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云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推进,与基本国情、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基本建立,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增长,城乡居民收入也得到了较快提高。1978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仅为343.4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仅为133.6元;2012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加到24565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7917元。收入的快速增长不断改善着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人民在一定程度上享受到了改革所带来的成果。然而,正如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必须清醒看到,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是我们当前存在的主要困难和突出问题之一。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成为社会分配不公的集中体现,也成为化解一系列社会矛盾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焦点。着力加快分配制度改革,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已成为紧迫任务,面对更加复杂严峻的国内国际形势及挑战,冷静分析我国当前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仍然面临着一系列现实困境和隐忧。
困境之一: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难以抑制,达到“世所少见”的程度。事实上,伴随着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的不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近20年来也在持续扩大(见图1)。1978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为209.8元,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比为2.57倍,1983年下降到1.82倍,之后持续扩大,2009年差距比扩大为历史最高值,达到3.33倍;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917元,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高达16648元,差距比依然维持在3.103倍的高水平上。研究表明,如果将相当部分的城市居民所享受的社会保障等福利计算进去,城市居民的收入可达农村居民收入的6-8倍。
图1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乡收入变化及差距(单位:元)
另据世界银行计算,中国基尼系数从1981年的0.31提高到2001年的0.447,已越过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以后持续上升,到2011年更突破0.55,成为世界上贫富差距最大的国家之一。2012年底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CHFS)在北京发布的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报告更表明,2010年中国的基尼系数已达到0.61,报告结论称:“当前中国的家庭收入差距巨大,世所少见。”①
困境之二:系统性多元化收入分配差距交织融合强化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阻滞中国库兹涅茨拐点②到来。我国的分配不公,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还表现为相互交织融合的系统性多元化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其综合累积形成叠加效应,不断强化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近年来,一方面,城乡居民收入构成,主要包括人均工资性收入、人均经营净收入、人均财产性收入和人均转移性收入等均存在严重收入差距。据统计2010年我国居民收入差距主要来源于工资性收入、工商业收入以及转移性收入的差距,这三项收入对基尼系数的贡献率分别为39.6%、30.9%和17.8%。其中,城镇工资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为43.6%,但对基尼系数的贡献却达到了38.1%,工商业收入占25.6%,对基尼系数的贡献率达到34.6%,转移性收入占22.0%,对基尼系数的贡献率达到17.7%,投资收入占7.1%,对基尼系数的贡献率达到8.4%。