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星星
中国古代的“权利”可以分解为“权势”与“货财”,可以说其是与人的威势和物质财富有关的,而且当这一词语进入道德领域时就带有了贬义色彩;在西方,“权利”一词是指公民主体自身所应拥有的正当的权力与利益,而近代中国法律意义中的“权利”是援引自西方法律文化,可以说在中国的法律界权利文化的释义与实践都是在遵循西方的权利文化规则。因此在中国的文化中,“权利”一词的意义跨度是非常大的,但如今“权利”一词在中国的文化中已经基本化为“权力”与“利益”的表达,而很少再有传统文化中的贬义含义。但如今的中国,社会制度、经济、文化以及思想等各个方面都在进行深度的转型,这自然也包括法制的转型。而作为法律价值层面的权利又有着自身独特的特点,通过对这一层面权利的梳理也有利于加深我们对我国法律体系中权利的理解和阐释。
中国法律价值层面的权利观形成要比国外更加曲折,它的形成背景也更为复杂。改革开放带来了中国各个层面价值观的转变,尤其是国外人权研究的发展以及国内人权观念的引入,这为中国法律价值层面的权利观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中国法律权利观的形成必须抛却传统文化中权势与物质财富的狭隘并带有贬义评价的解释,而逐步树立权利正当化的观念。一旦这种观念形成并贯彻执行,那么也就标志着中国法律价值层面权利观的形成。
改革开放时代的价值观转型。从国际上看,自二战后西方国家的人权学说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国际人权法的逐渐完善与确立使得人权成为一种世界全球化下的普适价值观。从国内来看,改革开放、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行带来了经济的发展以及上层建筑的变化,这也促使法制与权利时代的到来。法制的转型既是社会主义社会转型的一部分,又推动着整个社会的转型。
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是中国开始主动融入全球发展的重要一步,而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要想更加融入国际社会就必须与国际接轨,这不仅是在经济规则上的接轨,也包括文化与制度的接轨,这也极大的促进了中国社会法制建设与国际的接轨。在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这不仅代表着中国政府在人权这一问题上的明确立场,也意味着整个社会对于人权问题的关注。此后,中国政府积极加入到国际人权建设活动之中,表明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主动与努力,这也极大的鼓励了法学界进行人权以及相关权利观的研究。
“权利本位论”的兴起。权利与义务本应是相依相生的,而“权利本位论”则把获得权利作为根本目的,而履行义务只不过是获得权利的一个手段,而且其认为在权利与义务之中,权利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在法制问题上,它认为权利是法的起点与重心,认为权利是法学体制的基石。
与权利本位相对的还有义务本位论,权利本位强调的是国家各项活动的目的最终是为了维护和实现人的权利,而义务本位则认为个人必须绝对服从于国家,划分二者的标准便是国家权力是否干预了个人的合法权益。在权利本位论中,其认为国家无权干涉个人的利益,这其实就是把国家放到了个人权利的对立面,这就必然产生个体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与国家权力的斗争。权利本位论有其不合理性,但从人权角度来说,它强调以人为本,倡导国家的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以维护人的权利为出发点,这为人权理论的普及和传播奠定了基础。
人权研究的两次髙潮。人权研究在中国仍然是一个较为年轻的研究,人权理论也主要是反映了社会精英的人权观念,但这对于引导社会大众的人权观形成与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人权研究活动是当今人权运动与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推动着人权立法与人权事业的前进。我国的人权研究主要开始于改革开放以后,并且形成了两次人权研究高潮,一次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主要是对资产阶级与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关系的探讨与认识,第二次人权研究高潮主要是以2004年人权入宪为标志的,这一高潮主要围绕人权被写入《宪法》问题进行了讨论。对这两次人权研究高潮进行分析,能够了解我国人权研究的发展脉络,并以此为基础去把握未来中国人权研究的发展走向。
一种价值的追求是时代变革的动力,而在当下中国的变革,自由、公平正义与人权等无疑是社会变革与发展的重要价值推动力。在中国整个社会的变革大潮中,法学界以实现“权力观”的正当化与价值化为变革目标。
