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最初探索人类自由道路的两个立足点

2014-12-12 18:36姚闯
黑龙江史志 2014年21期
关键词:理性主义马克思

姚闯

[摘 要]博士论文《德谟克利特的自然哲学与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的差别》和《莱茵报》这一时期,是马克思觉悟自己思想中的唯心主义杂质走向历史唯物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端点。无论如何,我们都会从中深受启发,我们从马克思科学自由观的最初探索可以发见马克思在探索人类自由的一开始就具有伟大的理性主义立场和实践主义立场,这是马克思最初探索人类自由道路的两个立足点,直至为人类找到通向自由之路和锻造共产主义的伟大思想武器。

[关键词]马克思;自由观;理性主义;实践主义

马克思科学自由观的最初探索经历了“自然法”的自由观”、“法律权利自由观”,然后终于走向了无产阶级政治解放自由观。“自然法“的自由观”、“法律权利自由观”既是马克思探索人类自由的最初两个阶段,也是马克思一生探索人类自由道路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从这时起,马克思始终坚定自己理性主义和实践主义的立场和树立了一个伟大实践家人生,从实践上和理论上为人类自由的最终实现奋斗了一生,为人类锻造了共产主义的伟大思想武器,引领着世界历史前进的方向。

一、“自然法”的自由观——理性自由观的坐标

1841年4月,马克思撰写了博士论文《德谟克利特的自然哲学与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的差别》,获得博士学位,代表了他研究古希腊哲学的成果,其实,也应把它视为他的哲学研究的第一步成果,“第一步的意义”也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起点”的意义,如果说人生的第一步意味着从此是一个直立行走的健全的人将走到人生的最后一步的人,那么马克思博士论文意义将不言而喻。理性主义作为马克思探索人类自由的起点的立场,使我们更清楚地看到或者说我们也可以论证理性主义是马克思一生的立场、马克思主义一贯的立场。令人遗憾的是众多的异口同声的观点:在博士论文中,马克思和青年黑格尔派一样把自我意识看作世界发展的决定力量。这样,与列宁的“两个转变”相对应,它的“尚未转变为唯物主义的唯心主义”的定论大大降低了它在马哲史上的地位,从而它难以引人注目难以得到史家“提拔”。人的思想具有波动性,阶段性,渐变性,而且会发生飞跃和突变,这是唯物辩证的;然而,机械地以一种分裂的、分段的眼光去研究,而不承认思想的同一性、认同性、连续性,必然产生“两个马克思”的神话,甚至搞出了或正在搞“马克思与恩格斯的对立”的神话。弗罗姆对人的思想的连续性有着较为深刻的认识,在《马克思关于人的概念》中,通过“异化概念”在《1844年经济学一哲学手稿》和《资本论》中都具有中心的地位,对青年马克思与老年马克思思想的连续性有较好的证明,人思想的连续性实际上正是人的理性的精神对自身同一性的保持,而不是像感性事物那样变动不居。人们跟着拉宾指认马克思借助赫拉克利特与伊壁鸠鲁的关系来对应黑格尔与青年黑格尔派的关系,我们可以沿着这一思路分析马克思在文中批判了什么,然后再分析他的立论到底是什么。马克思批判了伊壁鸠鲁强调偶然性实际只注重精神的自由,即自我意识中的自由,内心心灵安静的自由,而不是反抗命运的行动自由,变革现实的自由,这是伊壁鸠鲁所能达到的哲学高度,马克思指出,伊壁鸠鲁在宣扬自然是自由的时候他重视的只是意识的自由;而青年黑格尔派的错误正是唯意志论和唯我论,他们片面地发展黑格尔的自我意识哲学,把自我意识的作用极端化,看作创造世界的力量,看作人唯一的本质,“真理,对鲍威尔先生来说也相对黑格尔一样,是一具自己证明自己的自动机器。人始终都要尾随其后。现实发展的结果,也像在黑格尔那里一样,不外是被证明了的即被意识到了的真理。”(1)但是,马克思对青年黑格尔派的批判似乎并非是本文的中心,否则,他的批判不该也不会如此隐喻般的羞羞答答不敢指明;相反,这个批判在《论犹太人问题》和《神圣家族》中是犀利而且无情的。那么恰恰证明了问题的另一方面的重要性和正确性——马克思的立论是世界观的自由观,或者说自由观的世界观。人与世界的关系问题集中体现在精神与物质的关系问题,某种程度上就是必然与自由的问题,哲学是最自由的,所以也可以认为是哲学与世界的关系问题,至少马克思在论文中是有这种认识的。不能说这时马克思对这一哲学的基本问题的界定以及解答是完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但完全可以看到他的这一最初的解答。人生于世界,亡于世界,世界只是必然性——德谟克利特的原子直线运动论强调必然性,取消了偶然性,以机械唯物主义决定论否定了万物的自由,也否定了人的自由。对比之下,伊壁鸠鲁的原子偏斜运动给万物找到了自由的“自然法”基础,偏斜运动使原子有了能动性,原子打破直线运动的束缚而相互碰撞形成世界,从而也肯定了人的自由,尽管他只是躲避到心灵的抽象的角落里自保于乱世,——马克思肯定他的“偶然性哲学”,偶然性是伊壁鸠鲁派具支配地位的范畴但是,马克思的论述哲学的功用强调的是人必须面对现实,在人与人的社会活动中,在人改造外界环境的行动去获得自由,仅有个体在精神上的自由并不等于个体在现实世界的自由,所以马克思说:抽象的个别性是脱离定在的自由,而不是在定在中的自由。他不能在这定在之中发光”,在自身中变得自由的理论精神成为实践力量,作为意志走出阿门塞斯冥国,面向那存在于理论精神的之外的尘世的现实——这是一条心理学规律。博士论文是马克思哲学道路的起点,是马克思自由观的起点,在这里,哲学基本问题以必然与自由的冲突、哲学与世界的关系的极抽象形式表现出来,以两位古人的自然哲学原子运动的自由观比较来解释世界的存在秩序和动变,以“理性精神或自我意识超出自身走向世俗世界”的“哲学的世界化和世界化的哲学”解释哲学和外部世界的关系——尽管有着似黑格尔的绝对理性的立足点,但人的理性本身就是一种建构,从不可否认的这一点来看,对马克思来讲,仅仅是哲学方法的“似”,那些将博论的自由观等同于黑格尔的绝对理性来理解是肤浅的偏见——此时已经远远超越了黑格尔绝对理性主义。在这里,马克思继承古希腊自然哲学和自然法思想并推向前进,自由观是世界观的自由观、自然法的自由观,世界观是自由观的世界观、理性世界观(理性把握并改造世界的世界观),二者联结在一起。向自然寻求自由的根据——必然性中的偶然性,并决心以哲学的自由精神(人的主观能动性)改造世界,马克思给自己的哲学建立起了一个理性自由观的坐标,给自己的自由观建立起一座理性哲学的坐标。博士论文论述的中心就是必然与偶然的关系、共性(物质世界)与个性(人的精神的能动性——哲学)的关系、必然与自由的关系,不懂这一点,也就不会懂得马克思的自由观——在这里是最一般的、最抽象的“自然法”——“原子偏斜论”的解答。

