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修改与运动员人权的保障

2014-12-05 19:48刘雪芹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禁赛欧洲人兴奋剂

刘雪芹

●研究报道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修改与运动员人权的保障

刘雪芹

国际体育运动中对兴奋剂违禁运动员的查处与其基本人权的保障是密切相关的,尤其是查处兴奋剂违规事件的主要依据《世界反兴奋剂条例》(WADC)一直强调保障运动员基本权益的精神。以往WADC多次强调尊重人权,新修订的2015年版也强调尊重人权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包括比例原则的精神。但在保护疑似服用兴奋剂运动员的人权方面,首先必须明确的是,WADC具有公法和私法混合的性质,也具有习惯国际法的性质,各国政府及其国内的各种实体和个人,尤其是运动员和其他体育参加者都有遵守WADC规则的义务。尽管如此,除非有例外情况,人权法原则上不能适用于体育运动和反兴奋剂制裁。修改后的WADC多次强调尊重人权和比例原则,并在兴奋剂违规认定时的严格责任、处罚过程中的公平听证程序以及兴奋剂处罚机制等方面强化了对运动员人权和基本权益的保护。另外,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在其兴奋剂争议裁决中也多次强调尊重人权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并多次引用国际人权公约的基本原则以保护运动员。鉴于国际体育运动中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最高管理机构性质以及在其制定的WADC中规定CAS享有最高的管辖权,因此CAS是兴奋剂管理中的最高裁决机构,在保护兴奋剂违规运动员的基本人权方面,国际体育界还需要CAS的解释和密切合作。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人权;比例原则

2013年11月15日,经过2年多的协商并且四易其稿,在南非召开的第4届世界反兴奋剂大会上,通过了2015年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WADC)。新条例对2009年版WADC做了200多处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包括更加严格的惩罚(初次服用兴奋剂禁赛4年)、灵活性惩罚(证明非故意服用兴奋剂可减为2年禁赛)、运动员辅助人员的责任、治疗用药豁免的相互承认以及遵守人权和比例原则等。尤其是在遵守人权和比例原则方面,应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利益攸关方的要求,在WADC的每一次草案中,WADA都在寻求WADC与人权法的兼容性。2015版WADC对某些条款的修改明确包含了尊重人权和比例原则。另外,有关法律意见阐述了修改后的WADA规则与人权和国际法原则的一致性[1]。鉴于2015年版WADC将于2015年1月1日生效,因此有必要了解其修改的大致内容与人权和比例原则的兼容问题。另外,通常意义上的反兴奋剂本身也是一种保障运动员人权的问题,因为其在尊重所有运动员公开、公平、平等参与比赛权利的同时,也保障其免受不公平竞争和依靠兴奋剂操纵赛事的风险。尽管如此,考虑到运动员是反兴奋剂处罚的最重要责任主体,也是人权和基本权益受到影响最严重的当事人,本文主要从运动员人权的角度,尤其是兴奋剂使用人或使用嫌疑人人权保障的角度分析《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修改问题。

1 两个需要先行解决的问题:WADC的性质和人权公约在仲裁中的适用

探讨WADC条文修订过程中的建议与尊重人权的关系,首先是世界反兴奋剂组织(WADA)和WADC的法律性质,其次是人权公约在体育仲裁中的适用问题。

1.1 WADC的性质

WADC最初是由WADA起草通过,适用于所有奥林匹克体育运动项目。由于其制定者WADA所具有的特殊国际法性质,导致对WADC的性质也有一些争论,并且会进一步影响其适用过程中与人权的关系。

WADA表面上是一个根据瑞士法律成立、总部设在加拿大蒙特利尔的一个民间非政府组织,但是其反对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斗争得到了各国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尤其是国际奥委会以及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支持,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官方色彩。如WADA基金理事会中38名成员平均分配给政府代表和奥林匹克运动代表,同样执行理事会的12名成员也是由政府代表和奥林匹克代表平分的。而且,WADA的运转经费在2002年后也有一半来自各国政府,尽管其刚成立前2年的经费是由奥林匹克运动部门支付的。另外,尽管WADA表面上是民间性质,但其行使的大多数是国际管理性质的公共职能,如在各种形式的体育运动中通过国际合作反对使用兴奋剂,强化保护运动员的健康,鼓励和支持各国政府部门和民间部门共同合作反对使用兴奋剂的行为,以及进行反兴奋剂的教育和预防等。尤其是,WADA还从事一些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其制定的规则也具有国际“软法”的性质。

