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安
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分级理念的演进和发展
——以田径分级理念的变化为例
文 安
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分级的目的是尽可能降低运动功能障碍对竞赛成绩的影响,以确保竞赛的公平和公正。分级理念与规则一直随着残奥运动、康复医学和运动科学的发展而变化。通过对残奥运动中田径项目《2006版分级规则》与《2013版分级规则》的对比研究,发现新版(2013版)最重要的变化是弱化了残疾类别,强化了“残障所致运动功能受限对运动能力的影响”这一理念。这一变化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 (IPC) 在《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分级条例和国际标准》这一纲领性文件中,要求各成员运动项目应该研究和发展“循证分级体系”,另外,各国运动生物力学学者根据“循证分级体系”理念,成功设计出了多种适用于残疾人的跑、跳能力测试方法。虽然《2013 版分级规则》已经具备了循证分级体系的雏形,但与《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分级条例和国际标准》提出的设想还存在一定差距。
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医学分级;功能分级;循证分级
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下文简称为残奥运动)实行分级制度的目的是尽可能降低运动功能障碍对竞赛名次的影响,其意义是确保竞赛的公平和公正。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委员会(IPC)的28个成员运动项目,都是通过分级来确保运动员获得优异成绩的途径与健全运动员一样来自技术、体能、爆发力、耐力、战术能力和精神能量。也就是说,在IPC成员运动项目中的运动员只能通过科学的选材、训练以及竞赛过程中的有力保障来获得优异比赛成绩,而非在同一级别内由于残障程度较轻而获得优势,进而取得更好的竞赛名次[10]。
分级是将一个大的主体根据可以感知的特性划分为次一级主体的过程[1,6]。现代体育竞赛中有两种分级体系,分别是能力分级和选择性分级[21]。能力分级是指根据运动能力差异及运动成绩的差异划分级(组)别。在能力分级体系中,运动员(队)伴随运动水平提高而级别会发生改变。选择性分级是指根据遗传或解剖生理条件划分级别。这种分级的主要目的是尽可能降低分级因素对竞赛结果的影响。选择性分级体系没有上限,适用于从大众参与者到国际顶尖水平的各个层次。在这一分级体系中,运动员通过训练能改变运动水平,而级别不发生变化。残奥运动分级就是选择性分级[21]。残奥运动分级在竞赛组织过程中有两个任务,一是确定需分级的运动员是否能参赛,二是为能参加竞赛的运动员确定级别和级别状态[10]。
田径作为运动之母是其他运动的基础,同时,田径也是 IPC 组织成立之初最早的4个项目之一。田径分级理念及具体规则的变化对其他项目分级规则的变化有明确的引导作用。2006年,IPC田径项目协会推出了第一部包含全部IPC残疾类别的 《2006版田径项目分级规则手册》[11](下文简称 《06版分级规则》)。2007年,IPC推出的 《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分级条例和国际标准》[10](下文简称 《IPC 分级条例》)提出确保分级的有效性,降低主观因素对分级结果的影响,各成员运动项目应该研究和发展依靠客观测量的循证分级体系。2011年,IPC分级委员会主任委员Tweedy和Vanlandewijck在《IPC关于分级的共识声明》中阐述了发展循证分级体系的现实意义及科学原理[21]。与此同时,关注残疾人康复及体育的运动学和康复医学专家先后设计和开发了多个用于跑、跳功能测试的标准化测量方法[16,18,20,22,27,28],这些标准化测量方法为发展循证分级体系提供了理论支持。在《IPC分级条例》 精神的指导下,IPC田径项目协会先后推出了《07版分级规则》[12]、《10版分级规则》[25]和 《13版分级规则》[13]。《07版分级规则》和《10版分级规则》作为过渡性的制度类文件公开发布的主要目的是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从未在IPC认可的田径比赛中实际应用过。IPC田径协会声称,从2013年2月起在IPC认可的田径比赛中使用 《13版分级规则》对运动员进行分级。
