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业务实际操作分析与技巧运用

2014-12-23 17:55郑书燕
中国经贸 2014年19期
关键词:品名保险国际贸易

郑书燕

【摘 要】进出口业务是国际贸易的核心课程之一,合同名称的制定既要考虑商品的归类要正确,还要考虑合理避税的技巧,合同条款的制定的注意事项及在实际业务中如何运用等技巧并采用具体的实际案例来说明商品的计量单位、包装、保险等条款以及在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中一旦出现意外情况如何灵活应对实际业务。

【关键词】条款;品名;保险;国际贸易

进出口业务课程是国际贸易专业的核心课程,也是正确签署合同、履行合同所必需具备的知识。灵活运用、深刻理解国际贸易规则是业务人员顺利完成每笔业务的保证。

一、合同的品名条款及合法避税

合同名称的制定既要考虑商品的归类要正确,还要考虑合理避税的技巧,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行的名称,同一种商品在不同的国家或同一国家不同的地区叫法也有不同的情况容易产生误解,最好用文字加以明确。进出口商品的定名即译名做到易懂符合国际规定,如果一种商品可以有不同的名称,则在确定名称时注意有关国家海关关税和进口限制的有关规定,在不影响有关政策的前提下选取有利于降低关税或方便进口的名称作为合同的品名。如出口塑料花商品时,在商品归类上即可以属于工艺品类也属于塑料制品类那就在合理的范围内选择税率较低的归类。又如汽车零件,由于规格不同税率也不同,产品的分类也不一样,30顿以上的货车和18~30吨的货车零件的税率也是不同的,如果均以“汽车零件”报关,则可能会有较大的税率差异。这样我们要考虑合理选择商品归类,做到合理避税。当我们出口的货款里有对方的佣金费用时在申报出口价格时应扣除佣金费用来减少税费的支出,对于国外客户所支付的包装费用应放在成交价格内来计算完税价格。

关注国家的优惠政策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等可享受减免税的政策,我们也可以采用这种经营模式使我们能够在合法的情况下获得减免税率的优惠,为企业赢得更多利润。注册地的选择也是合理避税的好方法之一,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及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区、服务型等都可享受税收的优惠政策。

二、准确运用商品的计量单位和正确的包装

在国际贸易中我国采用国际单位制,重量单位如吨(公吨、长吨、短吨)。作为外销人员在签订合同时要应该注意单位的正确运用避免给对方可乘之机,使我们陷入被动状态。如某公司出口大粒黄豆10000公吨,每公吨USD825FOB天津,但我方在签约时,合同上只笼统地写10000吨(ton),业务人员自认为合同上的吨就是指公吨(metric ton)外商开来的信用证要求按照长吨(Long ton)供货,如果我方按照信用证的要求供货要多交481.5公吨(1长吨=1.016公吨)这样几乎就无利可赚了,交涉起来不但繁琐还会浪费很多时间,甚至成为一单赔钱的业务。因此在合同条款的制定上要严格使用国际上通用的计量单位。在出口木材时也要注意选用准确的计量单位,避免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在对外磋商和签订进出口合同时,要重视对方对包装的要求并正确理解对英文的解释如某公司出口一商品合同规定木箱装,在开来的信用证的包装条款上Packed in Wooden Case C.K.D.但C.K.D.的意思是全部拆散零件(completely knocked down)某公司却以整件包装并发货,未按照开来的信用证所规定的拆散发出了货物到达对方后给对方造成罚款并多交税的损失,因为整件和拆散件的税率是不一样的,一般整件税率较高,零件税率低,甚至有时限制整件进口,由于在包装上未能理解透彻对方的要求发货使对方造成损失并要求我方赔偿。

在包装条款的制定上要严格按照上双方的规定签订合同并正确履行,商品的外包装还经常会出现在装船时外包装有破损的现象,这样在海运提单中属于不清洁提单,如果出口公司一旦拿到不清洁提单,付款银行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是不会支付出口方货款的,因此当出现这种情况,业务人员就应该及时和船公司进行沟通并写出担保书(保函)内容是“外包装破损是由于出口方不小心造成的与船公司无关,一切后果由出口公司负责”的保证字句,使得船公司排出自己的责任,开局一个清洁提单,使其顺利装船。此时作为出口的公司应该立即与进口公司取得联系告知所发送的货物里面有两箱出现破损的状况,会给予贵方货物或资金方面的补偿。在此讲明补偿的方法得到对方的认可和理解,作为出口方就能够顺利地收回货款。灵活运用有关的业务技巧也是业务人员能力的体现。

