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法学素质教育的内涵与定位思考

2014-12-09 15:49刁胜先刘仲秋
重庆与世界 2014年3期
关键词:法学素质素质教育

刁胜先,刘仲秋

(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65)

信息法学是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和信息时代的到来而产生的,并逐渐成为法学领域中新的关注点。但是,目前信息化尚未最终完成,各国的信息化进程也不一致,为信息社会把脉并保驾护航的信息法学还显得非常稚嫩。学界对信息法学的概念、特征、基本原则、内容体系、学科地位等基本范畴的认识,尚不清晰和统一。尽管这样,社会已表现出对信息法学的急迫需求,许多国家和地区也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一些高校也开设了相关课程。在信息法学教学中,笔者感到许多问题都需要深入探索、论证和实践并逐一解决,但限于篇幅,本文只针对信息法学素质教育的内涵与定位提出思考,以求有益于信息法学素质教育的发展和完善。

一、信息法学素质教育的产生

素质教育自20世纪80年代产生以来,其内涵并未得到一致认识,学界有多种表述。笔者认为,素质教育的根本出发点应当是使受教育者的个性得到发展、潜能得到开发。也即:“素质教育是教育者基于个体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利用各种有利条件,通过多种有效途径,以适当的方法引导全体受教育者积极主动地最大限度地开发自身的潜能,提高自身的整体素质,并实现个性充分而自由发展的教育。”[1]教育服务是服务贸易的一部分,开放教育市场也是我国加入WTO后的部分承诺,法学高等教育也正在成为许可外方为我国提供服务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项目;而国内的法学教育如何变得有竞争力就成为高等院校法学教育能否在教育服务市场上生存和发展的关键。于是,法学素质教育就成为法学教育界关注的焦点和目标之一。然而,在法学素质教育的许多问题尚未彻底解决的情况下,信息法学的社会需求又出现了,信息法学素质教育混杂着法学素质教育的一些困惑与要求一同进入讨论范围,这既是高等法学素质教育的要求,也是信息法学产生和发展的需求,归根结底是网络技术发展带来的信息化背景下,高等法学教育为加速国家信息化进程、为信息化战略顺利实施而培养交叉综合型的信息法学人才之必然需求。

二、信息法学素质教育的内涵

对于何为信息法,学界认识很不统一,为数不多的、冠名为“信息法学”的教材里,信息法多是各种部门法内容在网络里的延伸,性质上涉及理论法与部门法、实体法与诉讼法、公法与私法等内容。在这种意义上,信息法与网络法、电子商务法、知识产权法等被混淆使用,导致相互间的含义模糊混乱,不便于教学课程的设置与讲授。我国著名的信息法学专家、电子商务法创始人之一的齐爱民教授在厘清这些概念后,认为应对信息法概念选择广义界定,即“信息法是指调整信息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不应限于狭义定义中的仅“调整因电子信息而引起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3。但应注意的是,“信息法毕竟是因电子信息而产生的一个法律部门”,“其主要客体仍然是电子信息”[2]4。笔者对此认同,并以此为基础,认为信息法学素质教育的内涵应包括传统法学素质教育的内容,并结合信息社会的特征而表现出自身的特有要求,归纳起来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1.思想素质要求。法学教育中的思想素质指的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精神素质,其形成条件包括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存在价值、职业性质和职业伦理。该素质是体现法律职业共同体内在凝聚力的要求,也是让法学专业学生认同这种精神观念以从根本上融入共同体的要求。因此,培养学生的思想素质是法学素质教育的首要任务。具体讲,法学素质教育的思想素质应包括:勇于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真正崇尚法律并拥有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具备恪守法律职业伦理道德的精神品格。信息法学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一部分,在思想素质方面,也应同样对学生加强相关品格的培养;只有具备了正确的思想素质,法律人才手握法律之剑时,才能做到剑指正义。

