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机制保安全有效解决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问题

2014-12-23 16:52
新农业 2014年12期
关键词:绿水青山无害化畜禽

2014年10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农业部副部长于康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见》的重点内容进行了解读,本刊编辑部将部分采访内容整理如下。

1.《意见》的出台背景及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是影响民生的大事,是养殖业发展中存在的普遍性、长远性问题。

我国是一个畜牧业生产大国,年饲养生猪11.9亿头、牛1.5亿头、羊5.7亿只、家禽176.2亿只。近年来,我国畜禽规模化养殖比例不断提升,目前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的养殖场(户)比例为69.9%,肉牛10头以上的比例为45.1%,羊30只以上的比例为57.3%,肉禽10000只以上的比例为71.9%。但畜牧业总体生产水平仍然较低,散养比例仍然较高,病死畜禽数量较大、涉及范围广、处理难度大。对病死畜禽如若处理不当,被养殖者随意抛入江河湖海,或被不法商贩“改头换面”之后送上消费者餐桌,不但会有发生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的风险,给畜牧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带来影响;也会威胁“舌尖上的安全”,影响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还会造成环境污染,甚至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效解决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问题已成为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2.《意见》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主体责任的界定 《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明确要求生产经营者要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此次《意见》更加明确,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一是要及时对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零星处理的,要做到处理规范,确保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二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现病死畜禽,要及时报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以便及时进行疫病调查,防止疫情扩散传播。

3.《意见》提出的配套保障政策 主要包括: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扩大财政补助范围,将2011年起实施的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扩大到生猪散养户。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予以保障。可以将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建立健全保险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

4.在病死畜禽的处理上,对处理违法犯罪的要求 我国高度重视打击非法处置病死畜禽等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完善法制建设,强化监督执法措施。《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禁止屠宰、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或动物产品。2013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生产、销售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肉类制品应当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予以处罚。近年来,各有关部门对涉及病死畜禽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持高压严打态势,查处了一大批违法违规案件,有效保障了群众切身利益。

《意见》进一步要求,要严肃查处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切实做到惩处一个、警示一批、教育一片。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健全案件移送交接机制,进一步强化执法办案规范性,切实做到依照法规程序进行执法。我们相信,通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不断完善和打击违法犯罪力度的不断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必将迎来跨越式发展,公共卫生安全也将得到切实保障。

(据农业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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