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编辑部
2014年12月1日,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法”)开始实施。2014年11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给全国企业负责人写了一封公开信——《生命安全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安全法律是必须坚守的底线》,指出“生命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希望企业自觉遵法守规。遵法守规中,自然也包含了企业要落实应急救援主体责任的规定。
信中指出:“无数事例表明,企业不消灭事故,事故终归要毁灭企业,而且企业负责人也会付出沉重代价。” 从2013年发生在青岛的“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来看,事故之所以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与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当有直接关系。
首先,是中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当。其次,下属企业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未督促指导潍坊输油处、青岛站按照预案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潍坊输油处对管道泄漏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缺乏演练,应急救援人员对自己的职责和应对措施不熟悉。第三,事故应急救援不力,现场处置措施不当。对泄漏原油数量未按应急预案要求进行研判,对事故风险评估出现严重错误,没有及时下达启动应急预案的指令;未按要求及时全面报告泄漏量、泄漏油品等信息,存在漏报问题;现场处置人员没有对泄漏区域实施有效警戒和围挡;抢修现场未进行可燃气体检测,盲目动用非防爆设备进行作业。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2013年公布的几起重特大事故调查报告总结发现,每一起事故的扩大,都与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当有直接关系。
鉴于历次事故教训,新安法对企业履行应急救援主体责任做了新的规定:首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其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第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新安法同时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对于高危企业,新安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新安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自觉遵法守规,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责,注重预防,遏制事故,促使企业安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