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理论源流、衡量标准及基本内容

2014-12-18 03:05梁芷铭徐福林
理论导刊 2014年12期
关键词:体系国家

梁芷铭,徐福林,许 珍

(1.钦州学院 法律与公共管理学院,广西 钦州 535099;2.贵阳职业技术学院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部,贵阳 550081)

自国家出现以来,国家治理便被普遍谈论、探讨、阐释和实践。在中国古代,关于国家治理的经典概括并不少见。《吕氏春秋·察今》提到“治国无法则乱”,《老子》则说,“治大国若烹小鲜”“无为,则无不治”,儒家主张修齐治平,法家则主张以严刑峻法治理国家等等。虽然各家主张相异,但始终与政府、权力及其所及之领域、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国家/社会秩序、以法律/儒家伦理为重心的社会规范联系在一起,始终围绕着政府权威、自上而下运行的权力,反映统治与被统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当昔日国家治理逐渐远去,现代国家治理则带着朝阳的微明浮出地平线。此时,社会各领域矛盾日趋复杂,同时,公共事务、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被越来越多的人所关心,及至治理理论风行,国家统治和国家管理的弊端逐渐显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

一、国家治理及其体系的理论源流

当历史走到20 世纪80 年代末,世界出现了特殊的历史氛围。此时,冷战行将结束,后殖民地和发展中国家由于远远落后于美、日和欧洲等发达国家而令人堪忧,一些国家危机重重。同时,发达国家本身也诸多难题缠身,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和平共同发展成为世界银行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关注的重要议题。面对非洲的发展状况,世界银行在1989 年首次使用了“治理危机”一词,此后,不管是在理论领域,还是在政治实践领域,治理及其理论都开始为人们所熟悉、谈论、阐释和应用。

1.治理的必要与失败:治理理论的西方话语。詹姆斯·罗西瑙在《没有政府的治理》一书中认为,治理(Governance)有赖于共同目标的支持而不是国家的强制力量,是“只有被多数人接受才会生效的规则体系”,治理的主体不仅包括政府,还包括非政府机构以及其他社会主体,也可以称为非国家行为体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而在这样的规则下,“各个参与主体都没有一个正式的权力,都是在相互之间约定成熟的规则和领域下进行活动,而且在各自的领域内都能够最大限度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1]詹姆斯·罗西瑙指出了治理与统治的差异,而在此前,治理与统治一词常常交叉使用,并被广泛应用于政治领域与国家公共事务管理领域——直到20 世纪90 年代后,它才获得新的含义,它不仅超出了自身(Governance),也超出了统治(Government)。但在格里·斯托克看来,治理所求的“终归是创造条件以保证社会秩序和集体行动”,因此,治理和统治的差异,“那也只在于过程”。[2]

实际上,治理的概念以如下三个理论原则或假设为根据:一是“可管理性出现危机”,二是“危机反映着国家干预这种传统形式一蹶不振”,三是“各个‘发达’国家中无不正在出现一种更好地适应环境的新的治理形式,而且正在就此点趋同”。[3]这意味着政府权威趋于减弱、政府行为效率下降,而新型管理原则将进入公共事务领域。因而,治理终究还是要逐渐取代统治,取代政府管理。罗伯特·罗茨认为,治理替代了“政府管理”标志着“政府管理含义的变化”,它指向“新的管理过程”“改变了的有序统治状态”“新的管理社会的方式”,因而,治理可以是“作为最小国家的治理”“作为公司治理的治理”“作为新公共管理的治理”“作为‘善治’的管理”“作为社会—控制论系统的治理”“作为自组织网络的治理”。[4]这必然使得越来越多的人“热衷于以治理机制对付市场或国家协调的失败”,但是在鲍勃·杰索普看来,“以治理取代市场或等级统治是会失败的”。因为不存在“对一个对象或一组对象实现完全或总体控制”,因而,“市场、国家和治理都会失败。”既然如此,就要反思“在失败的情况下什么结果是可取的”,并在自我反思的基础上“形成一整套多种多样的备用对策”,而更为关键的是“必须承认有可能失败,但是仍然按照事情可能成功的方式坚持下去。”[5]虽然治理在多方面因素影响下会走向“失败”,但其可取之处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多种形式的协调和特定的调整以求某种必要的全面管理”。[6]面对不断遭受质疑的“治理”,一道新的风景——善治(GoodGovernance)出现在学术界,径直指向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政府与公民在公共生活领域的合作、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间的新关系。同时,它又为不同学者阐释、争论、回味与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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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治理到国家治理:治理理论的中国话语。治理在现代语境中所呈现的意义和价值是不言而喻的。伴随知识和学术的全球传播,治理逐渐进入正迈开改革步伐的中国语境,为中国语境接受、认可和改造。