WADC的签字者包括国际奥委会、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际残疾人奥委会、各国家奥委会、各国家残奥会、大型体育赛事组织者、各国反兴奋剂机构和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目前这个数目是665个[2]。各国政府不需要签署WADC,也不受WADC这样非政府文件的约束,但是根据WADC第22条规定,需要签署2003年《在体育运动中反对兴奋剂的哥本哈根宣言》,以及通过签署、批准、接受和赞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公约》(简称《反兴奋剂公约》)而承诺尊重WADC的规定。因此,尽管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承认WADC地位的途径是不同的,但是世界反兴奋剂斗争需要各国政府部门和体育运动组织的合作是毋容置疑的。尽管WADC表面上是一个非政府组织制定的私法性质的文件,但因为WADA在WADC的起草过程和决策过程中所起到的公共管理机构的作用,因此可以认为WADC实际上具有公法和私法混合的性质[3]。而从习惯国际法形成的角度来看,尽管WADC不直接对各国政府产生约束力,但是各国政府通过签署《哥本哈根宣言》和《反兴奋剂公约》而遵守WADC的规定。因此,其实际上也对各国政府产生一定程度的约束力,故WADC也具有习惯国际法的性质,各国政府及其国内的各种实体和个人都有遵守WADC规则的义务,包括体育管理机构、体育仲裁机构以及运动员等在内的“体育人”,更有遵守和执行WADC规则的义务。

1.2 人权公约在体育仲裁中的适用

兴奋剂的使用危害人类健康,而且与体育运动精神不一致。尤其是,体育运动中最经常出现的严重侵犯人权的案件,很多都与兴奋剂有关。另外,政府越来越多地对反兴奋剂问题进行规制,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反兴奋剂规则适用的严肃性和严重性,可能会与对运动员享有的基本人权相“冲突”。问题是,人权适用于体育运动,尤其是体育仲裁的法理根据何在?

根据传统的概念,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作为人而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或者说是指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平等、自由等物质和精神方面的权利。人权含义、概念和内容事实上是在不断发展、充实和完善的[4]。有很多人权方面的国际文件,从严肃的不具有约束力的宣言到有严格的监督和执行机制的专门国际人权公约,如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53年《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简称《欧洲人权公约》)等。

根据通行的当代司法实践,人权尤其是刑事问题中的专门程序保障,不能适用于民间体育组织的兴奋剂争端。但是,当前各国法院对待体育问题的态度可能会影响到人权在体育运动中的实施问题。体育管理机构在其与运动员之间的关系方面拥有垄断性的“准公共机构”的地位,体育管理机构不应当再忽略在其活动中的基本权利问题,至少在其尽量避免政府干涉时尤为如此[5]。毕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反兴奋剂公约》自身指出,公约的通过“专门参考了有关人权的现有国际文件”(序言)。问题是,如果适用人权法,那么在兴奋剂问题上就会出现很大范围的人权保障问题,如2015年WADC第10.2.1条规定,故意服用兴奋剂应当被禁赛4年的处罚,可能威胁到运动员的人权,包括人身自由权和劳动权。因此,只能说有关反兴奋剂规则的制定尊重或参考了基本的人权和国际法原则,而不能规定直接适用人权性质的文件,毕竟运动员和体育组织还不是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不能成为国际人权法和国际法的主体,故不能直接适用国际人权法文件。

以《欧洲人权公约》为例,《欧洲人权公约》文本并没有提到仲裁,而且有关该公约制定的历史资料也没有谈到仲裁问题。即使受理CAS裁决上诉的瑞士联邦法院在1986年也指出《欧洲人权公约》第6(1)条不适用于仲裁,但1991年又声称《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不仅与国家法院有关,而且也与民间仲裁机构相关联[6]。不过,尽管其只对其签署国直接适用,但是根据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法,当某民间团体实施的某项任务是由政府委派的时候,国家可能会被裁定要对其境内的民间实体侵犯人权的行为承担责任。这和国家行为理论是类似的[7],即如果体育组织受国家委派代行某些行为时,其就要对侵犯运动员和其他人人权的行为承担责任。

