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栋,李金龙
●博士(生)论坛Doctor Forum
运动员正向偏离行为的表现、成因及控制策略研究
李晓栋,李金龙
运动文献资料和逻辑分析法,在明确运动员正向偏离行为的概念与表现的基础上,结合运动员群体的实际情况,将运动员正向偏离行为产生的原因归结为宏观体制原因和微观个体原因2个方面,并在此基础上归纳出易于产生正向偏离行为的2类运动员群体。随着竞技体育的不断发展,运动员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化,竞技体育本身所夹带的相关因素也进一步复杂化,运动员正向偏离行为又呈现出隐蔽性和扩大化的趋势,这不仅对运动员自身会造成极大伤害,对于我国整个体育事业的发展也是一种不利因素。基于此种现状,提出采用多样化、互补性的社会控制来预防和制止运动员正向偏离行为的发生,具体措施为:(1)加深运动员对正向偏离行为和运动伦理的认识;(2)利用同伴群体的抵制作用对正向偏离行为进行控制;(3)加强运动员思想教育,树立以人为本的训练参赛理念;(4)建立运动员权益保障体系,切实维护运动员合法权益;(5)加强运动员综合素质的培养,提高运动员社会适应能力;(6)加强对运动员正向偏离行为的惩治程度
正向偏离行为;运动伦理;社会控制
“偏离行为”是社会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但是对于偏离行为的解释,目前学界仍没有一个完全统一的标准,不同领域的社会学研究中对于偏离概念有着不同的表述方式。按照美国社会学家戴维·波普诺(DAVID POPENOE)的观点,偏离行为又称社会越轨行为,指违反某个群体或社会规范的行为[1];我国学者潘丽霞认为,偏离行为是指社会成员(包括社会个体、社会群体和社会组织)偏离或违反现存社会规范的行为[2]。虽然二者在概念的表述方式上存在一定差异,但都将偏离行为看作是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即违反社会公众价值观念和社会期望的行为。偏离行为的对立面是遵从行为,具体是指对于群体或社会规范的遵从,过低遵从和过度遵从都会导致偏离行为的发生。过低遵从行为是指不符合普遍接受的行为,这种行为植根于对社会规范的反对意识,属于负向偏离行为;而过度遵从是指过于追随普遍接受的规范和标准,以至于损害到自己和他人的正常生活,这种行为植根于对社会规范的无原则过度接受,属于正向偏离行为。在体育社会学的研究中,运动员偏离行为的成因与控制长期作为一项重要研究课题受到广大学者的关注。纵观现有的运动员偏离行为研究,多数集中于对运动员暴力、赌球、酗酒、性侵犯等偏离行为的探讨,此类偏离行为按照社会学中的解释属于对社会规范的过低遵从,是负向偏离行为。但是,研究者在研究时并没有明确区分正负偏离行为,而是将这些负向偏离行为统称为偏离行为或越轨行为,概念和分类的模糊意味着对于部分研究领域和研究视角的遗漏。因此,运动员的正向偏离行为研究常常在体育社会学研究中遭到忽视。
自古希腊以来,体育运动作为力与美的象征,承载着人类强健身体和完善自我的美好愿望,身体在体育运动中不断被训练、改造、征服和发展,但是,随着体育运动尤其是竞技体育所涵盖的政治、经济和伦理道德因素不断被放大,一些正向偏离行为(如过度训练、服用违禁药物、过度体重控制等)逐渐在运动员群体中暴露出来。运动员因正向偏离行为所遭受的身体疾病与后遗症不断被媒体争相报道,运动员为了实现运动目标无情地摧残和损害自己的身体,这为我国实现竞技体育的和谐发展增添了许多不利因素,同时也与传统的体育伦理道德相违背。基于此,本研究运用文献资料和逻辑思辨的方法,从社会学的视角探析运动员正向偏离行为的表现和成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控制和改善策略,旨在为相关主管部门的决策制定,以及我国运动员群体的良性和谐发展提供一个理论借鉴。
关于偏离行为的表述方式在国内外不同社会学家的研究中并不统一,“越轨行为”“失范行为”等概念都与偏离行为具有等同或相似的涵义。正向偏离行为是偏离行为中的一个类型,是指对于一些群体规范或社会规范过度遵从,进而导致损害自身或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关于运动员正向偏离行为的概念,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完善统一的界定标准,国内外学者的研究中也大多通过案例和现象的描述来解释运动员正向偏离行为。凯斯·埃瓦尔德(KEITH EWALD)和罗伯特·吉奥布(ROBERT JIOBU)[3]通过研究中长跑运动员后,得出该群体正向偏离行为的典型特性就是对运动规范的过度遵从,2位社会学者将运动员正向偏离行为定义为是“运动员由于对运动规范过度遵从而引发自身伤害的行为”。潘丽霞[2]认为,运动员的正偏离行为包括自我伤害性的过度训练、损害身体健康的不健康饮食习惯和体重控制策略、带着伤痛和创伤参与运动训练或比赛及服用兴奋剂等过度遵从行为。通过几位学者对运动员正向偏离行为的定义可以看出,运动员正向偏离行为是指运动员由于过度遵从运动规范和标准,进而产生如过度训练、过度体重控制、带伤训练比赛等造成自我损害的行为。同运动员的负向偏离行为相比,正向偏离行为由于是在运动员自身或教练员鼓励和驱使下发生,因此其相对于负向偏离行为更具隐蔽性,其在运动员的日常生活和比赛训练中常有以下几种表现。