中国法学界对于权利的界定,最初只是从作为一种法律技术或工具的角度进行分析,此时的权利,它只是一种获得与维护利益的资格界定、实现手段与获得保护的可能性,它存在于法律关系之中,受到法律条文的保障。此时在中国,权利与义务一样,他们都只是法律的一种技术手段,而不包含任何价值观念。这种权利观到了20世纪90年代发生了变化,到了90年代中期,人们在对权利的认识与定义之中,开始重视权利主体、获得手段与价值实现。这种变化深刻的体现在人们对于权利的定义上,在1993年程燎原、王人博等人出版了《贏得神圣—权利及其救济通论》一书,在书中,他们对于权利的定义是“由自由意志支配的,以某种利益为目的的一定的行为自由”,他们认为自由意志、利益与行为自由是权利的最重要元素。对于权利的内在构成要素的认识是在不断深入发展的,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范进学教授则认为权利的内在构成要素应该是“正当”与“正当的”,即权利是“正当的事物”或“正当的东西”,而法律权利就是那些源自于法律的正当事物,而且范进学教授认为正当性是法律的本质特征,法律的诸多要素与属性不过是不同层面与领域法律正当性的衍生。范进学教授的这一理论引起了法治界对于权利价值与正当性的讨论。
在权利的正当性讨论中,最为重要的一个课题便是权利的正当性与道德正当性之间的关系。道德追求善,因此它是一种应然性的存在,而如果完全用道德价值去构建社会,那么极有可能形成一种乌托邦的社会构想。如果把权利当作一种新的道德,由于道德具有应然性,那么人们便也会要求人人都应该去实现权利,一旦有个体在外在因素干扰下没有去实现权利,那么权利就会被认为是虚妄的。而在实际的现实社会中,权利更多是一种实然性的存在,因此可以说权利的正当性并不完全等于道德正当性。要树立起法治层面的权力观,还需要对二者的关系做出区分。
在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之中,无论是人类生产的发展还是社会上层建筑的进步,这一切最终都是为了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与自由的实现,法律制度的构建也只是为了达到一以目的的手段之一,因此若是从实现人的发展与自由这一角度来构建权利正当性的价值,而不是仅把权利作为一种法律分析工具,这样能够体现人的平等、自由与尊严等价值的权利更加具有理论与现实的意义。在理论上,当人们从价值角度来研究权利时,权利观研究便不仅是研究法律权利的相关问题,而是从价值批判的角度,开始研究价值意义上的权利,这极大的扩大了法学研究的范围,而且这种研究能够推动法律制度的变革,进而又对社会产生现实影响。而在实践上,当权利获得了价值层面的意义,那么它便具有了一定的批判性,它不仅能够推动法律制度的变革,更能够改变人们的思维观念,促进人们法制权利观的形成。
从权利意义内涵的发展来看,权利的正当化价值实现不论是在中国还是在西方都是通过传统文化的嬗变与革新来实现的。正如上文所说,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对于权利的评判是具有贬义的,它并不具有正当性内涵;而在西方,权利一开始也并不具有正当性价值,在古罗马时期,权利就仅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直到近代经过漫长的发展才有了“个人自主性为正当”这一理念。而当代中国,权利从一个纯法律观念演进为价值论下的权利观只用了短短几十年,这一方面是得益于西方国家权利观的成熟,为中国权力观发展提供了可借鉴与学习的对象,而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国内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在进行着现代化建设,这为权利观的正当价值形成打下了坚实的物质基础。这种权利价值的实现改变了中国传统的政治思维,开启了人权制度化的时代,对我国的法制建设、政治建设以及整个社会的建设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不论是以何种价值内涵出现的权利,它的实现往往都要通过权利的保障与权力的制约来完成。权利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一种自由,那么弄清这种自由与权力的关系对于如何来实现权利是十分重要的。中国法学界对于自由与权力关系的认识普遍较为接受英国哲学家、政治家以赛亚·伯林的观点,以赛亚将自由划分为消极的自由与积极的自由,人身自由、财产自由、言论自由等自由权就是消极自由的代表,这种自由是与生俱来的,只要无人干涉,人便自动获取了这种自由,这种权利的实现仅需要的就是国家权力的尊重与不作为;而像受教育权、劳动权、居住权等社会权则代表着积极的自由,这种自由是人最为主体而进行决定和选择的自由,它是基于人的主动意志而非外部力量的自由,这种自由的实现需要国家行使其权力,有所作为来保障人的这种权利。