虽然经过数次修订,《13版分级规则》已经具备循证分级体系的雏形,但与《IPC分级条例》提出的设想还有很大差距,还有很多运动类别没有标准化的测量方法,这为运动生物力学家、康复评定学家和分级师在这一领域进行研究提供了充足的空间。
20世纪40年代,Ludwig Guttmann博士创立残奥运动之初就将分级设计成为残疾人竞技体育中最重要的特点,早期的分级规则由各个残疾运动协会(ISODs)制定,如脑瘫运动员根据国际脑瘫运动联合会(CPISRA)的分级规则进行分级,轮椅及截肢的运动员根据国际轮椅运动联合会(IWAS)的分级规则进行分级,盲人运动员根据国际盲人运动联合会(IBSA)的分级规则进行分级。在比赛中由各个单项协会派出分级师对运动员进行分级,因此,IPC田径项目一直没有一部综合的分级规则,直到2006年第一部综合的分级规则 ——《2006版田径分级规则手册》才面向全世界公布,2008年北京残奥会和2012年伦敦残奥会中田径比赛使用的都是这一版本的分级规则。2013年2月,IPC在其官方网站向全球公布了最新一版分级规则——《2013版IPC田径分级规则》。
1.1 2006版IPC田径分级规则的简介
《06版分级规则》包括4章内容,分别介绍了分级体系、分级评估过程、分级指导方针和管理条例。在序言中就明确指出,该分级规则是一部发展中的文件,会根据功能分级的发展不断修订。
《06版分级规则》的第一章指出 IPC田径分级规则适用于所有参加IPC认可比赛的运动员。运动员根据移动方式被分为轮椅和站姿两个大组。《06版分级规则》列出了最低残疾标准,并指出只有符合项目规定的最低残疾标准的运动员才能参加IPC田径项目的比赛。运动员的残疾类别包括截肢、脊髓损伤或其他脊髓疾病、其他运动系统伤残、先天畸形、神经损伤;脑瘫、创伤性脑损伤或中风;盲人;智力障碍。值得注意的是,文中提及如果被评估者有多处残疾,虽然每处残疾都未到达最低标准仍能参加比赛,前提是这些残疾影响了其参加健全人比赛,而且这类被评估者要受到分级师严格的检查。《06版分级规则》较详细的叙述了如何进行分级评估:包括对轮椅类运动员如何进行医学检查:病史、查体和试验;脊柱功能的评估;如何检查脊髓灰质炎后遗症(小儿麻痹症)、脊柱裂、不完全脊髓损伤及非脑瘫的轮椅运动员;如何检查脑瘫、脑外伤或中风的轮椅运动员;脑瘫、脑外伤或中风的站姿运动员及其他站姿运动员下肢长度的测量;如何对疑难的运动员进行赛前测试,如何进行赛前或比赛中观察。
《06版分级规则》还描述了分级程序,内容有分级团队和小组的组成;赛前抗议的提出和各角色的责任;赛前的场地现场分级的实施;赛前、赛中、赛后抗议的实施及抗议程序等。随后介绍了分级的指导方针和管理条例。
2009年,IPC田径项目协会颁发了关于最低残疾标准的《备忘录》,更改了一些残疾类别的最低参赛标准,最明显的变化是提高了脑瘫运动员的最低标准。被评估者必须有脑瘫的4个首要体征中的1项和2个次要体征中的1项才能达到最低参赛标准[14]。2012年伦敦残奥会田径项目最低参赛标准就是执行这个《备忘录》的内容。
1.2 2013版IPC田径分级规则的简介
《13版分级规则》全文共包括10部分内容和3个附件。
在《13版分级规则》开篇中指出,该规则适用于IPC田径项目所有的运动员和保障人员;所有分级人员;IPC下属的组织或IPC授权的俱乐部、运动队、联盟和协会等。运动员、保障人员及分级人员有责任熟悉这些规则,在任何情况下分级规则的解释和应用都应与《IPC分级条例》相一致,IPC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任何时间修改这些规则。
《13版分级规则》第2、3部分介绍了IPC分级师,分级人员及分级管理;介绍了主分级师的任务,分级小组的任务。每次比赛至少设2个或以上分级小组,分别完成肢体残障和视力、智力残障的评估。明确规定分级师不能和运动员有任何关联,不能有确切的或直觉的偏向及利益冲突。
文件的第4~7部分介绍了如何根据《13版分级规则》对运动员进行分级评估,提出分级评估内容必须包括查体和动作测试。分级小组可以采用影像记录评估过程,这些影像可用于分级研究和教学工作。《13版分级规则》中规定运动员的级别状态分为观察(R)和确定(C),前者可根据运动员的赛场表现进行级别更改。《13版分级规则》还描述了如何将运动员放置到合适的级别,即运动员应该在哪个级别进行比赛;每个级别身体和技术特征,即每个级别所表现的运动特征;解释了运动评估中运动员级别给予前的赛场观察过程;在运动评估后运动员未到达标准不能参加IPC田径比赛的有关事宜。
