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同化政策到尊重差异——美国印第安人政策演变的思考

2014-12-13 06:39
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 2014年3期
关键词:印第安印第安人联邦政府

张 骏

美国印第安人在美国西进运动和工业化、现代化发展进程中遭受剥夺限制及其争取自治权的历史也是美国构建白人文化霸权和建设多元文化社会的历史。本文中的文化既包括人们外显的生产生活方式及其载体,也包括内在的思想观念。文化的冲突也是异质文化在影响力和领导力上的较量,不仅涉及文化资源吸引力的传播,也涉及思想观念和制度的对抗。本文拟简要回顾19和20世纪美国印第安人政策的发展,分析白人文化和印第安文化冲突的实质,及其对协调国家内部族群关系和处理不同民族国家关系的启示。

一、19世纪的美国印第安人政策

“印第安人问题”不仅涉及刚刚诞生的美国社会的政治稳定,也是推进西部开发的经济问题。因此,这一百年间美国政府的印第安人政策积极服务于维护边疆的稳定,创造一个安全的政治环境,同时在军事、经济的优势下,软硬兼施积极推进印第安部落的“文明开化”,以实现文化的征服。总体看,强制同化是19世纪美国政府解决“印第安人问题”的主导政策。

政治上,联邦政府承认印第安部落的主权地位,谈判、缔约是联邦政府解决与印第安部落纠纷和冲突的主要手段。早期邦联国会通过的《西北法令》中就明文规定,在对印第安人交往中应守诚信之道;不经印第安人同意,不得夺取其土地和财产;不得随意侵犯印第安人的财产、权利和自由;应制定公正、人道的法律,防止对印第安人的虐待,努力保持与印第安人的和平与友谊。①Henry Steel Commager ed.,Documents of American History,NY:Meredith Corporation,1973,p.129.经修订后,这一法案在联邦政府第一届国会上又得到通过。《美国宪法》中则将对印第安部落的贸易管理权与对外国、州与州之间的贸易管理权并列,统一归属国会,在法律上确认了印第安部落作为美国以外的主权实体地位。西进运动中,印第安部落土地的流失绝大部分都是通过缔约出让完成的,条约的签署意味着部落的一部分或全部土地及主权的出让,而联邦政府的条约义务则是保护部落的安全,维护部落成员的利益。1830年代实施迁移政策和设立印第安领地、1850年后开始的保留地政策在形式上都基本得到部落的同意,通过双边条约完成,而条约背后往往伴随着利诱、欺诈甚至暴力。但是伴随国家实力的增长以及白人对部落土地和矿藏资源的无限觊觎,美国政府相应对保留地加以调整和改组乃至撤销,并颁布法令中止印第安部落与美国政府的缔约关系,实施保留地份地分配制,鼓励定居和开发。最终,在19世纪末美国政府正式宣布边疆消失,美国向西开拓殖民的时代结束时,也是部落的独立和自主权被剥夺殆尽之时。

经济上,鼓励印第安人摆脱传统生活方式,学习白人定居生产,实现经济的自给自足是联邦政府一贯目标。为此,通过印第安人保留地制度,美国政府对于保留地内的部落以培训和配给形式提供援助。而早在18世纪末,为促进和规范印第安部落与白人的贸易往来,联邦政府曾依据国会1796年通过的《贸易和往来法令》(先后在1799和1802年经过修订)在印第安人中建立起由国家经营的印第安人贸易商行系统。1834年又重新通过类似法令,但最终都因管理不力不敌私营公司的竞争先后告败。而印第安人满足于传统生产方式,习惯用兽皮换取烈酒、火药,也往往在白人蛊惑下用土地进行交易。在边疆不断推进的纷争中,通过各种条约、法令,美国政府未能改变印第安人的经济生活模式,事实上促成了印第安部落的大片土地易主白人。