农村工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为41.1%,而对基尼系数的贡献却达到了40.2%,农业收入占25.9%,对基尼系数的贡献率达到21.4%,工商业收入占16.5%,对基尼系数的贡献率达到22.7%,转移性收入占14.8%,对基尼系数的贡献率达到13.9%③经过比较可以发现工资性收入、工商业收入、投资性收入的差距均拉大了城乡总收入的差距。另一方面,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不同群体之间收入差距也在持续扩大。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从地区看,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地区是最低地区2.4倍,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地区差距是4.2倍;从行业看,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最高的前10个行业与最低的后10个行业之间的差距,由2005年的3.5倍扩大到2009年的4.1倍,到2012年仍然维持在4倍的高差距;从不同收入群体看,2000年城镇20%的高收入户收入是20%低收入户收入的2.1倍,2009年扩大到5.7倍,农村由同期的6.5倍扩大到7.5倍(王一鸣 2012)。2010年城镇居民家庭占总体10%的最高收入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1432元;占总体10%的最低收入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948元。最高组与最低组的收入差距比由2000年的5.02倍扩大到8.65倍。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不同群体之间多元化的收入结构和收入差距的持续扩大,不断强化并最终集中反映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据此,衡量收入分配的库兹涅茨拐点在中国还远没有到来,收入分配差距仍在持续扩大(蔡昉 2012)。
困境之三:不仅初次分配扩大收入差距,二次分配反而进一步在扩大收入差距,形成收入分配调节悖论。由于中国经济社会基础和人口结构,农民和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所处的十分不利的地位,使得他们的初次分配收入已经长期是在非均衡条件下形成的,初次分配长期存在分配差距。有研究表明,我国十年来,劳动报酬在GDP中占比一直在下降,是全球占比最低的国家。在发达国家,工资一般会占企业运营成本的50%左右。而在中国则不到10%。发达国家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一般在55%以上,而中国则不到42%,并呈逐年下降的趋势(曾湘泉 2010)。问题的关键是本该缩小收入差距的再分配政策和调节机制,客观上又进一步扩大或者助推收入差距,形成收入分配调节悖论即逆向调节。如我国目前以流转税为主的税收制度显然对城乡低收入者不利,据相关研究我国最低收入群体的增值税有效税率是15%,而最高收入群体的仅为8%;另外,政府储蓄占政府可支配收入比重从1990年的15%上升到2008年的39%(彭文生 2013);根据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显示,2010年农村户籍人口养老保险的覆盖率仅有34.5%,而城镇户籍人口的养老保险覆盖率则高达87.0%。并且领取了养老保险和退休金的城镇家庭的年退休、养老金收入为3.3万元,而农村只有1.2万元。养老、退休金收入的差距占城乡家庭收入差距的25%,说明转移性收入在拉大城乡收入差距。同时,政府近年来的养老、住房和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在减少企业、政府负担的同时则加大了城乡低收入者的生活负担,看不起病、买不起房、上不起学成为低收入家庭的真实收入写照,形成十分不利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均扩大收入差距的怪现象。
困境之四:资源和资产的分配不公导致隐性收入、灰色收入和非法收入爆发式增长,不断恶化城乡收入分配,更强化着收入机会不平等。中国居民收入中存在规模庞大且不断扩张的隐性收入、灰色收入和非法收入,这些完全游离于常规统计体系之外的收入,不断恶化收入分配,同时侵蚀着社会的道德、公平和正义。据有关研究实证,中国居民收入中存在规模庞大的隐性收入,2008年总量高达9.26万亿元,如果将完全游离于常规统计体系之外的隐形收入计入,当年城镇居民真实人均可支配收入,是统计数据所显示水平的3.19倍。其中80%以上的隐性收入为收入最高的20%居民所有,并且具有扩大趋势(蔡昉 2012)。同时由于对资源和资产的分配缺乏制度监督,操作不规范、不透明,甚至普遍存在违法违规现象,致使部分特权阶层形成不平等、不合理、不合法占有各种资源所得,如垄断信息、国有资产、土地、矿产资源等带来的收入,或者不正当经营如偷税漏税、违法违规违纪所得,更有权力寻租,以权谋私,钱权交易的极端违法收入,构成扩大收入差距的重要力量,不断恶化收入分配。今天,广大普通居民和社会所感受到的分配不公,恰好源自这部分数量庞大且机会不平等的收入。
