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方撤资该如何扣缴企业所得税
问:我公司于2009年成立的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方为德国某公司,出资3000万元。2013年该公司因特殊原因予以撤资,经双方协商由我方支付撤资款4000万元,撤资款包括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利润。请问,我公司应如何扣缴企业所得税?转让收入中是否应当剔除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多项基金等?
天涯科技有限公司 徐军
答:你公司的投资方为德国某公司,并且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称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关于股权转让收入是否扣除税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0号)指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在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上述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税费支出。该规定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未分配利润等留存收益是否计为股权转让价的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计算其股权转让所得,在计算股权转让收入时,不得扣除随股权转让的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多项基金等。但外方属于投资撤回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股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需要说明的是,对确认的股息所得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当区分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也就是说,在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时就应当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而不论其是否分配。所以,对确认的股息所得如果已经代扣代缴了企业所得税,则不用再次代扣代缴,对未代扣或未足额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在支付时一并代扣代缴。
柯友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