1.1 过度训练综合症
过度训练是指训练与恢复、运动与运动能力、应激与应激耐受性之间的失衡状态[4]。根据运动疲劳的程度,可分为短期过度训练和过度训练综合症。短期过度训练多用于运动员的正常训练,通过使运动员进行适宜程度上的短期过度训练,通过1~2周的恢复往往可以超过之前的体能和机能水平。过度训练综合症则是运动员所表现出的一种运动疾病,是运动员长期不加遏制的过度训练,会对运动员的身心状况产生不良影响,如肌肉酸痛、骨骼肌肉易损伤、食欲不振和焦虑烦躁等,严重时可诱发心脏或其他机体脏器的功能性紊乱和衰竭。过度训练综合症是在运动员群体中最为普遍的正向偏离行为之一,尤其是我国运动员在“金牌至上”“荣誉第一”的竞技运动训练伦理之下,运动员为了夺取优异运动成绩,不顾自身客观条件进行大负荷的训练。此外,部分运动员过于遵从教练员所灌输的“付出多少就回报多少”的价值观念,在自身机体无法承受的情况下,仍然专注于训练负荷而忽视训练恢复,造成身体损伤、心理压力过重等后果。
1.2 过度控制体重
过度体重控制这一正向偏离行为主要涉及2类运动员。(1)拳击、举重、柔道等重竞技比赛项目的运动员,此类运动员按照自身体重参加不同重量级的比赛,因此,运动员希望在日常的训练和生活中控制自身体重,参加较轻重量级别的比赛,从而获得相对于比赛对手更大的力量优势。但是,一些运动员为了在比赛前期快速控制和降低体重,采取控制饮食、快速脱水的办法,这种办法导致运动员难以补充和维持正常的生理机能需要,在减去脂肪体重的同时也导致体内营养和矿物质的流失,造成运动能力的下降,更有甚者因过度控制体重导致晕厥和暂时性休克。(2)马拉松、中长跑、花样滑冰等对于身材要求较为严格的比赛项目的运动员,此类运动员由于比赛项目本身的要求,无法在承担大量脂肪的情况下获得优异的运动成绩,因此,需要在日常生活和训练中时刻控制体重。在饮食的选择上倾向无脂肪和胆固醇含量较低的食物,但是长期食用会导致人体内所必须的蛋白质或其他营养元素的稀缺,从而影响身体健康。
1.3 带伤参赛
带伤参赛是近年来逐渐受到体育社会学研究者重视的一个正向偏离行为,运动员在场上产生运动损伤的重要原因就是之前的运动伤病并未完全根治,导致旧伤复发,对运动员的身体和心理造成及其不良的影响。虽然带伤参赛的拼搏精神值得肯定,但这种正向偏离行为极易给运动员造成终身伤害。2012年伦敦奥运会刘翔吻别栏架的事件给予社会大众极强的心理震撼,刘翔在赛前明知跟腱伤病没有痊愈的情况下仍然参赛,导致赛场悲剧的发生,这不仅使国际体坛失去了一位优秀的跨栏运动员,更重要的是对刘翔整个职业生涯造成了毁灭性的打击,这种带伤训练的行为理应得到应有的重视。
1.4 因提高成绩使用违禁药物
运动员使用违禁药物问题是全球范围内的一个普遍问题,对于使用违禁药物属于正向偏离问题还是负向偏离问题,学术界也时有争论。就目前来看,运动员使用违禁药物并不是由于道德伦理观念和社会教化不强,而是对运动成绩和自我牺牲过于执着,运动员为了更好地体现出自我的运动价值与运动水平,在训练和比赛难以做出贡献时,往往会通过使用违禁药物“拔苗助长”。根据赫伯曼(HOBERMAN)[5]的研究,苯异丙胺的使用和人类合成荷尔蒙的发明,使得运动员为提高运动成绩吸食违禁药物的现象急剧上升。在当代体坛中,运动员吸食违禁药物的例子屡见不鲜,少数运动员为了取得优异的运动成绩已经不满足于日常的训练,转而采取吸食毒品、兴奋剂等更易于快速提高成绩的手段。一些运动员过于热爱自己所从事的运动,创造优异运动成绩也成为其人生的终极目标,这种热爱和追求在无限膨胀之后容易发生畸形,违禁药物一般是多数选择。但是,毒品和违禁药物对身体的伤害不同于一般的运动损伤,其对运动员的神经系统和内脏系统的伤害是终身不可逆的。因此,这种正向偏离行为必须予以严格控制。
1.5 放弃文化教育
我国运动员培养的重要环节之一就是各级业余体校的训练和选拔,该阶段的文化教育对于运动员的后续教育具有重要影响。但是,在我国“举国体制”和“金牌至上”竞技体育价值观下,业余体校的训练已经由“以学为主”转向“以训为主”,过早地将专门化训练附加于青少年运动员身上。与此同时,一些成年运动员为了保持较好的竞技状态和运动成绩,将日常生活全部用于训练和比赛,忽视了文化知识的学习,导致“成绩虽好,却大字不识”的窘境。这些运动员将文化学习的时间和精力放在训练当中,虽然获得了好的成绩,但是一旦退役,除去从事教练行业以外不具备任何职业技能,社会适应能力低下,极易被社会所淘汰。
2.1 运动员正向偏离行为产生的宏观体制原因