“互联网+”背景下科技型小微企业创业行为关键影响因素研究 ……… 张 楠,斯 姣,张旭军,曹 洁(59)

毛寿龙把Governance 译为“治道”,也即“人类社会治理公共事务、解决公共问题、提供公共服务的基本方式。”立足于中国政府公共管理制度平台,他认为现代治道的构件则是“有限政府、法治政府、民主政府、分权政府和开放政府”。[7]在此,治理与公共服务、公共事务的关系十分清晰,而治理与政府的关系,在中国的改革语境下也得到了明确的表达。

与毛寿龙不同的是,俞可平把Governance 理解为治理。他认为,治理的基本含义是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其目的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而从政治学角度来看,治理是指“政治管理的过程”,包括“政治权威的规范基础、处理政治事务的方式和对公共资源的管理”。[8]显然,在俞可平看来,治理与公众的需要、公共利益、权力联系紧密,而当治理进入政治领域,更是与权力、政治权威缠绕在一起。与俞可平一样把Governance 理解为治理的还有徐勇。他认为,治理是“对公共事务的处理,以支配、影响和调控社会”,在治理的逻辑结构中,“公共权力”是最为核心的概念,自然地,要达到治理的目的,就必须借助于以体系存在的“公共权力”,以及“公共权力的配置和运作”。[9]在此,公共权力已经深深地进入了治理的“逻辑结构”,获得了全面的政治学意义。

无论是把Governance 理解为“治道”还是治理,都没有使其失去现代语境的本义。但与西方学者不同的是,中国学者更多、也更迫切地把治理与公共事务、公共利益、公共服务、政府公共管理、公共权力联系起来。这显然与中国迫切需要推进体制改革、适应剧烈的社会转型有着紧密联系。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则明确提到,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同时,“治理”被反复提及,涉及政府治理、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涉及治理体系、能力、方式、结构,等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改革的急切、激情、愿景和信心。而在推进政治体制改革遭遇诸多难题的时刻,国家治理自然地进入了众多学者的视野。

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实际上来源于人类对国家治理的焦虑。这种焦虑自国家形成的那一天便产生,埋藏在人与人的“自然状态”和对利维坦的无边恐惧中,并在国家和国家治理的历史中积淀下来,它困扰着参与国家治理的每一个主体。对国家治理的焦虑,反映出国家、社会、市场、公民及其关系充满了危险。如何才能摆脱这种焦虑,摆脱这种危险,使政府、社会、公民处于平衡状态,使制度设计、政策执行与终极价值追求相契合?至少在国家治理这个层面上,人们在作出不断的尝试,那就是以系统性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消解这种焦虑、这种危险。

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发展性,首先体现在治理主体的发展上。这既是公共机构的发展,也是私人机构的发展,不仅是机构制度、机构结构的发展,也是机构理念、机构精神文化的发展。当然也包括治理主体的细胞——个人的发展。其次体现在治理内容与策略的更新。也即要求国家治理体系的相关内容与策略适应时代发展,适应经济社会的变迁,主动回应社会民众对治理的需求,而不是走向时代和民众的反面。再次体现在治理体系结构的自我调整。每一时代都有需要面对的突出问题,每一领域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每一阶段亦是如此,比如,此一时间段内政府领域问题突出,而尤须解决之,彼一时间段内市场领域问题突出,需要着力解决,又或者,此一时间段内社会领域问题突出,尤须尽快妥善处理。这就要求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在自身结构上作出主动调整,在抓住主要矛盾和重点问题的同时,能“十个手指弹钢琴”,使自身始终保持科学的结构和强大的生命力。