2 2015年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强化对人权的尊重

修改WADC的前提是要确保WADC的主要变化和世界公认的人权和比例原则相一致。为了更加符合遵守人权原则的精神,WADC自身也多次修改了尊重人权和比例原则的相关条款。如2015年WADC草案第1稿关于其“目的、适用范围和结构”的内容规定,“应当以一种尊重比例和人权原则的方式适用条例”,经过3次修改后,最终的草案第4稿规定,“条例的起草要考虑到比例和人权原则”。另外,随后的“导论”部分指出,“目的在以一种尊重比例原则和人权的基础上适用条例”。在2015年版WADC中,与人权有关的论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即WADC定义中的严格责任和基本程序权利保障问题、举行听证会要求公平裁判的权利和做出处罚裁定时遵守比例原则。

2.1 严格责任和基本的程序权利

根据WADC第2.1.1条规定:每个运动员都有确保没有任何禁用物质进入其体内的个人责任,运动员应对其体内采集的样本中发现的任何禁用物质或其代谢物或标记物负责,因此没有必要为证实运动员的违规行为而阐明运动员的企图、过错、疏忽或故意使用。该条评论指出,该条规定的兴奋剂违规行为不需要考虑运动员是否有过错,只有在根据第10条决定兴奋剂违规的处罚后果时才考虑运动员的过错问题。该条在CAS仲裁实践中称为严格责任,并得到一贯支持[8]。

严格责任原则作为一种民间纪律性处罚机制中的原则,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尽管如此,对于运动员,尤其是职业运动员和精英运动员来说,其多是在非自愿的基础上参加体育运动的。如果其同意反兴奋剂规则尤其是其中的兴奋剂争议仲裁规则,可能就有被剥夺生计的风险,因此其同意在很大程度上是非自愿的,而是强制性的,这种制度违反了仲裁制度中普遍存在的基础,即当事人的合意。类似,因兴奋剂违禁所带来的有关处罚和公共名誉影响也可能会对其生计带来影响,故不能强制执行剥夺运动员程序上的权利的制度。因此,现有的严格责任制度从法律上讲是不稳定的,易于受到以人权为根据的指控,CAS受理的很多涉及兴奋剂严格责任的案件中,当事人都从人权的角度为自己辩护,主要是剥夺了自己的劳动权等。另外,运动员应当充分了解有关其违规和承担责任的所有必要的信息和为自己辩护的权利。无论如何,在如此众多的正当程序案例中,严格责任的判例似乎起到了一点“误导”的作用,即运动员不应当把兴奋剂中的严格责任作为违反正当程序从而请求减免自己责任的主要借口。

和一般人一样,运动员也享有国际人权文件规定的正当程序的权利,即有关组织在行使剥夺他人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力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且给予当事人参与听证的权利。根据国际人权公约,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而给予处罚的严格责任制度似乎剥夺了运动员享有的正当程序的基本权利。因此,从运动员的角度来讲,如果其是某国际人权公约的缔约国,如《欧洲人权公约》,该公约缔约国的运动员就应当受到公约第6条规定的正当程序权利的保护,包括有权参与“由一个根据法律组成的独立和公正的裁判机构在合理时间内组织的公平和公开的听证会的权利”。应当认为,第6条规定的要件是全部的,WADC随意选取适用于兴奋剂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做法是不可接受的。

