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吴 敏
党员干部要养成法治思维习惯
文/吴 敏
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对新时期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和社会管理能力提出的一项新要求。党员干部作为人民政权的执掌者,把法治思维作为一种习惯、一种责任,以法治思维履职尽责,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一环”。
养成运用法治思维的习惯,必须彻底摈弃“权大于法”的思维定式。绝对不允许“黑头不如红头、红头不如笔头、笔头不如口头”,以权压法;绝对不允许奉行“摆平就是水平,搞定就是稳定”,以权乱法;绝对不允许“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以权枉法;绝对不允许“合意则取、不合意则舍”,以权代法滋生蔓延。
养成运用法治思维的习惯,必须自觉把思维方式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把法律意识贯穿到思维方式之中,把各项行为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一是在对行政权力边界的认识上,要牢记职权法定原则,即“法律不授权,政府无职权”。行政权力不能无法律授权而随意扩张,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行为”是乱作为。二是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要牢记程序正当原则,即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避免和根除那些可能导致结果不公正的因素。三是在衡量行使职权的效果上,要牢记行政均衡原则,即要协调均衡各方的利益关系,在注意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也要注意行政行为的目的、动机、方式、手段等的合理性。
养成运用法治思维的习惯,必须运用好“自律”和“他律”两种利器。“有权受制约、用权必依法”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一方面,党员干部要严格自律,干工作、做决策、办事情,多想一想“合不合法”、多问一问“依不依规”,以法治思维履职用权,让法治阳光照射到权力运行的每个角落,让权力回归到服务的本质。另一方面,党员干部要接受监督,欢迎批评,将权力置于法律的框架之下,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保证依法执政,防止权力失控、行为失范、决策失误。
更多党员干部牢固确立法治意识,自觉弘扬法治精神,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作为一种自觉、一种修养、一种习惯、一种坚守,才能更好地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崇高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