三、进出口商品的投保险别及注意的事项

在合同签订后首先确定是由买方投保还是由卖方投保,这就要看采用什么贸易术语如果是FOB装运港价,那肯定由买方投保支付保险费,买方也可以委托卖方代理投保,由买方支付保险费用,只要卖方同意代理投保这样也是可以的,但要在合同中明确说明。如果采用CIF或CFR贸易术语当然就由卖方负责投保,并支付保险费,这种投保也可以说是代替买方投保,只是保险费由卖方支付。一旦货物在海运中遇到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时由买方拿着保险单找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与卖方无关,但是卖方有义务给予配合与协助。向国际上的哪家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和投保的险别由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制定。根据不同的货物选择不同的投保险别,例如容易破碎的产品双方有时并不愿意投保破碎险,因为各保险公司都有免赔率的规定。针对容易破碎的产品在国际上所规定的出口包装上抵抗破碎的能力应该是很强的。到达目的港时有破碎,但不是太多没有达到破碎险所要赔偿的标准,在保险公司的免赔率之内(在免赔率范围内),投保破碎险必须是在破碎比例在保险公司规定的免赔率以上,保险公司才会给予赔偿。因此合理的选择附加险别,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作为投保人来说,既要考虑商品的安全和经济上的保障,又要考虑节省保险费用。如果破碎的可能性是在免赔率范围内的,投保时就应该多加考虑了,是否投保破碎险,一般的外贸公司都是不投的。短量险在理赔时就要分清投保时有无免赔率的规定,是绝对免赔率或相对免赔率,是否按全部货物来计算。条款不同,赔款额也就有高低之分。因此,在买卖合同的签订中有关保险条款要认真分析和慎重投保来减少不必要的支出。

正确认定保险的责任范围,例如:我某纺织品公司向澳大利亚出口坯布200包,我方按照合同规定投保水渍险,货在海运中因舱内食用水管破裂,使该批布中的40包浸有水渍,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有道理的因投保的是水渍险,水渍险只对海水浸渍负责,而对淡水所造成的损失则不负责任。如果该批货物投保了一切险,便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了,由于船上的水管破裂导致浸有水渍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但可凭清洁提单向船公司进行索赔。

四、进出口合同的履行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环节

签订完合同这只是完成整个业务的一部分,重要的是严格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履行合同,在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中会发生许多意外如: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按时交货、不能按时开来信用证、审证后需要改正、商检、报关等诸多手续缺一不可,作为外销人员应该认真负责做好每一步骤,但往往还会出现各种意外的情况,有时制造商由于天气的原因,设备的原因等,没能按时完成合同所规定的产品数量,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交货。此时的外销人员不得不与国外的客户进行沟通,表达我们的诉求说明我们的困难及原因,也鉴于我们长期合作的伙伴关系请允许我们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内能够允许我们延迟半个月交货,在得到国外客户的谅解和同意后,在对方口头同意的情况下作为外销人员要求对方发一份传真过来证明我们延迟半月的交货是得到国外客户的谅解和同意的,我们收到传真后把传真认真保留作为对方同意延迟的证据,对于所开来的信用证的有效期限也要顺延做到严谨有序。

催促对方尽快开立信用证也是履行合同的重要步骤之一,我们经常会遇到当签完合同对方迟迟没开来信用证这时也会有几种可能性,一是由于市场情况,对方没开来信用证。二是由于商人每天工作忙甚至同时签订几笔合同,到开证时忘记开信用证了,此时作为外销人员应该善意的催促对方开立信用证的时间到了请尽快开来信用证。起到一个提醒的作用这样对顺利履行合同也很至关重要。当卖方审证时发现来证与合同规定不符时要求对方修改信用证,买方随即来电确认,并称已通知开证行按照我方的要求修改信用证,此时在我出口业务中,为了确保安全收汇,在未收到银行信用证修改的通知书之前我们决不能贸然装船,否则就有收不回货款的风险。信用证的原则是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单、证不相符银行有权拒付货款。

在合同的履行中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有可能发生意外的情况,使合同履行受阻,作为买方或卖方都应本着理解、宽容的心态去解决问题使合同能够顺利进行,这是对双方最为有利的解决方式。除非对方有故意违约、欺骗等行为除外,尽量采用沟通、协调、配合的态度来实现“双赢”使双方成为未来的长期的合作伙伴。

参考文献:

[1]戴裕巍.国际贸易实务.机械出版社,2014年1月

[2]张亚芬.国际贸易实务与案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7月

[4]孙三和.国际商务知识问答.上海外文教育出版社,2009年7月

[5]田飞.最新外贸实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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