延伸来说,因为《欧洲人权公约》第6.1条主要是规定民事处罚程序的,兴奋剂处罚在性质上是否属于该条的调整对象呢?毫无疑问,对于运动员来说,反兴奋剂规定和相关的处罚规则把兴奋剂违禁视同于“刑事性质”,主要原因是对运动员禁赛期间的处罚和刑事处罚中的监禁是类似的。尽管如此,兴奋剂处罚还是更多地被认为具有民事性质。欧洲人权法院前任院长JEAN-PAUL COSTA指出,不用太多困难就可以得出适用反兴奋剂规则的体育处罚的性质是民事的结论,因此属于《欧洲人权公约》第6.1条管辖权的范围。但是作为例外,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处罚因为其具有的独特性也可能会脱离“民事”性质。尽管在某些国家兴奋剂违禁可能是刑事指控的基础,但反兴奋剂处罚也不能被认为具有刑事性质。首先,其是免于刑事指控的;其次,其严重性是不可反驳的;再次,其适用范围是特定的人群(运动员、医生、教练等),而刑事指控的对象是一般大众;最后,受理兴奋剂争端的唯一机构是CAS,其管辖对象是民事争议而不是刑事争议。因此,基于WADC的反兴奋剂处罚不是刑事性质的[1]。故原则上讲,反兴奋剂规则应当符合《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的基本原则。而且,兴奋剂纪律处罚机构实施的罚金应当是实质性的、惩罚性的和威慑性的,而不是赔偿性的[9]。因此,尽管兴奋剂处罚的性质有诸多争论,但其争议处罚过程和相关程序可以参照《欧洲人权公约》的相关规定,毕竟后者规定的基本上是国际人权法的一般内容。

2.2 公平听证权

2015版WADC第8.1条强调反兴奋剂程序中的听证问题。该条规定:“每一个对结果管理负有责任的反兴奋剂组织至少要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为任何被指控兴奋剂违规的当事人提供由一个公平公正的听证委员会参加的听证会。一个及时合理的裁决特别要包括禁赛期间的原因解释,并要根据第14.3条规定进行公开披露”。与2009年WADC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公平听证会相比,2015年WADC规定了更广的内容,要求反兴奋剂组织要及时向兴奋剂违禁人员提供公平的听证会。尽管大家都可能意识到这一点,但是不明确的是,世界上的反兴奋剂组织对于“公平听证”的含义所包含的确切内容是否有相同的理解。

该条评论指出,“该条要求在结果处理的某些阶段,应当向运动员或其他人提供举办一场及时、公平和公正的听证会的机会。这些原则也可以在《欧洲人权公约》第6.1条以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中找到。该条目的并不是想取代各国反兴奋剂组织自己的听证规则,而是要确保每一反兴奋剂组织都能提供一个与这些原则相一致的听证会程序”。该条评论指出,仅仅提到公平听证概念的理解是《欧洲人权公约》的体现。因此,该评论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其象征性地尊重了人权。

公平听证是正当程序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尽管组成公平听证的要素是不同的,但几乎都包括在合理期限内上诉的权利、裁决机构以及裁判人员的独立和公正性、当事人机会平等、相关程序的透明和公开性、在合理期间内做出裁决和裁决得到及时和有效执行等。实际上,这方面WADC第8.1条与国际法尤其是《欧洲人权公约》第6.1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因此,尽管2015年WADC第8.1条规定和现行的2009年版本的相比不太详细,但其仍然包括《欧洲人权公约》第6.1条中的所有保障。

在2015年版WADC的起草过程中,该条及其评论经历了很多次修改。较早版本的评论指出,该条包括了确保与《欧洲人权公约》第6.1条规定的以及相关国际法基本原则承认的公平听证会有关的基本原则。但其语言似乎把反兴奋剂背景下的公平听证会与《欧洲人权公约》第6.1条规定直接联系在一起。后来经过修改,最终定稿的评论仅仅提到“这些原则也可以在第6.1条以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中找到”。和最初版本不同,评论语言没有直接提到《欧洲人权公约》第6.1条以及国际法原则,与明确把“公平听证会”的概念与《欧洲人权公约》第6.1条和国际法原则直接联系在一起的较早版本是不同的。