1.民主化。民主,源于古希腊,本意是“人民统治”或者“多数人统治”,但作为一种政治体制,在过去的两千多年中,它一直被视为是个“坏东西”,直到最近一个世纪,它才被看作是个“好东西”。[14]在民主化氛围中,权威政权不复存在,而民主政权得以建构,公民权得以确立并扩张,公民自由权利得到充分表达,民主制度和程序不断完善。这实际上就取消了政府作为国家治理唯一主体的地位,而把政府、私人机构、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纳入了国家治理主体体系,它们在其中进行全面、充分、理性的竞争,合作参与,表达诉求。这实际上也避免了政府在国家治理中滥用权力,约束了政府权威的扩张。

二、衡量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主要标准

俞可平认为,衡量一国之治理体系是否现代化至少有五个标准:一是公共权力运行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二是民主化,三是法治,四是效率,五是协调。[12]何增科认为,衡量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至少有四个标准:一是国家治理的民主化,二是国家治理的法治化,三是国家治理的文明化,四是国家治理的科学化。[13]对该以怎样的标准衡量国家治理体系是否现代化的探讨直接反映了我们对国家治理体系的期待。这是时代提出的课题,也是国家治理内在逻辑演进的题中应有之义。通常而言,治理主体(谁治理)、治理路径(如何治理)和治理期待(治理效果)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始终绕不过的三个核心问题。我们认为,民主化、法治化、系统性、开放性和发展性是衡量国家治理体系是否现代化的主要标准。

1.治理结构体系。(1)治理主体。治理主体是国家治理的实施者和利益相关者,包括国家治理价值追求的提出者、制度设计者、政策执行者、治理监督者等等一切参与国家治理的机构、组织和公民个人。他们是国家治理的推动力量,使国家治理从传统走向现代、从人治走向法治、从全能政府走向有限政府、从中央政府集权走向地方分权。同时,他们又在利益博弈中使国家治理放缓脚步,并最终使公共利益得以最大化,使国家达到“善治”这样一种理想状态。(2)治理客体。治理客体是国家治理的对象,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教育、生态、社会等领域,不仅包括这些领域的“历史顽症”,也包括这些领域的现实问题,不仅包括这些领域本身,也包括交叉领域。治理客体是随着人类历史的展开而不断丰富的,在这个过程中,一些治理客体永远消失,一些治理客体历久弥新,一些治理客体进入人们视野。可以说,没有固化的治理客体,它始终变动不居,或者显现在世人面前,或者把自身隐藏,以致需要治理主体的协同才能让其显现。无论怎样,治理客体始终存在于治理主体的视野之内,为具有智慧、理性、激情和洞察力的治理主体所注视。(3)治理介体。治理介体是治理主体借由作用于治理客体的中介,是联系治理主体和治理客体的纽带。简单地说,治理介体包括了事物、制度和观念三个层次。就事物而言,主要涉及衣食住行等方面。在中国古代,从建筑物的“布局、造型、线条、颜色、名称”,到“门口的朝向、内部摆设、一草一木等”,都与“吉祥、正直、公平、和睦、健康、庄重等理念有联系”,体现着“普遍的善”,当然也包括“廉洁的理念”。[22]与此相类似的还有对“三公”消费的限制等等。无疑,这样一种廉政文化恰是现代国家治理所需要的,而这样的廉政文化也体现在国家治理的过程中。就制度而言,国家治理必须借助科学的制度方能全面展开并实现治理目标,可以说,制度是治理主体作用于治理客体的最为重要的中介。就观念而言,以人为本的理念、对民主与法治的追求、对科学与理性的追求,对主权在民理念的坚守,等等,无不给国家治理带来令人振奋的成效。可以说,失却了观念的支撑,治理主体与治理客体的矛盾、治理主体之间的矛盾、治理主体与时代的矛盾将无法得到缓解和解决。

在当下中国语境,从治理到国家治理(而不是其他方面的治理)不是偶然。只要我们把目光投往当下中国公共权力的运行、公民权利、市场经济动态、社会组织与社会发育程度,公民诉求的实现程度时,乃至把目光投往政府转型、社会转型、经济转型过程中出现的现象和问题时,便可清楚地看到这一点。对于中国而言,关于善治(Good Governance)的一切话题也都得到了开放性阐释与深情期待。

