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环境人格权历史探源

2014-12-13 07:50付淑娥
人民论坛 2014年3期
关键词:人格权信托正义

付淑娥

环境人格权一词是由我国学者率先提出的,其作为环境权的子权利系统,是环境权私权化的具体方式之一,其发展程度受制于环境权理论。我国对环境权理论的研究起步较晚,始于20世纪80年代。虽研究者众多,然至今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环境权在我国仍止步于应然权利的层面,其在我国仍是一种道德权利,其法定化道路举步维艰。这与我国固守大陆法系概念法学的思维模式密切相关。美国作为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国家,其法律思维与我国截然不同,其更为关注法律的实用性。作为环境权理论的主要输出国,美国环境权理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对美国环境人格权之历史探源,关注其在环境权研究初始阶段,美国对环境人格利益的法律确认和保护,这对于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的环境人格权的研究具有重要价值。值得一提的是,文中在很多地方使用了环境权一词,而不是环境人格权。这里需要明确的是,环境人格权本身就是环境权的重要内容,在某些情况下,对环境权的保护,本身就蕴含了对环境人格权的认可和保护。

美国法律环境人格权探源

环境人格利益的判例确认。塞拉俱乐部诉莫顿案①。这一案例之所以能够成为美国环境诉讼方面的经典案例,其主要原因在于对原告诉讼资格的争辩。对这一问题的辩论却又涉及到环境人格利益的争论,因而这里我们提出来,从环境人格权的视角对这一案例进行解读。塞拉俱乐部成立于1892年,在美国久负盛名,是美国历史上最为悠久、同时也是美国规模最大的非政府环保组织。而美丽的矿金峡谷是加利福尼亚州一处未被开垦的荒野,它作为美国国家森林的一部分,被划为禁猎区。因此,它基本用于娱乐消遣目的,保持着原始荒野的神秘本色。而作为矿金峡谷管理人的美国林业局,则试图将其开发成娱乐场,在这里修建高速公路和滑雪胜地。塞拉俱乐部则希望能够继续保持矿金峡谷的现状,并且认为改变矿金峡谷的用途将会引起该区域美学和生态的变化,并且声称矿金峡谷的开发将会对公园风景、自然和历史遗迹、野生动物等造成很多不利后果,甚至将毁灭它们。该案最先聚焦于塞拉俱乐部的起诉资格的问题。众所周知,依据传统的法律观念和原则,能够提起诉讼的主体应当是受到损害的人。而矿金峡谷所造成的环境精神利益的损害,并非损害了所有人利益,只有那些真正利用矿金峡谷和美洲杉国家公园的人,像在那里生活、消遣娱乐的人们,才能真正感受到在那里修建公路和滑雪场,会使矿金峡谷和美洲杉国家公园的美学和休闲价值减损。但是无论怎样塞拉俱乐部的成员并没有证据证明其也属于这些人之中并受到开发项目的影响。因此,该案虽几经反复,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却仍旧以塞拉俱乐部的败诉而告终。然而,此案例却将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美学价值以及娱乐价值等确认为一种法益,其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因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意见中“损害事实”的范围进行了新的解释,经济利益的损害不再是损害的唯一内容,环境资源的美学、娱乐消遣等环境精神方面的非经济价值的威胁与损害同样属于“实际损害”。认为美学以及环境方面的利益和经济生活一样,都是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虽然说环境利益作为公共利益由许多人共同享有,而不像私有财产一样由少数人享有,但并不能因此就认为其不受法律的约束,从而将其排除在司法保护之外。这里的环境的美学和环境利益就是环境人格利益。道格拉斯大法官认为,那些与矿金峡谷密切相关的人,比如经常在矿金峡谷远足、垂钓、打猎、宿营等经常出入的人,也包括那些仅仅欣赏它的自然美的旅行者,都是和将要被侵害的自然物有密切联系的人,他们都有资格成为这些自然物的合法代言人。都有资格代替自然物提起诉讼,要求通过司法程序提供法律保护。道格拉斯大法官的意见虽然有激进之嫌,然而,其对自然物的关切,对环境人格利益的论述却值得关注,事实上就是肯定了环境人格利益的存在以及保护的必要性,对环境人格利益的法律保护意义重大。

地球之友诉兰得洛环境服务公司案。美国最高法院在塞拉俱乐部诉莫顿案中侧面承认环境人格利益,因此塞拉俱乐部虽然败诉,但该案对环境人格利益的肯定却意义重大,以环境人格利益为诉讼标的的案件开始出现,并不断取得成功。最典型的判例便是2000年地球之友诉兰得洛环境服务公司一案。该案同样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这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做出了原告胜诉的判决,对环境人格利益做出了积极地、正面地判例确认。该案发生于1992年,地球之友等环境保护团体指控兰得洛环境服务公司违规排放水银,污染了当地的环境。地球之友借鉴了塞拉俱乐部诉莫顿案中的经验,为了确保其具备起诉资格,地球之友做了充分的准备,提供了其成员的法律誓词,以证明兰得洛环境服务公司确实违反了有关水银排放的限制,造成了污染,而他们因为担心河流受到水银污染而不敢在那里钓鱼、野营、游泳等,因而其环境人格利益确实受到了损害。最高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原告所称的其所享有的环境的娱乐的、美学的利益,确实由于兰得洛公司的水银违规排放而受到了影响。这是在判例中对环境人格利益进行了正面回应,肯定了环境人格利益,并给予了法律保护。

