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质量成本的家电供应链管理行为博弈分析

2014-12-07 11:59叶红雨郝冬冬
物流科技 2014年9期
关键词:经销商厂商合格

叶红雨,郝冬冬

(上海理工大学 管理学院,上海 200093)

YE Hong-yu,HAO Dong-dong

(Management School,University of Shanghai for Science &Technology,Shanghai 200093,China)

0 引言

生产者最基本的责任是向最终消费者提供安全合格的产品。然而,中国家电产品的安全性以及其质量是否合格问题是近年来从未停止的话题。家电“质量门”事件不断,如国内的净水器市场,品牌名目繁多、价格高低不均、标准和监管不足已成为行业发展的极大障碍。目前国内从事净水器生产的企业已有3 000 多家,但取得生产卫生许可的厂家仅有三分之一,还有很多“游击队”厂家和企业,产品售出后便销声匿迹,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置之不顾。

2013年初,中国多地出现雾霾天气,空气污染的现状迅速激发了空气净化器市场的发展,市场上出现了各种质量参差不齐的产品。北京市工商局在2013年第一季度对北京市场销售的各种小家电质量监测中,发现了多达54 种存在安全隐患的不合格小家电。其中,有8 种家电按照厂址未能取得联系,隐患更大。家电质量安全问题不容忽视,比如电水壶、微波炉、电热毯、吹风机等产品,如果突发安全问题,甚至可直接威胁到消费者的生命安全。

目前,很多家电经销商依靠“挤压供应商”的模式快速扩张,如压低采购价格,收取各种通道费用,延期结算货款等。而国内家电制造商的利润空间狭小,部分厂家无法维持生存,在多重压力下一般只有通过两种方式来降低其成本,其一是压低其供应链上游零部件生产企业的产品价格;其二是最大程度上缩减自身的生产成本,而如今原材料和劳动力成本一直在上涨,如此一来,家电生产企业只有减少其质量成本的投入,如使用存在缺陷的不合格的零部件,减少质量教育培训费用、质量改进措施费用、处理质量缺陷费用、质量审核费用、保持检验和试验设备精确性的费用、进行质量体系认证所发生的费用,等等。这样一来,就自然而然地产生了有缺陷的不安全不合格的家电产品。为了维护各自的利益,家电经销商与家电生产厂商之间展开博弈,本文在供应链管理的大背景下,从质量成本的角度分析两者之间的博弈行为,从而提出解决问题的可用途径。

以下部分的结构安排是:第1 部分是理论分析;第2 部分展示了家电生产厂商与家电经销商的博弈过程,并对其模型结果和原因作了分析;最后是结论与建议。

1 理论分析

在现有文献中,关于家电经销商的供应链管理问题的研究大都是从定性的角度去探讨的。例如,施小慧(2005)通过理论比较,分析了家电连锁业供应链管理的客户服务、库存管理和运输管理三大要素[1]。蒋明,周玮玮(2008)考察了中国家电行业中家电生产厂商和家电连锁企业之间冲突的原因,并提出了解决双方冲突的途径[2]。在家电连锁企业供应商选择方面,左双喜(2009)从品牌竞争力和企业价值增值率两个维度将供应商分为四类,构建了评价指标体系,并解释了如何在供应链管理中运用这一指标体系[3]。徐爱,胡祥培,高树风(2012)对绿色供应链参与主体中政府、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博弈关系进行了专门研究,指出了政府可以采取相关政策来提高企业和消费者参与绿色供应链的积极性和可能性,但他们的分析没有涉及产品的质量问题[4]。对于产品安全的治理模式,沈宏亮(2012)从技术规范、标准、市场监督、侵权责任、受害者补偿等方面对欧盟、美国和中国实施的产品安全治理模式进行了分析比较,指出中国应该通过标准市场化、界定行政监督职能、强化责任诉讼的威慑和补偿等途径来保证产品安全[5]。目前,从产品质量成本的角度来定量分析家电经销商的供应链管理问题的文献较少。

20 世纪50年代初,美国通用电气公司质量管理专家A.V.菲根鲍姆首先明确提出质量成本的概念。此后,质量成本理论逐步走向成熟,并且得到了西方国家的普遍重视。ISO9000 系列国际标准将质量成本定义为:将产品质量保持在规定的质量水平上所需的有关费用。根据国际标准(ISO)的规定,质量成本由两部分构成,即运行质量成本和外部质量保证成本,而运行质量成本包括:①预防成本;②鉴定成本;③内部故障成本;④外部故障成本[6]。本文从质量成本的角度来分析研究家电经销商的产品供应链,运用博弈论方法分析家电经销商与家电生产厂商在市场交易中的博弈过程,探讨提高家电产品质量安全的途径。