民主化是一个过程,它指向国家政治制度的变迁,促使政府从低责任走向高责任,为自由公平的竞争选举创造条件,保护并发展公民政治权利,并约束公共权力,促进社会力量成长。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过程中,民主巩固是必然的选择。塞缪尔·亨廷顿认为,民主经验、经济发展水平、国际因素、民主转型时机、国家面临的状况等因素深深影响着民主巩固,“当人们了解到,民主只是为专制问题提供一种解决办法,而未必为所有其他问题提供解决办法时,民主就会变得巩固了。”[15]民主将成为国家政治生活和公共决策的常规,并内化在国家制度、社会生活和民众的文化心理中,深深嵌入实现政治目标和国家治理愿景的各个过程中,而不是像历史上一些国家那样“压制人民对政策的公开辩论,喜欢鼓励‘好的臣民’,而不是好的或积极的公民”,在民主化的国家治理体系中,这种行径“越来越难以存在了”。[16]无论如何,“好的或积极的公民”是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最小的细胞,他们有着永不磨灭的公共精神,坚韧的民主品格,他们对权利和义务有着深切的认识和理性的把握。

因为事业单位体制,违法违纪事件极易发生,且大多和内部控制相关联,通常为控制范围不全面、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等。主要存在下述表现:其一,很多企业的内部控制内容中,并没有纳入重大事件,因其控制内容不够全面[1];其二,很多企业的内部控制范围中并没有纳入二级单位,所以很多人会进行资金的违规使用、非法集资等活动,是因为钻了二级单位掩护之下的空子;其三,很多企业并没有严格执行建立起的内部控制制度,因其不够严格,所以其仅仅是一个摆设。

再次,是将数据统一结构化。大数据中的数据有些是零散的,有些是半成型的,在数据整理过程中,要将这些数据都变成统一的结构化数据,以便形成更加全面的客户风险管理体系。

2.法治化。衡量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第二个标准是法治化。这直接关涉着国家治理目标将以何种方式实现,它要回答的是“如何治理”这一问题,也即国家治理的合法性问题。法治化,意味着宪法和法律成为国家治理不可撼动的权威,法律的权威在全社会成员文化心理结构中树立,任何人和组织都没有特权凌驾于法律之上。这是一种与前现代国家治理完全不同的景象。暴力、斗争和强迫将被驱逐出人们的视野,而代之以法律框架下的多方协调、理性沟通,以及对共识、普遍的善、正义的不懈追寻。在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历史进程中,亚里士多德观点常常被提及,他认为,即使具有良好的法律,却不为人民遵守,是无法实现法治的,而当恶法笼罩,人民被迫服从于恶法,也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普遍获得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17]在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中,良法和对良法的普遍遵守依然须臾不可离。这意味着,基于受全民意志限制的立法权的发挥,良好的法律得以形成,而政府和公权力即使身负维护和执行法律的责任也必须服从于法律。

现代国家治理体系至少包括了政府治理体系、社会治理体系和市场治理体系,但是这三者之间并非截然分开,而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影响,它们与其他治理体系构成了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整体。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开放性,首先便体现在这三个最为重要的子体系之间。一方面,它们向彼此不断输出信息,既包括带着正能量的信息,也包括带着负能量的信息,并以此来确证自身的存在意义,另一方面,它们也从彼此身上吸收信息,相互沟通、相互借鉴,重塑自身面貌和内在结构。

3.系统性。系统性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第三个标准。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包括“理念、制度和行动”三个层次,是一个由价值(民主、法治、科学)、制度(行政体制、经济体制、社会体制)与行动(政策制度、政策执行)构成的“橄榄型”结构。[18]这就体现出了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这是与现代国家治理的内容、路径和目标紧密相关的。一方面,现代国家治理的内容十分广泛,既包括对经济、政治、文化、环境领域的治理,又包括对社会领域的治理,既包括对当下各领域状况的回应,又包括对各领域未来发展的把握,另一方面,国家治理需要借助不同的策略、不同的方式来推进。而国家治理目标本身又有着眼前目标和长远目标、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区域目标和全局目标的分别。这都要求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具有系统性,以把不同的治理主体、治理内容、治理路径和治理目标整合起来。如果国家治理体系失却系统性,不管是价值维度的缺失,还是制度层面的残缺,或者是行动方面的不当,都会使国家治理偏离既定方向,滑向公众需求的反面。同时,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并非凭空产生,它有着自己的独特历史与传统,它有自己的去处,既关注现在,又注视着未来风景,寄托着人们的美好期望。它不断从自己的传统中吸收具有生命力的元素,在对现实的关注中修正自己,在对未来的期待中塑造自己新的形态。它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就是一个严密的系统。这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系统性的另一种表现。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必然具有这样的系统性。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回应国家治理诸多问题的追问。