文化上,同化始终是这个世纪美国政府针对土著居民一以贯之的政策。杰弗逊等老一辈领袖就真诚相信通过传教士和文明教化可以同化印第安人,并积极推动帮助印第安人学习定居和农耕,成为美国农民。但即便杰弗逊这样富于人道理想的人也曾表示,有必要把顽固不化的印第安人向西驱逐。①Richard A.Bartlett,The New Country,A Social History of the American Frontier,1776-1890,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6,p.31.美国政府在与印第安部落签署的条约中往往加入学习白人生活方式的条款。②Garrick A.Bailey,Changes in Osage Social Organization:1673-1903,Oregon University,1973,p.68.但是否接受这种同化最初完全是自治的印第安部落的自主选择。1850年后,通过实施保留地制度,美国政府公开而系统地展开了对印第安人的强制同化和改造。对于在印第安部落中组织传教,开办学校的宗教团体,政府还赠予土地加以鼓励。在保留地内实施“美国化”改造的措施不仅包括强制青少年接受白人教育、禁止印第安人宗教信仰、强制学习白人的定居生产方式等文化和生活方式的改造,而且还辅以土地制度改革以期加速从根本上的同化。拒绝迁居保留地的印第安人或部落则会受到联邦军队的清剿。保留地内不予合作者则被扣发保留地配给,甚至被处监禁。如1880年颁布的《印第安人学校规则》规定,教会和政府开办的学校一律用英语教学,禁用印第安语,禁止印第安传统服饰和发式,如有违反则停止政府的拨款。著名的卡莱尔印第安儿童寄宿学校的办学口号就是“消灭印第安人,造就一个新人”。③“Kill the Indian in him and save the man,”See Wayne Moquin,et al.,ed.,Great Documents in American Indian History,New York,1973.p.110.到1900年,保留地内外各种印第安人学校达307所,在校生达21 568人,约占当时印第安总人口的1/9。④Francis P.Prucha,The Great Father: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and American Indians,Nebraska University Press,1984,p.816.按1887年通过的《道斯法案》,通过对部落土地实行私有化份地分配制,打破传统的部落集体生活方式,强制印第安人接受土地私有制和经济独立,联邦政府计划在25年内将印第安人一举改造为定居的农民。

尽管美国政府竭力推进同化政策,一些印第安部落甚至在西迁和抵抗白人同化过程中濒于灭绝,但“印第安人问题”没有消失。作为一个整体看,美国印第安文化传统在白人文化的殖民主义征服中饱受压制和剥夺。19世纪美国白人社会发展的每一页历史都是以牺牲印第安人的利益甚至生命写就的。

二、20世纪的美国印第安人政策

进入20世纪,美国社会在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中开始反思社会公正、民权及社会经济和政府改革问题。尤其是经历两次世界大战,社会主流观念逐步向包容和尊重差异,接纳并倡导文化多元主义发展。鼓励多元,倡导自决成为印第安人和其他社会各界的共同呼声。

政治上,20世纪是印第安人开始真正介入美国社会的时代。19世纪末的一系列联邦法案打破部落制度、剥夺印第安部落主权后,印第安人从美国体系之外的特殊族群置身为美国政府的监护对象。为加速对印第安人的美国化改造,国会于1924年通过《美国印第安人公民权法》,授予美国境内全体印第安人以美国公民资格。但公民权不仅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公民义务。在许多州,他们并没有获得相应的选举资格。1965年,国会又通过《投票权利法》,从法律上来保障包括印第安人、黑人在内的少数族裔的选举权。但脱离印第安人的历史传统和现实要求,空谈公民权无法根本解决印第安人问题。20世纪美国印第安人政策的特征在于突破文化差异的阻隔与强制同化要求的狭隘。

在保留地制度去留问题上的反复演绎了美国印第安人政策从强制同化向开放自决的历史转折。印第安人保留地土地改革失败后,美国印第安人政策经历了恢复保留地—终止保留地—重新恢复保留地的变化。1934年,美国国会通过《印第安人重组法》,停止份地分配,恢复部落制,帮助印第安部落按白人的模式重建部落政府。但是在20世纪30年代开始的针对白人和联邦政府背信违约而组织的印第安人“诉讼运动”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政治思潮影响下,联邦政府于1953年实施了终止政策,废除保留地,解除对大批印第安部落地位的认可。然而,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民权运动和多元文化潮流的影响下,印第安人的自决成为印第安部落和联邦政府印第安人政策改革的共识。1968年通过的《印第安人民权法》,恢复保留地,扩大了保留地内印第安人的权利,对印第安人拟就的各部落法律予以承认。此前一批被解除认可的部落地位得到恢复,而且保留地印第安人的自决权得到承认。截至20世纪末,历届美国总统都先后公开支持印第安人自决。目前,美国政府承认的印第安人部落已有564个。各部落的自决权体现在对保留地的自治权上,包括对部落成员行使刑事和民事诉讼等职能。尽管印第安人的生活水平仍待改善,通过自决自治,印第安人的政治权利的行使无疑达到了历史新水平。

