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发出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2014-12-17 20:37吴园妹
中关村 2014年12期
关键词:海文光盘考研

吴园妹

原告起诉不正当竞争

万学培训和万学科技共同诉称:万学科技是“万学教育”、“海文考研”品牌的持有人和经营者,万学培训是经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合法注册的培训机构,是进行“万学教育”、“海文考研”的实体培训机构,在日常的培训中,合法使用“万学教育”、“海文考研”名称和品牌,万学科技是万学培训的举办者和承担责任主体,二者在同一处办公,是两个名称,但共同运营,二原告共同享有“万学教育”、“海文考研”品牌,是 “万学教育”、“海文考研”以及“万学教育·海文考研”在考研培训乃至整个教育培训行业已经具备相当高的知名度,万学科技已经成为行业内的优秀知名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二原告的成就多年来得到了中央电视台等媒体的重点报道并获得多项荣誉称号。

海淀某培训机构也是经过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注册的培训机构,与万学培训经营同类培训服务,其对外名称为“XX考研”,也主要面向高等学校的学生,为学生提供考研培训服务。

在考研培训报名的时期,大量学员向二原告反映,收到由二被告递送的寄件人为“中国考研联合会”的快递,快递包括一封《致2015年考研学员的一封信》以及一张光盘,该快递所附材料内容对于“万学教育·海文考研”进行了针对性的恶意诋毁、诽谤,称“万学教育·海文考研”存在商业欺诈、教学质量低下、违法诽谤其他机构、欺骗学生等卑劣行径,甚至还称“北京万学·海文”利用黑社会对同行骚扰等等严重污蔑的言论,经查,“中国考研联合会”根本不存在,涉及的快递共3000份。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商誉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直接造成了原告培训学生数量的大幅度减少,也使得原告的品牌价值大大减损,给原告造成了无法估量的经济损失和品牌价值损失,损害了原告的商誉,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二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请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快递的内容

涉案的快递所包含的内容一致。《致2015考研学子的一封信》中称:“行业的发展存在害群之马也是市场环境发展中不可阻挡的现象,通过行业搜集和举报,万学教育·海文考研(以下简称“万学·海文)脱颖而出,其商业欺诈、教学质量低下、违法、诽谤其他机构、欺骗学生等卑劣行径多次被媒体连续追踪报道。所附光盘中资料详细记载了万学·海文种种办学卑劣行径,请您详细查看。包括(1)万学·海文总裁张瑞对考研行业的恶意攻击的光盘记录;(2)万学·海文所谓名师梁伟伟对考研行业的恶意攻击的光盘记录;(3)陕西电视台报道西安万学·海文教学质量极差的光盘记录;(4)北京万学·海文利用黑社会对同行骚扰的光盘记录;(5)北京万学·海文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报道的光盘记录;(6)山东万学万学·海文办学造假及学生纠纷记录;(7)安徽江苏福建万学海文造假曝光记录。”该信还“提醒”:“一个机构偶然出现不合适言行尚且无法令您接收和认可,而万学海文的种种卑劣行径和全国性纠纷和欺骗必然是管理团队的巨大问题所致!”

关键证据

在二原告提交的证据中,有一份是张某东2013年11月3日出具的证明,内容为:本人姓名张某东,身份证号XXXXXXXX,是中通速递业务员,因当时未记清房间号,后去观看后确认2013年9月13号上午11点左右在银海北区2层某房间取走 3000份快件。”

中通快递-单号查询显示101封快递于2013-10-13“北京中关村数码大厦张某冬已收件进入公司分捡”,上述快递已经签收,签收人是“拍照签收”。二被告对快递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收件地址为数码大厦,且未有本人签字确认签收,证明目的不认可。

二原告庭后提交了张某东2014年2月27日出具的《证明》,内容为对2013年11月3日在中关村西派出所作的证明笔录进行纠正: 2013年10月13日上午11点左右在银海北区2层某房间取走大概3000份快递。二被告认为该证据系庭后提交,不予质证。

法院依原告申请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中关村西区派出所调取了证据,包括张某东于2013年11月3日、2014年2月27日作出的证明、被询问人分别为张某东和叶某的两份询问笔录等。张某东所作的两份证明与二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一致,被询问人为张某东的笔录中记载的主要内容为2013年10月9日至2013年10月13日,被告公司联系其要发3000件快递,张某东送了3000个信封至被告公司前台,后被告公司“姓韩的电话说”:“快递暂时不发了,让我把信封取走。要是发的话,会有人与你联系。”10月9日姓郭的男子称要发3000件快递,让其10月10日14时左右把信封送到理工大学北门加油站。张某东于当日上午11时从被告公司前台取走信封,14时左右把信封交给了“姓郭的男子”,该人称发的是“学习资料”,快递费15000元,付了1万元,未索要发票。10月11日,该人在地铁人民大学C口交付剩余的5000元快递费。10月13日,张某东在银行大厦北区二层的“一个办公室”取走了快件。被询问人为叶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为:“刘老师”于10月13日给张某东打电话,说有一批宣传资料要快递,数量约为2900多份,已发出大约2000多份,分两笔给钱,一笔为1万元,第二笔为5000元,“刘老师”未索要发票和收据,和“刘老师”仅合作过这一次,14日给其打电话关机。二原告对此项证据无异议,二被告认可证据本身的真实性,但认为张某东几次陈述内容不一致,存在做伪证的嫌疑。

裁判结果

一、发快递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均从事考研培训等相关业务,具有竞争关系,在市场竞争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涉案的快递寄送的光盘封面显著地标明“考研绝密黑幕大曝光”、“考研人不得不看的神秘内幕”,光盘内容集中收集了万学·海文的七项负面信息,针对性较强,且在未提交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在《致2015考研学子的一封信》中明确称万学教育·海文考研“商业欺诈、教学质量低下被媒体追踪报道”等。涉案快递共3000份左右,且有100份左右已经被签收。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二被告是否为适格被告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二被告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也即是否是上述不正当行为的实施者。根据二被告住所地相同,法定代表人相同,《被告公司法律声明》亦由二被告作出等,法院认为二被告对外负有连带责任。根据快递员张某东的证言和询问笔录,张某东取走快件的地址与二被告的经营地一致,可以认定二被告系涉案快递的实际发送人,也即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者。二被告认为张某东几次陈述内容不一致并认为并未实施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证据不足。二被告还认为快递寄送的光盘内容系已在互联网上公开传播的内容,但未经权威核实即进行传播,且进行编辑整理,并通过快递寄送给考研对象,主观过错明显,对此项辩称法院不予采信。

故海淀法院认为二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又鉴于二被告的行为对二原告的声誉造成了影响,对于其要求赔礼道歉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对赔偿数额、赔礼道歉的范围,法院将依据主观过错、行为性质等酌情确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二被告停止侵权、刊载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十万元。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五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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