以上所介绍的两个案例,可以说是美国有关环境人格保护的经典案例。实际上,美国已经从司法实践的层面确认了环境人格权。在案例中,法官对“损害”含义进行了相应的拓展,从原本仅仅包含物质利益的具体损害,到包括对环境的美学和娱乐价值的抽象意义的损害纳入其中,充分体现了美国法律的能动性特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甚至指出,原告在此方面的损害,不需要举证具体证明自己所受到的实际损害,只要原告证明了其美学和娱乐方面的权利由于被告的行为而受到侵害就已足够。而此处所指的原告所享有的美学和娱乐方面的权利,事实上就是指其环境人格权。可见,在美国的司法判例中,环境人格权已经得到了保护。

环境人格权的成文法确认。美国虽然是环境权理论的发源地,其也在司法判例中确认了环境权或者说环境人格利益,但是在美国联邦宪法中并没有承认环境权,也曾经有人提出过有关环境权的宪法修正案,但未被采纳。然而,美国联邦宪法虽然拒绝承认环境权,但是各个州的宪法却正相反,通过宪法修正案明确承认了环境权的法律存在。如夏威夷州、宾夕法尼亚州、伊利诺伊州、马萨诸塞州、蒙大拿州等都在宪法中承认了环境权。其虽然是作为一项权利而存在,但每个人也都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从这个角度而言,环境权是作为一项天赋人权而存在的。美国虽然在联邦宪法中没有承认环境权,但是在环境基本法却承认了环境权的存在。因此美国在《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中规定了享受健康的环境是每个人应有的权利,与此同时,每个公民也有义务维护和改善环境。美国对环境权的法律承认,事实上也是对环境人格权的立法确认。

公共信托理论中的环境人格权

环境公共信托理论内涵。公共信托理论最早可以追溯至罗马法时期,在《法学阶梯》中有相关记载。英国最先继受了共同信托理论,但其适用范围较窄,仅限于通航和捕鱼。后来这一理论移植到美国,成为美国环境法的重要理论基础和原则。在美国这一理论同样是依靠判例得以确立的。1892年,在伊利诺伊中央铁路诉伊利诺伊州案中,美国最高法院确认了公共信托原则,但当时的适用范围也比较窄。然而在1960年,美国广泛开展了一场大讨论,探讨公民环境权益法律保护的理论和立法依据。萨克斯教授以英美法系独特的公共信托原则为基础,并进行了适当的扩张,形成了“环境公共信托理论”。他认为空气、水、阳光等人类生存不可或缺的环境要素,由于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当这些环境要素威胁到人类的生产生活时,不再是自由获得的财产,而应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但由于其十分重要,其不能由私法所有权进行规范。事实上,环境要素应该成为公共财产,从理论上来说,任何人无权任意地占有、支配,更没有权利进行任意损害。由于私人对于这些财产缺乏有效管理,而国家却先天具有这种管理的效率,因此将这些公共财产委托给国家进行管理,以实现对这些环境类公共财产的优化配置。在这个法律关系中,国民是委托人,国家是受托人。因此,国家作为受托人应当妥善行使权力,而不能滥用权力。萨克斯教授的环境公共信托理论是对传统公共信托理论的拓展,成为环境人格权得以确立的理论基石。

环境公共信托理论的发展。适用范围和保护利益的扩大。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环境公共信托理论获得了新的发展。环境公共信托的适用范围包含了大多数的客体,比如海滨、湖泊、河流、公园、野生生物、天然资源、大气、水等,并且所保护的利益也进行了扩充,不仅包括鸟类、防止空气和水污染、水土保持、保护湿地等利益,还包括保护环境的娱乐价值等利益。新泽西州最高法院在有关公共信托原则的一个案例中确认,公共信托原则不是固定和静止的,应该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以符合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原先在潮间带土地上的公众权利仅仅限于航行和捕鱼,但到了20世纪后半叶应当进行扩展,将消遣性使用包含其中,比如游泳等娱乐活动。