困境之五:中国面临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与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多重挑战,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已成为社会分配不公的集中体现,更成为一系列社会矛盾的焦点。所谓“中等收入陷阱”(Middle Income Trap)依据世界银行《东亚经济发展报告(2006)》提出的概念,指一个经济体从中等收入向高收入迈进的过程中,既不能重复又难以摆脱以往由低收入进入中等收入的发展模式,很容易出现经济增长的停滞和徘徊,人均国民收入难以突破高收入的门槛。主要因为进入这个时期,经济快速发展积累的矛盾往往集中爆发,原有的增长机制和发展模式无法有效应对由此形成的系统性风险,经济增长很容易出现大幅度波动或陷入停滞。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0年我国人均GDP为29748元,按年均汇率计算已经超过4300美元。按照世界银行2008年的划分,人均国民收入975美元或以下为低收入国家,976—11905美元为中等收入国家,11906美元或以上为高收入国家。达到中等收入以3855美元为界,据此,我国已经进入到中高收入国家行列。一方面,面临经济发展模式转型的巨大压力,其阻力主要是收入差距过大引致的居民消费不足。中国的消费率自改革开放初期达到52.9%的高点后,一直持续下降至今天的34%左右。民间消费的不足,导致中国经济过度依赖政府投资和出口这一增长模式,当前这一模式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另一方面,中国在新世纪的十余年里,大小规模的群体性事件频发,如围绕土地、拆迁等经济利益和环境问题的群体性事件大量增加,印证了国际经验表明这一阶段是矛盾和风险凸显的阶段。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的专题调查也证实这一结果(见图2),中国城乡居民总体生活满意度,不论是城市、小城镇还是农村2010年均全部下降,高度重合反映出对目前的生活状态、社会治理均不满意。这是一个值得高度警觉的信号。收入差距的扩大、分配不公、特权阶层以及与此相联系的腐败问题,成为导致干部、群众不满和引发很多社会问题的深层原因。城乡收入差距缩小面临增长机制、发展模式转型,经济增速放缓,经济结构调整,社会矛盾凸显等等一系列困境,如果不能妥善的处理,中国很可能会陷入“中等收入陷阱”。
图2 2000-2010年中国城乡居民总体生活满意度的变化④
困境之六:城乡收入差距持续扩大恶化我国人力资本投资,加剧了教育不公,固化农村居民的代际贫困传承。从过去30多年的情况看,随着城乡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相对于经济增长和物质资本而言,我国的人力资本增长较慢。这不仅表明人力资本相对于经济总量和物质资本在逐渐下降,也意味着以教育,医疗保健为主的人力资本投资严重不足。另据调查2010年我国农村文盲和半文盲的比例较高,初中及以下学历的比例更高达80%,而该比例在城镇地区仅为40%。此外,我国目前教育负债比例较高,2010年在有个人教育贷款家庭中,农村家庭占比77.88%,是城市家庭占比的3.5倍。同样,在有亲戚朋友或非银行类机构借款的家庭中,农村家庭占比高达67.37%,是城市家庭占比的2倍。随着在校学生学历层次的提高,家庭的教育负债比例大幅提高⑤。充分表明城乡收入差距持续扩大恶化了我国人力资本投资,加剧了教育不公,尤其是高等教育的严重不公,农村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贫困家庭的人力资本投资严重不足,反过来又固化着农村居民的代际贫困传承。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过大的现实困境,究其原因,虽然有客观的社会分工及经济快速发展和市场化过程中自然形成的两极分化,也有因各种原因历史积累和遗留的,还有的是因我们工作缺位、方法不当或某些工作失误形成的。更主要的深层原因是长期以来不合理的制度安排累积叠加的结果。主要表现为缺乏顶层设计和整体改革的制度共识、城乡多重二元结构、体制性行业垄断与不公平市场竞争环境、过渡性经济体制缺陷、不完善的法律制度和不健全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等等。
第一,收入分配改革长期缺乏顶层设计和整体改革的制度共识,相关政策和调节机制的科学性系统性不完善,领导及组织保证不健全。收入分配问题既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问题,又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同时还是一个敏感的政治问题。收入分配改善抑或恶化,与政府意愿和政策以及相关制度安排密切相关。库兹涅茨指出,法律干预和政治决策在消除储蓄集中对高收入群体收入份额的累积效应中发挥着作用。毋庸置疑,党的十八大从战略高度明确提出“必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然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对收入分配改革意愿不算太高,尚没有形成制度共识。表现在其一,长期缺乏改革顶层设计,2013年2月5日经国务院批转公布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有人称之是历时近3年,广大民众翘首以盼的中国收入分配改革的“顶层设计”,意见共分7部分35条。