《13版分级规则》第8、9、10部分介绍了当运动员或其他人员对分级结果产生争议时的解决途径,阐述了什么是抗议及抗议的流程。《13版分级规则》还明确了运动员或其他组织试图破坏运动员评估过程所造成的后果,提出蓄意欺骗将被视为违背《IPC伦理条例》,其他运动员或保障人员辅助蓄意欺骗同样被视为触犯蓄意欺骗的条款。
《13版分级规则》还包括3个附件。附件1主要叙述了能够参加IPC田径运动的肢体残障类型以及这些伤残的最低残疾标准,另外,还详细描述了能参加比赛的肢体残障的运动级别,并依据运动功能受限对具体项目的影响,描述了各个级别的差异性。附件2主要叙述了能够参加IPC田径运动的视力残障的最低残疾标准,另外,还详细描述了能参加比赛的视力残障的各个运动级别差异性。附件3主要叙述了能够参加IPC田径运动的智力残障的最低残疾标准,另外,还详细描述了能参加比赛的智力残障各个级别的差异性。
1.3 2013版与2006版IPC田径分级规则的主要差异
与《06版分级规则》相比较,《13版分级规则》最重要的变化是在分级评估过程中弱化对于所致残疾病因的探究,强化残障所致运动功能受限对运动能力的影响。《13版分级规则》在最低参赛标准和各级别运动表现上的描述更加详细和全面,有利于分级师在运动功能方面的评估。《06版分级规则》先描述径赛运动员(T)各级别特征,后描述田赛运动员(F)各级别特征,以病因为依据列举了脑瘫、截肢、脊髓损伤或类似残疾的运动表现。而《13版分级规则》以跑、跳和轮椅竞赛项目为一类,投掷项目为另一类[17,19],分别就残障对运动功能的影响对各个级别的运动表现进行描述。
1.3.1 在参赛残疾类别及最低参赛标准表述上的差异
在参赛的残疾类别表述上,《06版分级规则》以病因为基础,以脑瘫、脊髓损伤、截肢、侏儒等病名进行分类,并列出了各种残疾类别的最低参赛标准。《13版分级规则》则根据残障《IPC分级条例》内容分出10种可以参加IPC比赛的残障类别,分别是8种肢体残障(肌力受损、关节活动度受限、肢体缺失、腿不等长、肌张力亢进、共济失调、手足徐动、身材矮小)及视力障碍和智力障碍[10]。10种残疾类别都附以《国际功能、残障和健康分级》[29](ICF)编号,并根据运动功能受限类型列出了最低参赛标准。两者的区别:《06版分级规则》最低参赛标准设立的依据是病因,而《13版分级规则》设立的依据是动作功能受限程度,或者说是残障对运动的影响程度。
1.3.2 在分级评估过程中查体的差异
《13版分级规则》提出采用Daniels and Worthingham(D & W)法进行徒手肌力检查[25],但为了与田径运动级别相适应做了部分修正:不采用+、- 进行描述,采用关节活动范围内的主动运动来评估3、4、5级肌力。为强调残障所致功能受限对具体动作的影响,《13版分级规则》通过表格形式列出跑需要的各个关节活动范围的参考值。例如,髋关节屈最大范围为120°,但在跑的过程中最大只需要100°;因为肘关节肌力受限对铁饼投掷影响较小,在铁饼运动员进行肌力受限评估时,不考虑单独肘的肌力受限。
1.3.3 根据残障对运动功能的影响新增了数个级别
《13版分级规则》中新增了一个级别为T47。T47级为单侧肘下腕上或经腕截肢及相当残疾程度的径赛运动员,这一级别运动员只能参加100~400 m的短跑项目。IPC的主要理由是,根据生物力学研究显示,单侧肘下截肢或相当的残疾在跑跳类项目组所致的功能受限对耐力类项目的运动能力没有明显的影响。另外,身材矮小类根据残障所致功能受限程度多了一个级别,原来的T/F40标准变为T/F41标准(侏儒的最低残疾标准),T/F40为残障程度更重的级别[9]。另外,取消了对病因的限制,以前要求此类运动员必须是软骨病引起的身材矮小者,而单纯的由于垂体生长素分泌不足引起的身材矮小者不能参赛。新规则还增加了对臂长的限制,因为臂长对田径项目,尤其是投掷项目有比较明显的作用。
1.3.4 就《06版分级规则》一些遗留问题做出的解释
《13版分级规则》还就实践中《06版分级规则》推出后所遇到的一些问题做出了解释。例如,假肢长度问题,为防止运动员假肢过长,制定了严格的站立假肢长度测量标准,并且男、女参数不同。《13版分级规则》还指出,在4种情况下,运动员的伤残条件可以选择坐姿、也可以选择站姿。另外,对脑瘫运动员的T35/F36的临床表现及运动能力也做了特别注释。
2.1 残奥运动自身发展对分级演进的影响
