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 亮,杨海平
(肇庆学院体育与健康学院,广东 肇庆 526061)
我国体育法学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30多年来取得了显著成绩。不仅在理论方面确立了我国体育法学的基本学科体系,也在实践中为我国体育法制的完善做出了积极贡献。体育法学研究成果形式多样,既包括体育法学著作也包括相关的体育法学研究课题与报告以及学术论文等。其中体育法学学术论文以其针对性强、时效性快和数量众多为特点,在体育法学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本文重点对2003—2012年我国体育法学学术论文研究状况进行归纳总结,在此基础上概括我国体育法学研究的主要成绩和不足,以期为今后我国体育法学研究提供参考。
从图1看出:自2003年起,以体育法学为主题的学术论文在数量和年度递增速度方面都呈现迅猛发展态势[1]。对此阶段的研究成果进行总结分析,有利于把握体育法学的阶段性发展状况,也有利于我国体育法学研究的进一步发展。通过对检索的文献进行归纳总结,近10年我国体育法学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体育法学作为体育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其学科体系的构建必将以体育学和法学的基础理论为支撑。目前国内不少学者就体育法学基本理论问题展开了较为全面、深入的研究。主要包括体育法律概念、体育法律价值、体育法律原则、公民体育权利、体育法律关系、体育法律地位、体育法规体系、体育法律指导思想、体育法律纠纷与仲裁等诸多方面的内容。例如,周爱光从法哲学的视角出发对体育法律概念进行研究,认为法律是由国家或社会权威机构制定或认可,并由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体育法则是调节与体育相关的人与人之间行为关系的法律[2]。唐勇在分析体育法基本原则研究现状的基础上就其进行反思和重构,认为体育法基本原则必须满足两大要求,即在规范上,体育法基本原则最终可以抽取出指引人们行为的权利义务模式;在目的上,体育法基本原则是体育法价值在规范中的直接表述[3]。并据此提出了体育法的4项基本原则。谭小勇对我国公民体育权利进行了法学阐释,认为公民体育权利是从基本人权中引申而来的,是由法律法规确定的、每个公民或者组织通过体育锻炼或运动竞赛的方式,享有身心健康或精神荣誉等利益的意志和行动自由[4]。其中也有不少研究生学位论文就以上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如刘培培对我国体育仲裁现状及立法进行了研究,认为中国体育仲裁立法中存在法律冲突现象,并对此提出了3种解决途径[5]。
整体看来,近10年有关体育法学基本理论的研究在广度和深度方面都有了很大的进展。这些研究以法学的基础理论为支撑来分析体育法律现象,为我国体育法制的持续发展奠定了较好了理论基础。
我国体育法规可分为体育基本法规、体育领域法规和体育单行法规3个层次[6]。目前,对体育法规的研究呈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首先,从研究对象来看,主要集中在对《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位阶较高的法律规范的研究。其次,从研究内容来看,主要针对这些法规存在的不足和完善措施进行研究。再次,从研究方法来看,以理论分析为主。研究普遍认为我国现行《体育法》存在诸多方面的不足,具体表现为:《体育法》暴露出操作性不强、有效性不足[7];惩治竞技体育中违规现象的立法不细[8];《体育法》的法律责任设计只注重行政相对人的责任,而对地方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和授权的体育管理部门的责任承担予以忽视;过分依赖纪律处罚和行政处罚,没有确立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9];面对经济社会和体育事业的快速发展,《体育法》日益显现出不能很好适应发展需要的问题[10]等。对我国现行《体育法》进行修改是目前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以上研究对《体育法》文本内容的分析研究具有切实的理论和实际价值。此外,也有学者对地方性的体育法规建设问题给予了一定的关注。
主要包括对竞技体育法制、学校体育法制、群众体育法制和地方体育立法的研究。在竞技体育法制方面,有学者运用刑法条款分别对中国足球“假球、赌球、黑哨”行为进行法理定性分析[11];有学者从反垄断法视角对职业体育电视转播权的营销问题进行研究[12];此外还有学者就我国大型体育赛事运行的法律问题、竞技体育的刑法调整以及我国职业体育法制化建设等方面进行了分析研究。应该说,在竞技体育法制研究方面,既有针对一般性体育赛事、职业体育的相关体育法律问题的研究,也有针对特殊的体育事件和现象的研究。内容涵盖到反兴奋剂、假球黑哨、大型体育赛事安全、体育竞赛与管理中法律关系主体及其相关权利等方面。
