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运会刘翔退赛保险理赔事件引发的思考

2014-12-06 06:48陈志凌
中国体育科技 2014年6期
关键词:竞技运动员体育

孙 娟,陈志凌

北京奥运会刘翔退赛保险理赔事件引发的思考

孙 娟,陈志凌

对北京奥运会刘翔退赛保险理赔事件进行了简要回顾,探讨了事件背后产生的社会影响,认为导致保险弃赔的原因是国内专业体育保险品种缺失以及保险结构失衡。在此基础上,系统分析了我国运动员保险基本结构及其制约因素,明晰了当前运动员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障碍。提出了优化运动员保险结构的路径与方式,以期最大限度降低运动员职业风险及其损失。

运动员;保险;保险结构;赔付标准;伤残保障

体育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体系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体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近年来,体育伤残事故不断发生,特别是1998年美国友好运动会上发生的“桑兰事件”,以及之后国内相继发生的曲乐恒车祸、董芳霄瘫痪、朱刚猝死等运动员的伤亡事故,和最近发生的“上官鹏飞事件”后,引起了国人的高度关注,体育保险问题成为体育界关注的热点[1]。北京奥运会刘翔受伤退赛亿元保单无法理赔事件发生后,再次把体育明星的伤残保障话题曝露在公众的聚光灯之下,引发了人们对运动员伤残保障的担忧以及对从事竞技体育运动的顾虑。因此,加快对运动员保险的研究,不断优化运动员保险结构,提升运动员保障的力度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对北京奥运会刘翔伤退保险理赔事件的回顾及其影响分析,试图解析众多类似事件背后的深层次内因,探索运动员保险结构升级的途径。

1 事件始末及其影响

2008年8月18日,北京奥运会男子110 m栏预赛中刘翔因腿伤退出比赛。这场“意外”事件不仅引起了坊间热议,更引发了学术界和体育界的广泛思考,其中一个焦点是刘翔1亿元的天价保单能否获得赔偿。2007年10月,中国平安、国家体育总局田径运动管理中心与中国田径队及刘翔三方分别签署了一份保额为人民币1亿元的人身意外险保单,保险期限从2007年11月1日—2008年10月31日,为时1年。但在8月20日中国平安对外发布消息称,国家体育总局田径运动管理中心已经表态,基于双方前期达成的保险合同及对相关条款的理解,国家体育总局田径运动管理中心及刘翔本人不打算对中国平安提出索赔[7]。尽管先前海外保险公司预测刘翔双腿保额总值高达1 350万美元,但是,国内保险业在特殊肢体部位功能损失险这一领域的产品目前基本空白。保险专家解释,根据保监会的相关规定,以上保单涵盖的风险范围在正常的人身意外险保障范围内。而刘翔的腿伤属于职业伤害,不属于意外伤害保单的保障范畴,即便要求索赔也很难实现。毫无疑问,这一意外“弃赔”结局让人匪夷所思,凸显出运动员伤残保障急需与国内体育保险品种缺失的尴尬处境。

篮球运动员姚明在2007年9月获得中国人寿赠送的500百万元保单,也仅仅是一份大众化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受伤时难以得到具有针对性的专业保险赔付。而在2012年伦敦奥运会上,刘翔跨栏摔倒受伤后保险公司只赔付了6 000元,这与其受伤后的高额医疗费用极不相称。反观国外,体育保险的发展相当成熟,运动员投入巨资购买商业保险,并由此获得高额保障的案例极为普遍。足球运动员罗纳尔多双腿保额价值2 600万美元;足球天才马拉多纳为其左腿投保额达3 000万美元;绿茵万人迷贝克汉姆右脚和双腿投保总额达1亿英镑;NBA现役球星勒布朗·詹姆斯每根手指保额就达1 000万美元。因此,从中外体育保险之间的巨大差距,可以折射出当前国内创新型专业险种设计的缺失,以及与其相配套技术支持和后台管理的薄弱。迫切需要体育及相关部门对运动员保险进行深层次的顶层设计与构建,不断地提升运动员保险结构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以及保险监督管理的力度,进而有效地保障运动员的权益。

