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猫引发的官司

2014-12-14 01:42孟祥林
检察风云 2014年4期
关键词:歌厅李霞挎包

文/孟祥林

一只猫引发的官司

文/孟祥林

1993年6月,周红出生在柏乡县龙华乡普通的农户家,她自小容貌出众、气质非凡。上学时,她爱唱歌曾多次在学校各类歌咏比赛中获奖。

2012年春节刚过,周红放弃了歌星梦,来银喜鹊歌厅当服务员。歌厅服务员的活儿很辛苦,时常到第二天凌晨还不下班,弄得周红每天疲惫不堪。让周红更加郁闷的是,这儿的老板要求标准很高三天两头为工作跟她发脾气。

那边硝烟未散,这边狼烟又起。同宿舍的李霞最近经常因琐事与周红 “吵”得不可开交。有天晚上,周红和李霞刚吵过架,第二天一大早她还在睡懒觉,李霞便拉来老板,两人一起掀翻周红的被子,这让周红的脸面尽失。盛怒之下,她简单收拾了行李,摔门而走。

两星期后,周红找工作屡屡碰壁,她又回到宿舍。周红发现,从家带来的猫不见了,她怀疑是李霞有意找茬弄死了自己的猫。于是,更对李霞记恨在心。

在孤独和不顺心中,周红找到好友肖亮倾诉满腹的委屈,聊着聊着,她不禁流下伤心的泪水。

1993年出生的肖亮,比周红还小五个月。他没有息事宁人,反而火上浇油地答应找朋友小飞一起报复李霞。

周红思忖片刻说:“那你俩进到她的卧室,抢走她的白色挎包。”

李霞平时把钱放在自己随身携带的挎包里。周红想,不让她经受皮肉之苦,也得让她损失些钱财以解心头之恨。

在宿舍抢走同事的挎包

李霞是湖北人,只身一人来到邢台谋生。今晚,她没有夜班,早早结束一天忙碌,回到住所。同事都去上夜班了,屋里就剩她一人。没有电视,她也不喜欢听收音机,躺在床上很快进入了梦乡。这是一个120平米、三室一厅的单元房,是银喜鹊歌厅老板为李霞、菲菲、晓梅三名员工租住的集体宿舍,李霞住在最里面的一间房内。

子夜时分。“咚咚咚……”急促的敲门声惊醒了酣睡中的李霞。她误以为是同事菲菲回来有急事,便问:“这么晚啥事啊?”

可是,没人应答。静寂的深夜“咚咚”的敲门声格外刺耳,李霞只得穿上拖鞋,打开了寝室门。此时,肖亮手里拿着瓶口粗的木棒冲到李霞面前,他顺口瞎编了假人名搭讪:“小光有没有住在这儿?”

李霞心想,对方一定是找错了人,便告诉他们“这里没叫小光的”。但她又很奇怪:睡前自己锁好了宿舍的防盗门……这两人从前没见过面,他们是怎么进来的?就在李霞还没弄清两个鬼鬼祟祟的不速之客到底什么意图时,肖亮给小飞递了个眼色说:“他在屋里。”

小飞心领神会地快步侧身钻进李霞的卧室。李霞一边大呼“救命”,一边拼命朝门外逃。可是,肖亮一只手紧紧捂住了她的嘴,另只手臂控制着她的双手和腰。李霞失去了反抗能力,被连推带搡拖进卧室,摁在床上。

小飞的眼神如雷达般快速横扫室内角角落落,他抓起挂衣架上的白色挎包,又四处翻腾一番,再没有找到任何钱物后,便和肖亮夺门而逃。

随后,他们坐上不远处等候已久的蓝色出租车,一溜烟向宿舍北面方向逃去。车上,周红三人平分了白色挎包内的1500元现金。

李霞只在电视里看过的抢劫镜头却真实上演在自个儿身上,她傻呆呆地坐在床前,看着屋内一片狼藉,好大一会才回过神,拨打起110,报了案。

邢台市桥西区公安人员迅速赶来勘验现场,发现李霞包内1500元、身份证等证件丢失。侦查员提取到犯罪嫌疑人留下的脚印和指纹,又根据李霞提供的线索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

2012年8月15日,警察在网吧抓获了周红等三人。

“户”引发的争议

按照法律规定,对于集体宿舍一般不认为是“户”。如果是偶尔进行恶作剧式的抢劫,行为很有节制,抢到数额极其有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尚不构成抢劫罪。那么,周红指派朋友肖亮等人在集体宿舍中将同事的挎包抢走,构成抢劫罪吗?是否属于入户抢劫?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