正向偏离行为是社会偏离行为的一种,其产生和扩散也同社会因素密切相关。对于体育领域内的正向偏离行为,其产生也受到诸多社会因素的影响,其中宏观体制的不完善是促成运动员正向偏离行为的重要因素。(1)正向偏离行为的预防和治理制度软化,对于运动员的一些正向偏离行为经常忽视,认为只有负向偏离行为才需要预防和控制,世界范围内对于过度训练、过度控制体重等现象虽然有所重视,但是相应的预防和控制办法并没有体现在制度和日常的操作过程当中,致使一部分运动员很难意识到自身的正向偏离行行为。(2)竞技体育在全球范围内影响力的提升,许多国家将竞技体育作为提升国家影响力的重要手段,不惜一切代价在世界范围内的竞技体育比赛中创造优异成绩,我国的“举国体制”和“金牌至上主义”均属于此种现象。运动员在大环境的影响下很容易忽视自身利益,无限度地投入到运动成绩的提高中。(3)运动员权益保障体制的不完善。运动员作为高投入和高付出的群体,其权益保障体系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到其终身的成长和发展。就世界范围内来看,除部分发达国家之外,很多国家的运动员权益保障体系不甚完善,尤其在我国竞技体育大环境中,运动员基本没有一个贯彻终身的保障体系。“成绩好,发展好;成绩差,发展差”已经成为运动员发展的普遍规律,一些难以达到较好成绩的运动员甚至连基本的生活都无法保障,更不论退役后的后续发展,这种体制上的漏洞使得运动员常常为了训练和比赛不得已放弃自身利益。
2.2 运动员正向偏离行为产生的微观个体原因
2.2.1 运动员对“运动伦理”的过度遵从“运动伦理”是美国体育社会学家杰·科克利(JAY J COAKLEYl)在分析运动员偏离行为时提出的一个概念,具体是指“构成高绩效运动文化核心的一系列信念”[6]。运动伦理是一些运动项目,尤其是力量型运动定义优秀运动员的主要标准,在我国竞技体育训练和比赛中,运动伦理已经逐渐成为运动员普遍接受的一种日常行为价值观念,运动伦理主要包含以下4个维度。(1)运动员需要为比赛做出牺牲。此项运动伦理维度之下的观念是运动员必须将比赛至于生活中的最高层次,并通过因比赛而牺牲自身的时间精力和因比赛放弃个人利益体现出来。运动员在此项运动伦理的约束下,必须保持对运动的热爱、为运动献身以及依照教练和队友的期待行事,即运动员必须无条件地接受来自运动相关人员及运动本身的一切要求。(2)运动员需要为杰出表现而努力。奥运会口号“更快、更高、更强”以及“努力拼搏、永争第一”的标语都是此项运动伦理维度的客观体现。优秀运动员需要不断地战胜对手、超越自我,需要为创造出优异运动成绩而不懈努力。我国优秀女子举重运动员陈燮霞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上勇夺女子48 kg级冠军,在采访其在八一队的教练时,教练员给予陈燮霞的评价是“没有什么出众的天赋,最大的优点就是能吃苦,不怕累”。可见,在教练员眼中优秀运动员最大的特质与行为观念就是能吃苦、肯努力。(3)为运动接受冒险并忍受伤痛。根据此项运动伦理,优秀运动员在风险和病痛面前不会屈服,能够自愿接受有害于身体健康和个人幸福的运动风险和伤病。大部分教练员都认为,运动员最大的敌人是伤病,但是一旦在比赛中遇到窘境,教练员都会在冒一定风险的情况下把携带伤病的运动员派上场,并且多数球员都会支持教练员的这一行为。(4)运动员的追求永无止境。强调运动员能够不容置疑和退缩地追求自己的运动理想,“真正的运动员”拥有足够的献身精神,能够为追逐运动理想忽视任何外部因素,甚至放弃金钱和名誉的回报。
运动伦理是运动员参与运动所信奉的一系列价值观念,其所提倡的努力、牺牲、追求等价值观念也是体育运动之所以能够激发无限魅力的核心所在。因此,运动伦理本身并不是运动员正向偏离行为的结症所在,反而是一名合格运动员所必须遵守的行为标准。但是,任何一项社会规范都有其使用的条件与范围,运动员如果毫无条件、毫无保留地过度遵从运动伦理,就会产生不同程度的正向偏离行为。如运动员将“为比赛做出牺牲”这一运动伦理看作至高无上,在奉行时就会将“牺牲”置于行为观念的最高层,就会将“为运动做出任何牺牲”作为其参与运动的规范之一,在此种观念的约束下,运动员将自己的身体健康置之脑后,为取得优异成绩而从事远远高于身体承受能力的训练和比赛任务,进而诱发身体伤病。当运动员遇到不同程度的运动伤病时,过度遵从运动伦理的运动员会将伤病看作是证明自身勇气和运动能力的有力证据,因此,带伤作战是这一部分运动员在多数情况下的首要选择。同时,对于运动伦理过度遵从导致的正向偏离行为还体现在违禁药物的使用上,一些运动员使用违禁药物并不是道德伦理观念和社会教化不强的原因,而是由于对运动成绩和自我牺牲过于执着,运动员为了更好地体现出自我的运动价值与运动水平,在训练和比赛难以做出贡献时,往往会通过使用违禁药物“拔苗助长”。托德(TODD T)[7]的研究也证实,违禁药物的使用者通常并非是错误的社会化和缺少道德品质的结果……而是与过度遵从运动伦理本身有联系,当运动员难以忍受长期运动伤痛和比赛压力时,往往会产生此类行为。由此可见,运动伦理的过低遵从会导致运动员藐视体育规范和比赛规则,进而诱发暴力、罢赛等行为,而对于运动伦理的过度遵从也会使运动员逾越运动规范的水平线,进而产生相应的偏离行为。