最初Ludwig Guttmann 博士创建残奥运动的目的是通过运动给残障人士康复过程增加一个持续期,进一步加强康复的效果。同时,通过残奥运动为一定程度残障的竞技运动者提供融入社会和展示自我的机会。早期的残奥运动分级是以医学诊断为基础的医学分级,随着残奥运动的成熟,残奥运动本身已经不只是康复过程的延伸,还同时具有自己的角色。IPC关注运动自身而非康复延伸的理念推动了功能分级体系的发展。
残奥运动从医学分级向功能分级转化最早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由于具体何种方法更有益于残奥运动的发展存在很多争论,发展过程比较缓慢。较之已存在多年的医学分级体系,早期功能分级体系表现出的最明显的特点就是级别较少。因为级别减少,所以,竞赛组织的复杂程度明显降低。1989年,巴塞罗那残奥会的组织者——IPC和巴塞罗那奥组委签订的协议中承诺,参加1992年巴塞罗那残奥会的所有项目都采用功能分级体系。这一协议有力地促进了IPC成员运动项目向功能分级体系的演进[21]。当前,除国际盲人运动协会仍采用医学分级体系外,其余IPC成员运动项目的分级体系都改为功能分级体系。
在功能分级体系里,分级与运动项目自身特点密切相关。可能出现这种情况:一种程度的残障在一个项目中对运动能力的影响非常显著,而对于另一个项目影响则较轻微。例如,双肘下截肢对游泳项目的影响远大于对长跑项目的影响,这名运动员在游泳项目中所处级别的活动受限要大于径赛项目。在功能分级体系中,决定级别的主要因素不再是医学评估和诊断,而是个体的残障对于其运动能力的影响程度[31]。例如,现在L2完全性脊髓损伤的运动员与双膝上截肢的运动员参加轮椅竞赛比赛时属于同一级别——T54级。
2.2 《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分级条例和国际标准》的颁发对分级演进的影响
竞技体育具有强大的社会效应,能激励成千上万的人们参与比赛。但是,如果比赛是不公正的或可以预见的,激励作用就会大大降低,尤其是在残疾人群中[7,26]。2003年,IPC执委会通过《分级计划》,建议推行一部通用的分级条例。《分级计划》的总目的是支持和协调开发及应用一种准确的、可信的与运动相一致的分级系统。《分级计划》关注三点发展:1)法规条例的建设,即形成和通过IPC成员运动项目都接受和遵守的分级条例; 2)补充分级条例的国际标准,即各个项目的分级规则; 3)最佳实践的模式,即在实践应用中最容易操作和推广的方法[12]。
在《分级计划》推出的背景下,2007年,IPC执委会通过 《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分级条例和国际标准》[10]。在这一纲领性文件中提出分级的目的和任务是为竞赛的组织提供架构,确保运动员身体残障与运动能力相一致,保证竞赛的公平性。分级的主要功能是:承担确保公平竞争原则的责任,保护运动员和分级师的权利,对参赛运动员进行评估,确定运动员级别和级别状态,处理抗议和申诉。《IPC分级条例》为残奥运动分级研究和相关科学实验指明了方向,在《IPC分级条例》精神的引导下,各IPC成员运动项目都陆续开始了新的分级规则修订工作。《IPC分级条例》颁发后1个月,IPC田径项目协会在其官方网站上颁发了以《IPC分级条例》精神为指导的《2007版分级规则》,田径作为残奥会中金牌数量最多的项目,其分级规则的变化引起各个国家(地区)残奥委、分级师、运动员和教练员的高度重视。
2.3 《国际损伤、残疾、残障的分级》的颁发对IPC分级演进的影响
残奥运动作为康复的延续过程,其分级的发展一直与康复医学的分级体系的发展紧密结合。1980年,世界卫生组织(WHO)颁发第一个健康和功能的分级体系——《国际损伤、残疾、残障的分级》(ICIDH)[30],2001年改版为《国际功能、残障和健康分级》(ICF)[14],目前,ICF在康复医学领域已被广泛接受。2002年,Tweedy介绍了ICF和残奥运动分级的分类学关系[21]。ICF中的关键条款及残障的名称定义是清晰、明确和国际认可的。明确的定义能强化分级系统的可信度,尤其是对于使用它的不同专业水平和文化背景的人士。ICF中所描述的功能和残障的概念已经在国际范围内被接受,其中也包括残障和运动之间的关系,后者是IPC运动分级的核心概念[24]。ICF中采用英语、法语、西班牙语、俄语、汉语和阿拉伯语6种语言表述了关键条款和残障名称。非英语背景的人群也能用自己的语言学习这一体系的关键部分,这为IPC分级的国际化解释清除了障碍。
