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克
一名财税法学人的中国梦
文/张克
法国公法学家狄骥曾有名言:国家的变迁就是法律的变迁。最近一年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激动人心的“中国梦”,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吹响了深层次改革的号角,我们正以矫健的步伐追逐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为一名财税法和公共管理学研究者,我的个体经历也发生了变化。从北京大学法学院毕业,一脚跨到了隔壁,在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开启了博士生涯。
我时常思考,在国家和法律变迁的宏大叙事中,什么是我的中国梦?回首这些年来的学习研究,我发现自己和许多志同道合的伙伴一起成为了财税法治的追梦人,财税法治就是我们不懈追求的中国梦。
在中国法学教育的谱系中,我经历了两大幸事,第一是成为北大法学院的一份子,第二是有幸选择了财税法这个充满希望的新兴综合法域作为自己的研究方向。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剑文教授曾说,财税法是顶天立地的法学学科,连接着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公域与私域。研习财税法若干年之后,我才深刻的意识到,财税法对推动中国走向公共财政、民主政治、法治社会、宪政国家的重要意义。
2011年1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在上海、重庆两地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合宪性、合法性也备受质疑。我从这个案例开始,走上了学习研究财税法的道路。此后我陆续发表了许多文章讨论这一问题,对于法律人而言,我们的目标不是成为宫廷理财家,而是要以法治的规则治理国家,去实现国家财政权与公民财产权保护的平衡。我们所关注的远远不止财政组织收入的数额、税收筹划的方式,在财税法慈母般的眼神里,看到的是政府与纳税人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过程中实现的公平与正义。
作为一名法律研究人员,我的“中国梦”,就是强化全国人大的税收立法权,推动各级人大做实预决算审批权,在我国真正实现政府的收入支出由立法机关决定,并通过财税法治来遏制三公经费乱象,让公民缴纳的每一分税收花到刀刃上。此外,推动我国普遍设立税务法院,建立强大的税务律师队伍,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权利。
我更具体而细微的愿望则是让更多的中国人意识到自己是这个国家的纳税人,企业真正能享受到营业税改增值税带来的红利,房产税等新税种必须经过纳税人的普遍同意才能开征,更多对财税问题有表达意愿的公民能够参与到相关决策过程中,真正实现财税领域中的人民当家做主。
令人振奋的是,在许多法律人的推动下,财税法治的梦想逐渐照进现实。这些年来,我在北京大学法学院、财经法研究中心参与了不少对财税法治建设有推动作用的课题,我们团队的许多研究报告成为内参飞入中南海,为决策层提供极有价值的参考。我想,这也许就是法律人以学术为志业,实现学术报国的一种方式吧。
其实,从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来看,财税法学人的努力已结出了累累硕果。《决定》高度强调财税体制的重要性,高屋建瓴地将财政制度建设提升到“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高度,展现出中央对财税体制改革的空前重视和治国理政方略上的重大转型。在新一轮财税改革规划与推进过程中,坚持法治取向的改革路径成为最大的亮点。《决定》中“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等等论述让财税法学人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
法治取向的财税体制改革与以往改革的最大区别即在于,突破了行政主导推进改革的传统治理模式,以法治的方式最大限度地表达民情、反映民意、汇聚民智,实现民主化改革,有效提升改革成果的权威性、科学性与可接纳度。
财税法治是现阶段成本最低、共识度最高的改革发展优选路径,是中国实现民族复兴的治国安邦之道。中国走向财税法治的道路可能是艰辛而漫长的,我希望能为之斩去些许荆棘、踏平若干沟壑,为中国财税制度法治化鼓呼,为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保障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