2 运动员保险基本结构及其制约因素

2.1 国家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分析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为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提供保障的一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起源于19世纪末的欧洲工业社会,英国在1601年颁布世界上第一部《济贫法》,标志着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德国在1883年后相继出台了《疾病社会保险法》、《工伤事故保险法》和《伤残与养老保险法》,标志着世界上第一个最完整的保险体系的建立;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一词由此产生,它标志着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特别是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逐渐完善。从1996年国家劳动部颁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到1997年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失业保险条例》、《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后,基本涵盖了城镇企业职工的各类保障。从目前保障效果以及城镇职工享受的主要福利来看,影响最大的是社会保险和住房保障,俗称“五险一金”制度,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我国运动员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较晚,随着我国体育体制改革的深化,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以及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我国体育保险领域逐步与国际接轨。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给予了运动员享有城镇职工同等社会保险和住房保障的权益,即享受“五险一金”保障。但根据相关规定,运动员社会保障遵循梯度覆盖的原则,仅编制内的运动员才能享受该福利,试训或停训等编制外的其他运动员则不纳入其中。事实上,我国运动员在编人数比例较低。据统计,2010年全国在训运动员33 294人,正式在编的仅17 444人,而以试训、集训等名义在训的运动员达15 850人[8]。此外,“五险一金”制度又是以个人基本工资收入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进行缴纳。而我国运动员工资收入普遍不高,一般运动员的工资是2 000元左右,大多数只有1 000元左右,属中低收入者[4]。并且,运动员真正能够享受住房公积金福利的可能性低。对于在编运动员来说,尽管他们享受城镇职工的地位和待遇,但由于退役后就业或升学,人事流动性很大,仅有少数运动员退役后可能在原所属城市生活,多数运动员可能流向其他地区。由此可见,运动员享受国家“五险一金”保障的力度明显不足,一旦运动员发生重大伤残事故,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可能根本无法承担较大数额医疗及后续费用。

2.2 运动员专项保障制度分析

从新中国成立时体育百废待兴,到北京奥运会高居金牌榜首位,我国竞技体育在半个多世纪时间内,从基础差、底子薄到跃升至世界“第一集团”,实现了体育大国和竞技强国的战略目标。与此同时,国家对运动员的利益也开始逐渐重视起来。从1994年中华体育基金会成立,同时成立了体育基金筹集中心,到2000年5月更名为体育基金管理中心,由单纯的筹集工作扩展为筹集和管理,初步形成了以《优秀运动员在役奖学金、助学金》、《国家队老运动员教练员关怀基金》和《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基金》为基础的“三金一保”运动员专项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优秀运动员的切身利益,推动了我国竞技体育的持续发展。

但从当前保障体系运行来看,效果并不乐观。一方面,参评条件较高,保障范围狭小,无法辐射到广大基层运动员。“三金一保”政策均是以国家队在役运动员、教练员及部分省队优秀运动员为对象。然而,竞技体育金字塔训练模式又是以众多基层运动员来支撑着塔尖的极少数优秀运动员。这样,很容易把数以万计的基层运动员排除在保障体系之外。另一方面,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认定条件僵化,理赔给付标准偏低,无法满足运动员实际需求。2002年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试行办法》中,运动员只在训练、比赛过程中或在训练、比赛规定的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的意外事故才能被认定。但作为从事复杂竞技表演的运动员,其身体病症或症状多数情况下并不是即刻显现。并且,运动员做出精细动作后所受的身体伤害更具有隐蔽性和长期性,特别是由过度性运动导致的运动性后遗症则更为明显,也更为严重。此外,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赔付标准偏低。据了解,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分为十二等级,赔付金额从0.1~30万元不等。而从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官方网站公布的截至2011年4月末的数据显示,有近百位运动员已获得赔付,只有陕西一名田径运动员因为死亡获赔30万元,其余伤残运动员的赔偿金额都在1 000~10 000元之间不等,对运动员的帮助确实有限[5]。与国外运动员保险理赔动辄上千万相差甚远。1998年美国第四届友好运动会为意外受伤的我国运动员桑兰提供了一份千万元的保单;2004年,德国保险公司为其赛车高手迈克尔·舒马赫的手臂受伤赔付额达到1 500万美元[6]。