2.2.2 运动员群体动力因素的影响群体动力是德国社会心理学家库尔特·卢因(KURT LEWIN)[8]所提出的“群体动力理论”中的核心名词,群体动力就是指“群体中的各种力量对个体的作用和影响”。运动员由于自身职业的特殊性,往往会在队伍之内形成一个有力的特殊群体,当群体内运动员集体性地遵从于运动伦理时,其成员之间就会形成一个强有力的联系纽带,处于同一项目或团队的运动员因面临共同的训练和比赛压力时,这种连接纽带就会衍生出强有力的团结感和效仿作用。运动员的群体动力因素与正向偏离行为的产生是彼此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一旦有运动员做出过度训练或带伤比赛等正向偏离行为,群体间的仿效作用就会发生影响,其余的运动员会在这样一种仿效作用的驱使下产生类似的行为,然后这种行为在群体内逐渐扩散,成为群体所共有的亚文化或行为观念。一旦这种亚文化产生,便会造成群体成员与其他个体或新的群体成员之间的区隔,那些没有产生正向偏离的群体成员便会遭到其他成员的蔑视或摒弃,过度训练、带伤比赛甚至服用违禁药物便会成为群体内给予新成员的规范标准,而新成员所具有的继续留在群体内的强烈愿望,以及与同伴怀有共同文化的群体间期待,便会促使群体成员产生更多的正向偏离行为。
群体动力对于运动员正向偏离所产生的作用主要依赖于群体内2种因素。(1)群体压力,,是指当群体成员的思想或行为与群体意见或规范发生冲突时,成员为了保持与群体的关系而需要遵守群体意见或规范时所感受到的一种无形的心理压力,它使成员倾向于做出为群体所接受或认可的反应。群体压力的大小取决于来自于群体核心成员的示范作用及其仿效人数,群体压力能够让群体成员做出与自身初衷相违背的判断和行为。美国社会心理学家所罗门·阿希(SOIOMON ASCH)于20世纪50年代进行有关从众心理的“阿希实验”,证明群体压力导致群体成员间明显的趋同行为,即使这种趋同行为的指向是错误或违背常理。面对运动员这样一个长期生活和训练在一起的群体,这种群体压力会更容易产生。(2)群体目标。群体之所以能够形成,它是以若干人的共同活动目标为基础的,正是有了共同的目标,他们才能走到一起并彼此合作,以己之长,补他人之短,以他人之长,弥合自己之短,使群体爆发出超出单个个体之和的能量。群体的这一特性,也是群体建立和维系的基本条件。群体目标越集中,群体动力对于群体成员行为观念的影响就越明显,在运动员群体尤其是同属一个项目或一只队伍的运动员,其群体目标往往比较单一,就是使自己或所在团队取得最好成绩,在这种相对比较集中的群体目标驱动之下,群体成员之间受群体动力的影响就比较明显,一些正向偏离行为就容易在群体成员之间效仿和传播。
2.2.3 集体荣誉压力的影响(1)国家和民族利益的驱使。在国际和平的大环境下,国家与民族之间的竞争已经由军事和国防竞争逐渐转化为经济和文化实力的竞争,体育运动尤其是竞技体育作为国家文化因素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走向了国际竞争的大舞台。尤其是奥运会、世界杯等大型国际赛事在世界范围内影响力的提升,使得竞技体育与国家地位、民族意识、民族情感和民族凝聚力的联系日益紧密。在此种大环境下,运动员的物质身体已经不再单纯的属于运动员本身,而是需要通过创造优异的运动成绩去承载国家和民族的利益,在这样一种集体压力的作用下,运动员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和代价。同时,由这种努力和代价所带来的运动员身体和心理上的损害会被国家和民族利益无形的遮蔽,即运动员从属于国家和民族的社会身体已然超越了属于运动员自身的自然身体。并在集体荣誉的驱使下不加限制地改造和训练自然身体,运动员的日常训练和比赛被纳入关乎国家和民族荣誉的复杂关系网中,在这种复杂关系网中,更容易成为滋生运动员过度训练、带伤比赛等正向偏离行为的土壤。
(2)运动员所在团队利益。体育运动强调团队观念,集体性项目强调团队之间的配合进而获取理想的运动成绩,而运动员以个体形式参与的体育运动则强调在运动队之内的团结进取,使不同水平的运动员相互帮助和扶持。因此,团队凝聚力在体育运动中始终处于非常重要的位置,团队凝聚力的提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团队目标的达成,在体育运动当中,团队目标就是理想运动成绩的获得。与此同时,教练员作为整个团队的领导与核心成员,常常向运动员灌输运动成绩至上的观念,鼓励运动员为实现团队的成绩目标而牺牲自身的利益,甚至这种利益包括运动员的身体健康与主观幸福。运动员在团体荣誉和团体凝聚力的驱使下,加之教练员的鼓励作用,极易产生正向偏离行为。
