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钟欣衫
富县文广局原副局长贪污挪用公款获刑11年
文/钟欣衫
11月7日,富县法院公开宣判了富县原文体广电局副局长兼富县广播电视管理办公室主任李书华贪污、挪用公款案,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对其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9月3日,李书华以处理单位账务为由,先是指使本单位副主任刘某虚拟富县广播电视局《2012年12月18日户户通安装协议》和《2013年8月28日户户通直播卫星接收设施安装验收报告》,后李书华在《协议》上签了“赵鲁安”的名字,又让本单位相关人员在《验收报告》上签了字。之后,李书华给报账员马某税款,让马某和刘某到富县国税局虚开了一张“运输装卸费”发票,金额为11.3万元;又到富县地税局虚开了一张“户户通安装费”发票,金额为28.07万元。据此,从本单位填制“五笔会签”报销单,报销“户户通安装调试费”39.37万元,并将该笔款项交由马某通过富县国库集中支付局将钱转入自己个人持有使用的户名为“赵鲁安”的银行卡内。此后,李书华陆续从该卡中支取了30万元。案发后,赃款已被全部追回。
另查明,2014年1月14日,李书华打借条从富县广播电视管理办公室财务处借走公款5万元现金,将其中2.7万余元借给其哥、姐和外甥用于看病,剩余的全部用于自己日常开支。2014年6月3日,李书华被刑事拘留后,其妻王某将5万元公款代为退缴。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书华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项目,骗取单位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又利用其职务之便,挪用单位公款5万元,供自己和借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李书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该被告人能积极退赔全部赃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照法律规定,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李书华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赃款39.37万元上缴国库。
向村民发放沼气补助款本是国家的一项惠农政策,延川一农技站站长却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沼气补助款7.6万余元。11月3日,延川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杨志俊有期徒刑3年2个月。
2008年至2009年期间,时任延川县马家河乡政府农技站站长的杨志俊负责该乡沼气的修建、协调及账务结算工作。2008年,他在发放沼气补助款的过程中,将马家河乡玉龙塬村5户村民的5口沼气配套资金1250元未给村民发放,非法占为己有。
2009年,杨志俊在给县能源办报沼气建设项目补助款兑现表时,又虚报马家河乡贺家塬村50户村民沼气建设项目兑现表,伪造村民签名,私自加盖公章,按照每口1749元的标准共领取73口沼气补助款127677元。之后杨志俊却按照2008年每口沼气补助款1430元的标准,只给村民兑现了37口沼气补助款共52910元,将其中新旧补助差价11803元及余下36口沼气补助款62964元一并占为己有,并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支。案发后杨志俊主动向侦查机关缴回贪污款38972元。
经延川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志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沼气配套资金及补助款76017元非法占为己有,用于个人生活开支,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特作出如上判决。
近日有媒体披露“陕西榆林靖边县一教师实名举报部分单位受贿”。举报人称,当地一家KTV股东王某向职能部门送礼行贿10余万元,涉及40余名公务人员。而该KTV由举报人丈夫李某、行贿人王某和当地一名公职人员王某合伙经营。材料附有详细行贿时间、数额及受贿人名单。
榆林市委、市纪委立即责令靖边县和市公安局认真调查处理,并指派一名常委带队对该案进行现场督查督办。调查证实,“君悦KTV”系李某、行贿人王某和县直工委副书记王某合伙经营,由于存在经济纠纷,该KTV已于2013年倒闭。举报材料所涉及的40余名公务人员分属于该县西郊派出所、公安治安大队等7个部门。经调查确认,收受礼金1000元以上的共16人,其中靖边县有关人员12人,消防部队4人;收受礼金1000元以下的9人(每人200至300元不等);举报名单上所列其他人员并未接受礼金。
靖边县纪委决定给予违规经商的王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21名确认收受礼金的靖边县公务人员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党内警告或其他处分。此外,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靖边县公安局分管治安大队和西郊派出所的副局长罗某某等7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本组稿件来源:中国新闻社陕西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