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计划的实践及启示

2014-12-24 08:58郑才林
北方经贸 2014年10期
关键词:风险防范

郑才林

摘要:为帮助香港中小企业在复杂的经济形势和经营环境中获得融资,以应对业务经营需要,提升企业的生产力和竞争力,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根据香港政府安排,协调银行等贷款机构,从2012年5月31日开始在港推出“中小企融资担保计划”。该计划特色鲜明,坚持政策性担保原则,突出普惠性,注重担保风险分担,对内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着诸多借鉴意义。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计划;政策性担保;特别优惠措施;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27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10-0199-01

一、香港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计划的基本情况

香港政府在2008年为协助港企应对金融危机而推出的“中小企特别信贷保证计划”,申请期于2010年底届满,随后由香港金管局旗下的香港按揭证券公司接力,推出“中小企融资担保计划”,以帮助香港中小企业及非上市企业从参与计划的贷款机构获得融资,应对业务经营需要,并在复杂的经济形势和经营环境中,提升企业的生产力和竞争力。按照计划,按揭证券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企业的获批贷款提供五成、六成或七成的信贷担保。

按揭证券公司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通过外汇基金全资拥有,支持社会民生发展是其主要目标之一。根据最新统计,香港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计划自2012年6月启动以来,截至 2013年8月22日,累计申请10 280宗,已审议9 306宗,批准9 238宗,未批准68宗,申请撤回862宗,获批申请涉及的总贷款金额382.45亿港元,获批申请涉及的总信贷担保金额305.96亿港元。

二、香港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计划的主要特点

(一)基于政策性担保,申请资格要求较低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计划要求申请企业必须在香港有实质性的公司业务运作,并且截至申请担保当日,必须已经经营最少一年,以及具备良好的还款记录,没有逾期拖欠还款的记录。申请企业必须为有限公司、独资公司、合伙公司或非法人团体,并根据香港《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登记;不得为经营贷款业务或经任何途径提供资金作贷款业务的机构,不可为贷款机构的关联公司;不得为香港交易所(包括主板或创业板)或其它香港以外的交易所挂牌上市的机构。即,自身已经具有直接融资渠道的上市公司、贷款机构及贷款机构的关联公司不符合申请资格。

(二)基于纾困引导,限定贷款形式及用途

根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计划,贷款分为有期贷款和循环信贷两种形式,企业均可申请担保。企业可同时申请有期贷款及循环信贷,两种贷款的比例不设限制。关于贷款用途,担保计划要求有关贷款必须用作提供营运资金以用于企业的业务运作、购置与企业业务有关的设备或资产(如工业或商业楼宇、机器及设备,但住宅楼宇除外),或向在本计划下获得担保的贷款或由香港工业贸易署的特别信贷保证计划担保的贷款进行再融资,也可支付一次付清的担保费。企业所申请的贷款所得的全数或部分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支付、偿还、整合或重组借款企业(包括其附属公司及/或关联公司)之任何贷款、信贷或还款责任之全数或部分款项(包括任何根据香港金融管理局界定下属于“特定分类贷款”的贷款),及/或在贷款机构收到有关计划下贷款的申请当日或之前,用以对借款企业(包括其附属公司及/或关联公司)所购置并拥有、管理或占用的营运设备、机器、器材或其它资产进行融资或再融资。银行等贷款机构负责贷款用途的把关工作,确保中小企业贷款为用于业务需要,杜绝投机或炒楼情况发生。

(三)基于降低成本,担保贷款设计比较灵活

最高贷款额、最长还款年期及最高贷款利率考虑较为周全。一是贷款额度较高。在一般情况下,每家企业及其关联公司申请计划成功后获得担保的贷款同一时间最高可达1200万港元。在特别优惠措施下,个别企业可突破额度,但这需要根据企业的经营业务范围来定。如果企业及其关联公司已经在中小企融资担保计划下通过“特别优惠措施”方式申请取得贷款,按揭证券公司在考虑两者获批担保的贷款总额是否已超出上限1200万港元的时候,可按个别情况酌情考虑两者的申请是否可被视作各自的独立申请,而其中的考虑因素会涉及该企业及其关联公司的业务性质。二是最长还款年期达5年。还款比较灵活。如为非循环贷款,借款企业可于贷款开始日起首6个月内只偿还利息,而在余下的还款期内偿还本金及利息。贷款须以分期形式偿还,每期还款相隔不可超过3个月,并在担保期完结前全数摊还。三是限定担保贷款利率。在审批时就银行所订的贷款利率水平,设立上限,若利率超过上限,即表示贷款风险较高,可能会拒绝贷款担保申请。以当前的标准下,如贷款利率达8%至10%,按揭证券公司将会作个别审批,逾10%的贷款则不会作出担保。按揭证券公司将按利率周期调整及公布有关的总年利率上限。贷款总年利率的水平仍由贷款机构确定。