2.2.4 经济利益的影响体育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自身离不开社会经济因素的制约,加之竞技体育逐渐走向职业化和市场化,经济利益对于体育运动,尤其是竞技体育的影响不断得到强化。与此同时,随着体育不断得到社会的认可和重视,在国家加大对体育事业扶持之外,更多的社会资本开始涌向体育行业,尤其是奥运会、世界杯等国际大型赛事影响力的提升,体育相关产业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得到了空前的加强,体育也为整个社会带来了丰厚的物质回报。但是,社会资本和经济利益如同一把“双刃剑”,在促进体育发展的同时,也对体育施加了巨大的控制力和制约作用。企业资本和社会个人资本的投资,是在企业和个人所得预期利益驱使下进行的,这种预期利益包括直接经济利益同时也涵盖知名度、社会荣誉等无形利益。在竞技体育行业中,社会资本的投入使得运动员所获得的物质回报同投资主体产生了依托关系,即运动员物质回报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资主体所注入的资金成本,而投入资金成本的大小又取决于运动员所取得的运动成绩,运动成绩高,为投资主体所带来的门票收益、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也就相应较高,反之则会影响投资主体的经济回报和社会名誉。这也间接说明了许多大的赞助商、投资人会把较高的资金投向运动成绩较好的国际知名运动员和比赛团队。同时,运动员所涉及到的转会金额、比赛奖金以及住房待遇等各项物质福利政策也同自身的比赛成绩紧密联系。
在此种经济投资政策下,运动员逐渐趋向于投资企业和投资人的“营销商品”,想要获得更大的经济回报,就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运动能力和竞技水平,创造出更加优异的运动成绩,进而提高自己作为商品的“使用价值”。运动员自身最大的使用价值在于身体运动能力和相关运动成绩的提高,这种经济回报与运动成绩之间的紧密联系往往促使运动员不加限制地挖掘、训练和改造自己的身体运动能力。在面对运动能力和比赛成绩难以达到预期水平的矛盾下,运动员往往会采取过度训练和带伤参赛的正向偏离行为,甚至在更加难以提高的前提下,恢复用改善身体机能和运动能力的违禁药品,进而为身体带来更大的摧残和伤害。
对于所有的运动员来说,正向偏离行为发生的比率并不是均等的,运动员会根据自己的身体条件客观地选择训练和比赛中的行为取向,也可能会因为藐视运动伦理和比赛规则而时常发生负向偏离行为,这些运动员身上的正向偏离行为的发生比例相对较低。但是以下2种运动员的正向偏离行为发生率较高。
(1)具有较低自尊心和自我意识,容易产生从众心理的运动员。此类运动员在平时的训练和比赛中,具有强烈的被群体其他成员所接纳的意识,并且认为融入群体的最佳途径是做出与其他群体成员相类似的行为,并会为此做出一定的牺牲。尤其是在一些对抗性较高的比赛项目中,运动员更倾向于通过对运动伦理的过渡遵从和正向偏离行为的产生来维持其在团队内的成员资格和地位。与此同时,在现阶段的竞技体育比赛中,教练员时常会在训练和比赛的过程中向队员灌输过度遵从运动伦理的观念,而此类运动员为了迎合教练员的指导思想,获取教练员的青睐,便会有意识地产生一些正向偏离行为。
(2)将运动成绩看作证明自身唯一标准以及实现人生目标唯一途径的运动员。此类运动员将自我身份、未来成就以及人生意义完全维系在运动成绩上,认为只有通过运动成绩的提高才能真正实现自我的人生目的与人生理想,甚至为了运动成绩的提高采取一些违背道德和法律的手段。在此类运动员看来,过度训练、带伤比赛等正向偏离行为并没有对自身造成任何损失和伤害,反而是实现成功之路的必然途径。除此之外,将运动成绩看作至高无上也会造成违禁药物问题的产生,运动员为了快速实现提高成绩的需求,会在训练过程中服用一些有利于改善运动能力的药物。
国内外社会学家普遍着重于负向偏离行为,即对社会规范过低遵从导致的社会越轨行为的控制,而对正向偏离型为的控制策略却少有提及。正向偏离行为属于偏离行为的一部分,其产生与运动员个体的价值观、人生观及社会环境存在密切联系,如果仅依靠规章制度进行约束难以收到良好效果[10]。因此,对于运动员正向偏离行为的控制,必须依靠多途径、互补性的社会控制(social controls)。1901年,美国社会家罗斯(E A ROSE)在出版的《社会控制》一书中首次从社会学意义上使用社会控制一词,在罗斯看来,社会控制是指社会对人的动物本性的控制,限制人们发生不利于社会的行为[9]。虽然罗斯将社会控制单纯的看作是对人的动物本性的控制这一观点略显牵强,但是不可否认,在社会大发展的背景之下,人性中的“自然秩序”很难再对人自身的观念和行为产生约束作用,个人和群体的偏离与越轨现象与日俱增。因此,需要用社会控制这种新的机制来维持社会秩序,即借助社会因素对个人和群体的行为加以约束,由于偏离行为的复杂性和社会控制手段的多元化和互补性,只有充分利用各种社会控制手段,发挥各种社会控制手段的综合作用,才能全方位地实现社会控制的基本目标。按照戴维·波普诺(DAVID POPENOE)对社会控制的分类观点,社会控制可分为内在控制(internal social controls)与外在控制(external social controls)2个方面[1]。内在控制主要强调偏离行为主体通过社会规范的内化进行自制,而外在控制在于通过外在于偏离行为主体的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社会制约机制来促使人们遵从社会规范。
