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之梦:中国共产党的信念、探索与征途

2014-12-26 02:39傅思明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14年21期
关键词:法治中国法制依法治国

傅思明

【摘要】中国共产党对法治有着坚定的信念和执着的追求。从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几代领导集体就开始对“依法治国”进行艰辛探索。1954年宪法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奠定了初步的基础。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16方针”。1982年宪法的通过,为新时期的中国法治打下了坚实基础。改革开放后,党的执政方式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的转变。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的一系列文件将“依法治国”作为一项根本方针和奋斗目标确立下来。在党的十八大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法治中国”概念。这是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和目标的丰富与深化。

【关键词】法制  法治  依法治国  法治中国  中国共产党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几代领导集体对“依法治国”的探索历尽艰辛。从开国大典前夕《共同纲领》中的法制萌芽,到民主法制探索之路中断;从十一届三中全会法制建设的“16字方针”,到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从十六届六中全会将“法制”置于和谐社会的主要任务之首,到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我们都可以看到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坚定信念和执着追求。

中华重铸,法制初成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已经成为执政党,新生政权面临着两方面的任务:一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保卫人民民主革命的胜利成果;二是在全国范围内废除国民党政权的一切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彻底摧毁旧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建立新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在这个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就是依法确定人民的权利、国家政权的性质等核心问题,即宪法问题。早在解放战争时期,毛泽东就强调指出:“关于宪法,近期内不会颁布,过早颁布也是不利的,但目前应该着手研究。”①1949年9月29日,有各民主党派参加的新政协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当时制宪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代行宪法职能,使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具有法律基础和依据。

在社会主义改造即将完成之际,毛泽东积极倡导宪法的制定。他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②毛泽东积极组织宪法的起草工作,经过反复征求各方面意见,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对国体、政体、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作出规定。这部宪法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奠定了初步的基础,它是《共同纲领》的继承和发展,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第一次创新。

1956年9月,中共八大胜利召开。大会的五项主要议题之一,即逐步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大会在总结法治建设经验和不足的基础上,提出了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并围绕着加强立法、严格执法等内容,提出了一系列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工作方针,为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指明了前进方向。董必武同志还在大会上做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专题发言。他指出:“现在无论就国家法制建设的需要来说,或者是就客观的可能性来说,法制都应该逐渐完备起来。法制不完备的现象如果再让它继续存在,甚至拖得过久,无论如何不能不说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他还强调:“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依法办事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必须有法可依。其二,有法必依。”③

然而,自1957年下半年反右斗争开始后,中共八大关于加强法制建设的决定和精神没能得到延续。这一方面是由于高度的计划经济带来的垂直领导、计划调拨、高度集权直接与法律上要求的平等自由、权责一致、公平公正相排斥;另一方面受战争年代阶级斗争观念影响,将国内外斗争形势扩大化和复杂化,习惯于采取轰轰烈烈的群众运动方式解决问题。这必然对法制造成严重冲击。随着一拨又一拨的群众运动,公检法司机关处于完全瘫痪状态,人治主宰一切,国家的法制建设遭到全面破坏和摧残,社会主义法制严重倒退,陷入了空前浩劫,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制建设取得的成果几乎丧失殆尽。据统计,自1957年至1976年,人大的立法工作几乎停滞。在此阶段,全国人大除通过1975年宪法外,未制定一部法律。④

拨乱反正,法治伊始

1978年12月18日,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对“文革”进行拨乱反正。全会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程上来。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16字方针”由此面世。

1979年9月9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指示》指出,我们党内存在否定法律、轻视法制、以党代政、以言代法、有法不依的现象,如果我们不下决心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制定的法律就难以贯彻执行,我们党就会失信于民。《指示》把能否严格执行《刑法》等七部法律,作为“衡量我国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这是建国后包括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中第一次使用“法治”这一概念。

1980年11月22日,《人民日报》以“特约评论员”名义撰写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里程碑》一文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判总结了五条现代法律原则:司法民主、司法独立、实事求是、人道主义和法律平等。该文最后说:“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判,是我国民主和法制发展道路上的一个引人注目的里程碑。它充分体现了以法治国的精神,坚决维护了法律的权威,认真贯彻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各项原则,在国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具有除旧布新的重大意义。”这也是最早提“以法治国”的重要中央文献。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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