我们认为该意见总体存在许多问题,还算不上“顶层设计”,如对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严峻性轻描淡写,涉及内容不论是总体目标还是主要任务,比较原则空泛,没有具体阶段性目标,也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4个主要目标中的第二个——收入分配差距逐步缩小:其中讲到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橄榄型”分配结构逐步形成。什么是中等收入群体?什么是“橄榄型”分配结构?怎样持续扩大?怎样逐步形成?后面完全没有提到。另外加强组织领导也很空泛。其二,改革政策缺乏系统配套,甚至互相擎肘,如上述再分配反而扩大收入差距就可以佐证。其三,领导及组织保证不健全,由于收入分配改革牵涉到很多部门权力和利益关系调整,再加之改革受到来自各种层面上的阻力,因此相关制度的改革进展艰难。其四,仅从经济体制而忽视政治体制、社会体制、文化体制等多元化配套的系统性改革进行设计。
第二,长期存在的多重二元结构制度安排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最根本原因。当前我国城乡存在多重“二元结构”,既有传统体制下的二元结构,即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基于市民与农民两种不同的户籍身份,建立的城市与农村、市民与农民两种权利不平等的制度体系,实行“城乡分治”。又有市场化改革体制转型衍生的二元结构,即基于本地居民与外来人口(主要是农民工和“北漂一族”)两种不同的身份,以此建立城市本地居民与外来人口两种权利不平等的制度体系,实行“城市分治”,使外来人口处于“二等公民”的不平等地位。城乡二元制度安排使农民长期用低附加值的农业品和高附加值的工业品交换,其结果必然是收入的增加比不过非农劳动者的收入。加之乡村的基础设施普遍落后,公共服务水平大大低于城镇,无形中又增加了城乡之间贫富的差距。“城市分治”二元制度包括二元户籍制度、二元就业用工制度和二元社会保障制度等,将广大农民工置于城市劳动力市场的边缘地位,他们工作艰苦,待遇偏低,存在就业歧视,强化了城乡收入差距。据统计,2007年农民工小时工资比城市本地工人低39.6%,工资差距中的63.9%来自人力资本等个人特征的差别,而36.1%则来自户籍身份等歧视因素。
第三,体制性行业垄断与不公平市场竞争环境,长期固化不合理分配秩序,不断加剧着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我国的石油、电信、电力、烟草、煤炭、航空、金融、保险等“国字头”企业至今拥有获得社会优势资源的垄断权,体制性行业垄断形成资源分配严重不平等,使不公平市场竞争环境持续存在,加剧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2007年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董事长以6616.1万元天价年薪,折合每天18.12万元超高收入,令世人惊叹。至2012年我国金融业职工平均工资仍然排在第一,达到89743元,是城镇私营单位年均工资28752元的3.12倍,更是农、林、牧、渔业的3.96倍。如果加上工资外收入和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可能达到6-10倍。另据调查2011年全国家庭的基尼系数分别为:总体0.61,城镇0.58,农村0.61,如果不包括公务员和垄断行业家庭的基尼系数则分别为:总体0.58,城镇0.55,农村0.57,⑥明显降低证实了体制性行业垄断与不公平市场竞争环境,不断加剧着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
第四,体制转型期的半市场经济、半统制经济的双重体制缺陷,形成的制度性腐败,成为分配不公,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凶猛黑手,并且践踏着社会公平和正义,侵蚀着道德价值。我国已进入改革深水区,经济改革没有完全到位、政治改革严重滞后,形成既包含新的市场经济因素,又包含旧的统制经济因素的过渡性经济体制,体制的缺陷使各级政府日益强化的资源配置权力和对经济活动的管制,造成的最严重的后果是强化了寻租活动的制度基础。导致权力“寻租”走向权力“设租”,腐败行为快速蔓延形成规模庞大的黑色租金收益,不仅扩大收入分配差距,更加剧官民矛盾和社会的不稳定,也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更危险的是缺乏法制保障的权力介入还会造成“丛林法则”支配经济活动,有可能使整个经济变成了一个寻租场,因此形成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政府的控制越是加强——寻租的制度基础就越大——腐败更加严重——(在某种错误的舆论导向下)越有理由要求加强政府和国有企业的控制力——……(吴敬琏 2013)。据农口专家估计,近年来通过出售从农民征用来的土地,各级政府能够拿到的土地差价总额高达20万—35万亿元,如此大规模的财富被各级政府官员控制,致使不少与土地有关的腐败官员前仆后继。从最近公布的党的十八大后落马的9位省部级高官几乎都与开发商有关,权钱勾结,权色交易,大肆敛财、道德败坏,警示着制度性腐败的严峻形势。