(四)注重灵活选择,担保费率较低,缴付形式自选

以贷款总年利率不高于10 厘的利率上限为例,五成、六成或七成的信贷担保产品的担保年费为贷款额/信贷额的0.5%~3.2%。企业可按年缴付担保费,而有期贷款更可选择一次性缴付担保费,该一次性缴付的担保费更可通过相关的贷款取得融资,但担保费的贷款融资额加上原贷款的总额同一时间上不能突破1200万港元。

(五)加大融资支持,实施“特别优惠措施”,企业获得更多优惠融资

为更好地帮助中小企业应对在目前不明朗的环球经济环境下可能因信贷紧缩而出现的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等问题,按揭证券公司在本计划下又推出了有时限的“特别优惠措施”。相较而言,其担保年费更低,相比非特别优惠措施下贷款的0.5%至4.2%担保费率,特别优惠措施下贷款的担保费率为0.5%至1.44%;担保成数更高,特别优惠措施下贷款的担保成数为8成,非特别优惠措施下贷款的担保成数为5~7成。“特别优惠措施”自2012 年5月31日推出以来有效协助中小企在商业信贷市场上取得贷款,受惠企业数目不断增加。截至2014年8月22日,获批的贷款申请中平均每宗贷款331.2万港元,担保比例为8成。可以判断,获批的贷款多为申请“特别优惠措施”的贷款。目前特区政府宣布延长“特别优惠措施”的申请期一年至2015 年2月28日,以继续支持中小企融资。

(六)引导社会参与,入选贷款机构较为广泛

参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计划的机构有30家,涵盖了驻港的各大主要银行机构,企业在申请担保计划时比较方便。在申请手续方面,企业应向参与计划的贷款机构申请贷款,贷款机构根据按揭证券公司的计划要求进行审核,通过后向按揭证券公司提交担保申请表。

三、对内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启示

(一)突出政策性担保的普惠性

政府应加大中小企业融资政策性担保的支持力度,由政府的相关部门及政策性担保机构实施的融资担保,要充分考虑普惠性,合理设计融资担保项目计划,站在实惠企业的角度帮助企业合理融资。适当降低申请门槛,放宽申请资格,不限定中小企业行业类别等;限定融资担保贷款的利率,约束企业的过度逐利行为,防止不合理地增加企业的融资成本;合理设定贷款额度和贷款时限;根据风险成本,明确适当的担保费率,设计灵活的缴付方式;不得以显性或隐形地形式要求借款企业提供任何反担保。设立“特别优惠措施”类计划,扶持特殊困难的企业。

(二)健全政策性担保风险防范机制

引导和鼓励贷款机构基于商业市场化运作和社会责任感考虑,积极参与中小企业融资政策性担保项目。建立指定相关政策性金融机构、涉农金融机构为主,信托、财务公司等广泛积极参与的贷款机构支持体系。监管机构在监管容忍度等方面予以针对性的提高,在再贴现、支小再贷款、支农再贷款、法定存准率、贷款规模等方面予以定向扶持。以监管立法等方式,建立政策性担保机构与贷款机构之间的风险分担机制,担保贷款实行成数担保,不再全额担保贷款,明确贷款机构必须适当地承担部分担保风险,防范银行等贷款机构的道德风险。明确要求贷款机构在企业贷款初审时严格把关,加强贷款的事前、事中的跟踪管理。

(三)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中小企业融资难,不仅由于中小企业普遍缺乏有效的抵押和担保,且在初期规模小、资本技术密度低、技术装备水平落后,产品质量可信度低,更因为很多中小企业信用观念淡薄、缺乏信誉。所以,要加大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力度,建立和健全对中小企业融资的信用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向商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引导中小企业增强信用意识,注重改善自身融资环境,帮助贷款机构有效识别和合理规避融资风险。

[责任编辑:谭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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