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
摘 要:在当前践行社会责任的意识已被国内企业普遍接受的背景下,多数企业已将此转化为具体行动,但实践来看,国内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水平仍然较低,导致除股东之外的其与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信任度与满意度普遍不高。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多,可从法律的视角观之,监督国内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外部机制与内部机制存在诸多缺陷是其根本性原因。因此,分析这种不足并提出完善对策便成为法律视角下研究国内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缺陷;机制构建
一、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督促机制存在的缺陷
当前,践行社会责任的意识已被我国企业普遍接受,多数企业已将此转化为具体行总体上看,我国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水平仍然较低,造成这一状况的因素有许多,但从法律的视角观之,督促我国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外部机制与内部机制存在诸多缺陷是其根本性原因,经过分析梳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缺陷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
1.缺少一部系统的《推动企业社会责任法》。在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涉及利益相关者的内容不胜枚举,而明确“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的时间却是在2006年的《公司法》中,随后颁布的《合伙企业法》第7条也明确引入了关于“社会责任”的条款。但是,笔者发现,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涉及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都只是一笔带过,而对于其的概念、范围、促进主体等基本问题都没有予以明确规定,这导致企业社会责任含义模糊不清,认定举步维艰,企业自身、社会公众乃至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都不能准确的把握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此外,现有的维护股东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法律,各自制定于不同的年代背景,都只是从其自身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出发,彼此之间并没有联系且协调性差,有些规定甚至出现互相冲突的现象,容易造成企业规避法律责任。
2.企业社会责任主体相对单一。从国外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经验来看,由于对政府应该承担的义务定位不准确,认为其仅仅是旁观者,导致此类国家在这一时段内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并不理想。所以,在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进程中,对政府的定位不应只是一位旁观者,要想企业切实落实社会责任,政府发挥的作用不能小觑。此外,企业的运营和社会的发展也是相互辅助,不可分离的,所以社会组织在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中的地位也是非同一般的。但是,我国目前有关这两个主体的法律规范仍处于缺位的状态,仅有极少数地方政府与社会组织通过颁布指引制定意见去引导和推进企业关于社会责任之行为。并且此类指引或意见内容过于简单,基本停留于抽象意义的道义呼吁上,而很少涉及详细的操作指引。
3.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标准不明确,社会信息公开制度不完善。随着国外关于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运动的蓬勃发展,我国目前已经取得了一些评价标准的成就,例如我国最早的企业社会责任行业标准体系——《中国纺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总则及细则》,就是我国纺织工业协会在2005年颁布的,随后,山东、上海也分别确立了结合本地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然而,这些行业和地方政府建立的标准都是结合自身的地域与行业条件在不同的背景下出台的,彼此之间并没有什么联系,属于我国权威的“国标”仍未诞生。这种不同地域、不同行业实施的标准各异,导致我国境内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处于十分混乱的局面。通过法律创制出一套协同性与权威性兼备的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并规范该标准制定主体的问题急待解决。
4.大部分企业未能建立起践行社会责任的内部监督机制。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性质更多的还应属于“自我管制”,外部监督约束机制对于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要求能否实现,必须依赖于企业自身能否改变治理结构和建立相应的作用机制,培养自觉践行社会责任的意识及能力,主动地承担责任,自律地规范自身的行为。通过企业的这种内在监督机制的提升,使企业能够超越局促的功利主义,树立践行社会责任的价值理念,并将这种价值目标根植于企业的体制与实践中。至今,我国许多大型企业与上市公司都建立了专门的社会责任管理团队,如国家电网的“社会责任领导小组与社会责任办公室”、中粮集团的“企业文化局”等,但却存在着企业社会责任管理部门的设置级别过低,无法在商业决策中贯彻社会责任理念,以及多数企业仍未建立全面的社会责任管理制度体系,社会责任管理缺乏必要的制度保证的一系列问题。
二、我国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督促机制的完善
企业社会责任自20世纪初由西方学者所倡以来, 经过一个世纪的法律实践检验和学者们的努力,使得与其相关的理论宛如一股时代的洪流呼啸而出,冲至不同法系、不同文化、不同法律制度的众多国度。这既促使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不断朝前推进, 同时也令我们深思集多种理念于一身的企业社会责任, 其在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究竟应该利用何种措施对其进行科学有效的强化与督促,从而使其在增进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更好的作用。笔者以为,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构建中,应以政府、企业、社会三者合理关系为基础,由法律强制、经济引导、行政干预、企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等手段有机结合而形成的一套完备机制,具体包括:
1.健全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创建完善的法律环境,确保规范的执法措施,在推动企业承担相关责任方面起着无可比拟的作用,根据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我国应在基础法、综合性法以及各项具体法律三个层面上立法,形成同分结合、立体多锥的法律环境。即在基础法层面,颁布《推动企业社会责任法》,细化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概念、设计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各项措施、规定各方在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分配;并且对已在立法中纳入企业社会责任义务体系的各个部分,建立详细、合理的具体制度与操作规范,使之能够切实运转与执行。在综合性法方面,我国可以积极借鉴美国、德国的先进立法经验,修订与完善《公司法》的相应条款,将践行社会责任的法律义务嵌入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与经营流程之中,缔造良好的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内部环境。 而在各单行法中,应根据各行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或修订包括税法、劳动法、环保法等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以形成以《推动企业社会责任法》、《公司法》为主导,其他法律法规相互协调、共同作用的法律机制。endprint
2.政府应该建立健全推动企业践行社会的各项机制。在当前国内“强政府”、“弱社会”的国情之下,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所扮演的角色与起到的作用,对于我国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外部督促机制的完善,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具体来讲,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突出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即首先,尝试健全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对企业践行社会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次,政府应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方面设计出有效的市场激励机制,让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有“利”可图,让拒接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无“利”可赚;最后,加强执法监察,以保障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3.建立切实可行的企业自律机制。督促企业践行社会责任是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和实现其与整个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然选择,为了既能积极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又不阻碍企业自身发展,中国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时必须把握好以下两点:第一,承担什么社会责任、怎么去承担以及该承担多少的问题要把握好,要把承担社会责任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来规划;第二,要把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成本转变为对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实现长久发展的投资,而且要争取这种投资的边际收益最优化,具体讲,我国企业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推进其践行社会责任:第一,积极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第二,将企业社会责任理念融入企业经营管理体系;第三,配套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监督管理体系。
4.各类社会组织共同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从西方国家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历史看,要使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中,不但政府要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非政府组织扮演的角色也是十分重要的。在当前我国以“小政府、大社会”为改革目标的良好形势下,行业协会理应并且能够充分发挥职能,利用其中介性做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组织者及自律规则的制定者,从而在整个行业的社会责任活动中,发挥其保护雇员的基本权益、环境保护、企业合法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2]任荣明,朱晓明.企业社会责任多视角透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3]赵万一.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4]刘志云等.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法律问题研究[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11.
[5]黎友焕.企业社会责任理论[M].广州: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10.
[6]殷格非,于志宏.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9.
[7]雷心虎,刘水林.矫正贫富分化的社会法理念及其表现[J].法学研究,2007(2).
[8]周林彬,何潮丹.试论“超越法律”的企业社会责任[J].现代法学,2008(2).
[9]章辉美,李绍元.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与实践[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5):94—102.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