第五,相关法制建设滞后,合法权益、合法收入得不到保证,隐性收入、灰色收入和非法收入长期得不到规范、取缔和严惩,不断恶化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一方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非常突出,据一项覆盖京、渝、沪、深4地的调查发现,75%的建筑工人竟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另一方面,法制建设空白和法制监管的缺位。诸如我国还没有建立工资随着经济增长和发展而增长的一套工资增长机制;国有企业高管薪酬制度、财政转移支付管理制度等等均为空白;由于长期对公共资源占用及其收益分配机制缺乏规制,目前普遍存在资源和资产分配严重不透明、不规范和不平等的状况,形成巨大的隐性收入、灰色收入和非法收入,其中大部分收入和收入流又与特权和寻租行为有关,这些隐性收入、灰色收入和非法收入长期得不到规范、取缔和严惩,结果不断恶化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扰乱收入分配秩序,甚至加剧着社会不稳定。
总结30余年的发展,我们依靠改革突破了城乡居民的“贫困陷阱”。今天面对中国二元经济和过渡性体制双重转换阶段,我们仍然只有,也唯一只有依靠深化改革,通过制度创新,构建制度公平、权利公平,机会均等的收入分配政策、体制、机制和法制保障,破解这一“诅咒”,实现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任务。
1.分配制度改革需要形成国家战略层面的制度共识,制定科学的高屋建瓴的“顶层设计”和打“组合拳”,切实把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缩小纳入收入分配战略核心内容。根据泰尔指数,城乡收入差距在整个收入差距中的贡献率在40%-60%之间,如果城乡收入差距有实质性缩小,整体收入不均等程度就会降低,至少扩大趋势会受到明显抑制(蔡昉2013)。首先,切实转变观念,高度重视收入分配改革的艰巨性,复杂性和紧迫性,将其纳入当前改革的核心内容,上下一心,攻坚克难。其次,尽快制定符合中国现实的高屋建瓴的收入分配改革“顶层设计”。包括城乡居民收入提高和差距缩小的阶段性目标,实现目标的保证体制和机制,长期采取的制度建设,短期采取的具体措施等等。如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橄榄型”分配结构逐步形成的路径;应该采取“提低控高扩中”并行的组合拳,如何“提低”?尤其是农民收入的提高。怎样“控高”?“控高”会面临哪些既得利益者的抵制,哪些是改革的深水区等等;怎样“扩中”?如何大力培育中等收入阶层?如何加强规范隐形收入、治理灰色收入和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收入等等,都需要总体部署,具体实施。再次,以改善民生为根本加快推进政治体制、社会体制、文化体制全面改革,通过攻坚克难促进收入差距缩小。建议成立中央收入分配改革领导机构,建议完善现行干部考核制度,把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纳入干部考核指标和行政问责制度。
2.着力深化改革多重城乡二元体制,包括城镇化的推行、农村土地确权、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等等,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逐步实施全国统一的居住证制度,使农民与城市居民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平等的就业权、平等的发展权。加快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着力在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方面推进一体化。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促使“城乡分治”和“城市分治”向一元化转变,通过城乡二元体制改革带来最大改革红利(厉以宁 2013)实现收入差距缩小。
3.当前的改革重点应注意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并重,尽快建立科学规范的收入分配机制和收入调节机制。初次分配最重要的是机会均等,目前,一方面主要解决农民初次分配收入的非均衡困境,包括明确农民的产权问题,尽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的改革,赋予农民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宅基地的使用权、农民在宅基地上建盖房屋的房产权的“三权三证”,保障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构建农民多元化收入结构。同时,加快劳动力市场改革,建立完善公正、公平的就业与收入分配制度,尽快建立有利于提高劳动报酬的职工工资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提高农民收入流动性。另一方面,政府初次分配的公共政策应该集中于对垄断行业、国有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等市场化程度较低行业的高收入群体进行严格调控,彻底扭转初次分配结构失衡。二次分配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加快健全再分配调节机制。主要通过增加农村社会保障支出,加大对低收入家庭的转移支付,有效降低收入差距。另外,重新分配教育资源和医疗保健资源,大幅度倾斜农村教育、医疗保健投入,加快乡村教育、医疗事业发展,强化人力资本投资,逐步消除农村居民的代际贫困传承。