二、法律权利自由观——为自由而抗争

拥有强烈的理性自由精神并且决心以哲学改造世界的马克思,在走出大学后立即面对着普鲁士政府的反动政策,他以一种坚定的革命民主主义立场走向现实,立即投身于现实的思想斗争和政治斗争,从事报刊工作。1842年1月——1843年1月,他写了若干篇政论文章。这一时期的文章集中表现了他的理性自由观在现实中的具体化,即对人民的各项自由权利的论证与捍卫,马克思的理性主义和实践精神得到了极大的结合。《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从人的精神自由的角度论述人民的言论、出版自由,“自由是全部精神存在的类本质”。此时的马克思认为,自由是人固有的东西,而出版物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人类自由的实现,自由是人的自由,“不然,建筑师同海狸的区别就只是在与海狸是披着兽皮的建筑师,而建筑师则是不披兽皮的海狸[2]。马克思以超凡的文笔对人类的言论出版自由的实质与意义进行精致的论证,指出自由出版物是把个人同国家和整个世界联系起来的纽带,出版自由是一种能够美化可爱的生活习惯的美妙的东西,是使人愉快的最好的东西。同时他对书报检查制度和封建等级特权进行了尖锐的揭露和批判:你们赞美大自然悦人心目的千变万化和无穷无尽的丰富宝藏,你们并不要求玫瑰花和紫罗兰散发出同样的芳香,你们为什么要求世界上最丰富的东西——精神只有一种存在形式呢?每一滴露水在太阳的照耀下都闪耀着无穷无尽的色彩。但是精神的太阳,无论他照耀着多少个体,无论它照耀着什么事物,却只准产生一种色彩,就是官方色彩。“这样看来,享有出版权的便只有动物和神了。”[3]马克思的结论是,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真正的法律与自由是一致的而且在人的生活面前是退缩的,对自由出版物的限制是特权对自由乃至法律的践踏。