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并不是商业性保险,而是体育系统内部的一种伤残补偿手段,具有很强的福利补偿性质和行政分配色彩。一方面,伤残金额实行统一补助,按伤残鉴定的等级给付,并不区分地域、经济、个体差异等因素;另一方面,伤残补助并不是用于支付医疗费用,而是一种行政式的优抚补贴。即便如此,这种补偿福利也只限于极少数在役优秀运动员,多数运动员享受不到这一优待,生活将更加困难。

2.3 商业体育保险体系分析

考虑到社区人力资源不够,管理者和医生并不一定完全理解,因此,项目启动之初,宁波市卫计委也允许有条件的区县自行开办培训,但是按照项目设计来完成,要有标准化考核。2014年第一年,慈溪县就选择自行办班,其他九个区县都委托宁波一院完成。

商业保险是现代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一种经济活动,对降低各类社会风险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是保险市场金融服务的核心。商业体育保险对体育事业特别是竞技体育的良性发展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和保障功效。无论是从欧美发达国家竞技体育的长盛不衰,还是从邻国日本、韩国群众体育的崛起都印证了“保险盛,体育昌”。但我国商业体育保险发展历史短暂,步伐缓慢。1995年才正式提出,2004年中体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成立,才拉开专业体育保险发展的序幕。从商业性体育保险运营状况可以看出,目前主要存在两大问题,一是保险产品赞助性质偏重,商业运作不畅;二是保险产品单一,市场供需失衡。换句话说,当前我国商业性体育保险面临着纯商业意义上的保险产品缺失和纯商业性业务缺少的发展瓶颈。多数业务局限于赞助式的简单契约交换甚至是“赠送”,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运作;产品基本属于普通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是意外死亡险,缺乏针对性的险种,更没有涉及对人体某一部位的险种。当然,这种局面是由诸多因素引起的。但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保险市场不发达,体育保险市场培育不成熟;另外,运动项目之间差异性以及个体投保自觉意识不强也是一个方面。由于很多运动项目都有各自的特点及风险,开发保险产品技术要求较高,投资成本大,保险公司又缺少设计产品的复合型人才,通常一些产品仅针对运动参与者、赛事组织者和场(馆)经营者这几个方面来设立,缺乏综合考虑,保险公司的利益很难有效保障,所以不愿涉足该领域。

与此同时,受长期国家“包干制”的影响,导致运动员过分依赖政府;再加上运动员收入低、流动性大、淘汰率高等现实因素的制约,更容易降低运动员自主投保的积极性,很难实现保险产品正常运营的“大数法则”。保险公司为了确保利润只好提高费率,这样又无形加大了运动员和体育部门的经济负担,投保行为受阻。再加上普通人身意外险的排他性,特别是对高风险、对抗性激烈项目的回避,也容易导致体育保险险种单一,无法满足运动员的需求,同时,也不利于体育保险市场的培育与发展。

3 运动员保险结构升级方式及路径选择

3.1 规范保险管理,积极引入社会化监督机制,实现产品结构由单一向三维结构升级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保险业中并未开发出专门的体育保险产品,只有人身保险中存在关于人身意外保险的相关条款[2]。我国保险市场关于运动员保险主要是伤残保险,由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为国家队运动员所投的运动伤残保险、各足球俱乐部为球员所投保的场上意外伤害保险,而各种财产险、责任险、失业险、养老保险基本上是空白[9]。同时,我国运动员伤残保险体系尚不健全,保险产品结构比较单一,不能满足运动员对保险多样化的需求,这与竞技体育的高风险性相悖。更为严重的是,由于我国体育保险缺乏相应的数据积累,特别是缺少对特殊部位出险率的统计,使我国体育保险发展缓慢。由于相关数据的统计非常繁杂,管理难度大、专业性强。因此,需要引入社会机构,实行专门的管理和监督,从而进行科学的市场调研及风险统计,设计出专业的商业体育保险产品。