2.心理素质要求。心理素质是一个分层次的体系,第一层包括态度素质和禀性素质,第二层包括态度素质内含的世界观素质、情感素质、需要素质与禀性素质内含的气质素质、性格素质和意志素质6个单元。心理教育指的就是心理反射活动即神经系统的反射活动及其特征。我国目前教育中,普遍反映出学生的心理素质较差,因此,信息法学素质教育中,心理素质必不可少,应该开设必要的心理学、社会学方面的课程,生活老师也要和学生加强交流,帮助解决各方面的难题,消除学生的顾虑和心理障碍,提高其心理素质。

3.知识素质要求。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教育不可或缺,信息法学素质教育中,许多新旧知识都主要靠教育进行传承。其中,课程体系的优化设置是关键。信息法学是新兴的课程,在开设中有一些不成熟不完善的地方:一是尝试开设信息法课程的高等法学院校还比较少,经验教训的储备都不多,不具备比较鉴别吸取优点的条件,仍处于摸索阶段;二是对信息法本身及其相关配套课程的认识不统一,导致讲授内容矛盾交叉,较为混乱;三是由于目前的法学教育学制较短,一般只有4年,既要学习法学的传统知识又要学习信息法学的新兴知识,时间安排上的矛盾比较突出。因此,为了更好地培养出信息法学素质较高的学生,这些问题需要结合信息法学的理论发展与教育实践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加以解决。

4.能力素质要求。在我国传统的填鸭式教育中,学生的能力素质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导致出现学生“动手能力差、高分低能”等情况。法学是学以致用的学科,其实践性很强,实践能力的培养显得特别重要。具体说,能力素质应该包括法律的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法律事实的查明能力、人际沟通能力等。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比较注重能力素质的培养,并在职业教育中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模式,如法律诊所等。我国虽已开展了能力教学模式的探索,如课堂讨论、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方式的采用,但因普及不力、成本较高等多种原因,致使效果不是很理想,还有待加大这方面的投入力度,综合采用多种方式进行教学,培养具有实际运用能力的实用型人才。

5.技术素质要求。网络时代的到来,法律纠纷呈现技术性强的特点,一方面,信息法、网络法、电子商务法等新的法律问题因新技术催生而产生;另一方面,这些新的法律问题的解决又依赖于技术手段的运用。因此,在信息法学的教育中,技术素质成为一种基础性的要求,尤其是在计算机网络技术已成为信息时代生存的工具性技能的时候;而知识经济的社会基础又使不同行业、不同领域中的法律问题,尤其是知识产权法律问题打上相应领域的技术烙印。总而言之,没有一定的技术基础与技术素质,就不能成为信息法学人才。因此,技术素质的要求,首先应包括对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掌握且具备一定的运用能力,其次因不同行业的法律分工需求,而应具备相应行业的技术能力,如生物技术、化学技术、材料技术等等。这也是法学教育随着社会经济分工而逐步细化的要求与趋势。

6.语言素质要求。在互联网时代与信息化社会,国际化已成为一大趋势,法律问题,尤其是知识产权问题、信息法律问题等都表现出跨国性。因此,为了在国际法律纠纷,甚至国际政治与经济等问题处理上具备竞争力,法学素质教育还应包括语言素质要求,即培养学生相关的法律外语能力,尤其是法律英语能力。学生掌握了法律外语,才能用所需的语言来表达法律概念、法律命题等,才能在国际法律纠纷中为国家、为民族、为国人维护权益,这也是信息法学教育适应国际化趋势的必然要求。

三、信息法学素质教育应定位为智能素质教育

“现阶段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本质上属于素质教育……是以人文教育为基础、包容职业教育与通识教育在内的教育模式,既具有通识基础和职业定向的教育模式。”[3]素质教育理念是针对现实的缺陷与社会的需求应运而生的,并在法学本科教育中已显示出一定成效。但是,随着第三次科技浪潮的席卷[4],尤其是随着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与广泛应用,现代的法学已面临科技带来的全面而深刻的挑战,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和法理研究等方方面面。对此,法律界必须积极回应,否则法律将难以担当起为社会发展保驾护航的重任,法律人才也将难以成为真正的“社会医生”。其中,法学教育的改革是很重要的一种努力,信息法学教育则是回应信息时代需求的法学教育的一个发展方向。但是,若对前文所述的素质教育内涵的贯彻一刀切,不分轻重缓急,那么信息法学素质教育的特殊需求与特殊效果将很难实现。因为相对于传统法学教育,信息法学教育是为解决信息时代的信息法律问题而培养复合型的法律人才,该类人才既要具备传统法学的法律专业知识基础,更要具备信息时代的技术基础。因此,除了应包括前述的思想、心理、知识、能力、技术与语言等素质内涵外,信息法学素质教育的定位应以智能素质教育为核心和基础,围绕智能教育的特点和要求来探索相应的教学模式、课程的建设与设置、师资队伍的培育等等。