2 家电生产厂商与家电经销商之间的博弈分析

未来企业的竞争将更多表现为供应链之间的竞争。家电经销商为了赢得市场,更好地满足消费者对安全合格家用电器的需求,必然会加强与家电生产厂商合作。家电生产厂商为了取得合作伙伴资格也会努力提供安全合格的家电产品。

为了维护供应链间各成员的利益和巩固合作伙伴关系,合作成员之间普遍以契约方式约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惩罚机制在约束彼此行为上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各自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机驱使下,家电经销商与家电生产厂商之间展开博弈。博弈双方的策略均衡不是一次性博弈的结果,而是一个不断学习和调整的结果,通过多次博弈和长期的学习与改进,博弈双方趋向稳定策略[7]。

2.1 模型假设

2.1.1 局中人。在一场竞赛或博弈中,每一个有决策权的参与者成为一个局中人。本文讨论家电生产厂商与家电经销商之间的博弈问题,因此选取家电经销商和家电生产厂商作为本模型中的局中人。

2.1.2 策略空间。每局博弈中,双方都有权选择实际可行的完整的行动方案。家电生产厂商有出售合格产品和出售低成本的不合格产品两种策略选择。家电经销商有购买和不购买两种策略选择。

2.1.3 博弈双方都是理性经济人,即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具有通过交易获取利益的动机。博弈双方交易能否达成取决于双方的博弈过程,外部因素暂不加以考虑。

2.1.4 模型参数。家电生产厂商要出售合格产品必然要大量增加其质量成本的投入,这会使其生产总成本大幅上升,用C 来表示家电生产厂商提供合格产品所额外增加的质量成本投入。当家电生产厂商减少其质量成本的投入量,以致无法保证其产品合格的情况下,其单位产品成本为C1。用P1表示出厂价。用C2表示家电经销商每单位产品的采购成本,P2表示其售价。家电生产厂商最终出售数量和家电经销商最终购买的数量相等,用Q 表示。那么当家电生产厂商出于侥幸心理不保证其必要的质量成本投入时,它的收益为R1=(P1-C1)×Q。家电经销商接受家电生产厂商的产品,购买再出售后获得的收益为R2=(P2-C2)×Q。

D1为家电经销商不购买该家电生产厂商生产的产品,双方合作中断,家电生产厂商生产或销售延误及重新选择合作伙伴而遭受的损失,D2为家电经销商不购买家电生产厂商生产的产品,双方合作中断,家电经销商销售延误及重新选择合作伙伴而遭受的损失。

h 为家电生产厂商出售不合格产品被发现的概率,f 为按照双方事前签订的合作条款和惩罚措施,即家电生产厂商对家电经销商出售不合格产品被发现时所支付的赔偿金额。X 为家电经销商购买不合格产品被媒体曝光和被消费者要求更换、索赔以及被政府监管部门处罚所遭受的损失。

2.2 博弈分析

家电经销商根据家电生产厂商的技术能力、服务水平、企业能力、合作程度和财务能力等指标对家电生产厂商进行考核,确定是否要与其签约确定合作关系。当家电经销商和家电生产厂商签约,双方做出如下约定:家电生产厂商要严格遵守合同要求提供合格的符合产品宣传的家用电器产品。家电经销商对家电生产厂商提供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按合约采购家电生产厂商提供的产品。因为严格提供合格的达到宣传标准的产品会导致生产总成本的上涨从而利润减少,家电生产厂商抱着侥幸投机心理做出两种选择:“出售合格产品”和“出售不合格产品”。同样出于投机心理,家电经销商做出“购买”和“不购买”两种选择。家电生产厂商向家电经销商提供合格产品,家电经销商做出“购买”和“不购买”两种决策时,家电生产厂商的期望收益分别为R1-C 和-D1,家电经销商的期望收益分别为R2和-D2;家电生产厂商向家电经销商提供不合格产品,家电经销商做出“购买”和“不购买”两种决策时,家电生产厂商的期望收益分别为R1-hf 和-D1-hf,家电经销商的期望收益分别为R2+hf-X 和-D2+hf。家电生产厂商与家电经销商之间的动态博弈过程如图1 所示。

假设家电生产厂商以概率p 向家电经销商提供合格产品,以概率1-p 提供不合格产品;家电经销商以概率q 购买其产品,以概率1-q 不购买其产品。表1 给出了家电生产厂商与家电经销商的博弈收益情况。