经济上看,19世纪末开始实施的保留地土地制度改革没有给得到土地的印第安人带来经济独立,许多人因无意农耕而出租土地。即便国会在1906年通过《1887年法案修正案》,对部落成员无力开发的份地延长托管期,但白人土地投机商最终总能设法将大片份地据为己有。20世纪50年代,作为撤销联邦政府对保留地服务计划的一部分,联邦政府推行了“印第安人城市化”政策,即将保留地贫困印第安人重新安置,使其成为城市居民。1956年国会又通过法案规定为定居城市的印第安人提供职业培训,帮助他们实现独立、适应城市、融入白人社会。与此同时,在终止政策期间,当初保留地的联邦机构“经济事务办公室”工作改由印第安人具体参与;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开始恢复保留地和部落制,鼓励印第安人自觉自治的政策都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印第安人独立自主改善经济生活的积极性。

文化上,20世纪的美国印第安人生活的改观首先从印第安人教育政策的改革开始。根据1926年对印第安人寄宿学校进行的一项调查,1928年出版了《梅利亚姆报告》。报告指出,印第安人教育的当务之急在于改变政府的态度。以往的教育理念是把印第安儿童从家庭环境中剥离出来,而现代教育观念应该是在有家庭氛围的自然环境中培养人。报告认为,印第安寄宿学校扼杀了学生的创造性和独立性。此后,联邦政府开始关注社区学校和美国印第安人的文化生活。①Joel Spring,The American School:1642-2000,Boston:McGraw-Hill,2001,p.176.如1934年通过的《印第安人重组法》撤销了对印第安人使用传统语言、信仰传统宗教的禁令。1968年,联邦政府颁布的《双语教育法》首次承认英语以外的其他少数族裔的语言在公立学校拥有合法地位,把包括印第安人在内的少数族裔争取教育机会平等的努力转变为了法律。到20世纪末,先后通过1972年的《印第安人教育法》、1975年的《印第安人自决和教育援助法案》、1978年的《美国印第安人宗教自由法》、《1994年部落自治法》等一系列法案,印第安人文化生活的自决权得到鼓励和保护。