保险社会化监管主要包括社会保障管理、风险管理、关系管理和信用管理,其中,信用管理是核心,它是保险产品能否正常运行的关键和基础,也是理赔支付的依据。运动员比赛、训练的风险无处不在,且种类繁多、情况复杂,其赔付的界定必须建立在诚信、公正的基础上才能得以实现。鉴于此,通过引入社会监管模式,不断地强化信用管理,才能根据运动员的保险合同约定对伤残及后续生存进行合理、及时的补偿,进而提高事故处理的效率,减少当事人可能出现的各种纠纷及损失。更为重要的是,要通过社会的多渠道、多层次的监管,形成协会实体监督、社会团体监督、公民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一体化的监管模式,规范其保险管理。同时,把社会组织和机构吸引到运动员保险行业中,特别是把运动员保障纳入社会基本保障体系中,以社会保险体系的商业模式、监管手段以及操作程序来指导运动员保险的发展,建立一种互助保险、商业保险、社会保险紧密结合的三维立体式保险结构体系,更好地解决运动员的后顾之忧。

3.2 拓宽资金渠道,探索保险社会化管理新模式,实现投保主体由政府一家向多方参与升级

资金是保险运作的基础。无论是运动员的商业保险,还是社会保险、互助保险以及伤残保险,都需要充足的资金作为保障。我国运动员保险目前主要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保费几乎全部由政府财政拨款,行政分配与资源垄断的现象严重。由于政府部门对体育保险业进行严格控制,极易形成单一的资金筹集渠道。实际上,投保主体单一模式在实践中存在着诸多弊端和矛盾。一方面,政府组织机构庞大,日常消费巨大,势必加重国家经济负担和管理压力;另一方面,由于主体的单一性,行内竞争削弱,服务质量无法保障。一旦发生重大伤残事故,需要理赔高额费用时,则容易产生误赔、少赔甚至拒赔等恶性事件,运动员的基本权益无法保障。此外,政府大包大揽,对运动员保险实行包干制和行政支配制度,容易导致运动员对国家产生依赖,削弱了自主投保的积极性,不利于商业保险的推行。正如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接受《中国新闻周刊》记者采访时所说:“因为没有真实的需求,商业保险目前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运动员保险。”

尽管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的资金由国家财政支出,但资金缺口仍然很大,支付能力不足。还有一部分来自于运动员上缴的保费,但也十分有限,远不足以支付实际的赔偿费用。据测算,基金会为此每年要有几百万元的资金缺口[6]。为此,首先应设立运动员专项保险基金,主要包括国家财政拨款、各种企业和社会团体赞助与捐赠的资金以及体育组织举办的活动收入等。其次,积极鼓励和倡导个人募捐保险业。由于募集的资金有限且不稳定,可以考虑从体育事业经费中拨付一部分或拨出体育彩票中的部分资金作为运动员保险的启动资金。最后,可以从各级各类比赛门票、媒体转播、广告、俱乐部冠名的商业性收入中提取部分资金作为保险基金,筹集的资金可以通过贷款、存款、股票以及债券等获取利息收入,逐渐形成稳定的资金筹措机制。总之,要在拓宽资金渠道的同时,不断探索和完善社会化管理模式,积极打造社会化的商业运作模式和监管制度。政府对运动员保险进行宏观管理的同时,应充分信任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能力,给予社会保险机构充分的自主权利和政策扶持,让运动员商业保险回归市场和社会,形成政府主管、社会组织及个人积极参与的“三位一体”投保模式,从而由原来单一的互助式保险升级为单位保险、团体保险、个人保险的综合式保险结构,切实保障运动员的权益。

3.3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运动员自主投保意识,实现保险对象由“塔尖”向“塔基”运动员升级