图1 家电生产厂商与家电经销商之间的动态博弈过程图

表1 家电生产厂商与家电经销商之间的博弈矩阵

当R1-C>R1-hf 即hf>C;且R2>R2+hf-X,即X>hf 时,模型达到纳什均衡,家电生产厂商按照约定严格提供合格产品,家电经销商购买合格产品,双方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

家电生产厂商的期望收益函数为:

家电经销商的期望收益函数为:

对(1)式和(2)式求偏导数,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分析某个因素变化引起家电经销商购买产品行为选择的变动趋势以及家电生产厂商出售产品行为选择的变动趋势。分析结果见表2 和表3。

表2 家电经销商购买家电产品行为选择的变动趋势

2.3 模型结果及原因分析

2.3.1 家电经销商细化对家电生产厂商提供产品的检验检测,增大家电生产厂商提供的不合格产品被发现的概率,家电经销商购买的可能性加大。可能的原因是:家电生产厂商的不合格产品越容易被发现,家电经销商购买行为越安全,因而越会放心购买。

2.3.2 家电生产厂商违约提供不合格产品所支付的罚金越高,家电经销商的购买可能性越大。可能的原因是:增大违约惩罚会增强家电生产厂商的自律性,从而家电经销商越会放心购买。

2.3.3 家电生产厂商所增加的质量成本越大,家电经销商购买的可能性越小。可能的原因是:家电生产厂商提供合格产品需要增加的质量成本越高,其生产总成本就越高,其售价就会相应提高,导致家电经销商购买的可能性减小转而选择其他的生产厂商提供的产品。

2.3.4 双方合作中断,家电经销商重新选择合作伙伴的损失越小,家电生产厂商提供合格产品的概率越大。可能的原因是:合作关系破裂给家电经销商造成的损失越小,家电生产厂商越是担心家电经销商不惧怕破坏合作关系,所以努力出售合格产品以维持合作。

2.3.5 家电经销商购买不合格产品被媒体曝光和被消费者要求更换、索赔以及被监管部门处罚所遭受的损失越大,家电生产厂商提供合格产品的可能性越大。可能的原因是:家电经销商购买不合格产品,被媒体曝光和被消费者要求更换、索赔以及被监管部门处罚后,导致其声誉和经济利益受损,受损程度越大,家电经销商越会严格检查家电生产厂商提供的产品,迫使家电生产厂商不得不努力提供合格产品。

3 结论与建议

本文根据以上分析,从以下五个角度提出建议。

3.1 政府应完善有关产品安全方面的法律体系,强化法律的执行力度。同时,消费者要提高自身的索赔意识,发现自己购买的家电产品有质量问题或存在安全隐患时,要果断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对家电生产企业给予一定的研发投入补贴。

3.2 家电行业协会设立专门的理事会监督生产企业是否按照标准进行生产,对非法生产行为严肃整治,对不负责任的生产者坚决给予以“零容忍”态度,同时设立对应的监事会监督理事会的工作,预防腐败。

3.3 家电经销商应从根本上改变其压榨供应商的传统做法,建立新型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此外,对不同供应商提供的不同产品进行全面的检验检测,综合运用负强化和正强化的手段来引导生产者的行为,一方面适当提高对家电生产厂商主观上提供不合格不安全产品的处罚力度;另一方面,家电经销商可采取激励策略,对一定时期内提供安全合格产品的供应商给予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奖励。

3.4 家电生产厂商应加强与经销商的沟通,抵制经销商的不合理要求;建立内部监管制度,保证必要的质量成本投入,在努力控制质量成本的基础上,严格把关产品安全和质量。其次,加大研发投入,利用先进的技术来获得竞争优势。第三,建立产品安全溯源体系,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已出厂产品施行召回制度,加强行业自律,这也是修改后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的法律要求。

3.5 舆论监督已经成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媒体对产品质量安全存在问题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要毫不留情地予以曝光。

[1]左双喜.家电连锁行业供应商选择与评价研究[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13-15.

[2]施小慧.基于家电连锁业的供应链管理研究[D].南京:南京财经大学,2005.

[3]蒋明,周玮玮.浅析中国家电行业销售渠道冲突——关于家电厂商和大型家电连锁销售企业[J].市场周刊,2008(12):51-52.

[4]徐爱,胡祥培,高树风.家电绿色供应链中政府、企业、消费者三方博弈分析[J].科技管理研究,2012(23):236-240.

[5]沈宏亮.欧盟、美国与中国的产品安全治理模式比较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2012(9):166-170.

[6]马义中,汪建均.质量管理学[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2.

[7]何安华.基于产业链的乳品质量安全控制的博弈分析[J].农业经济与管理,2012(1):7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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