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燕云
摘要:敦煌文书P.3569号,即《唐光启三年(公元887年)四月为官酒戶马三娘、龙粉堆支酒本和算会牒附判词》。这既是一份极为珍贵的历史资料,也是一道蕴含了许多唐代普通民众生活智慧与生活信息的“证据”。本文以此篇文书为中心,对文书中所涉及的相关经济问题,进行了初步的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唐晚期;敦煌文书P.3569背;消费
公元1900年6月23日,5万余件敦煌文献随莫高窟藏经洞的发现而一起问世。这些珍贵的历史文献被誉为“中国中古时期的百科全书”,其种类繁多、内容丰富、史料翔实、生动,涉及政治、经济、宗教、教育等方方面面,可以说是包罗万象,具有极高的研究价值与珍藏价值。在众多敦煌文献中,有一份珍贵的唐代生活消费记录,它从未被篡改、从未被杜撰,而是“原生态”的遗存至今,这就是敦煌文书p.3569号背。
敦煌文书P.3569号背是唐晚期的一份消费记录,亦是官酒户马三娘、龙粉堆的支酒本和算会牒。《唐六典》卷一尚书都省左右司郎中员外郎条云:“凡下之所以达上,其制亦有六,曰:表、状、笺、启、辞、牒。”注云:“非公文所施,九品已上公文皆曰牒。”可见, 本篇文书乃上行文书。文书所记录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官酒戶支酒本和所纳酒的用途。现将全文辑录如下:
一o,唐光啟三年(公元八八七年)四月為官酒戶
馬三娘、龍粉堆支酒本和算會牒附判詞
伯三五六九號背
官酒戶馬三娘、龍粉堆。
去三月廿二日已後,兩件請本粟三十五馱,
合納酒八十七甕半。至今月廿二日,計卅一日,
伏緣使客西庭、 微、及涼州、肅州、蕃
使繁多,日供酒兩甕半已上,今准本數
欠三五甕,中間緣有四五月艱難之(乏)
濟,本省全絕,家貧無可吹食坐,朝
優敗闕。伏乞
仁恩,支本少多,充供客使。伏請
處分。
牒 件 狀 如 前。
光啟三年四月 日龍縣丞牒。
付 陰 季 風 算 過。廿二日、准深
(中有無關文字)
押衙陰季風。
右奉 判令算會,官酒戶馬三娘、龍粉堆,
從三月廿二日於官倉請酒本二十馱,
又四月九日請酒本粟二十馱,兩件共
請粟三十五馱。准粟數合納酒八十七
甕半 ,諸處供給使客及社會賽神,一一
逐件算會如後。
西州回鶻使上下三十五人,每一日供酒八斗六升。
從三月廿二日至四月廿三日,中間計三十二日,
計供酒四十五甕五斗二升。 微使上下
六人,每一日供酒一斗六升,從三月廿二日,至四月
廿三日,中間計三十二日,供酒八甕三斗二升。
涼州使曹萬成等三人,每一日供酒九升,從三月
廿二日至廿三日,中間擠三十二日,供酒四
甕半一斗八升。又涼州溫末及肅州使,從四月一日
到,下簷酒一甕,料酒四月二日至四月十五日
發,中間一十四日,上下一十一人,每一日供酒二斗
四升,計供酒五甕辦六升。三月廿三日 匠
王專等支酒一甕。四月十日賽官羊神用酒
一甕。 四月十四日夏季賽祆用酒四甕。
四月十四日夏賽祆用。 右奉
處分。
十五日上窟用酒兩甕。十七日祭雨師用酒
兩甕。廿一日都香(鄉) 賽青苗神用酒一甕。
廿二日,西衙設回鶻使用酒三甕。已上諸處
供給,計用酒八拾一甕半二升,准粟數
使用外,餘欠酒五甕五斗八升。
右通前件酒一一檢判憑算會如前,
伏請處分。
牒 件 狀 如 前,謹 牒。
光啟三年四月 日押衙陰季風牒。
西 州 使 今 月 廿五日發
右奉處分
酒 甕自供 廿 日
(後缺)
已知1驮=2石,1斗=10升,在此前提条件下,从录文的相关文句的内容中中,来推算以下两个问题:
问题一:酒一瓮合几升几斗?
“西州回鶻使上下三十五人,每一日供酒八斗六升。
從三月廿二日至四月廿三日,中間計三十二日,
計供酒四十五甕五斗二升。”
按录文中的叙述,每日供酒8斗6升,总共32日,应供酒45瓮5斗2升,则我们可以如下写出:
“8斗6升(日)*32(日)=45瓮5斗2升”,而“8.6斗(日)*32(日)=275.2 斗”,则“45瓮5斗2升=275.2 斗,45瓮5.2斗=275.2 斗,45瓮 =275.2 斗-5.2斗=270斗”, 得“1瓮=270斗/45=6斗”
从上述的推算中,得知:1瓮=6斗,又1斗=10升,所以1瓮=60升。为了验证次结果的正确性,我们可以把这个结果套用到以下的文句中。
“六人,每一日供酒一斗六升,從三月廿二日,至四月
廿三日,中間計三十二日,供酒八甕三斗二升。”
假设1瓮=6斗,1瓮=60升是正确的话,那麽如文中所说,32日共供酒8瓮3斗2升,就应当为51斗2升。再来看看是否正确:1斗6升(日)*32(日)=51斗2升。可见,二者答案相吻合,可知1瓮=6斗,1瓮=60升是正确的。
同样,我们可以再用相同的方法从录文3和录文4中进行解析。
“涼州使曹萬成等三人,每一日供酒九升,從三月
廿二日至廿三日,中間擠三十二日,供酒四
甕半一斗八升。”
按录文中的叙述,每日供酒9升,总共32日,应供酒4.5瓮1斗8升,则我们可以如下写出:“9升(日)*32(日)=288升=28.8斗”,而“4.5瓮1斗8升=28.8斗”,则“4.5瓮=27斗”,得“1瓮=27斗/4.5=6斗=60升”。
“發,中間一十四日,上下一十一人,每一日供酒二斗
四升,計供酒五甕半六升。”
假设1瓮=6斗,1瓮=60升是正确的话,那麽如文中所说,14日共供酒5瓮半6升,即5.5瓮6升,就应当为:5.5瓮*6斗+6升=33.6斗。再来看看是否正确:2斗4升(日)*14日=33.6斗。二者答案相吻合,可知1瓮=6斗,1瓮=60升是正确的。
问题二:粟酒兑换率几何?