3.1 分级规则设计和执行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法
在残奥运动中,分级对运动员来说至关重要,几乎能决定着运动员成就的高度。自《IPC分级条例》颁布以后,分级过程中程序性内容的设计方面已经基本成熟,各版分级规则都清晰地表述了分级流程。这一流程包括分级评估、分级结果公告以及抗议和申诉等,从制度上体现了分级结果的严谨性。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分级评估由于主观因素过多,远未成熟。造成这种局限性的主要原因是由分级的属性所决定。分级作为竞赛组织的一种形式,要求在全世界各地都能开展,而且,分级的场所一般都设置在比赛场地附近,这要求分级师尽量采用徒手操作的形式,即较少依赖大型医疗或康复设备。在这些前提条件的制约下,分级师只能在规定的区域内采用一些简单的运动评估和诊查设备,如秒表、橡皮球、皮尺、叩诊锤、量角器等进行分级评估。目前阶段分级评估实践中进行功能测试的方法主要是一些神经科、康复科的查体方法,这些方法是否能完全表现出被评估者的运动能力常常受到质疑。另外,用医学解剖学、生理学及康复评定学为理论基础所撰写的分级规则来确定运动员运动功能水平的差异性,在操作过程中会出现一些无法避免的问题。
在分级评估过程中有两个问题主要影响着功能测试的有效性:1)单一残障程度的不同导致出现数个分级结果,且无法最后确定级别。例如,田径中的轮椅竞赛项目有T51、T52、T53、T54 4个级别,运动功能障碍由重到轻。T51级肘关节屈肌和腕背屈肌力正常,肩关节周围肌力下降,尤其是胸大肌,肱三头肌肌力0~3级,活动受限相当于C5-6平面脊髓完全损伤。T52级肩、肘、腕肌力正常,屈伸指肌力差到一般,手内在肌废用,活动受限相当于C7-8平面脊髓完全损伤。T53级手臂肌力正常,腹肌和下腰背部几乎无神经控制,活动受限相当于T1-7平面脊髓完全损伤。T54级手臂肌力正常,躯干肌力范围从部分躯干控制到正常躯干控制,活动受限相当于T8-S4平面脊髓完全损伤。一个C6平面不完全性脊髓损伤的运动员,腹肌和下腰背部肌肉或许有一些神经控制,但上肢肌力出现明显受损。如果按照规则描述,他可以被分在T52、T53、T54 3个级别,导致最终无法确定级别。由于没有明确的证据,由专家的意见作为最后分级决策的主要依据,这类意见主要有徒手肌力测试结果[8]、运动专项观察、非运动专项任务的完成情况及训练史的评估等。2)多重损伤的叠加问题会导致不同的分级结果,且无法最后确定级别。例如,在轮椅竞赛中,一个T2平面脊髓完全损伤运动员,合并由于骨科损伤后导致右侧肘关节伸直功能受限。如果不关注肘关节功能障碍,该运动员无疑为T53级,但伸肘关节对轮椅驱动有重要的作用,所以分级评估会出现T52、T53两个结果。多重损伤在分级实践中比例较高,这主要源于残疾人对机体控制能力下降易导致一些继发性的损伤的发生。在分级规则的设计上应充分考虑这一类运动员的特殊性。
基于上述问题,IPC决定发展循证分级体系。循证分级是根据残障对运动项目本身的关键决定因素的影响程度或对运动能力的影响程度将运动员放到不同的级别。在这一分级体系中,用于评估残障的方法是一些标准化的功能测试方法,这类方法应通过科学实验研究证明其有效性,这类研究的目的是观察残障的不同类型、部位及严重程度对运动的关键动作的影响程度。在循证分级的评估与决策过程中,不仅需要评估者掌握ROM、肌力受限的测量知识,还需要一个可靠的方法将肌力测评和关节活动的测评分合并或叠加。例如,ROM受限测量目前采用的单位是角度,肌力受限目前采用的是0~5级描述[25]。在循证分级的决策过程中,要求评估者用一种有效的评估方法表现出不同残障类型导致的结果。例如,在轮椅竞速类项目中,研究人员设计出一份专门针对驱动轮椅这一运动功能有影响的伤残等级表,分级师根据此表各分项得分的多少,就能给被评估者一个确定的级别。根据这一设想,IPC于2007年12月向全球颁布的一部田径分级规则(意见稿)中,提出两个阶段的设想:第1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建立田径循证分级的基础阶段,主要任务是根据田径项目的运动学特征将田径项目分为跑、跳、轮椅竞速类和投掷两大类,并分别设立最低残障标准;第2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循证分级体系。为了能使循证分级所用的测试方法反映出各种族、各训练等级运动员的残障所致运动受限对运动能力的影响,IPC在这一文件中向全球各国(地区)的各个项目运动员、教练员及运动生物力学学者寻求帮助,期待这些残疾人体育的从业者为测试方法的设计提供最大程度的受试者[12]。