许耀桐等人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把国家治理体系理解为“由政治权力系统、社会组织系统、市场经济系统、宪法法律系统、思想文化系统等构成的”有机整体,这一有机整体包括“治理理念、治理制度、治理组织和治理方式”四个层次。[10]唐皇凤则详细阐述了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相关问题,他认为,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本质属性是“兼具有效性和合法性”,“开放性、包容性和可问责性”是外在表征,而国家治理体系的“回应性和调适性”则是治理现代化的集中体现,与此同时,治理主体的“多层化和多元化”、治理结构的“分权化和网络化”、治理制度的“理性化和治理方式的民主化与法治化”、治理手段的“文明化与治理技术的现代化”深深地嵌入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之中。[11]

4.开放性。开放性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第四个标准。开放性直接关系到国家治理体系的适应性。也就是说,国家治理体系不仅要适应时代的需要,能有效回答时代提出的课题,还要适应社会民众的需要,能有效回应社会民众对公共服务的期待,不仅要适应国家治理主体的需要,能有效协调和平衡各方利益与诉求,还要适应国家治理目标的需要,能有效促进国家治理目标的实现。而这都与国家治理体系是否具有开放性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如果国家治理体系缺乏开放性,不能从历史和当下获得新元素,就会显示出巨大的局限性,遭到社会民众抵制与排斥,把国家治理主体引向一片泥潭,迷失在追寻治理目标的路途中。

与民主化一样,法治化也表现为一个过程。一方面,它受制于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受制于政府与民众的互动状况,时常被暴力执法破坏,也为行政干预破坏,另一方面,它又极力摆脱这样一种令人失望的境况,它通过不同的媒介让民众知晓、理解、认同法律以及法治,以获得社会民情的支持,同时,它通过立法和修订法律等活动,减少被暴力执法破坏和行政干预的机会,也增加与社会现实的紧密程度,减少与民众司法需求的对立,以便使自身真正获得民众的支持与认同。法治化必然要带来这样一种景象:国家治理的每一个环节免于政府权威和公权力的侵犯,个人和团体的权利与自由免于公权力损害,一切与专制相关的制度、思想、公共政策、言论被排斥、驱逐,人权得到普遍享受,人格平等成为社会共识,包括普通民众和政府官员在内的任何人都没有特权,法治化不仅是民众的价值理念追求,也是国家政权的目标建构。法治化强力消解着国家的异化、公权力的异化和法律本身的异化,它把现代国家治理引领向光明之地。

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开放性,还体现在它与其他社会子系统之间。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与社会各子系统共存,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向社会各个系统输出信息,把社会各个系统带上正常轨道。同时,它又在关注、回应社会各个系统运行的同时,吸收信息,对相关治理手段、治理策略、治理目标进行调整。

对软件教学的问题上,学生很多留言没用用的课程太多,而相关数据课程少(见图4)。其中对GIS空间信息数据需求量最高(占73%),但也提出现有GIS分析对规划决策作用性不强的问题;其次对网络数据的知识求知若可(占69%),但之前没有任何相关知识的课程(直到主持人在毕业设计过程中,加入简单的数据收集与分析的学习),对专业的计量分析软件SPSS的教学需求也很高(占51%),这样笔者很惊讶,因为知道这类软件名称的同学比预料的高,也就说明他们并不是之前对数据分析毫无了解的。

另外,现代国家治理体系还需面对社会民众的公开批评。这一过程,是其开放性的又一体现。通常情况下,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以制度、政策作为自身的标志性存在。钱穆在考察中国历史政治得失时指出,“任何一制度,决不会绝对有利而无弊,也不会绝对有弊而无利。所谓‘得失’,即根据其实际利弊而判断。而所谓利弊,则指在当时所发生的实际影响而觉出。”[19]对于现代国家治理体系而言,也同样如此。而无论是其“得失”还是“利弊”,都应有人负责任地指出,方能为社会民众普遍知晓并减少社会民众对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误读与冲突,也方能为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修正建立基础。无疑,知识分子是负责任地指出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得失”和“利弊”的最为重要的力量。在萨义德看来,纯属个人的知识分子是“不存在的”,知识分子要“不畏各种艰难险阻向他的公众作清楚有力的表述”,要“令人尴尬……甚至造成不快”,[20]以便让那些被遗忘或弃置不顾的人们和议题进入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如此,恰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开放性最为重要的呈现。