20世纪,美国印第安人政策虽然充满矛盾和反复,但总体上趋向尊重差异,开始更多考虑印第安人的利益与实际,反映了美国社会多元化发展的现实要求。

三、强制同化政策和尊重差异政策的原因及影响

强制同化所以成为19世纪美国印第安人政策主导原则,原因在于印第安人文化与白人文化对于自由理解的差异以及对于文化差异的不同态度。

首先,自由在两种文化中有不同的定义。根据17世纪英国人对自由的传统理解,“自由意味着正式、具体的特权,如自治权、免除服役和税收权,或王室赋予某些群体或个体从事特定行业的权利、王室诏令或王室的购买等”①[美]埃里克·方纳:《给我自由!——一部美国的历史》(王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 22-23页。。带着这样一种传统来到北美,殖民地开拓者通过独立革命成为这片大陆的主人——美国人。对于美国人,自由不再是一套具体的权利,也不再是某个特定条件下的一部分人的特权,而是不受先决条件限制的普遍的权利。美国社会不断向西扩张的进程成为美国自由和平等观念的西进过程,但是对于持有独特自由观的印第安人,白人从一开始就排除了他们享有自己界定的自由平等权利的资格,用白人的游戏规则主导了北美的征服活动。努力坚持自己的传统观念和权利的印第安人尽管顽强勇敢,但最终却无法遏止白人西进的狂热。在白人看来,印第安人是没有“家长权”、“族长权”和“法律”概念的“野蛮人”。正如“黑人被奴役到不能再奴役的地步,印第安人则被放任自由到极限”。印第安人的自由是一种“野蛮的独立”,是“摆脱社会的一切羁绊,不受任何约束”。②[美]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371页。显然,印第安人具有截然不同于欧洲人的“自己的自由观念”。或者说,“一定意义上,他们是过于自由了,以至于缺乏秩序与纪律这些欧洲人眼中的文明素质”。他们普遍认识到个人自由是受人奴役的对立面,但是更为注重“群体的自主和自决权,以及富于归属意义的责任感”。③[美]埃里克·方纳:《给我自由!——一部美国的历史》(王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20页。印第安人的自由植根于广阔的草原、山林和季节性游牧的生活方式。因为他们“热爱草原游牧生活,那里才有自由和幸福。一旦定居,注定衰弱死去”。他们热爱“草原自由的风,自由的阳光。没有遮拦、无拘无束”,为此甚至“宁愿死在那里,也不想活在院墙之内”。①Dee Brown,The American West,New York:Simon & Shuster,1995,p.112.美国印第安人与美国白人之间的冲突就源于不同的自由观为基础的价值观念的分歧。

其次,面对文化差异,美国白人文化强势突进,印第安文化招架乏力。有学者指出观念的力量只有在与经济和军事实力相结合时才会产生实效。②Edward Hallett Carr,The Twenty Year’s Crisis,1919-1939,New York:Harper Touchbooks,pp.103-139.建国以后,白人文化或价值观一直主导着联邦政府与印第安部落的关系。遵循殖民地时期的传统,最初联邦政府与印第安人的关系主要通过彼此缔结的条约、联邦法令和最高法院就相关案件所做的判决加以明确。

一方面,通过发明“发现权原则”(Doctrine of Discovery),白人赋予自身剥夺土著权利的权力。虽然印第安人早于白人在北美大陆定居生活,但欧洲人普遍认为西班牙、法国、英国等在新大陆的探险和拓殖赋予了自身“发现权”,即白人享有发现并拥有新大陆土地的权利,而印第安人则仅仅享有占用土地的权利。由于印第安人世代保存其独特的自然观和价值观,欧洲人坚持认为印第安人从来没有真正改进和开发过他们居住的土地,因而并不真正拥有土地产权。尽管最初只是这片大陆上的移民,但借“发现”和“拓殖”之名,白人赋予自己自由开拓并成为主人的权力并对此坚信不疑。根据这一原则,美国人“承认印第安民族对其所拥有领土的合法权利,同时也承认入侵者购买领土的合法权利,从而免于担心这些领土会卖给某个……敌对国家”③Warren I.Cohen,ed.:《剑桥美国对外关系史》(周桂银、杨海光等译),第 1、2 卷,北京: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第175-176页。。这样,印第安人对其领地的占有权利显然必须让位于美国西进移民的发现权以及白人通过缔约或购买所获土地的主权。正是以这种自我赋予的权力加之经济、军事上的优势为基础,美国人在印第安人问题上占据了居高临下主导地位。此后,通过创造“显然天命”论,西部扩张的逻辑成为美国社会谋求经济自由和政治民主理想的一部分。在偏见和怀疑中,印第安人被长期视为没有开化的民族,缺乏享受公民权和自治权的能力和资格。随着边疆的逐步消失和白人社会的不断扩张,当印第安人不再构成对白人移民和社会的威胁时,印第安人已经没有选择,只有接受被发现和教化的权利。