4.1 运动员正向偏离行为的内在社会控制
对运动员正向偏离行为的内在社会控制又称自我控制,主要强调运动员的内化机制。内化是指个人对群体或社会规范的认同,即将与体育行为相关的社会规范通过各种手段内化到运动员的价值观中,一旦社会规范内化成功,个体通常会时刻遵守社会规范,即使处于无人监视或管制的情况下也会恪守自己的观念和行为,内化的重要手段是通过各种社会学习加深对于社会规范的认识和理解。这种源于内化对规范的遵从与惩罚约束下的遵从不同,后者源于社会应用外在控制的反应,而内化属于对偏离行为的自制,而外在控制属于偏离行为的他制。按照波普诺的观点,内化是对偏离行为进行社会控制最有效的途径,其控制原理在于将行为主体的偏离行为冲动控制在“不逾矩”范围内,即从行为源头进行预防性的控制。对于运动员正向偏离行为的内在社会控制主要强调以下2个方面。
(1)加深运动员对正向偏离行为的认识。正向偏离行为大多发生在优秀运动员群体内,这是由于一些隐蔽性较高的正向偏离行为(如过度训练、带伤参赛等)容易被其理解为是刻苦训练、顽强拼搏的现实体现,同时也认为诸如此类的正向偏离行为是服从教练员要求并达到运动成绩要求的必然途径。因此,正向偏离行为在此类运动员观念中是值得提倡和鼓励的行为,而不应有任何的预防和控制。因此,必须加深运动员对正向偏离行为的认识,让其能够对正向偏离行为做出准确的识别和应对,能够认识到一些正向偏离行为对自身造成的后续伤害,从而主动克制正向偏离行为的发生。
(2)加深运动员对“运动伦理”的认识。运动员正向偏离行为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对运动伦理的过度遵从。在一些运动员心目中,运动伦理就是运动员所必须无条件遵守的行为准则,且遵从的程度越高,其所获得的成果与回报就越多,运动伦理本身并不是正向偏离行为产生的原因。因此,加深运动员对运动伦理的认识就尤为重要,教练员要指导运动员对运动伦理形成正确认识,设置遵从限度,始终强调个人的承受与发展极限问题,不能毫无限制地鼓励运动员遵守运动伦理[10]。同时,相关的领导部门和教练员要时常对运动员进行必要的人文关怀,强调其身体心理的和谐发展,强调其作为运动主体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把个人的发展放在第一位,把运动成绩放在第二位,让运动员认识到自身的全面发展才是运动的根本所在。
4.2 运动员正向偏离行为的外在社会控制
对偏离行为的内在社会控制也有其局限,即完全的内化在现实中很难实现,所以希望完全依靠内在社会控制机制来消除偏离行为是不现实的,必须有外在社会控制机制来制止那些没有完全内化的社会失范行为[11]。运动员正向偏离行为的外在社会控制是通过外部强制力量,是运动员能够遵从相应的社会规范,迫使其放弃各种正向偏离行为。
4.2.1 利用同伴群体的抵制作用对正向偏离行为进行控制同伴群体的反应是非常重要的外在社会控制机制,因为受到群体动力的影响,许多运动员正向偏离行为的发生是受到群体压力的驱使。因此,运动员正向偏离行为的控制首先需要运动员同伴群体的抵制,这种抵制主要是通过偏离行为主体的队友、教练等相关人员对其所进行的劝解、批评等日常互动方式。但是,同伴群体对于正向偏离行为的影响是互为矛盾方面的,既能促进又能遏制是矛盾的2个方面。同时,其对正向偏离行为的控制带有极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对于不同的运动员、不同的事件、时间和地点会产生不同的控制方式和途径,因此,必须要形成统一划归的章程和制度。在日常的训练和比赛中,运动团队要制定出规则和章程,明令禁止运动员正向偏离行为的发生,并制定出队员或对手之间的相互监督机制。如果发现有正向偏离行为的产生,立即给予一定的警告或处罚,同时对于揭发和制止正向偏离行为的运动员要予以精神或物质上的奖励,让团队内成员都将正向偏离行为看作是应该勇于揭发、敢于揭发的不良现象。当运动员群体内大部分成员都能认识到正向偏离行为的危害并加以抵制时,受迫于群体压力的影响,其他运动员正向偏离行为产生的冲动就会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抑制。
4.2.2 加强运动员思想教育,树立以人为本的训练参赛理念
在运动员平时的训练和生活中,所在团队以及相关的职能部门需要加强对运动员的思想教育,在重视运动员训练和比赛等硬实力”的同时,要更加强调运动员“思想软实力”的提高,培养运动员时刻牢记“以人为本、全面发展”的训练和比赛理念,进一步淡化运动员“金牌至上”的意识,将训练和比赛看作是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教练员和相关的管理人员也要重视运动员的价值观、人生观教育,让运动员摒弃掉“有成绩才有出路”的思想,鼓励运动员以自身全面发展为主,在以人为本的训练参赛理念指导下正常应对训练和比赛中所出现的挫折和矛盾,防止运动员采取过度训练、带伤参赛和服用违禁药物等极端手段。
