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卫忠
(江苏省南通大学体育科学学院 江苏南通 226007)
我国的体育大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必然会拉动体育产业链的发展,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在利益的驱使下,我国体育潜规则在纵、横两方面形成格局并呈现“网”状分布在各个体育事项中。从纵向来看,国家公共部门中各级部门上下形成联盟,互相支持、包庇,“唱双簧”的现象很常见。从横向来说,公共部门与体育用品商家、厂商、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形成横向联盟,贯穿于体育运动、体育用品的各个环节。由此可见,我国体育潜规则泛滥而且认可度高,管理难度大,并且,它的内容为公众所熟知,甚至影响着公众的思考和判断。虽然体育潜规则是不合法,甚至是违法的,但由于它具有支配力而得以在体育事项中被认可和使用。
体育潜规则的运行为腐败机制的滋生提供了契机,给我国体育事业造成的严重的负面影响,是我们必须遏制和禁止的行为。下面从宏观和微观两个维度探讨体育潜规则运行产生不良影响和腐败效应[2]。
从宏观方面来说,体育潜规则运行使整个社会对体育事业持否定、消极的态度,是我国国民的身体素质不高的直接原因,从而影响我国体育运动国民化的进程,国民素质达不到国际平均水平。同时,致使我国体育事业水平长期得不到提高,制约其向更完善的方向发展。而且,体育潜规则的形成还滋生一系列腐败行为,破坏了我国法律规制在公众中的公信力及权威,妨碍了公共部门严格执法,加大了和谐社会构建和治理的难度,严重损害我国体育事业的形象。
从微观方面来说,体育潜规则的运行让个体、公众对体育事业失去信心,对体育事业不热心,公民身体素质低;体育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不积极投身于体育赛事,不能起到引领的作用;体育用品厂家、商家不重视产品质量,反而将精力用于与各公共部门搞好关系。
体育潜规则形成滋生了一系列腐败行为,腐败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应该受到谴责和抵制。规避腐败行为,首先要了解腐败行为的幕后操纵者。
体育潜规则腐败行为的主体主要有四大类:一是直接参与体育事业的裁判员、运动员、教练员;二是服务于体育事业的科研、管理机构;三是团队式的公共组织、学校、体育协会、俱乐部等机构;四是灵活式的媒体、赞助商、观众等。腐败行为主体实行集体联合,无视我国体育事业的规章制度,行文法律,并且明知故犯,给我国体育事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腐败行为主体为了实现自身利益,制订各种实行腐败计划的方法。通过对体育潜规则与体育显规则的对比,进一步明确体育潜规则腐败行为的表现。体育潜规则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直接参与体育事业方面:裁判员按照某个机构或者个人的喜好吹“官哨”、黑哨,故意偏袒某一方、拉帮结派,接受其他个人、组织的贿赂,与博彩业合作等;运动员接受贿赂,故意输掉比赛,给劣质、不合格的产品担任形象代言人;教练员接受生产商贿赂,让运动员参与生产商代言活动等。
服务性机构方面:科研机构研制功能重叠的产品,或者在科研产品中加入不必要的原料以提高售价;管理机构管理不够公正公平,管理水平不高,易接受贿赂且容易攻击某个个体,管理方式不科学。
团队式组织方面:公共组织部门冗多,部分部门设置不必要的职位为其亲属、朋友谋职;学校在选拔运动员的过程不够公开公正,很多教职工子女存在走“捷径”行为;俱乐部为了自身利益,存在贿赂运动员、教练员的行为。
灵活式受众方面:部分媒体因自身情感或者接受贿赂而进行不客观,不公正的新闻报道。
体育潜规则形成及腐败行为的运行,既体现了我国部分国民的素质不高,也反映了我国现存体育法律规制的不完善。一部完整的体育法律规制对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非常重要。现有法律规制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我国,立法者的选拔并不科学,很多立法者只是由于在其他方面对国家有贡献,社会地位较高,就能当选为立法者,他们并不能理解法律是什么,法律对一个国家意义。制订法律的机构中并不是每个人都能懂法、守法、拥护依法治国。
我国现存制度机构中,给予行政部门至高的权力,却缺乏合理有效的制约机制。并且,由于我国的司法系统并没有独立的行使权,在多种权力上都受到行政部门的管制[5]。所以,我国现存司法体制没有能力真正做到完全维护公平和正义的秩序。法律体系对司法机构缺少具体、有效率、明确的法制法规,司法权不但是不独立不统一的,还是不完整的。
即便我国的体育法律规制是相对不完整、不健全的,但执法部门如果能恪守规制,我国的行政执法也不会出现如此严峻的局势。正是由于在执法过程中,行政部门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常常“有法不依”,按照自己的想法管理社会,对公众利益置之不理,无视法律规制和人文道德,使得我国“以法治国”理念的推行进程缓慢。
为使我国的体育事业走上一个新的台阶,有效规避我国体育潜规则形成及腐败行为的滋生,整理制订新的《体育法》是必然的发展趋势。下面就完善法律规制提出具体的措施。
倡导我国国民积极参加体育运动,但并不代表体育运动随意进行,不需要负任何法律责任。但在我国现行《体育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进行体育行为的法律责任[6],给体育潜规则形成及腐败行为带来了便利。明确进行体育行为的法律责任,让公众更加了解体育,才能更好发展体育事业。
体育部门管理机制不合理,直接影响到体育事业的发展,形成体育潜规则及腐败现象。修订体育部门管理机制,对管理机制进行事权、财权、行政权的分割整合[7],确保管理机制的科学性。从而在根本上杜绝腐败行为的滋生,并使管理机制的执法更有效。
制订科学合理的奖惩法规对体育事业的发展是非常有必要的,从法律的形式确定奖惩制度不仅体现了我国对体育事业的重视,也能提高公民对体育运动的积极性。奖惩法规需要细化到每一个体育运动,务必让体育运动的所有参与者了解自身行为的价值以及存在的危害,例如:运动员在自身身体情况不允许的情况下进行体育比赛,则会将此次比赛对身体的损害程度作为惩罚力度的依据。
执法部门的执法质量决定体育事业的各项决策的意义。成立公正的执法部门,依法执法。执法部门的公正执法,首先,需要执法人员具备较高的个人素养,有分辨是否公正的能力;其次,应为执法部门提供较大的执法平台,赋予执法部门更高的权力;最后,公众有义务配合执法部门执法。
选举具备监督管理能力的公众,建立严格的监督机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共执法部门的各项行为,发现不合理行为可以提出质疑、反对意见,并有权纠正不合理的行为。监督机构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力,切实行驶监督权。
[1]陈红艳.“明规则”虚化与“潜规则”盛行——探析腐败犯罪的一项重要原因[J].理论月刊,2011(12):125-129.
[2]王良玉.论竞技体育腐败概念的科学界定[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3(5):7-10,16.
[3]张清,陈夏梦.论潜规则的法律治理[J].东方法学,2012(5):62-70.
[4]马洪亮,苗娟,司虎克.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我国体育法治的完善[J].体育科技,2010(4):38-41.
[5]何友平.对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思考[J].职业,2012(35):144-145.
[6]董云丽,郭越.中国体育法中的法律责任[J].社会科学战线,2012(5):277-278.
[7]贾文彤,孙焕江,程君杰.我国体育法规清理问题研究[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1(2):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