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服务业扩大开放的“法治化”保障

2014-12-14 01:42赵蓓文
检察风云 2014年4期
关键词:电信业务总体方案政策法规

文/赵蓓文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扩大服务业开放是上海自贸区的一项重要开放措施,主要包括金融服务领域、航运服务领域、商贸服务领域、专业服务领域、文化服务领域、社会服务领域等六个方面。

自上海自贸区建立以来,国家、各部委和上海市政府联合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对《总体方案》的内容制定实施细则,并对部分原先存在的政策法规进行了调整,通过“法治化”为自贸区服务业扩大开放提供保障。主要内容可归纳为四个方面:一是医疗业务的对外开放;二是经营性合作培训机构的对外开放;三是金融配套支持方案;四是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以及有关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在目前已经出台的政策法规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俗称“央行30条”)和《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其中,前者不仅放宽了自贸区内注册的外资企业(非居民)和内资企业(居民)在区内与境外之间调度资金的自由度,还放宽了区内企业和个人投融资货币兑换的自由度,对于推进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国际化具有重要作用。后者的相关规定包括:在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外资企业经营特定形式的部分增值电信业务;允许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的生产和销售等措施。上述措施对于外商投资上海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特别是,根据该决定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上海市政府发布的《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进一步开放上海自贸区七项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将电子商务外资持股比率提高至不超过55%,与台湾方面在两岸服务贸易协议中,争取到台湾业者在福建从事电子商务所能享有的优惠相同(《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目前尚未通过台湾“立法院”审议)。可见,上海自贸区有望成为两岸服务贸易进一步密切合作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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