这是管理制度的改革。
第四点,在改革过程中,应当树立良好道德观念,应当加强律师的职业伦理。对此目前有几个问题比较重要:一是要树立正气,这非常重要。律师特别是年轻律师千万不要“跪着办案”,要“站着办案”。
二是不图名不逐利,不考虑狭隘的胜与负。关于名利问题,于右任先生说“计利当计天下利,求名当求万世名”,荀老夫子讲“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名利不是不重要,不是不可以考虑,问题在于怎么样把握。就目前环境来说,宁守清贫,不比逐利,保持平凡,不应低俗。办案可求进入人心,不求写进历史。
三是要提高情操,一定要有使命感。根据自身的条件、可能,尽到最大的责任,这就是使命。作为律师,扎扎实实、老老实实地把案子办好,那可能就是完成了使命,不可以低估。
具体到律师的办案,是否应当明确提升律师辩护的作用?律师辩护到底起什么作用?经过这么多年的实践,我认为律师辩护的作用应当从三个层次上去思考。
一是通过辩明是非,减少冤假错案,实现辩护权的宪法目标,体现审判制度的民主性。从这个层次讲,辩护是权利,它的特点在于拥有说服力。二是通过辩护处理好各种法律关系,重点是维护人权,以提高法律的权威,同时提升公民守法的自觉性。在这个层次上,辩护是力量,因此它需要感染力。三是通过析诉讼之理传达法律的浩然正气,提高法律的魅力,与此同时提升人的情操,从而使相关的事务、涉及的领域都能够达到真善美统一境界的那种高水平,从这个层次讲,辩护是艺术,因此它有穿透力。
概括地讲,辩护的作用一是权利,二是有力量,再是艺术,需要有说服力、感染力、穿透力,达到这一点,关键在于:第一,言其所因言,重点是求实,该说的话一定要讲;第二,辩其所当辩,重点是必须具有高超的法庭应变能力;第三,止行不能不止,该打住的要打住,不要再往前迈半步,要有节制,要懂得妥协。妥协是重要的策略原则,但是不可以毫无原则地放弃立场。
在做这三条时,当前有一个问题律师必须重视,那就是加强表达能力。表达无非是两方面,一个方面是口头演说。作为一个律师,在法庭上的辩论应当是一种演说,这需要有丰富的知识、真胸怀,需要有诗的激情、执着的精神,还需要优雅的言语和风姿,包括肢体语言。这需要训练。
另一方面是书面表达。以辩护词为例,一份辩护词的表达应当做到“以事(事实)为骨,以理(理由、理论)为肉,以情(情操)胜情,以情为筋,重要的是以语言作为血液流贯其中”。辩词确实应当有独特的语言风格。骨肉筋的接连需要血液的穿透,语言生动了,辩护词就活了;语言丰富了,辩护词就立住了,就有可能长青了,有可能传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