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冤大头”:五种情况下没有开车也需赔偿损失

2014-12-15 23:12程成
驾驶园 2014年10期
关键词: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白雪

程成

雇员驾车肇事,雇主也得担责

【案例】小方是个体工商户万婷娟雇请的运货驾驶员。2014年1月11日,小方照例将货物运往客户家时,因车速过快,遇险情采取措施不当,将一名行人撞成重伤,不仅花去5万余元医疗费用,这位行人还落下八级伤残。事后,行人诉请法院要求判令万婷娟赔偿全部损失。出乎万婷娟意料的是,法院的判决竟然支持了行人的诉讼请求。“交警部门不是只认定小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吗?怎么却要我代人受过?”万婷娟满脸疑惑。

【点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

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也指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正因为小方对行人的侵害发生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决定了交警部门虽只认定其必须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万婷娟也照样难辞其咎。

随意出借车辆,车主也得担责

【案例】 2014年2月7日,因好友提出要去火车站接人,而自己有事确实无法离开,蒋丽萍尽管明知好友还没有领取驾照,仍将车借给了他,让其驾车接人。谁知,好友由于对交通规则不熟悉,闯黄灯中将驾驶摩托车的李某撞成重伤。事后,面对法院责令自己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蒋丽萍显得一脸委屈:“明明是好友驾车,且交警部门已认定好友必须承担全部责任,为什么却偏偏要我担责?”

【点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

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也指

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正因为蒋丽萍明知好友没有取得驾照却照样出借小车,对损害的发生明显存在过错,自然也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接受车辆挂靠,单位也得担责

【案例】文彩萍是一家独资公司的老总,谢某既是她的同学,也是她的邻居和闺蜜,也正因为如此,谢某在三年前就将自己的一辆货车挂靠在文彩萍公司的名下。2014年3月1日,谢某驾车前往广东拉货途中,因疲劳驾驶导致追尾,不仅将前车撞翻,而且致使对方驾驶员被严重压伤。让文彩萍始料不及的是,公司并没有收取过一分钱挂靠费,公司对事故的发生也没有任何过错,法院却判决文彩萍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鉴于其中只是把存在“挂靠”的事实,作为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并没有将被挂靠人是否收取挂靠费、是否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作为除外因素,也就决定了只要受害人要求被挂靠人担责,被挂靠人便无权推卸责任。正因为本案存在挂靠关系,文彩萍的公司自然不能例外。

阻碍车辆通行,设障者也得担责

【案例】 因建造房屋之需,蔡胜茹为图方便,也像他人一样将砂石、砖块、钢筋堆放在场地附近的公路上,且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2014年4月7日晚,邱某驾驶摩托车经过时,由于没注意撞上砖块,导致钢筋从胸部穿过而当场死亡。“明明是邱某自己没有注意路况才导致损害,别人都能平安无事就是最好的证明,怎能让我赔偿损失?”蔡胜茹虽然在法庭上据理力争,但法院最终仍判决其担责。

【点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也指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蔡胜茹未经许可占用道路堆放建房材料,不仅属于从事非交通活动且当属违法。同时,在其行为已妨碍通行的情况下,却未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可能出现的损害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表明其对邱某死亡存在过错,故即使邱某存在未能注意之处,也照样必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唆使驾驶员逃逸,“指挥”也得担责

【案例】 2014年5月9日晚11时,与闺蜜吃完夜宵的姚白雪,乘坐闺蜜驾驶的“座驾”回家途中,突然与一名骑摩托车的女子发生碰撞,女子当即昏倒在地。姚白雪见四周无人,也没有监控系统,遂指挥闺蜜快逃。神不守舍的闺蜜起初出于担心而未同意,但在姚白雪的鼓动下,最终铤而走险。而对方却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姚白雪万万没有想到,自己只因唆使闺蜜逃逸,不仅招来牢狱之灾,还被判决赔偿损失。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治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而《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也指出:“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姚白雪唆使闺蜜逃逸,并导致对方死亡,无疑既要承担刑事责任,也须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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