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江永 (清华大学当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副院长、教授)
围绕建立和捍卫战后国际秩序,中国曾经进行延续至今,并将影响未来。无论今后国际秩序如何转型,都离不开战后国际秩序基本框架,离不开对战后国际秩序中冷战遗留物的荡涤,离不开中国等广大爱好和平的发展中国家的参与。其一,国际秩序观的对立长期影响中日关系。二战后,围绕亚太国际秩序,中日之间一直有两种根本对立的看法。这种对立涉及战后中日两国如何处理“加害者”与“受害者”的关系,即战争观、历史观问题;还涉及如何处理战后两国领土重新划分问题,包括台湾问题及钓鱼岛问题。正确认识这一问题对妥善处理中日关系至关重要。新中国政府一贯认为:二战后国际法渊源和国际秩序的基础是1943年的《开罗宣言》和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而1951年《旧金山和约》对于中国来说是非法的、无效的,中国从未接受。日本政府的主流看法则是:二战后在法律上确定战后日本领土范围的是《旧金山和约》,而《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不能对日本的领土处理形成最终的法律效果。日方之所以持这种看法,主要是为摆脱《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在历史问题和领土问题上对日本不利的限制性规定,并借《旧金山和约》制造“台湾归属未定论”,杜撰钓鱼岛包括在日本交由美国托管的琉球群岛之内,确立由美日主导战后亚太国际秩序的法律基础。为此,日方编织了一套似是而非的说法。虽然日本根据《旧金山和约》第二条(b),放弃了通过甲午战争从中国割占的台湾和澎湖诸岛的领有权,但是“尖阁诸岛”(钓鱼岛列岛)并不包含在此规定表述的“台湾及澎湖诸岛”之内,因为后者明确包含在《旧金山和约》第三条表述的南西诸岛中而实际上由美国行使施政权,并明确包含在通过1972年冲绳返还其施政权归还给日本的地区之内。同时,《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并非条约,而《旧金山和约》则不同,是涉及日本处理二战结果的国际性框架。所以中国对基于该条约的处置提出异议的做法,或许才可以说是对战后国际秩序的严重挑战。日本外务省的上述认知似已完全倒退到中日邦交正常化之前的错误立场。日本政府当年曾以《旧金山和约》第二条为依据,强调日本放弃了对台湾的统治,所以不具备表示台湾归属的资格,从而同美国一道鼓吹“台湾归属未定论”,导致中日过艰苦的斗争。这种斗争与中日关系交织在一起而邦交正常化迟迟难以实现。当时斗争的焦点就是台湾归属是根据《波茨坦公告》、《开罗宣言》还是《旧金山和约》处理。
其二,《旧金山和约》不能构成战后亚太国际秩序。中国政府之所以指责《旧金山和约》是非法的、无效的,主要理由是二战结束前盟国曾达成一致,不得单独停战媾和,不得单独同日本缔结和约,而《旧金山和约》破坏了这一共识。《旧金山和约》对于中国等未签字国家来说,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旧金山和约》未能结束日本与所有邻国的战争状态。中国、苏联、朝鲜、韩国、缅甸、泰国、马来西亚、印度、阿富汗等国都未参与会议或签署《旧金山和约》。尽管有40多个国家签约,但其中40%以上是未与日本交战的拉美国家,根本不能代表亚洲主要参战国,更难以形成战后亚太国际秩序、决定战后日本领土主权范围。否则,日本政府为何还要在1978年同中国缔结《和平友好条约》?又何必现在还要争取缔结《日俄和约》呢?1950年12月,周恩来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表声明重申:“对日和约的准备和拟定如果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参加,无论其内容与结果如何,中央人民政府一概认为是非法的,因而是无效的。”针对《旧金山和约》草案,1951年8月周恩来再度发表声明,指责其中只规定日本放弃对于台湾及澎湖列岛的一切权利,而只字不提将其归还给中国,目的是使美国侵占中国领土台湾长期化。针对条约草案故意规定日本放弃对南威岛和西沙群岛的一切权利而亦不提归还主权问题,周恩来声明表示中国在这些岛屿之不可侵犯的主权均不受任何影响。针对条约草案所涉及的美国获得对琉球群岛等的托管权,中国也表示反对。
其三,《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是战后国际秩序的基石。《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旨在敦促日本军国主义无条件投降,规定战后日本版图范围,惩罚日本战犯,铲除日本军国主义等,是战后国际法与国际秩序的基础。中美英三国1945年7月26日发布的《波茨坦公告》第八条明确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中美英1943年12月1日发表的《开罗宣言》规定:“日本从中国所窃取之领土,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
钓鱼岛是台湾的附属岛屿,1895年在甲午战争中被日方秘密窃占,其后又因《马关条约》而被日本殖民统治了50年。日本未经谈判便在甲午战争中秘而不宣地把中国的无人岛钓鱼岛、黄尾屿(未含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划入16年前刚刚吞并的冲绳县管辖。这纯属非法窃占的侵略行为,根本谈不上对无主地的“先占”。钓鱼岛等岛屿无疑是《开罗宣言》所规定的日本必须归还中国的“从中国所窃取之领土”的一部分。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规定和日本所作承诺,日本政府必须把钓鱼岛连同台湾一并归还中国。
《旧金山和约》第三条中根本没有提及钓鱼岛或所谓“尖阁诸岛”。该条约第三条规定日本同意美国托管北纬29°以南的琉球诸岛,并未标出其他地理坐标和钓鱼岛。值得注意的是,连时而被海面覆盖的“冲之鸟岛”之类的岩礁都被写在条约规定的“托管”范围之内,而海拔362米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却一个也没写在其中。这只能说明钓鱼岛列岛已被排除在《旧金山和约》第三条记载的琉球群岛之外。中方不可能对未写入的内容发表见解。因此,日方以《旧金山和约》作为战后拥有钓鱼岛的法律依据根本站不住脚。决定战后日本领土范围的国际文件无疑是《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这是战后日本向国际社会做出的承诺。1945年8月15日,裕仁天皇发表《终战诏书》表示:“朕已命帝国政府通告美、英、中、苏四国,接受其联合公告。”同年9月2日,日本政府发表《日本投降书》,承诺“余等兹为天皇、日本国政府及其继续,承约切实履行波茨坦宣言之条框……。”既然日本接受了《波茨坦公告》,就意味放弃其所攫取的所有中国领土,这当然包括作为台湾附属岛屿的钓鱼岛列岛。作为战争结果的领土主权,最终应根据国际法和当事国之间的和平条约为主的国际协议来决定。关于台湾问题,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第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明确规定:“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也就是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再度确认了日本在战后中日两国领土问题上必须遵守《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这具有法律约束力。
现行《日本国宪法》第98条明确规定:日本宪法是国家最高法规,与其条规相反的法律、命令、诏敕及有关国务的其他行为的全部或一部分不具有其效力。日本国缔结的条约及确立的国际法规要诚实地遵守。其中无疑包括在台湾问题上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因此,无论从国际法还是日本国内法角度看,日本在战后领土问题上都必须遵守《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规定。日方企图通过对《旧金山和约》条文的杜撰和任意解释,把钓鱼岛从台湾剥离,划入冲绳境内,这是根本行不通的。未来国际秩序的转型必须坚持《联合国宪章》、《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等形成的战后各项国际法基本准则,提倡“和平的多边主义”,维护战后近70年来的亚太和平成果。必须警惕和反对以《旧金山和约》取代《波茨坦公告》,通过军事同盟或准同盟,打着“集体自卫”的幌子推行“暴力的多边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