所谓智能素质,是指人在认识过程中经常地、稳定地表现出来的个性心理特征,是造就人才的基本因素,主要包括智力和能力两大部分,其中每一部分可分为若干要点。一般认为:智力是指一个人头脑的聪明程度,即智力高低,是在各种活动中都体现出来的一般的能力,例如观察力、注意力、记忆力、想象力、思维力等,其核心是逻辑思维能力。智力是有效掌握知识、顺利完成活动所必不可少的心理条件。智能素质中的能力则指特殊的能力,是人们在从事专门活动和专业活动中,直接影响活动效率,使活动顺利完成的个性心理特征,即通常所说的完成一定活动的本领。该能力不能脱离活动,只有当人们从事某项活动时,才能表现出来。在法律活动中表现出来的特殊能力就是法学智能素质的体现,如分析案例进行辩护的能力、提取证据加以保全和认定的能力、书写法律文书的能力等等。信息法学素质教育应当定位为智能素质教育,其主要理由有以下方面:

1.信息法学是以传统法学为基础的,而传统法学的教育中已经让学生首先了具备思想、心理和知识素质,因此智能素质的定位不会使学生成为只具有技术、技能的“空心人”、“缺德者”,而是在既有素质的基础上额外附加和强化对学生的智力与能力的培养,使之更符合信息时代法律人才的特别要求,从而具有传统法律人才不具备的素质与优点。

2.信息法学智能素质的定位,是适应和符合高技术世纪——21世纪对法律人才专业性、技术性、跨国性等综合能力要求的需要。其中,计算机技术和外语智能的培养,显得尤其重要。新中国的法学教育历程坎坷,20世纪50年代“左”的思潮影响和“文化大革命”造成的破坏,使我们本来就落后的法学教育与法制建设一度处于停滞和倒退状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虽然法学教育与法制建设得以迅速恢复和快速发展,但与发达国家比,依然非常落后。而信息法学是主要针对信息技术领域的法律问题而产生的新领域法学内容,如果凭借技术相对前沿的发展,以智能素质的思想理念为指导,则有利于在该前沿的法学领域发挥后发优势,为其他法学领域的素质教育提供经验。

可见,智能素质的目标定位并不否定和抛弃其他的法学素质要求与法学教育目标,而仅仅是针对信息法学教育的特殊要求,将素质教育的核心放在智能素质上。传统的法学素质基础原本就包含智能素质内容,比如能力素质、技术素质与语言素质;而信息法学教育定位为智能素质,是对这些方面加以强化、突出、丰富并进行强调。

总之,结合我国目前法学本科教育的一般情况和笔者的亲身感受,笔者认为我国信息法学素质教育面临的现实问题很多,比如教学理念不清晰、教学内容较混乱,师资素质有待提高、复合型师资有待培养,本科学生接受信息法学教育的时间起点过早、学制过短,不同学科、不同部门的配合乏力,甚至缺失,相关部门的重视与投入不够,等等。对此,我们要防止急躁与混乱,应分出轻重缓急,其中首要解决的就是定位问题——即应将信息法学素质教育定位为智能素质教育,这既与其他素质教育可以并行不悖,又可指导信息法学素质教育的时代方向,以满足现实之需,并迎合世界趋势。

[1] 周世中,倪业群.法学教育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G].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11.

[2] 齐爱民.信息法原论——信息法的产生与体系化[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

[3] 曾宪义,张文显.法学本科教育属于素质教育(代序)[G]//周世中,倪业群.北京:法学教育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1.

[4] 周作翰,向文华.试论科技革命与20世纪两种社会制度的嬗变[J].湖南轻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1).

(责任编辑 张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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