5.发展性。发展性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第五个标准。俞可平认为,国家治理的理想状态,就是“善治”,也即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治理过程,反映着“国家与社会处于最佳状态”,是政府与公民“对社会政治事务的协同治理”。[21]如何才能达到国家治理的“理想状态”,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使国家与社会处于“最佳状态”?这必然是基于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不断发展完善,也即其发展性而实现的。发展性反衬出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生命力。一般情况下,具有鲜明发展性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能比较顺利地促进治理目标体系的实现,而缺乏发展性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往往成为国家治理的障碍,消解乃至破坏国家治理目标体系的实现。

翻译教材的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翻译人才的培养,因此教师应该结合翻译专业特色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吸收最新的翻译理论和切近当代社会生活的语言材料,自主编写适用的翻译教材。教师编写教材时要遵循文体多样性、内容新颖性、知识丰富性、使用有效性及可操作性等原则,通过拓展教材内容、创新教材体系和优化教材结构,强化学生翻译理论知识的学习,提高他们的综合专业素质。

三、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六大基本内容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既是静态的,又是动态的,既是历史的,又是现实的,它始终流变不止,为人们把握,也让人们迷茫,它为人们带来希望,也让人们焦虑。在不断交换信息的过程中,形成了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六大基本内容。

这个晚上,我们的饭菜出乎意料地好,李大头给我们开会,先说这项工作虽然有一定危险,但报酬挺高。他以我为例,说这项工程下来,我的学费没有问题。吴国栋想换一部苹果手机,乔三喜想买一双安踏运动鞋,王幸福只想把钱揣进衣兜。各人有各人的想法。李大头说,没问题,一点问题都没有,这活干下来,你们的理想都能实现。

国际市场:国际氮肥价格下滑,埃及和白罗斯的尿素出口标购均未找到买家,但印度及其周边国家尚存采购需求,其11月份的尿素进口标购将对市场有所提振。国际磷肥价格持稳,因印度和巴基斯坦二铵需求基本饱和,中国价格承压下滑,暂无新单成交。国际钾肥价格高位守稳,整体供给偏紧,巴西、欧洲颗粒钾需求尚可,亚洲地区新货源供给较小,潜在需求逐渐启动。

2.治理功能体系。(1)服务功能。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消解政府权威的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而管理型政府也在此一过程中走向服务型政府,可以说,服务功能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治理功能的关键所在。一方面,服务于社会民众的基本生活,即最大程度地为社会成员提供多样、优质、均衡的公共服务,提供健全、科学的社会保障,另一方面,服务于社会民众的基本发展,即让各种不同的思想文化在观念市场自由竞争,最大限度地为社会成员提供健康的精神文化产品。在不同的时期,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服务功能会有所偏重,或者过于侧重某一领域,或者过于侧重某一群体,或者过于侧重提供某一公共品,但无论怎样,都不能以此或者以服务的瑕疵断然否认服务功能本身。(2)资源配置功能。现代国家治理是一个资源配置和再配置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不同的资源,如资本、劳动力、技术、精神文化等等,从此领域流向彼领域,从此群体流向彼群体,在资源的配置和再配置中,逐渐实现各方利益的调整,使不同社会群体处于动态平衡、动态和谐的状态之中,使社会共同体、市场共同体和政府机构和谐共处,并实现内部的稳定和平衡而不至于出现断裂或被其他因素轻易撕裂。在推动实现资源配置的过程中,受到最大影响的无疑是行政资源,一方面,它将从市场和社会层面退回政府领域,无法再对市场和社会进行干扰与干预,另一方面,它在政府机构内部进行重新调整与再配置,在有限政府的框架下发挥本应发挥的作用。(3)建构功能。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有着强大的建构功能。一是对国家治理主体的建构,这既包括对公共机构的建构,也包括对私人机构的建构,经此建构,无论是公共机构还是私人结构都将焕发出新的活力,以新的面目应对相关治理问题。但更为关键的是对另一治理主体——公民个人的建构,公民个人深受国家治理的影响,将在国家治理中成长起来,在切实认知和体悟公民权利与义务的过程中变得理性、客观、宽容、目光锐利、满怀理想、活力四射,不断超越自身。二是对政府的建构,包括对政府机构设置、政府职能、政府行为等方面的建构,使政府逐渐成为有限政府、服务型政府,减低“政府失灵”的几率。三是对市场的建构,包括对市场机制、市场运行、市场结构等方面的建构,使市场更具活力和稳定性,减低“市场失灵”的几率。四是对社会的建构,包括对社会运行机制、社会心理、社会文化、社会结构的建构,使社会富有活力。