为确保运动功能障碍仅仅来自残障本身,每个IPC成员运动项目都需要设立最低残疾标准。每个IPC成员运动项目都应该明确哪些动作受限对该项目的运动能力有明确的影响,然后可操作性的描述这些残障对于这些动作功能受限的影响[10]。明确的最低残疾标准会产生两个重要的结果:1)被评估者虽然残疾类别合格,但残障没有达到最低标准的运动员,例如,仅有手指截肢的人,伤残没有明确地造成跑功能的受限,因此,没有达到最低残疾标准;2)每个运动项目有特定的最低残疾标准,被评估者在一个项目合格但未必在另一个项目合格,例如,仅有手指截肢的人,没有达到田径项目跑的最低残疾标准,但手指截肢对游泳动作完成有明显的影响,能达到游泳项目比赛的最低残疾标准。
最低残疾标准所述的残障的动作功能受限应该直接影响运动动作本身,而不是间接的影响运动。例如,手指截肢,会影响抗阻力量训练过程,这对于短跑项目成绩的提高有显著影响,但对短跑本身影响较小。对于一个项目来说,确定动作功能受限的程度还受该运动的文化背景影响。标准过高,大量的残疾人不能参加该项目的比赛,标准过低,不能显示出残障对运动功能受限的影响。因此,确定一个项目的最低残疾标准,同时还需要兼顾运动员、教练员、运动科学家和分级师等IPC重要组成人员的诉求[21]。
达到最低标准的残疾运动员,根据功能受限程度轻重划分不同级别。IPC分级关注的是残障所导致的运动功能受限,而非个体运动员的残障表现,所以,各个项目在设计和发展循证分级体系之前应先建立一套完整坚实的分类学结构。在这一结构中,科研人员能通过科学实验的方法进行分级体系的研究。
3.2 运动员因素对分级结果影响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在以IPC分级为目的的伤残测量过程中,目前仍有两个重要的挑战。1)鉴别被评估者是否有意掩盖运动能力。例如,在关节活动范围内运动员本可以完成某一动作[5],但运动员未完成相应的动作,这就给分级师在最后分级决策时造成障碍。在《IPC分级条例》中明确提出,此类表现同运动员使用兴奋剂一样是违反体育道德伦理的行为,将给予最严厉的处罚,触犯者会被处以退出本次比赛至终身禁赛等不同程度的处罚[10]。2)评估训练对伤残测量的影响。尽管训练对这些伤残的测量影响很小,但并不是完全没有。运动员由于训练对伤残分值的提高,使其被分在较轻伤残级别组进行比赛,从而处于不利位置[3]。例如,慢性废用会加重受累肌肉的力量衰减,但是通过抗阻训练能使这些力量增加。可以采用一些非运动特异性的伤残测量方式来防止上述现象的发生,如可以采用等速肌力装置来测量运动员肌力[2]。另外,仪器研发人员还可以设计一些能用于分级的可移动性的医疗设备,如可以设计一些便携的或移动的肌力测量设备用于肌力评估等。
循证分级体系的核心概念是残障和残障所导致的功能受限的客观测量。IPC力主建立循证分级体系,首先是需要发展客观的、可信赖的方法来测量功能受限。目前,残障的测量主要是非器械测量,很大程度上依靠临床诊断,尤其对于生物力学类的残障。为发展循证分级体系,研究人员会采用一些客观有效的仪器设备进行分级研究并进一步用于分级实践。
4.1 建立有效的残障测量标准
研究者可通过分析项目的运动特征设计出一些测量方法用于评估运动员完成这一运动项目的能力[3,18,20]。当合适的测量方法成熟时,研究者可以在运动员样本中进行残障和运动能力的测量,并对结果进行多元统计分析[18]。多元分析结果应当是得到一个回归方程,这个回归方程能反映运动员残障所致功能受限与肌力的关系。这个通过运动员样本建立的回归方程应该具有种族代表性并有一定的数量。一旦回归方程建立并验证有效,就能形成级别划分的理论基础,即每个运动相关的功能受限与残障分值存在相关关系,而且这个相关关系可以量化。届时分级师们使用标准化测量方法测量残障情况,将每一个残障测量值代入回归方程得到一个功能受限的分值。这些标准化的测量方法主要是一些动作测试实验,如Beckman和Tweedy以健全人为受试者观察立定跳远、4连跳、10 m快速跨步、原地跑和分腿跳与30 m冲刺成绩之间的相关度,结果发现,立定跳远、4连跳、10 m快速跨步与30 m冲刺有高度相关(负相关),而原地跑和分腿跳与30 m冲刺之间无相关。根据这项研究,可以用立定跳远、4连跳、10 m快速跨步对被评估者的短跑能力进行评估,得出诸如下肢肌张力增高或关节活动受限等功能障碍对运动能力的影响程度的一组分值[3]。值得注意的是,分腿跳是当前在分级过程中评估偏瘫的一项重要测试方法,根据此研究结果可以发现分腿跳只能用于诊断被评估者是否是偏瘫,而不能对其运动能力进行评估。所以,在进行测量方法研究时除了保留必要的诊断性测试方法外,更应该多设计一些与运动项目有高相关度的功能受限测试方法。