《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他论述了那些强化富人的习惯特权的法律在哪些方面是错误的或者是不正当的,认为国家作为人的自由的现实化,必须反对用法律的形式维护少数私人的利益。他发现了理性主义的信念和谋求物质利益的现实之间存在着尖锐对立,并且私人物质利益成为理性的阻碍,促使他进行新的探求,转向唯物主义。马克思痛斥贵族和土地占有者把农民和穷人捡拾枯树枝的行为列为“盗窃”。在穷人看来,这并不算盗窃,这是它们自古以来自然形成的权利,对于法律而言就是习惯权利;贵族代表则认为回避盗窃是危险的。马克思从习惯法的角度为穷苦群众的利益和权利进行辩护,习惯权利按其本质来说只能是这一最地下的、备受压迫的、无组织的群众的权利。马克思注意到了被压迫人民的言论自由、物质权利都是没有法律保障的,而且法律恰恰就维护封建贵族和地主阶级的特权的。马克思批判道:封建制度就其最广的意义来说,是精神的动物世界,是被分裂的人类世界……封建制度下也是这样,一种人靠另一种人为生,后者就像水螅一样附在地上,他只有许多只手,为上等人采摘果实,而自身却靠尘土为生,因为,在自然动物界中,工蜂杀死雄蜂,而在精神动物界中则恰恰相反,是雄蜂杀死工蜂——用工作把他们折磨死。马克思为贫苦群众利益的论辩本身并不能使他们真正获得行动自由,因为穷人的习惯权利总要被特权等级的习惯权利所压制。马克思的论辩富于文学色彩,但却充满着理性主义的斗争光芒。然而,在批判和揭露的同时,马克思对于普遍的人的自由包括行动的自由(习惯权利)的论证却只是寄希望于一个“普遍法律”,而贵族的习惯权利按其内容来说是反对普遍法律的形式的,他们不能具有法律的形式,因为他们是已固定的不法行为。这些习惯权利按其内容来说和法律的形式——普遍性和必然性,相矛盾,这也就说明他们是习惯的不法行为。

由上可见,《莱茵报》时期马克思的自由观是“法律权利自由观”,马克思全力地投入争取言论出版、合法利益的行动自由等权利的斗争实践,努力号召人们推翻旧的法律制度,建立新的合理的法律制度。在《关于出版自由和公布等级会议记录的辩论》中写到:哪里的法律成为真正的法律,即实现了自由,哪里的法律就真正地实现了人的自由。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可以看出马克思在这里采取的是自然法的立场,隐喻了真正自然形式的权利,出版自由因此具有了自然法的理性主义色彩。但他却仅仅向法律诉求自由,进行法理上的理论斗争,批判政府的法律“可是追究倾向的法律不仅要惩罚我所作的,而且要惩罚我所想的,不管我的行为如何……法律惩罚我并不是因为我做了坏事,而是因为我没有做坏事……政府所颁布的法律本身就是这些法律使之成为法律的那种东西的对立面”;[4]而主张一种“普遍理性”、“普遍法律”,即“真正的法律”、具有“法的人类内容”的法律。这既是理性自由观——自然法的自由观在现实社会的具体化——自由即法律保障下的人的言论出版、合理行动等感性现实权利,同时也显示出他所理想的法律下的人类自由与现实的阶级压迫、等级制度的冲突——“普遍法律”“普遍理性”在现实中根本找不到,这正是马克思觉悟自己思想中的唯心主义杂质走向历史唯物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端点。无论如何,我们都会从中深受启发,我们从马克思科学自由观的最初探索可以发见马克思在探索人类自由的一开始就具有伟大的理性主义立场和实践主义立场,直至为人类找到通向自由之路和锻造共产主义的伟大思想武器,在我们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道路上,我们任何时候必须继承马克思伟大的理性主义精神和实践主义精神,坚定理性主义立场和实践主义立场,不断强化哲学社会科学的功能,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相结合,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只有如此,才能坚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不断开辟马克思主义新境界,加速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第100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卷[M].人民出版社,1995,第181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卷[M].人民出版社,1956,第63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卷[M].人民出版社,1956,第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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