另一方面,美国政府通过立法和司法对美国印第安人事务实施强制管理,包括联邦土地政策和州及联邦法院的判决。马歇尔担任首席大法官期间的三大判决清楚表明印第安人如何被“合法”剥夺了社会身份以及在这片世居土地上的自主权。1823年,“约翰逊诉麦金托什”案(Johnson v.M’Intosh,1823)的判决中,马歇尔诉诸欧洲人创造并普遍认同的“发现权原则”。土著印第安人尽管占有居住的土地,但没有处置权;发现赋予发现者排他的权利,土地最终所有权归属发现它的欧洲国家。印第安部落早于美国人生活在这片土地之上是不争的事实,但根据该案判决,土地的最终产权属于合众国,土著居民被“合法地”剥夺了对土地的支配权。作为印第安部落的自治主权在殖民地时代曾受到英国国王和殖民地议会的承认,但美国建国后,部落的这种主权仅仅被视为部落处置内部事务的权力。1831年,“切罗基部落诉佐治亚州”(Cherokee Nation v.Georgia,1831)案判决中,马歇尔诉诸欧洲文明赋予的傲慢与偏见,指出:切罗基部落不属于国家,而是“国内附属族群”(domestic dependant nations)。印第安部落领地是美国的一部分,印第安人既不是美国公民也不属独立的外国。对于美国人而言,印第安人因其独特的部落自治和文化属于未开化的异族,尚不具备白人社会的文明素养。在保护的名义下,联邦政府当仁不让地将印第安人置于被监护的地位。1832年,“伍斯特诉佐治亚州”案(Worcester v.Georgia,1832)判决,对印第安人的管辖权仅属于联邦政府。切罗基等印第安部落是受联邦政府保护的独立的政治共同体,合众国政府承认它们在其领地范围内拥有排他性的主权;但与印第安部落相关事务及其土地的管辖权属于联邦政府,不属于州。①Henry Steele Commager ed.,Documents of American History,New York:Meredith Corporation,1973,pp.256,259.这样,在承认印第安部落独立政治共同体地位同时,又剥夺了土著部落自决自主的独立性。原本自由独立的土著部落在这个世代居住的大陆上被置于一种尴尬境地——部落主权需要通过联邦政府得以认可。

归根结底,文化的冲突是不同民族不同观念和选择的冲突。19世纪,美国白人与印第安人的征服与反征服的斗争揭示了白人文化霸权和文化殖民的本质。“强制性同化乃是种族对抗的继续”。①李剑鸣:《美国印第安人保留地制度的形成与作用》,载《历史研究》1993年第2期,第173页。无视文化差异,瓦解部落制度代之以所谓文明的体制,与其说带给部落成员以权利,不如说是为白人获取更大的利益。

进入20世纪,印第安人要求自治的斗争与美国社会尊重差异,倡导多元的主流观念,共同促进了文化多元主义的发展。20世纪美国印第安人政策的变革就是从联邦政府和社会大众两方面得到积极推动的。

在19世纪的急速扩张和发展中,美国白人社会与印第安人社会的关系为何从最初相遇时的友好演变为两种文化之间、两个政府之间和两个民族之间的激烈冲突,无法摆脱怀疑、贪婪、战争和牺牲呢?经过两个世纪的冲突、磨合,标榜进步的白人文化与被视为落后的印第安文化彼此依然泾渭分明。面对工业化、现代化的发展带来的社会危机,是否白人文化真正能够代表人类进步的方向?或是印第安文化能够给予人类更多反思?站在20世纪的门口,美国社会不得不反思选择,并采取行动。

