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劳教一年

2014-12-15 16:51徐浩程
廉政瞭望 2014年12期
关键词:劳动教养青白江区劳教

徐浩程

2013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劳教制度废止。这一实施了56年、饱受诟病的制度走向终结。

在此之前,“如果没有劳教管,社会就乱了”等关于劳教的争论此起彼伏。在此之后,“留下的空白如何填补”、“拿什么来‘善后”等担忧仍不时被提及。

没有了劳动教养,这一年,中国还好吗?

小偷多了吗?

劳教制度原来的对象,很大一部分是屡教不改的小偷。有学者曾对我国1991年到2012年劳教案例进行梳理,其中盗窃屡教不改的比例位列第二,占了15.8%。

“如果没有劳教管,社会就乱了。”曾有学者对废除劳教表示担忧。

他举了一个例子:对小额偷盗行为,以前的处理方法是,第一次被抓获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罚款,第二次被抓就要被处以劳动教养,“但现在(废劳教后)第二次抓到还是得罚款,第三次还是罚款,那第四次呢?”

这其实是杞人忧天。

2013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就发布司法解释,对于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今年8月,北京的岳某在公交车上盗窃,被现场抓获。岳某2012年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出狱他

后并没有悔改。这次他虽然只偷到了2元钱,北京东城法院仍判处其有期徒刑半年并处罚金1000元。

劳教取消后,原来的劳教对象被二元分流,一部分归于刑事处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出台了诸多降低犯罪门槛的司法解释,如《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一部分归于治安处罚,拘留或者罚款。

比如嫖娼卖淫。取消劳教后,可以进行拘留、罚款,或者进行收容教育。5月,演员黄海波就因嫖娼被北京警方依法行政拘留15日。

吸毒复吸者,则被要求强制戒毒。自2013年起,各地劳教所都在低调转型,其中最普遍的是转为戒毒所,向收治强制隔离戒毒对象转变。

成都市青白江区司法局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改造仿真玩具枪,如果只有一支,之前多是劳教,如今则要判刑。年初,他们就接收了一名因为改造仿真玩具枪而被判刑的人员。“考虑到他情节不严重,就在社区服刑。”

非正常上访人员呢?一名分管信访工作的乡镇党委副书记告诉记者,他们现在已经“不再接上访人员了”。对其中情节恶劣且严重的,面临的可能是寻衅滋事罪。

今年1月,浙江诸暨市阮某到北京联合国开发署门口非访,被行政拘留5日。之后,她又3次前往北京中南

海周边地区、八宝山革命烈士公墓等地起哄闹事。9月,因寻衅滋事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也拟作相应修改,“将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和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如何惩处“老油条”?

劳教废除后,随着劳教所转型为戒毒所或拘役所,原劳教所人员也纷纷转型为戒毒民警,或分流为社区矫正民警。

“其实变化不大。最近几年劳教人员逐渐减少,我们早就在转型了。无论怎么变,维护社会稳定的目标不会变。”一名劳教所工作人员说。

受劳教废除影响比较大的还有基层民警。

对于有的基层一线的民警而言,劳教制度废止后在执法工作上的过渡难以“顺理成章”、无缝衔接,甚至可能会经历一段“阵痛期”。

勞教废除后,如何惩处“老油条”,成了基层民警的一个难题。

一名在刑侦一线奋战多年的资深警探就曾说,公安机关遇到一个最为普遍也是十分头疼的问题是:有些

嫌疑人,其违法犯罪行为没有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却又屡教屡犯、屡罚不改。

“没有劳教制度后,这些人只能治安拘留,最多也就拘留15天,对一些‘老油条来说,他们根本不怕。”该民警说。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邹雨桐通过在呼伦贝尔市调研还发现,“随着边缘人群、边缘犯罪行为控制的减弱和转移,公安民警案件处置能力、社会治安防范能力与警民关系建设能力等均受到限制。”

在之前,劳教制度一定程度上给予了公安机关行使治安、侦查权力的制度性便利,减小了执法成本,是民警寻找案件线索、掌控治安和侦查全局的重要支持条件。

群体性维稳压力也在增加,比如邪教势力问题。2013年前,该市每年劳教的邪教分子达到总人员的1/4以上,有力地震慑了邪教蔓延势头。2013年停止劳教审批后全年仅判处1起邪教案件,涉案人员仅给予了监外执行处罚。

邹雨桐在研究中称,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公安机关对边缘人群、轻微犯罪行为的管控能力尤其是人身强制能力降低,当地民众日常生活的安宁感、社会交往的安定感均有不同程度的减弱,于此,得出公安工作效率不彰的印象。

“在一定程度上,民众的这种印象并非错觉。从呼伦贝尔市调查数据也能看出,自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该市刑事拘留人数并没有太大变化,但是行政拘留起数、人数均有较大幅度的变化。”邹雨桐写道。

有基层民警告诉记者称,劳教废除后肯定需要调整,不存在“打击疲软”的问题。

但也多名警界人士认为,要防止可能出现的“打击疲软”问题,当务之急是加快完善、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效仿国外的“社区服刑”制度,让一些屡屡轻微违法的嫌疑人到社区做义工。

社区矫正与轻刑快审

2013年10月,最高法院院长周强称,“配合劳教制度改革,探索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审快结机制,大力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广州“轻刑快审”试点的案件包括:危险驾驶、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六类案件。

这其中,危险驾驶、抢夺、盗窃、寻衅滋事等都属于原劳教范围的违法行为。

7月25日,成都市新都区法院对被告王某发、刘某鑫涉嫌盗窃罪一案运用“轻刑快审”机制进行了审理。

整个庭审仅用时11分钟,被告王某发和刘某鑫当庭认罪。

在“轻刑快审”启动之前,当地司法局会进行案件社区影响调查评估;审结之后,这些案件的当事人也部分会进入社区矫正。完善社区矫正,就显得尤为必要。

成都市青白江区从2006年开始试点社区矫正以来,接收社区服刑人员近700人,再犯罪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还面临着执法保障不足等难题。

“因为没有执法主体身份,在矫正对象有违法行为时,如果需要强制带离,我们不能采取措施,只能联系警局协助。”青白江区司法局一名社区矫正人员告诉记者,“有时我们去进行判前社会调查,当事人不让我们进门,还问我们是干什么的”。

专业人员不足也是一大难题。

最近青白江区就接收了一名故意杀人的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她每次一来就哭,一看就有精神疾病,但没有做过这方面的司法鉴定。我们自己进行了一个简易的测试,又测不出什么问题。”上述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要想对她有针对性的矫正,几乎很难。

社区矫正肩负着监管、教育和矫正的职能。在采访中,数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称,现有的条件下,“只能说做好监管,矫正几乎谈不上”。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后,社区矫正服刑人员以每个月以8000至1万人速度增长。轻刑快审如果推广,增长速度将会更快。社区矫正亟待进一步规范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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