4.2.3 建立运动员权益保障体系,切实维护运动员合法权益在我国现行的运动员培养体制下,运动员的运动成绩已经成为运动员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的主要标准。对于一些优秀运动员的日常训练保障措施、赛间恢复措施以及退役后的就业安置问题,同一些普通运动员存在较大差别,与此同时,地方队与国家队、青年队与成年队等不同阶段运动员的权益保障也存在较大的差距。在此种体系下,运动成绩是获得较高权益保障的现实出路,同时也是唯一出路,运动员为了提高成绩不惜以身体损伤为代价,已经成为我国竞技体育领域司空见惯的不良现象。因此,国家行政部门以及相关的体育职能部门、各级运动队应该相互配合,制定出完整的运动员权益保障体系,把运动员的健康权、生命权和教育权作为根本加以重视,要制定出配套的运动员退役安置措施,即使不能进行岗位安置的,也要予以经济上的补贴和扶持。同时,制定出完善的赛事规则和制度,对于在比赛中因过度训练、带伤参赛造成运动员较大伤害的现象要予以管制,一旦发现类似情况,严格追究所在团队教练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此外,还应该形成完善的运动员权益救助体系,有效维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12-13]。对于因过度训练、带伤参赛、放弃文化教育等正向偏离行为影响未来生活的运动员要予以积极救助,保证其正常的生活权益。
4.2.4 加强运动员综合素质的培养,提高运动员社会适应能力运动员正向偏离行为的产生与运动员的自我实现紧密相关,我国运动员同欧美运动员相比,最大的差距在于社会技能的欠缺以及社会适应能力的不足。运动员过早的专门化训练导致文化教育和技能教育的滞后,许多运动员除去自身专项的运动技能之外对其他技能一窍不通,运动成绩本身就成为此类运动员实现自我价值、创造幸福生活的唯一资本,可以为运动成绩的提高放弃现有的个人利益,包括身体健康和文化教育等。对于此类原因诱发的运动员正向偏离行为,加强运动员综合素质的培养是现实且必要的控制途径。(1)运动员文化素质的培养。除去欧美等体育大国的运动员一般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外,全球大部分运动员所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就是文化教育的缺失,运动员为了全身心投入到运动技能的训练而放弃应有的文化学习,这也是运动员正向偏离行为的客观表现,这种情况在我国尤为突出。虽然运动员文化教育在我国已经成为一个“老生常谈”的现实问题,但是制度欠缺及监管不足造成运动员文化教育只能在学术研究和方针政策上有所体现,难以贯彻于客观现实。因此,相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方针政策,对于文化教育开展较好的省市或地方运动队要予以资金和政策上的扶持,对于文化教育滞后的运动队要予以严格惩治,同时更要把一些优秀的教师、学者请到运动员身边,为运动员文化教育创造便利条件。(2)除去运动员文化教育外,还应当在运动训练过程中融入操作技能性教育,运动员利用训练的空闲时间掌握一些社会生存技能[14]。运动员长期从事专项运动技能的训练,在训练和比赛之余很难保证其他社会技能的学习,社会适应能力严重不足,运动员只能依靠训练创造优异成绩进而获得物质和名誉上的回报,这也是运动员产生正向偏离行为的现实因素所在。因此,各级部门和运动员所在团队要充分重视运动员社会技能的学习,在训练之余安排一定时间让运动员接触到运动之外的其他社会技能,能够对社会各项技术的更新换代有所了解、有所掌握,否则运动员一旦退役就会面临难以融入社会的问题,而近年来频频曝光的“张尚武现象”“邹春兰现象”就是这种问题的现实案例。
4.2.5 加强对运动员正向偏离行为的预防和控制程度加强预防控制程度是社会外在控制的核心手段,其强制性和惩戒性能够对失范和偏离行为进行有效控制。(1)对涉及法律层面的正向偏离行为,要通过法治手段严厉打击,对于运动员的正向偏离行为事件,必须第一时间向外界公布,并采取相应的停训、停赛、罚款的手段严格惩治。(2)要对鼓励运动员过度训练、过度控制体重、带伤参赛等正向偏离行为的教练员和管理人员予以严厉警告和惩治,对教练员所鼓吹的一切以训练比赛为主,忽视运动员个人健康和幸福的思想要严格抵制,对于这些教练员和管理人员要即使清退出团队岗位,让爱护运动员、重视运动员全面发展的教练员和管理人员真正走到训练和比赛的一线岗位。