“官酒戶馬三娘、龍粉堆。
去三月廿二日已後,兩件請本粟三十五馱,
合納酒八十七甕半。至今月廿二日,計卅一日,
伏緣使客西庭、 微、及涼州、肅州、蕃
使繁多,日供酒兩甕半已上,今准本數
欠三五甕,中間緣有四五月艱難之(乏)”
从上文中可知:“請本粟三十五馱”,应“合納酒八十七甕半”。在已知1驮=2石,1斗=10升的前提条件,和1瓮=6斗,1瓮=60升的推算结果下: “請本粟三十五馱”,可以换算为:35驮*2=70石;
“合納酒八十七甕半”,可以换算为:87.5瓮*6=525斗。得出:“請本粟三十五馱” 应“合納酒八十七甕半”,即請本粟70石应合納酒87.5瓮。又因为在唐代《算经》内,只将“石”作为衡制单位,即1石=4钧,而在量制单位中,并未出现“石”与“斗”之间的单位换算制,因此,我们只能在“瓮”与“石”之间进行粟酒兑换率的计算,即:粟70石=納酒87.5瓮,1石=87.5/70瓮=1.25瓮。
所以,在唐光启三年间(公元887年),也就是敦煌历史上的归义军时期(即为张淮深任沙州节度使之时),作为官酒戶的马三娘和龙粉堆,在向官府支酒本粟1石时,就必须向官府纳酒1.25瓮,当时的粟酒兑换率是:1石粟兑换1.25瓮酒,也可以说:0.8石粟兑换1瓮酒。
高启安先生曾在其著作《敦煌饮食探秘》一书中有这样的分析:“寺院在酒店换酒时,则须支出12斗粟才能换取一瓮”,让我们与上文分析的结果比较一下:作为官酒戶向官府支取酒本时,必须以:“0.8石粟兑换1瓮酒”的兑换率纳酒,在1瓮酒这个前提条件下,作为寺院,又只能以“12斗粟换取一瓮酒”的兑换率去酒店换酒。假设当时的一石等于十斗,那麽粟酒兑换率就是“8斗粟兑换1瓮酒”,这样,酒店在买卖每一瓮酒之中,差不多就有将近4斗粟的利润可以赚取。当然,由于在唐《算经》中,并没有记录如何将“石”作为量制单位和“斗”进行换算,所以这个结果还值得再商榷、再探索。通过对敦煌文书P.3569号背的分析与探讨,看到如下几个问题:
1粟酒的普遍和酿酒技术的纯熟。通过敦煌文书P.3569号背的记载,可以清楚地看到当时的农业生产技术已经相当发达,主要粮食作物,已不仅仅是粟,而是更多地将粟用于酿酒。同时,通过对于同时期敦煌文献的记录,我们发现了许多当时寺院的破历中,很多是关于粟酒支出的记录,这足以说明粟酒是敦煌出产最多的酒之一,也是敦煌人日常饮用最多的酒。
2政治、经济的交汇之地。在本篇文书中多次出现了各地使者来敦煌,每日供酒的情况,如:西州回鶻使、及涼州、肅州、蕃使等,且人数也比较多、往来频繁。普通文字的记录,仅仅只能作为逻辑推理的一般证据。而在这份文书中,我们能清楚地看到相关数字的具体记录,不再仅是简单的猜想,而是详尽的记录。
3酒的用途广泛。除了用于招待各地使者之外,各种祭祀活动中也有使用,如:赛官羊神用酒、夏季赛祆用酒、上窟用酒、祭雨师用酒、赛青苗神用酒等等。
唐光启三年(公元887年),正是唐代晚期,亦是“安史之乱”发生过后。此时的唐王朝,不但正处于各种矛盾空前激化期,而且也正在不可避免地走向衰败。可是,在这份有趣且真实的敦煌文献的消费记录中,我们丝毫未看出衰败与颓废,取而代之的却是鲜活于眼前的生活画面,既有各方使节的外交往来,又有百姓宗教生活的祭祀活动。通过敦煌文书P.3569号背的文字记录,结合相关历史文献进行探索和分析,我们捕捉到了与传统正史所记载文字相异的内容,这不是正史记录的错误,而是千年前唐人传递给我们的宝贵的、真实的讯息,而媒介恰恰就是敦煌文书。
历史从来不是过往,而是活生生的每一刻。敦煌文书的记录,引领着我们走入真实存在过的唐宋时期的百姓生活,走近唐王朝的历史现场。
(作者单位:陕西省社会科学院 文学艺术研究所,陕西 西安 710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