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久红
党的十八大把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之一加以倡导,对此有许多人不理解,因为照通常理解,法治是国家与社会治理的一种方式,怎么会是一种核心价值观呢?两年多来,学者们在阐释什么是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法治的内涵时多有犯难情绪,往往将它混同于作为治国理政方式的法治思想,混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依法治国”观念。众所周知,服从法律的统治,实现依法治国,这是现代国家与文明社会的普遍价值追求。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讲法治,我们也讲法治,而作为社会主义中国倡导的法治,必须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属性与本质要求。只有体现社会主义制度属性与本质要求的那种特定的法治价值追求与核心理念,才是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这是怎样一种核心价值观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重大功绩不仅在于,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纲领及其实现的道路、方式,而且更体现在这个总纲领及实现路线图中贯彻了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这个灵魂。在很大程度上,我们可以说,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通篇都是对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科学、生动、深入的阐释,是迄今为止在党的文献中对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所做出的最完整、最清晰、最透彻的科学阐释。读完《决定》,对我们党与国家都奉行什么样的法治价值观,可以说是云散雾去,一目了然。这是怎样的法治价值观呢?我们这里做如下三方面解读。
一、法治作为核心价值观根本上来说是一种信仰
“让法治成为一种信仰”,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的社会流行语和响亮口号,这反映了举国上下对四中全会强调的在全社会树立法律权威特别是宪法权威,实行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高度认同。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人们都普遍感觉到、认识到树立法律的至上权威的必要性,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靠什么来维系?复杂的社会关系与人们的行为用什么来规范与调节?最基本的规范、“最底线的伦理”,就是法律。当然,这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通则。法律应当被信仰,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而信仰什么样的宪法、法律,则取决于一个社会的基本经济与政治制度。在当代中国,法律作为信仰,不是别的什么信仰,而是社会主义的法治信仰。这个社会主义的法治信仰的最基本内涵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信。
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做了科学论述。它包括三个方面: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习近平同志说:“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这三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树立法治信仰,在中国就是要树立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信。它也构成了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理念的最本质内涵。
二、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理念与基本价值原则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含12个核心价值观念,法治是其中之一。而法治作为一种价值观念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是十分特殊的。它涵摄与反映了其他11个核心价值理念的最基本要求,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其他核心价值观念发挥着保障与促进作用。对这种地位与作用,《决定》有很多重要的论述。概括起来说,法治之于富强,“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之于民主,法治是民主制度化的保障;之于文明,法治是现代社会文明的基本状态;之于和谐,法治是调整各方社会关系和利益冲突最基本的规则;之于自由,法治规定了自由的范围和边界;之于平等,法治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于公正,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生命线。一句话,法治用强制性的方式凝聚与引领人们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共识,是自由、民主、平等、和谐、公正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实现的根本保障。
《决定》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做了精辟论述。实际上,这些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也是对我们该坚持什么样的法治价值观的科学回答,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必须遵循的正确价值导向。根据《决定》的论述,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的基本价值原则与理念,包括利益导向、政治导向、道德导向等,主要有四大方面:
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一个最大亮点就是深刻阐明了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决定》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从理论与实践上看,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一致的。首先,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与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其次,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依法执政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对于如何实现并加强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统一,《决定》提出了“三统一”、“四善于”的重要思想,那就是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与力量源泉。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必须始终坚持以民为本、立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法治理念,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是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必须指出的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法治建设的根本政治前提,丝毫不容置疑、不可动摇,必须始终坚持并在法治轨道上不断完善。因而,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主张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也绝不是搞西方的民主宪政。endprint
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社会主义法治不能脱离道德孤立发挥作用,如同《决定》指出的“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也就是,既要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靠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决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三、司法公正及其价值实现
当前,树立社会主义法治信仰最重要的是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法治的公平正义。《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整个法治公正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司法公正对于整个社会公正则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决定》对怎样才是公正司法,又怎样来保证司法公正做了十分详尽的论述,为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的践行指明了方向,具体来说包括三个方面:
司法公正的价值实现需要“依法独立”的制度保障。与西方法治理念中的“司法独立”不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倡导“依法独立”。“依法”就是依据宪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独立”就是通过党的领导来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通过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让司法机关独立于个别领导干部;通过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让司法审判权、检察权独立于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通过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等利益关系人的接触交往,让司法权力独立于各种潜规则;通过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让司法权力最终独立地落实到具体的办案人员。
司法公正的价值实现需要“配合制约”的职权配置。司法公正需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与西方法治理念权力的“分立与制衡”不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倡导司法权力的“配合与制约”。这种司法职权的优化包括横向优化和纵向优化,横向上实现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之间的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纵向上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实现司法权在纵向的合理配置,通过司法权的优化配置,保障当事人诉权。
司法公正的价值实现需要“公平、公开、民主”的严格司法。司法公正要求公平。公平包括机会平等和规则公平。机会公平要求降低诉讼门槛,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从立案审查优化为立案登记,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同时,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规则公平要求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使每一个案件的审理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司法公正要求公开。在现实中,不是每一个人都一定会走进法庭解决纠纷,更多的是通过他人案件的审判来感受司法公正。因此,构建开放、透明的司法机制,推进司法公开对于树立司法公信力至关重要。此外,推进司法公开,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让每一个人能够成为司法权力运行的监督主体,坚持审判公开、判决公开,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审理及其判决书中感受正义,监督正义。
司法公正要求民主。要让人民感受司法案件的公正,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方式就是让人民群众直接行使审判权。在我国,人民群众不仅是案件的当事人和监督者,更应是案件的裁判者。通过完善人民陪审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实现人民陪审员和专业法官之间的良性互动,司法民主化和专业化的动态平衡,让人民群众在微观司法权力的运行中行使权利,在具体的司法案件裁判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系东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高 莉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