2013年5月15日,邢台市桥西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周红、肖亮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和10年,各处罚金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1年;考虑到小飞属于未成年人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在周红心中,也许只有这样才能释放出自己积蓄已久而无法咽下的那口恶气。然而,她却没想到抢来1500元换回10年半刑期,还害苦了好友。

随后,周红提起上诉,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裁定发回重审。2013年10月29日,邢台市桥西区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次开庭审理后,仍然作出相同内容的判决。宣判后,周红又以量刑过重提交上诉申请书。

2013年12月26日,室外天寒地冻,邢台市中级法院审判庭内控辩双方辩论得如火如荼。争论的焦点再次汇集在是集体宿舍还是“户”上。被告人周红认为:“我和肖亮拦截李霞是想揍她一顿,自始至终没有抢钱目的……我有宿舍的钥匙可以自由出入……这怎么是入户抢劫?这是寻衅滋事。”

辩护人也辩称,被害人李霞的证言和一审庭审均查明,宿舍是歌厅老板花钱所租,用于员工集体宿舍;李霞等员工从来不在宿舍内进行诸如煮饭、洗衣服之类的日常家务,只是用于睡觉休息,所以,此宿舍是集体宿舍而不是家庭生活的住所;再者,居住成员是歌厅的服务员,他们不是亲属关系,随时都可能被老板解雇,离开宿舍,所以,宿舍内的居住成员是不固定的。依据《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此集体宿舍不符合“户”的特征,所以周红等人不属于入户抢劫。

出庭公诉的检察官温可红认为:“本案所称‘集体宿舍’与学校的集体宿舍和企业内部的职工宿舍有本质区别。一方面它不是本单位房子而是租用小区的单元房,与外界相对隔离。被害人李霞的证言也证明了她们所住的房屋只有三把钥匙,佐证了宿舍具有‘户’的私密性。另一方面,居住人员是歌厅李霞、菲菲、晓梅三名服务员,居住人员是相对固定的。此外,两名被告人手持棍棒深夜凌晨一点潜入宿舍内,敲开睡梦中李霞的寝室,暴力实施抢劫,严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性质极恶劣,因此,应按照入户抢劫严惩。”

法庭上,公诉人还指出,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并不是以寻求精神刺激、炫耀自己的威能或填补精神空虚为目的,而是有组织、有预谋地携带工具,深夜进入被害人的居室,将被害人钱包抢走,这种犯罪性质已超出寻衅滋事的定罪标准。从肖亮、小飞的供述均可看出,是上诉人周红让被告人肖亮、小飞进屋,抢走李霞的挎包,且事后是周红分给肖亮、小飞各500元赃款。说明周红在主观上存有抢劫故意,三被告人系共同故意犯罪。因此,上诉人周红认为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罪的理由不成立。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环节,周红等人懊悔不已,恳请法官念在他们年少不懂法,予以宽大处理。而周红父母旁听此案后更是痛心疾首,他们后悔自己对女儿过问太少,关心不够。如果早点知道女儿工作中这些不顺心的事情,早点帮助女儿化解常人看来算不上什么的“麻烦”,也许女儿就不会付出如此惨痛的代价!

2014年1月8日,邢台市中级法院支持公诉部门意见,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文中人名系化名)

编辑:程新友 jcfycxy@sina.com

法博士点评

我国 《刑法》第263条将入户抢劫罪的量刑划分了两个档次:一般的抢劫罪量刑在三年以上;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等八种情形的犯罪行为,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刑法》把“入户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这主要是因为家庭户内属于私人空间,是每个公民抵御外界危险,保护自己最基本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庇护场所,未经允许不得入内。如果公民在属于自己的领域内遭受到不法侵害,往往造成伤害的后果难以预料,社会影响极为恶劣。

从《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可以看出,“入户抢劫”是指为了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家庭生活场所),进行抢劫。法律规定的“户”,它具备两个特点:一是供他人家庭生活;二是与外界相对隔离。一般情况下,“户”不包括宾馆、旅店、集体宿舍、学校等场所。

但是,立法的本意是加大入户抢劫犯罪的惩治力度,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不受非法侵害。所以,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将集体宿舍排除在“户”外。本案中,歌厅老板租住的单元房用于员工集体宿舍,但是发生抢劫时,被害人李霞在自己的寝室内睡觉。睡觉是每个人的生活常态,此时该寝室供他人家庭生活,具备与外界隔离的“户”的特点。所以,周红等人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李霞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应以入户抢劫严惩。检察官借此提醒那些在外打工的青年:遇到挫折和不顺心的事,要冷静对待、换位思考、理性解决,切不可一味以自我为中心,因冲动而盲目采取违法过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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