4.以政府自身的改革为突破口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把错装在政府身上的手还给市场”,“把行政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攻坚克难,凝聚民心,坚决走出制度腐败恶性循环的怪圈。收入分配改革,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缩小,考问着中国整体改革能否顺利推进,其中关键在于政府自身的改革。目前的问题是政府支配资源的权力太大,改革要涉及方方面面的权力和利益格局的调整和打破,来自改革的阻力很多时候会大于改革的动力。这不仅需要执政党有非凡的政治勇气和政治智慧,而且更需要社会各阶层形成合力。建议下一步改革必须划清楚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必须把直接控制经济的全能型政府改造为提供公共服务的服务型政府,必须把各级党政机关和官员置于民众的监督之下,坚决遏制制度腐败。通过建立“有限政府”和“有效政府”,通过制度创新,依法行政,提供制度公平、权利公平,机会均等的分配体制、机制。
5.加快城乡收入分配领域法制建设,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保障。大力整顿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市场经济本身会带来的贫富差距,必须通过健全的法律制度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公平以及收入的合法性。应尽快研究出台企业工资支付保障、集体协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转移支付管理、社会救助、慈善事业、扶贫开发等方面法律法规,及时修订完善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房产税等资产类方面法律法规。特别要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确保农民分享流转收益。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征地制度,依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保障农民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同时还要加大执法力度,保障和维护法律的尊严。在土地、矿产资源的开发过程中,真正以法律为依据,通过规范的程序,从制度上杜绝权力的介入。同时加快最低工资、工会、工资集体谈判等制度的建设与完善,推进工资性收入差距的实质性缩小。研究出台社会救助、慈善事业、扶贫开发、企业工资支付保障、集体协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转移支付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及时修订完善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税收征管、房产税等方面法律法规。建议完善现行干部考核制度,把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纳入干部考核指标和行政问责制度。
6.收入分配政策应有实质突破,把千方百计地增加农民收入放在更加重要的地位,政策取向从重视结果平等到更加重视机会平等的实质性转变。政府下大决心改革决策机制,在继续完善和实施推动结果平等的各项政策的同时,更多地转向消除既得利益集团对收入分配政策的影响,使资源分配、占有和使用摆脱权力的干扰,实现机会平等。建立完善公正、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彻底扭转初次分配结构失衡和再分配机制对城乡收入差距的“逆调节”局面;进一步加大对农村贫困地区财政补贴和转移支付力度,提高总财政支出中用于农村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比例。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强农、惠农、富农的财税长效机制。着力提高中低收入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合理确定税前抵扣范围和调整累进税率,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群体的收入调节力度。
注释
①③⑥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CHFS)《中国家庭收入差距报告》2012.12.9 (1页、2页、4页、11页、14页)。②所谓库兹涅茨拐点,是指诺贝尔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库兹涅茨等人研究表明的,收入不均现象随着经济增长呈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即呈现倒U型曲线关系。库兹涅茨拐点为收入分配差距由扩大到缩小的转折点。④基于5级量表的得分,全国7000样本抽样调查。⑤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CHFS)《中国家庭金融调查》2012.12.9(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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