长期以来受体制的影响,运动员容易对国家产生依赖,特别是享受体制内各种优待和福利的优秀运动员,其伤残风险和职业规划意识更弱,自主购买社会各类保险的意愿不强。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特别是体育职业化发展以及体育人才安置政策的调整,原有的行政分配及福利待遇政策被打破,伤残风险及职业危机不断上升。与此同时,现代竞技体育追求高对抗、高刺激、高强度,使运动伤残与职业风险明显增加。因此,加强运动员风险教育,提升其自主投保意识迫在眉捷。目前,我国运动员保障对象比较狭小,主要集中在“金字塔”的塔尖部分,即少数的优秀运动员身上。2002年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试行办法》就明确规定投保人应该是“优秀运动员”,主要指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所属正式在编、享受体育津贴奖金制并从事奥运会和全运会项目的运动员[5]。《奥运争光计划》也把国家队运动员作为国际赛事的主力军,列入国家投保的重点对象,而那些被淘汰的塔基底层的运动员却往往被忽视和遗忘,其伤残保险及各类福利可能很难实现。

众所周知,塔尖的辉煌成绩离不开数以万计塔基运动员的拼搏。换句话说,我国竞技体育取得的成绩是依靠众多基层运动员支撑的结果。另外,从风险发生概率考量,各层次运动员都存在风险。从某种层面上说,基层运动员出险率甚至要高于优秀运动员。对此,需要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与保险公司加强合作,借助保险机构的宣传手段和教化功能,多渠道向运动员、教练员宣传保险的重要性,如赞助体育赛事、资助运动队、赠送保险宣传手册等措施。同时,体育部门也应通过文化教育手段,提高运动员保险和维权意识,积极鼓励个人自行投保,在已有的险种上商谈“量身定制”新险种,形成“多投入、多受益”的现代保险理念。进而逐渐从主要保障国家优秀运动员扩大到广大高级、中级、初级以及各类体育后备人群,形成完整的三级保障网络,努力实现全体运动员“伤有所治、残有所靠、退有所养”,最终推动我国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

3.4 完善保险法规,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实现保险内容由项目同质性向险种多样性升级

法律是一系列的规则,体现人民的意志,具有极强的强制性和执行力。完善的法规体系是每个行业运行顺畅的法理基础。从目前我国运动员保险相关法规制度来看,主要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为基础,辅之以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各种办法、条例及规定组成,如《国家对运动员伤残保险事故程度分级标准定义细则》和《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试行办法》。当然,这些法规在我国体育保险发展的初期阶段确实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体育保险业的发展,以及现代商业保险理论的引入和国际保险机构对国内市场的冲击,体育保险市场多样化需求更高,而体育行业内的法规效力又明显不足。从而造成市场上很少有针对性的体育商业保险,即使偶有推出,基本也是人身意外保险的范畴,或者套用普通商业保险的险种内容,未考虑竞技体育的特殊性,使大多数保险产品雷同,保险内容同质性问题严重。一方面,由于竞技项目之间风险差异大,出险概率统计复杂等因素导致保险产品设计要求技术高、资金投入大,投资利润难以保障;另一方面,现行的法规体系不明确、不健全,没有在法理层面给予保险机构相应的权利和相关政策优惠,导致很多保险机构不愿涉足。

因此,需要加大法规制度建设,尽快完善体育保险法律条款。可以考虑借鉴国外法规及国际保险惯例,结合国情和体育发展现状,出台《国家体育保险法》、《国民健康保险法》、《伤残保险法》等法规,并出台相关配套机制,如监管机制、调控机制、紧急处理机制等。同时,也要建立地方政府的实施机制,使体育保险法规能有效地在地方各级政府实施和对接。也就是要在不断规范体育保险市场发展的同时,积极引导保险机构进行险种创新和服务质量的提升,设计出符合竞技体育特征和运动员实际需求的险种,实现运动员保险项目同质性向多样化升级的跨越。

3.5 深化体制改革,拓展运动员保险的广度与深度,实现保险周期由阶段性向全程性升级

在现行体育保险体系中,运动员商业化产品较少,且保障周期较短。尽管在大型体育赛事中,运动员拥有伤残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但都是临时性的短周期保险,并没有延续到日常训练和学习生活。以2008年北京奥运会体育赛事险为例,该保险仅在8月8~24日有效。这样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运动员保险的广度和深度,特别是对赛事完毕后没有相应保障的基层运动员,赛后的训练与生活将处于保险“真空”期,风险增加。赛场不是运动员的终点,而是运动员走向竞技角逐、展示个人魅力和弘扬体育精神的一个舞台,走下舞台后的训练、生活才是运动员的常态和全部,正所谓“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因此,如何有效地保障运动员赛场下的日常生活,特别是步入社会后的就业和生活更为重要。