一些研究描述了残障对标准化动作的量化影响,这些个性化的方法和设备表现出很低的变化率[14,18]。而低的变化率也是最后形成级别划分的理论依据。例如,高速驱动轮椅从生物力学讲需要两个动作或技术,从静止状态开始的加速技术和维持高速运动技术。研究人员可以设计出一些动作用于评估轮椅启动过程中和维持轮椅高速运动时运动员所表现出的运动能力,再根据动作功能受限对完成这些技术动作的影响给予一组分值,最后对这些分值进行可操作的总和得到一个量化评估结果,为最后的级别认定提供支持[6]。现阶段,标准化动作的量化测量研究主要集中在跑、跳类及轮椅竞赛类,对以躯干功能为主的投掷类项目研究较少。研究者可根据躯干不同环节运动对投掷功能的影响建立实验模型,通过生物力学方法设计标准化测试来测量躯干功能对投掷能力的影响。
将来所要建立的循证分级体系,从辩证法的角度来看,是通过部分来观察整体,即通过对被评估者在小空间里(分级区域)完成分解动作的情况来预判在一个大空间里(赛场)完成连续动作的能力,前提条件是导致完成分解动作能力的差异性来自残障本身。在划分级别的操作过程中,设置的数个级别应涵盖所有功能受限范围。每个级别有一定功能受限跨度范围,而且,在每个级别内范围不能过大,反之会出现较重功能受限的运动员与较轻功能受限运动员同组比赛的现象,从而在比赛中产生了因分级导致的不公平[6]。
4.2 残奥运动分级未来的发展方向
总体来看,《13版分级规则》的推出已经完成IPC田径项目由医学分级向功能分级的转变,但考虑到田径项目的复杂性,各个级别特征的描述仍基本采用06版的方式,随着分级研究的进一步发展,级别的设置及各个级别特征的表述也将发生变化。
在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中,游泳项目的功能分级运行已经趋于成熟,运动生物力学家根据不同残障导致的功能受限对游泳运动员水中推进力的影响,对不同种类、不同程度的残障给予分值,最后将这些分值进行总和,根据最后得分将分值在一个区间内的运动员放在一个组别进行比赛[15]。但田径运动的复杂程度超过游泳,田径的成绩测量方式有时间和空间两种,而一般游泳竞赛只有时间一种。另外,田径运动员在陆地上运动过程中身体环节功能障碍对运动能力的影响远比水中复杂,而且,各个项目对不同运动环节的要求也比游泳中常用的4种泳姿复杂。以上几个难题的共同存在决定了残奥田径运动的量化循证分级研究还需要一段相当长的时间来完善。
所幸的是,近年来,运动生物力学的研究方法和手段得到了快速的发展,随着生物力学家对运动项目特征规律研究的逐渐深入,研究者可根据运动员所参加项目的不同设计出不同的功能受限测试量表,类似目前的游泳项目分级,通过对量表中不同项目分值进行计算和总和,最终给予运动员参加一个特定项目的级别和级别状态。许多残疾类别不同的运动员由于他们项目所需要的功能受限分值相同或接近,最后在一个级别进行比赛。同样,一些运动员参加IPC田径比赛时会根据所参赛项目不同有数个级别和级别状态。
田径是IPC成员运动项目中最基础的运动项目,单项设置最多,影响力最广泛。如果田径项目能成功建立循证分级体系,必定会影响和带动其他IPC成员运动项目设计和建立循证分级体系。另外,一些非残奥成员的运动项目为能加入IPC组织,也在积极建立循证分级体系,在2012年12月颁布的《残疾人羽毛球分级规则》中所列的残障类型与最低参赛标准都表现出根据《IPC分级条例》精神探索建立循证分级体系[4]。如果IPC成员运动项目都建立了循证分级体系,则标志着残奥运动分级由主观评估发展为客观测量。届时,分级这一残奥运动中最具特色过程将进入成熟和理性阶段,为残奥运动的公平和公正提供最重要的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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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ConceptEvolutionandDevelopmentofClassificationinParalympicSport—ACasefortheEvolutionofAthleticsClassificationConcept
WEN An