2.3 兴奋剂违禁处罚机制与比例原则

第10.10条要求有关经济处罚后果必须是成比例的(proportional)。该条规定,“经济处罚的实施必须遵守比例原则。不能把赔偿损失或经济处罚作为一种减少本来根据条例应当适用的禁赛或其他处罚措施的根据”。关于兴奋剂违禁处罚的比例原则,CAS在其裁决中已经多次承认反兴奋剂处罚必须尊重该原则。然而问题是,该原则是否与国际人权原则相一致呢?一些国家的国内法院以及国际性裁决机构已经明确裁定不成比例的处罚尤其是涉及处罚期限的问题是不合法的。法国宪法理事会、欧盟法院以及美国最高法院都有判决支持比例原则,德国法也承认该原则,还有2009年12月1日生效的《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49.3条也明确承认处罚中的比例原则。因此可以认为,处罚中的比例原则或禁止过分严厉处罚原则已经成为国际公认的法律原则[1]。

WADC第10.2.1条规定,如果运动员或其他人能够证明非故意服用了反兴奋剂规则没有涉及到的特定物质,或者反兴奋剂组织能够证明故意服用兴奋剂规则规定的禁用物质,那么兴奋剂违规的禁赛处罚期限是4年,否则就是2年。该条的其他内容分别规定了针对不同情况加重或减轻禁赛处罚的规定。而2009年WADC第10.4条规定,第1次违规的最重处罚是2年。因此,新的WADC加重了对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禁赛处罚期限。一般认为,4年的禁赛期间对于不同项目运动员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同的,甚至在某些体育运动项目中等同于对运动员的终生禁赛。因此,修改WADC规则以规定更加严格的惩罚制度的每一步尝试都会增加对比例原则、公平和运动员基本权利的担忧,其主要就是比例问题,还有就是新的惩罚机制是否允许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而又有适当程度的灵活性。无论如何,大多数意见还是认为比例原则是关键性的,至少在某种程度上暗示4年的禁赛处罚是与比例原则相称的。2015年版WADC规定的首次违禁处罚4年的问题,是合理的而不是过分的,因此是和国际法原则以及人权相一致的[1]。另外,新条例增加了允许运动员在禁赛期间最后2个月或最后1/4时间(以较短者为准)恢复训练的第10.12.2条规定,充分考虑运动员以后继续从事体育运动的可能性,因此WADC这种人性化的处罚机制与公认的国际法和人权机制是一致的。

另外,处罚机制的比例性将取决于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如果该处罚机制能从“非故意作弊者”中区分出“真正作弊者”,并且能够足以灵活到说明具体案件的案情,首次违禁就给予4年的禁赛处罚可能不会产生真正的比例问题。然而,如果证据的困难或者相关条款的限制性解释导致很多“无意作弊者”受到了结束职业生涯的禁赛处罚,或者4年禁赛处罚的适用实际上是自动生效的,那么就有可能会产生比例问题。换句话说,在确保该新制度遵守人权和其他国际法原则方面,CAS将会起到一个关键性的作用[9]。

另外一个与比例原则相关的是时效问题。根据2015年WADC第17条规定,自被指控兴奋剂违规的时间发生之日起10年内没有向有关运动员或其他人发出有关兴奋剂违规指控通知的,不得启动兴奋剂违规调查程序。而2009年WADC第17条规定,对于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违反本条例中的反兴奋剂规则行为的处理,时效自被指控违规的实际发生之日起为期8年,逾期不予追究。这就意味着,兴奋剂违规的追诉时效已经由8年改为10年,如2013年发生的阿姆斯特朗兴奋剂案那样,对十几年前发生的兴奋剂违规事件就不能再进行调查[10]。应当承认,时效以及相关保留期限的规定尊重了比例原则。然而,由于WADA没有规定延长时效的合法理由,适用比例原则的证据也无法核实。另外,时效也与各国国内法中与人权有关的刑事犯罪规定的有限时效期间相一致。实际上,反兴奋剂规则多半是一种民间(合同性或至少合意性的)文件,因此值得评估的问题将会是这些规则能否偏离各国国内法规定的有关私法义务的时效规则[9]。