在这种权利与权力的结构关系中,权利的实现也是较为简单的,即自由权的实现是需要权力的不作为,而社会权的实现需要国家权力的作为。但这种简单的对应关系只是理论上区分与推理,而在实际的运用中情况更为复杂,自由权也应对着权力的作为,而社会权也涉及到了权力的不作为,这也就意味着不论是积极的自由还是消极的自由它们在实现的过程中都可能会综合权力的作为与不作为,这也就意味着权利所针对的国家义务也就具有了综合性。
在权利的实现过程中,法理学者确立了权利的法律价值地位,并认为权利高于权力,权力应该为保障权利而服务;宪法学者着力于从权利与权力的结构关系出发,探讨权利的实现路径;而行政法部门的研究学者则在具体的原则和规章上进行制定和论证权利的实现。中国法学理论专家刘作翔教授则从具体的个案入手来总结推论出法治社会中权利与权力关系的合理定位,他认为程序的公正是实现权力制约的有效保障,也是权力能够保障权利的基础,而在民法、商法这样保护私人权益的私法之中,法律未禁止的,就是允许去做的,而以规范和调整国家权力的公法则是要法律有所规定和授权,权力使用者才可以去做。但是,源自法律价值或者正义层面上的权利又在不断寻求着自身的现实性。这也正是法治逻辑的进一步展开。事实上,就上述层面中的权利而言,在我国的普遍化乃至制度化过程中又面临着诸多严峻的困难,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法制化进程。这主要是由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所造成的。一方面是由于我国“个人自主为正当”思想的匮乏;另一方面则是受当下“生存权是首要的人权”观念的影响,在扩大了权力扩张的空间和合理性的同时,也对个体的自主权利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尽管权利的实现不能脱离权力,但是也应对权力保持必要的警惕。一旦社会市场机制发生了问题,造成很多人失业,或者当很多人难以解决最起码的温饱问题以后,个人独立自主的基础也就随机消失了。除此以外,保守主义、社会主义、无政府主义等观念和思潮也都在不断宣扬着自身的合理性和影响力,这也使得本身就已经很复杂的权利和权力关系更加不清晰。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不是作为法律价值或者正义的权利界定了权利与权力的关系,而其本身恰恰是在权利与权力的复杂关系中获得规定的。
目前中国作为法律价值观的权利的实现仍然面临着许多困难。一方面,在传统文化中,权利并没有正当性的含义,这也就是说中国并没有权利正当化的文化思想基础;另一方面,“生存权是首要的人权”这一观念使得权力的扩张具有了正当性,权力的过度扩张又可能会危及个体权利。因此可以说,在权利的实现过程中,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也是较为矛盾复杂的,一方面权利的实现需要权力的作为与保护,而另一方面,权力的过度干涉又很可能会破坏权利的尊重与保障,权利的实现既要依赖于权力又要警惕权力。此外,在中国作为法律价值的权利实现也面临着现实功利性的挑战。功利性它蕴含着权衡比较的逻辑,因此也可以说权利与功利的矛盾就是价值与逻辑之间的矛盾,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胡水君博士认为,在权利关系中,价值与逻辑的矛盾也可以看作是一种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关系,二者矛盾的实质是人在这一关系中所处的地位的不同,就价值而言,人处于主体地位,一切的行为与手段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人的发展,实现人的价值;而作为对立范畴的逻辑,则把人放在了客体的位置,它可以把人也作为一种达到其他目的的手段。价值以人为中心,并与善恶是非的道德情感有着密切的联系,而逻辑则立足于事、重视理性,是与无善恶评价的自然过程相联系。人也是一种达到其他目的的。选择价值还是逻辑,其实也是一种政治哲学的选择,关系着国家权力使用的思路,而现代的政治法则是趋向于价值优先,这并不是说完全抛却了逻辑,而只是一种相对的优先性。而中国目前法制的进程发展以及国家治理思路的转变其实正是一个逐渐重视价值的过程。
总之,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主政治的实施以及依法治国理念的贯彻等都为权利观实现自由、平等、尊严以及人权等价值奠定了基础,而学术界对于人权理论的研究逐步向社会大众普及了权利人权观,这也推动了权利正当化的进程。在我国的权利正当化过程中,许多学者试图改变以往权利纯法律的概念,希望获得权利更为准确的定义,便力图把“正当”这一要纳入权利的释义之中,这是中国法学理论的一种进步,但实质上学者探讨权利的正当性的前提是在法律关系中进行探讨,而且认为权利的正当性正是法律正当的来源,这也意味着他们虽然赋予了权利价值内涵,但仍然是在法学领域中的研究。但当学者跳出法学领域,从人的角度出发,把权利定义为自由意志支配下的、以获取某种利益为目的的一定行为自由之时,人的主体性便突出在权利观之中,使得权利观有了哲学主体性的法学表达,使之演进为一种法律价值观念,这种观念的演进既是社会发展的结果又是对时代进步的回应,它与其他社会要素一起共同推进中国人权时代的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