The purpose of classification in the Paralympic sport are to minimize the impact of impairments on the activity and ensure equitability in competitions.Classification concept and detailed rules have been improvi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paralympic movement,the rehabilitation medicine and sports science.Deep understanding of the classification concept and development is not only beneficial for sport management and coaches for the disables to select athletes and train,but also helpful for science scholars and experts for rehabilitation evaluation to make further research in this field.By comparing the classification rules between 2006 version and 2013 version for Paralympic sports athletics,it is found that the most important change in 2013 version is strengthening the effects of activity functional limitation by physical disabilities on athletic performance.This change results from the proposal in IPC Classification Code and International Standards,that every event should follow the evidence-based classification system and that sports science scholars also design a variety of test methods to test running and jumping ability.Although classification codes of 2013 version have formed the original evidence-based classification system,there is a big gap between it and the ideas put forward by IPC Classification Code and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so that it still provides great space in the further scientific researches for the experts in sport biomechanics,rehabilitation assessment and classification.
Paralympicsport;medicalclassification;functionalclassification;evidence-basedclassification
2013-07-05;
:2014-09-28
文安(1972-),男,陕西人,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运动人体科学、残疾人体育,Tel:(029)83208060,E-mail:892161095@qq.com。
西安工业大学 体育学院,陕西 西安 710032 Sports School of Xi’an Technological University,Xi’an 710032,China.
1002-9826(2014)06-0046-52
G8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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