为此,需要深化体育保险体制改革,加快完善相关制度的步伐,努力拓宽体育保险覆盖面;同时,不断地优化体育保险的结构和功能,延伸体育保险的适用周期,实现保险周期由短期阶段性向全程常态性升级。首先,要加大体育保险制度的研究,使其符合当前体育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要理顺与社会保险的关系,尽可能地与社会保险顺畅对接,扩大运动员保障的范围。其次,要改变一次性伤残保险赔付的办法,适当地延长保障期限,提高赔偿标准,还应该注重运动员二次伤害的保障机制。最后,加大研究常态化的体育保险产品,确保运动员日常的训练、参赛、学习生活处于常态化的保障中。

4 结语

现代竞技体育的高风险性是无法避免,这必然需要风险保障,体育保险的作用自不待言。当前,我国运动员保险面临一系列结构性问题与矛盾,需要竞技体育参与者不断提升风险意识的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快研究专业性的商业体育保险,并整合社会保险的资源和优势,优化运动员保险的内在结构,调整保险市场供需关系。更为重要的,是要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以及国际竞技体育职业化的大背景下,审视当前粗放式的竞技体育发展模式,进而逐渐转向集约型职业化的道路。同时,也需要加大对竞技体育从业者的职能教育与培训,切实提升其职业能力素养以及社会适应能力,使所有竞技运动员都有能力自我化解风险,或许这才是竞技体育风险化解最有效的途径,可能也是竞技体育长远发展的抉择。

[1]崔玉英.WTO对中国保险业的挑战.理论前沿,2001,(5):24-26.

[2]高寒,乔羽佳.关于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的思考.体育科技文献通报,2006,(9):24-27.

[3]蒋春梅.我国运动员保险的供求分析.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4]李冬梅,袁奇,王天宇.我国运动员保险结构优化研究.保险研究,2012,(5):70-76.

[5]刘岩,吴继君.中外运动员保险之比较及我国运动员保险的发展对策.贵州体育科技,2011,(3):27-30.

[6]孙娟,陈志凌.构建我国体育保险保障体系的探索.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09,35(12):33-37.

[7]新浪新闻.刘翔退赛亿元保单能否获赔?[EB/OL].http://news.sina.com.cn /o/2008-08-20/135914334997s.shtml.

[8]朱彦.中国运动员现状:近半数无编制,45%退役后失业.南京日报,2010-01-20.

[9]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试行办法[EB/OL].http://www.tyjjh.org.cn/articleshow.asp?articleid=62.2002.

ConsiderationonInsuranceClaimCausedbyLIUXiang’sWithdrawalinBeijingOlympicGames

SUN Juan,CHEN Zhi-ling

This paper makes a brief review on insurance claim caused by LIU Xiang's withdrawal in Beijng Olympic Games,and discusses the social impact of events behind. The result shows that the cause of insurance to refuse to compensate is domestic professional sports insurance breed missing,and the structural imbalance of insurance coverage. On this basis,this paper systematically analyzes the athlete insurance basic structure and the restriction factor,further clarifies the current main problems of the athlete insurance and its obstacles,and puts forward the optimization of the structure of the athlete insurance path and way,in order to minimize the athlete career risk and loss.

athlete;insurance;insurancestructure;compensationstandards;disabledsecurity

2014-07-22;

:2014-10-0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2CTY004);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哲学社会科学资助项目(1383SS09072)。

孙娟(1956-),女,吉林农安人,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体育人文社会学,E-mail:sunjuan125@hotmail.com;陈志凌(1984-),男,湖南新田人,讲师,在读博士研究生,研究生方向为体育人文社会学,E-mail:chenzhiling2011@163.com。

辽宁师范大学 体育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9 Liaoning Normal University,Dalian 116029,China.

1002-9826(2014)06-0093-05

G8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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