在有关学校体育法制建设的研究方面,主要集中在对学生或体育教师的体育权利、《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学校体育法规的实施、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对外开放或者由学生体育活动中的安全问题所引起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这些研究分析了目前我国学校体育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改进建议。例如,有学者认为:我国现有的学生体育权利的制度中,宣言性、原则性、概括性的条款内容占很大的比例,我们只能从其法律原则和精神理念上理解,而可操作性不强,尤其是许多有关学生体育权利的法律、法规中,对侵犯了学生体育权利的法律责任不具体、不明确。保障学生体育权利的实现,要加强学校体育立法工作,加强对学校体育法制的宣传和科学研究工作,加强法律监督,提高全社会对学生体育权利问题的认识[13]。
在群众体育法制建设和地方体育立法研究方面,一般性的理论分析居多。有学者对我国全民健身的法治环境进行分析研究[14];也有学者对民族自治地方体育场地设施法律保护问题进行研究[15]。与此同时,也不乏对特定省份或者区域的体育地方立法实践进行具体分析的研究。例如,有学者研究了浙江省体育法制建设的现状,认为浙江省体育法制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法规还不够完善健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关发展建议[16]。相比较竞技体育和学校体育而言,目前有关我国群众体育法制建设和地方体育立法方面的研究还比较薄弱。
对国外体育法规的译介能够很好地促进我国体育法制建设与发展。目前有不少学者对国外体育法规的研究给予了重视。既有对包括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发达的欧美国家体育法制的介绍,也不乏南非、阿根廷、巴西等国体育法制建设情况的研究。研究的内容包括竞技体育、学校体育和社会体育等领域。其中竞技体育法制建设方面以介绍欧美国家体育法制情况的研究较多,包括体育垄断与反垄断、职业体育的法律行为关系、以CAS为代表的体育仲裁等诸多方面。学校体育领域比较重视体育权利和反歧视的有关法规的介绍分析,而大众体育法制建设方面则多为一般性的比较分析。总体来说,这些研究都较好地体现了时代性特点。例如,有学者研究了英美判例中的体育比赛裁判员过失侵权问题,认为:在任何情形下,裁判员善意的失误是可以接受的,因此,合理、诚实、善意执法的裁判员,不应当担心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裁判员恶意或重大过失,可能会被诉诸法律,以更有效地保护参赛者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17]。又如,姜熙对“Lex Sportive”这种新兴的法律秩序进行了研究,认为“Lex sportive”是全球体育法制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它的出现突破了政治学的法律观和实证主义法学的框架与桎梏,为我们提供了新的法律样本[18]。这些研究为我国体育法制建设提供良好了域外经验的同时,也为我国体育法制建设面对全球化挑战提供了有力保障。
除以上简要归纳总结的几个方面外,还有不少学者就体育法学的其它问题进行了相关研究。包括体育法律与体育竞赛道德的关系问题、特殊人群(残疾人、农民工、妇女和老年人群体)的体育法律保护问题、体育法制建设与我国社会宏观发展(和谐社会、体育强国)的关系问题、体育法制的历史阶段分析与对比等。例如,有学者对残疾人体育法制建设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当前残疾人体育法制建设应该从加大宣传教育、完善法规体系、建立监督制度、加强理论研究、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等方面全面保障残疾人体育权利[19]。又如,张春良认为:中国体育有法治之理念而无法治之信念,致使法如涂脂而天下仍乱,这是看似渐入佳境的中国体育法治于深度推进中渐入困境之征兆。进一步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20]。
2.1.1 成果数量持续较快增长
有关体育法学的研究在成果数量方面呈现了较快的发展态势。以本文分析的研究论文为例,从纵向来看:自2005年以来,除了2012年略有降低为88篇外,每年公开发表的论文数量都超过100篇。横向比较而言,体育法学研究比同期发展起来的旅游法学研究走得更快,笔者以“旅游法”为主题词在中国知网进行搜索得知,有关旅游法研究的第1篇学术文章发表于1985年,但近10年公开发表的论文数量(407篇)却不足体育法研究的一半。
2.1.2 研究内容不断扩展深化
近10年的体育法学研究内容不断扩展深化。首先,进一步加强对《体育法》相关内容研究的同时,对其它体育法律规范的研究逐步增多。《全民健身条例》、《反兴奋剂条例》等新颁布的体育法规都得到了广大学者的关注。其次,对国外体育法律规范的译介成果越来越多,并且有一批学者对国外体育法律规范进行持续性研究,取得了显著成果,逐步实现从量的追求到质的提升。再次,更加重视对体育法理学的研究,对我国体育法制的进一步发展完善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2.1.3 参与力量逐步扩大