2.4 公开披露相关信息

除了上述几个比较显著的涉及人权的问题外,还有1个与人权有关的公开披露相关信息的条款。根据第14.3.2—14.3.4条规定,被反兴奋剂组织认定为兴奋剂违规的运动员或其他人的身份,只有在根据相关条款规定将有关通知交给运动员或其他人以及相关的反兴奋剂组织后,负责结果管理的反兴奋剂组织才能公开相关运动员或其他人的身份;在最终上诉裁决机构做出裁决或当事人已经放弃有关上诉或听证会后的20天内,反兴奋剂组织才能公开有关兴奋剂违规的情况,包括所属运动项目、违规的规则、违禁运动员或其他人名单、有关禁用物质后果等。第14.3.3条规定,无论如何,在听证会或上诉后,如果运动员或其他人没有违反兴奋剂规则,只有在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反兴奋剂机构才能公开有关情况。而2009版WADC规定,在举行听证会后就要披露有关兴奋剂违禁事件。基于对人权的尊重,2015年版WADC指出,只有在最后上诉裁决做出后才能披露有关案件,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公平原则。

3 结语

《奥林匹克宪章》基本原则之四规定,“从事体育运动是一项人权”。尽管作为一项单独的人权还没有得到国际法的承认,但从广义的角度来讲,体育权已经被认为是文化权的一部分,而后者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11]。因此,每个人都有在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基础上从事体育运动的权利,服用兴奋剂与该精神是相违背的,因此应当禁止。遵守WADC规则已经成为所有参加奥林匹克运动项目运动员必须的义务。而且,2015年版WADC从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2方面强调了对人权的保障,使得反兴奋剂各项措施受到权利的制约,有序开展、依法行事,有利于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12]。尽管要求WADC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尊重人权的建议带有强制性,但以基本人权保障为由而拒绝反兴奋剂措施的主张则非常不合理,毕竟奥林匹克运动的宗旨是公平竞争,而不是依靠兴奋剂。

2015年WADC第22.4条规定,每个国家政府都应当尊重作为解决兴奋剂争议首选方式的仲裁,但要受到人权和基本权利以及应当适用的国内法的约束。根据WADC规定,CAS是解决兴奋剂争议的最终仲裁机构,无论有关争议是否具有国际性质,当事人或WADA都可以上诉至CAS进行仲裁。CAS在其裁决中也经常提到WADC与人权和一般法律原则兼容性的问题[11]。CAS在仲裁兴奋剂案件时遇到的难处是如何调解当代体育运动竞赛中2种相互冲突的价值之间的权益,即阻止兴奋剂是否能够削弱对运动员基本人权的保护,以及保护运动员的基本人权是否能阻碍对兴奋剂的抑制[13]。尽管很多运动员都以人权为由提出抗辩,但绝大多数裁决都承认WADC规则与人权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精神还是一致的。

一个未尽的话题是,CAS做出的兴奋剂争议仲裁裁决能否最终上诉至欧洲人权法院?需要确定的是CAS与欧洲人权法院的联系,CAS所在地位于瑞士洛桑,根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76和190条规定,瑞士联邦法院对其裁决的异议享有上诉管辖权。另外,欧洲人权法院对不符瑞士联邦法院裁决异议的上诉享有管辖权。在管辖权方面,瑞士联邦法院的判决对瑞士有约束力,而瑞士是欧洲人权法院的缔约国;在程序方面,瑞士联邦法院裁决是《欧洲人权公约》第35条意义上的已经用尽所有国内法律救济的最终的国内裁决[1]。因此,至少对于《欧洲人权公约》缔约国的运动员来说,有关兴奋剂争议裁决上诉至CAS,再上诉至瑞士联邦法院后,当事人仍然有异议的,就可以根据《欧洲人权公约》规定上诉至欧洲人权法院。尤其是,欧洲人权法院已经做出了2例涉及兴奋剂违禁运动员的裁决,分别涉及俄罗斯籍滑雪运动员和一匹赛马,还有一例涉及德国滑雪运动员PECHSTEIN的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尽管该运动员就体育仲裁的强制性问题向德国慕尼黑法院提起的诉讼已经得到了于己有利的判决,但法院拒绝了运动员提出的赔偿请求[14]。

无论如何,WADC规则的修改将会对CAS的兴奋剂争议裁决过程产生直接影响[15],而在WADC规则的解释和与其他规则(尤其是人权和比例原则)的协调方面,CAS仍然将发挥关键性的作用。

[1] JEAN-PAUL COSTA.Legal opinion regarding the draft 3.0 revision of the World Anti-doping Code[EB/OL].www.wada-ama.org/Documents/.../WADC-Legal-Opinion-on-Draft-2015-Code-3.0-EN.pdf,2014-07-18.