体育运动的主旨在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谐的体育大环境是体育事业长足发展的有力保证。但是,运动员正向偏离行为的产生却给体育的和谐发展带来了不利因素,其不但扭曲了体育的性质和目的,更让部分运动员群体受到了不应有的损失和伤害。当然,运动员正向偏离行为的预防和控制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本研究所提出的各项控制策略只是为相关部门提供一个理论上的借鉴和参考,而对于运动员正向偏离行为的控制,需要社会各界力量相互配合,根据问题所呈现出的特殊性采取因地适宜的控制方法,只有这样,才能使运动员正向偏离问题得到真正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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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usesandControlofthePositiveDeviantBehaviorofAthletes
LI Xiaodong,LI Jinlong
(School of PE,Shanxi University,Taiyuan 030006,China)
Use the Methods of literature and logical analysis,based on a clear deviation from the behavior of athletes forward the concept and performance,combined with the actual situation athlete groups,the reasons of the athlete forward deviate behavior attributed to the macro and micro-individual reasons,and the positive deviation behavior are prone to two types of athletes.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competitive sports,the increasingly fierce competi⁃tion between athletes of the relevant factors in competitive sports itself entrained further complicate the athletes also showed a positive deviation from the be⁃havior of concealment and expansion of the trend,not only for athletes itself would cause great harm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port in China is also a disadvan⁃tage.Based on this situation,make use of diverse,complementary social controls to prevent and suppress the occurrence of deviant behaviors:1)to enhance the sports ethics awareness of positive deviation behavior;2)to use companion boycott action to deviate from the positive behavior control;3)to strengthen the ideological education and establish a people-oriented training competition concept;4)to establish athlete rights protection system,and effectively safe⁃guard the athlete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5)to strengthen the training athletes the overall quality,improve athletes social adaptability;6)to punish athletes positive deviation behavior.
positive deviant behavior;sports ethics;social control
G 80-05
:A
:1005-0000(2014)06-527-07
10.13297/j.cnki.issn1005-0000.2014.06.013
2014-08-18;
2014-10-26;录用日期:2014-10-27
李晓栋(1989-),男,山西长治人,在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体育社会学。
山西大学体育学院,山西太原03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