患儿的病症常常给父母带来巨大的心理和情绪困扰,他们比健康儿童的父母表现出更多的抑郁和焦虑症状[15]。患儿父母的心理困扰首先来自孩子疾病初诊时巨大的心理冲击。虽然有些父母在经历震惊、失去信心和愤怒等情绪后,能够逐渐接受孩子患病的事实,但许多父母难以度过心理上的难关并出现强烈的情绪反应。特别是当孩子患上一些威胁生命的慢性疾病时(如癌症等),父母痛苦的情绪通常会持续多年[16]。

3.治理制度体系。(1)制度理念。这是一些得到社会民众普遍认同的理念。它来自于社会民众和平相处的智慧,也来自于社会民众对自身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确认。不管是政府治理,还是市场治理,不管是社会治理,还是其他方面的治理,所涉及的制度设计都建基于这些理念之上。这些理念至少包括以人为本、主权在民、法治、自由平等、发展等。这是治理制度体系的生命之源,也是其应对国家治理诸多问题的基本价值依托。(2)制度本身。这是治理制度体系最为重要的一部分。主要包括政府治理制度、市场治理制度和社会治理制度,在这三大领域的治理制度中,又以法制体系为首要,也即国家治理的所有活动均需纳入法制轨道,国家治理的所有成效均来自对法制的坚守。其次,是协同制度体系。从根本上来说,国家治理是整体性治理,因而,需要在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区域、不同机构之间建立协同制度,以便相互之间形成良好沟通,进而有效化解相互彼此的隔阂、误会和矛盾,实现高效、密切合作。再次,是监督制度体系。监督制度体系分布于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机构内部,形成内部监督制度体系,同时,它又分布于社会公共领域,借助现代媒介以社会舆论为主要形态,形成外部监督制度体系。在完善的监督制度体系下,国家治理过程中出现的非法行为将难以遮掩,而社会民众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也将得到充分实现,国家治理就处于社会民众的目光之下,受到他们的审视、质询、抨击。但是“重要的制度并非单凭一纸法律就能形成”,它其实是“传统、成规和惯例的结晶”,这些传统、成规和惯例,“虽不见于法律,却具有不亚于法律的影响力。”[23]这就意味着,在建构治理制度体系时必须充分考虑“传统、成规和惯例”的影响,以促进诸多重要制度的建立。(3)制度执行与反馈。这是治理制度体系的关键一环。经由制度执行与反馈,治理制度体系的效用与优劣才有可能得以全面检视与客观评估。对治理制度的执行与反馈的动力来自治理主体对最大化公共利益的渴求,但这同样需要面对传统观念、制度传统和治理惯例的影响。当这种影响以正能量呈现时,治理主体对最大化公共利益的渴求得到加强,治理制度的执行与反馈所受的阻力减小,相反,则削弱治理主体对最大化公共利益的渴求,阻碍治理制度的执行与反馈,给国家治理带来不乐观前景。

4.治理方法体系。(1)司法手段。如前所述,法治化是衡量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标准之一,因而在国家治理的方法体系中,首要的便是司法手段。一方面,确立宪法在国家治理中的权威,使其在国家治理中得以切实施行与遵守,能真正发挥作用,真正体现国家根本大法这一定位。另一方面,清理现有法律法规,也即废除那些与宪法相违背的法律法规,修订那些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法规、条例、部门规章。同时,适应国家治理实际工作的需要,制订新的法律法规。另外,要依据法律法规对一切非法行为进行治理,进一步树立法律权威。而在此过程中,司法工作不受任何组织、部门和个人的干预就显得非常重要。实际上,当司法工作频受外力干扰,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就会大打折扣,甚至会危及公民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2)行政手段。政府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使得行政手段运用于国家治理十分必要。行政命令、行政指示不会因政府治理的屡收成效而消失,相反,政府治理取得成效往往需要采用不同的行政手段。对于市场治理和社会治理也是如此。但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行政手段必然不是最重要和最先采用的手段,而即便使用行政手段,也应不违法治精神。(3)经济手段。经济手段是市场治理最为重要、最为常见、最先使用的手段。主要涉及货币、价格、税收和财政方面,它为微观经济发展创造条件,使市场竞争充分,让市场充满活力,并带来宏观经济的健康发展。