[2] MATTHEW D.WADA code strong and dynamic and protecting clean athletes(June 22,2014)[EB/OL].http://www.smh.com.au/sport/wada-code-strong-and-dynamic-and-protecletes-ting-clean-ath20140622-zsi18.html,2014-07-05.

[3] LORENZO C.Global Hybrid Public-Private Bodies:The World Anti-Doping Agency(WADA)[J].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Law Review,2009(6):421-437.

[4] 邵津.国际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5] GABRIELLE KAUFMANN-KOHLER,ANTONIO RIGOZZI.Legal Opinion on the Conformity of Article 10.6 of the 2007 Draftworld Anti-Doping Code with the Fundamental Rights of Athletes(13 November 2007)[EB/OL].http://www.wada-ama.org/Documents/World_Anti-Doping_Program/WADP-Legal_Library/Advisory_and_Legal_Opinions/Legal_Opinion_Conformity_10_6_complete_document.pdf,2014-05-18.

[6] ULRICH H.Role and application of article 6 of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in CAS procedures[J].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Law Review,2012(3):43-60.

[7] JOHAN L.Does Legislating Against Doping in Sports Make Sense?Comparing Sweden and the United States Suggest Not[J].Virginia Sports& Entertainment Law Journal,2013,13(1):21-37.

[8] 韩勇.兴奋剂处罚的严格责任原则[J].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06(5):17-21.

[9] ANTONIO R,MARJOLAINE V,EMILY W.Does the World Anti-Doping Code Revision Live up to its Promises?A Preliminary Survey of the Main Changes in the Final Draft of the 2015 WADA Code.[EB/OL]. http://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2411990,2014-07-25.

[10] 刘雪芹.阿姆斯特朗兴奋剂案的法律问题[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3,47(4):41-45.

[11] 黄世席.比例原则在兴奋剂违禁处罚中的适用[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3,28(2):162-166.

[12] 宋彬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最新修改和完善[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4,48(3):27-33.

[13] JERNEJ LETNAR CERNIC.Fair Trial Guarantees before 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J].Hum.Rights&International Legal Discourse,2012,6(2):259-283.

[14] Court rejects compensation bid from Pechstein(February 26,2014)[EB/OL].http://news.yahoo.com/court-rejects-compensation-bid-pechstein-142041678.html,2014-06-20.

[15] JONES K.Lunch and learn:WADA Code 2015[J].International Sports Law Journal,2014(1-2):143-147.

Amendment of World Anti-Doping Code and the Protection of the Athletes’Human Rights

LIU Xueqin
(School of Law,Shandong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Jinan 250014,China)

The sanction against doping-related athletes in international sports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basic human rights of them,especially the World Anti-doping Code(WADC,the main document for anti-doping sanctions)stresses that the basic rights of athletes should be respected.The newly amended WADC(2015)also emphasize to respect human rights and basic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including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However,it should be made clear firstly,WADC has the nature of combination of both public and private law,as well as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Each country and its domestic entities and individuals,especially the athletes and other sport persons,have the duty to comply with WADC regulations.However,human rights law should not be applied to sports and doping sanctions.Furthermore,the CAS and its arbitral awards also paid special attention to the respect of human rights and basic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in doping-related cases,and often quoted human rights documents in its awards.In view of the supreme power of World Anti-doping Agency in world doping administration and the supreme jurisdiction of CAS in anti-doping cases,the protection of the athletes’human rights needs the cooperation of CAS and WADA.

World Anti-doping Code;human rights;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G 80-05

A

1005-0000(2014)04-347-05

2014-04-09;

2014-07-12;录用日期:2014-07-13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1617SS11025)

刘雪芹(1975-),女,山东临清人,讲师,研究方向为宪法、人权法和体育法。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 25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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