早在1881年,海伦·杰克逊就曾发表《百年耻辱》一书,揭露政府对于土著印第安人的虐待,激起人们改革印第安人政策的呼声。据说,她曾特意将该书寄送国会议员人手一册。她在书中直言:“欺骗、掠夺、背信弃义——政府对于印第安人的这些行径必须终止。除此之外,还需要加以制止的就是拒绝给予印第安人财产权、‘生命、自由以及追求幸福权利’法律上的保护。”②Noy,Gary,Distant Horizon,Documents from the 19th Century American West,Lincoln:University of Nebraska Press,1999,p.300.海斯总统的内务部长卡尔·舒尔茨在同一年就“印第安人的困境”发表演讲。他指出,联邦政府与印第安人的关系史是一部背弃协议、不公正战争和残酷掠夺的历史;政府应该对多数与印第安人的战争负全责,并呼吁政府实施开明的政策。1970年,尼克松也曾呼吁“印第安人的未来取决于他们的行动和决定”。美国社会大众趋向的共识是:印第安人事务的管理权在于印第安人自己。③[美]J.艾捷尔编:《美国赖以立国的文本》(赵一凡等译),海南出版社2000年版,第514,529页。1831年,土著美国人撰写的第一本具有影响力的自传《森林之子》(A Son of Forest)中,作者写道:“印第安人想要什么?你只需要睁开眼看看那些为他们制定的不公正的法律,然后就会说‘他们想要我想要的东西’。”“如果白人行为举止能够像文明人一样,对每个人给予应有的尊重,事情会比现在好得多。”①[美]埃里克·方纳:《给我自由!——一部美国的历史》(王希译),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477页。当印第安部落领地不断遭受白人的占据,当联邦政府通过复制白人的社会管理和文化模式,强制印第安部落社会的美国化,印第安人只有一种未来,即美国白人所控制的未来。从部落被剥夺土地支配权、司法权、宗教信仰和文化教育权到呼吁部落传统和文化的复兴,印第安人在经济、政治自由的双重限制和打击下最终学会认识并改变自身,认识并积极加入社会变革。从被动地拒绝和回避社会变革发展的挑战到主动参与到美国体制之中,印第安人通过人权运动、印第安“红色权利运动”以及争取自治运动投入捍卫部落自决权活动中,加强了族裔认同和凝聚力。通过参与、合作去赢得自己的未来无疑是历史的选择,也是理性的选择。正是印第安人自身的觉醒以及其他社会改革者们的声讨和行动推动了美国社会主流观念的变化,并主导了20世纪印第安人政策走向开放多元的变革。

四、美国印第安人政策演变的启示

根据美国德裔犹太哲学教授霍拉斯·卡伦的见解,任何用“美国化”、“熔炉论”和“盎格鲁–撒克逊化”来描述美国社会模式或理想未来的做法都是不妥的,因为宽容差异本身就是“美国思想”的一部分。1924年,他创造了“文化多元主义”一词,用来描述“一个推崇和欣赏,而不是企图压制族裔多元化的社会”。事实上,包括鲁斯·本尼迪克特在内的许多学者都认为,无论是种族优越论,或是按照由“原始”到“文明”的等级定式来划分某个社会或种族的想法,都是毫无科学根据的。②[美]埃里克·方纳:《给我自由!——一部美国的历史》(王希译),下卷,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1009页。美国社会白人和印第安人的关系发展证明,文化冲突往往始于对异质文化选择权的剥夺,文化的优劣高下之分源于种族偏见和利益纷争。

由于新旧世界文明发展的时空差异,北美大陆的开拓以及美国人西进拓殖过程成为两个发展阶段的较量,并演变为一种观念对另一种观念的征服,代表了白人所谓“文明与野蛮、进步与落后”的二元对立。在长期较量中,白人不仅诉诸经济、军事的力量,还诉诸观念的力量。通过民族国家意识、文明进步理想赋予的神圣感和使命感,边疆的推进和白人文化的霸权获得了某种正当性。尽管印第安部落首领悲愤的抗议和浴血奋战始终伴随着美国社会扩张的进程,由于北美印第安部落彼此不同、利益分歧,维护部落传统的斗争往往难以通过长期的部落联盟得到维持。而与印第安文化的弱势相对,白人的价值观是始终主导这个年轻的民族国家成长的主流价值观。殖民地时期独立自治的生产生活实践以及独立建国后生存和发展的时代环境逐步塑造了美国文化的特性,即对于发现创造的热情、教育的理想和自治的传统。①[美]克拉克·威斯勒:《人与文化》(钱岗南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8-15页。而部落社会自由不羁、简朴自然的生产生活习俗塑造了印第安文化特性,即信仰自然和谐的生产方式、珍视部落集体生活的传统。文化交流的意义在于破除禁锢,取长补短。在偏见和封闭条件下的文化往来必然酿成悲剧和苦难,在平等开放条件下的文化往来则有助于不同族群和国家的和谐进步。美国白人文化与印第安人文化从同化、冲突走向尊重差异、多元共存的发展无疑可以为多元文化社会和国家处理族群关系和文化冲突提供一点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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