当然,国家治理方法体系并不局限于以上三个方面,但无论采用何种手段,最终都涉及不同领域,影响到不同群体的利益,因而,无论是采用何种手段或者综合运用它们,都离不开相关意见的交流、沟通,离不开双方或多方的平等民主协商,离不开积极寻找多方共识的努力。

5.治理运行体系。(1)顶层设计。现代国家治理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有一些困难在国家治理的中下层面可以得到有效解决,而一些困难则无法解决,需要借助顶层设计推动解决。就当下而言,住房、医疗、财税、教育、金融等领域的改革都进入了深水区,此时借助顶层设计破解困局就显得尤为重要。(2)典型示范。现代国家治理需要面对不同的问题,解决诸多问题则是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有时难免无法有效解决问题,并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甚至给国家治理带来倒退。为了避免出现这样的状况,典型示范在国家治理中就显得尤为重要。具体而言,典型示范可以是某一领域的(比如财税领域),可以是某一区域的(比如农村),也可以是专门解决某一类问题的(比如腐败问题)。典型示范在于获得相关经验,以创造性思维、创新型做法破解国家治理的“顽症”。(3)多方互动。现代国家治理的互动是多方面的。就当下而言,至少涉及城乡互动、东西互动、官民互动。就城乡互动而言,城乡二元的局面必须被打破,资源、资本、劳力、知识都应在城乡间畅通流转。就东西互动而言,应使东西部联系更加密切,交流更加频繁,东部对西部的帮扶更加显著,东西的差距在发展中逐渐减小。就官民互动而言,主要是政府与民间的互动,政府作为国家治理极为重要的一方力量,对国家治理全局影响至深,它必须面向民间,倾听民间的呼声,吸取民间的智慧,回应民间的诉求,而民间也必须在维护自身价值的基础上成长为抵制违法不当行为的坚强力量。

6.治理评估体系。(1)评估主体。现代国家治理必然是一种行动,而行动的效果如何,结果是善还是恶,则需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在现代国家治理评估体系中,评估主体是多元的。这不仅是因为治理主体的多元,还因为国家治理本身就涉及多方利益,需要把不同的利益相关者纳入评估主体范围,以确保国家治理评估的客观、公正。国家治理的直接受益方和间接受益方都是评估主体——不管是公民个人,还是社会组织,不管是公共机构,还是私人机构,都可成为评估主体,而社会民众则是最为重要的评估主体。(2)评估客体。通常而言,现代国家治理的相关价值追求、制度设计和政策等都属于评估客体范围。它们的科学性、合法性、协同性、有效性、可操作性都将面临评估,而施行相关制度和政策的结果更是不可忽视的评估客体。(3)评估介体。评估介体是评估的中介,连接着评价主体和客体。现代国家治理的评价介体,主要是指相关的评价理念、评价标准、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事实上,国家治理交织着不同部门、不同利益集团、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博弈,而相关的评价理念、评价标准、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只有在客观中立的情况才能在国家治理评估中真正发挥作用。因而,提出相关评价理念,制定评价标准、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必须充分听取民意,同时也不能忽视少数人的声音,他们的意见同样重要。

四、结语

国家治理是世界各国共同面对的大课题,更是当下中国正在高度关注的议题。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都有着悠久的国家治理传统。这些传统会穿过历史的迷雾深深地嵌入当下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优秀的传统总是令人振奋,而现实的智慧又着实让人着迷,但不可否认的是,作为正在渐次展开的现代国家治理总是矛盾重重,困难重重。显然,解决现代国家治理所面临的矛盾和困难需要寻找新的路径。因而,梳理国家治理理论、提出衡量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主要标准和明确其基本内容是十分必要的。我们相信,在多元力量的长期、反复博弈之后,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将得以确立,而人们一直所追求的善治也将成为现实,为我们触摸、感知和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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