随着2001年我国申办2008年北京奥运会成功,相关体育法规也陆续出台。体育发展实践对体育法制建设提出了更新、更高需求。在此背景下,我国体育法学的研究队伍逐步壮大,许多体育工作者、综合性大学体育院系的学者,以及一些法学院系的法学工作者也加入到体育法学的研究队伍中。不少法学专业的研究生都以体育法学的相关问题作为自己毕业论文的研究主题。与此同时,体育法学研究队伍中年轻学者的比例开始逐步提升。这也为我国体育法学的进一步深入、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后备力量。
2.2.1 重法的本体研究,轻法的运行研究
由于我国体育法制建设还不能满足我国体育发展实践的需求,体育法规大量出台是近10年我国体育法制繁荣发展的重要表现之一。为了满足这一现实需要,很多学者集中于对体育法律概念、体育法律部门、体育法律关系等有关体育法的本体问题进行研究,而有关体育法的运行,特别是制定出来的各种体育法律规范的执行情况、司法情况的研究还不多。少量相关研究也主要集中在对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足球项目中相关司法问题的研究。这一定程度反映了目前我国体育法学研究“重立法轻司法”的研究倾向。体育法规制定得是否合理与科学,既离不开学者们的理论探讨,更需要在实际的运行中加以检验。对体育法规执行情况的研究应该是我国体育法学研究今后应该予以更加关注的方面。
2.2.2 重中央立法研究,轻地方立法研究
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我国现行有效体育法律法规共有147件,其中包括法律1件、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6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30件[21]。这还只是国家层面的体育法规,加上由各地方政府和人大制定的相关体育规范和其它与体育有关的法律规范,数目则更为庞大。但就近10年体育法学研究的内容来看,多数都集中在对《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中央立法的研究,对地方性的体育法制建设,特别是地方体育立法和执法情况的研究甚是少见。体育中央立法的宏观性决定了体育法规的切实运行必须依赖地方体育立法的规范和执行。随着我国中央体育立法内容的逐步覆盖全面,对地方体育法制建设的研究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
2.2.3 重体育发展实践研究,轻法学发展态势研究
通过对近10年体育法学研究的梳理可以发现,我国体育法学研究能够较好地跟上体育实践发展步伐,而对其基础学科之一的法学发展态势则相对重视不够。在北京奥运会前后、学校阳光体育运动开展以来,很多学者能够适时对法制奥运、学校体育法制建设等问题做出新的认识。而就笔者看来,目前我国体育法学研究对法学发展态势不够重视,主要体现为:现有体育法学研究成果多以体育法学先行研究成果或者经典法学著作为基础展开,对最新法学研究成果的引用率相对较低。而笔者认为,密切关注法学的最新发展态势,对体育法学研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例如,我们一直认为《体育法》中多处使用“应当”而没有采用“必须”这个词,一定程度降低了《体育法》的执行力。但是,有学者通过最新的研究表明:从立法语言学的角度来看,在大多数情形下“应当”比“必须”更规范[22]。
2.2.4 纯粹思辨研究较多,实践调查研究偏少
从目前我国体育法学研究的成果来看,我国体育法学研究者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诊断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基本方式,有两个极端的表现,一个极端是居于绝对支配地位的思辨研究,另一个极端是具有陪衬地位的,甚至连陪衬地位都谈不上的实证研究和实地研究[23]。这一现象的出现与前面提到的“目前我国体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偏向于体育法学本体研究”有密切关系,这2方面的研究不足一定程度影响了体育法学研究成果的现实价值。这一问题若不能得到很好解决也必将限制我国体育法学研究更好地为体育法制建设发挥更大的引领性作用。
我国体育法学近10年快速发展,在研究成果数量、研究内容的广度和深度、研究力量的补充与发展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这些成绩的取得为我国《体育法》的修改以及体育法制的发展与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也应该看到,现有体育法学研究在研究方法、研究内容方面也呈现出了一些可能会影响我国体育法制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在现有研究基础上,对于体育法规的运行状况、地方体育立法及可供体育法学研究借鉴的法理学研究成果等方面应予以更多的关注。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体育法学研究的逐步深入,我国体育法制建设能够为我国体育强国的建设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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