环境公共信托原则的成文法趋势。除上述通过判例确认环境公共信托原则以外,这一原则同样得到制定法认可。宾夕法尼亚州在《宪法》中规定了宾夕法尼亚州的天然资源是当代和未来人类的共同财产,州政府作为这些资源的受托者,有责任保护和维持这些财产。而密歇根州在《环境保护法》确认,国民可以依据“与大气、水以及天然资源相关的公共信托”提起环境权诉讼。马里兰州的州机关设立了“马里兰环境信托”,对“环境的审美的、自然的、健康的、福利的、科学的以及文化的品质”进行保护。由此可以看出,环境公共信托原则作为环境保护的一项基本原则,已经被美国许多州的制定法所确认②。

美国价值基础中的环境人格权

美国环境正义运动的发展脉络。在美国,环境权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与进步与国民环保意识和法治观念密不可分。环境公共信托原则使环境权理论在美国内部寻求到了理论支撑。然而,一项权利的法律设置,必须有其价值依托,而源于美国民间的环境正义运动以实际行动重新解读了环境保护背景下的正义理论,成为了环境权,当然也包括环境人格权的价值基础。美国的环境正义运动始于1982年北卡罗来纳州的沃伦社区,这里的居民经济地位低下,大部分是非洲裔美国人。美国国家环保总局(EPA)要在这里设置有毒废弃物填埋场,这个填埋场用于处理多路联苯(PCBs)这一有毒有害物质,引起当地民众不满,因此爆发了大规模的抵制运动,这一运动很快引起全国的关注,并由此引发了有关环境种族歧视问题探讨,环境正义运动由此拉开帷幕。其主要内容是要解决环境负担不公与利益分配不公平等现象。这种理念很快在国民中引起了共鸣,环境正义运动不断发展与壮大,有关环境正义的理论研究也不断深入。

环境正义运动最初与种族歧视问题联系在一起,主要是在环境方面反对种族歧视,美国在1983进行的抽样调查,显示在其所调查的区域内,有四分之三的有毒有害废物处理地位于非洲裔美国人为主要成员的社区,初步证明了美国环境政策与种族歧视之间的联系。这与美国特殊的文化背景密切相关。这使人们意识到,发生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污染问题,并非如人们之前所认为的那样,仅仅是一个偶然事件,实际上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因此1991年在华盛顿特区召开了以环境正义为主题的全美大会,并制定了相应的规则。1994年克林顿总统签发了环境正义执行令,在这一执行令中,要求联邦政府纠正其在有关项目、政策和行为中对少数民族群体和低收入族群的歧视,并认为联邦政府有实现环境正义的使命。其实,克林顿总统的执行令所主张的环境正义的内涵,较之前的有关环境正义的论述有所不同,既考虑到环境负担不公和利益分担不平等现象,同时也将环境法的实施以及公众参与纳入考量的范围。并且在有关遭受环境非正义的群体中,不仅仅包括少数民族群体,也包括了低收入群体。更为重要的是,在执行令中,环境正义不仅仅是作为一个社会问题而存在的,而是将其作为了政府意欲实现的目标。1998年,美国环境保护署环境正义局在这一基础上提出了有关环境正义的定义③。

环境正义与人格权的契合。事实上,环境正义远动表明了这样一种立场,就是无论什么样的人,不论其性别、民族或其所拥有多少财产,都对环境享有平等的权利,如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等等,这是传统正义理论在环境领域的体现。从根本上讲,环境正义是正义理论在生态危机背景下的新拓展,其内容从传统的仅仅关注人类内部正义、当代正义扩展至代内正义、代际正义、种际正义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与传统人格权理论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不谋而合,即传统人格权所追求的人格平等、人格尊严等价值目标,在生态危机背景下也将拓展为环境人格平等、环境人格尊严。或者可以说,环境人格权正是环境正义理论与传统人格权理论在生态文明时代背景下碰撞的产物。因此环境正义就毫无疑问地成为了环境人格权寻求法律保护的价值基础。因此可以说,美国的环境正义理论正是其环境人格利益法律保护的价值基础。

总之,美国对环境人格利益很早就从判例法角度进行了确认和保护,其独具特色的公共信托理论,源于民间的环境正义运动,都是环境人格利益得以确立的不可缺少的依据。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其注重法律的实际效果,而并不十分关注法律的逻辑体系的运用。在美国虽然没有环境人格权这一概念,但并不妨碍对其环境人格利益的保护。美国在环境权理论兴起之初,已经注意到了其所包含的环境人格利益,并进行了相应的司法实践,为我国环境人格权的理论研究以及未来立法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宝贵经验。

【注释】

①汪劲:《美国联邦法院环境诉讼经典案例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55~88页。

②吴卫星:《环境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47~52页。

③该定义为“所有人在环境法律制度、环境管理和环境政策的发展、执行和实施方面,不分种族、肤色、国别和收入的公平对待和富有意义的参与。公平对待意味着不应有任何人群,包括种族、少数民族或社会经济团体会由于政治或经济力量的缺乏而被迫承担暴露于污染不利影响中的不成比例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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