垸田利益之争与地方权力变动——清同治年间湖北石首县张成垸案透视

2014-12-03 14:16■吴
江西社会科学 2014年5期
关键词:张成大堤县令

■吴 琦 何 晨

一、清代同治年间的张成垸案

清代,湖北石首县张成垸案①是众多私筑堤垸案件中比较典型的一宗。案件历时长,案情曲折复杂,从同治二年到同治十二年,涉及众多的利益群体。案件情形集中反映于倪文蔚《万城堤志》中《方太守申覆张成垸详稿》、《荣太守押毁私垸批》和《林方伯饬毁私垸札》[1](卷八《万城堤志·私堤·成案》,P235-236,P239-240,P240-241)三篇公文中。

同治五年,方大湜署荆州知府[2](卷三十三《职官志五·官师国朝道府僚属附》,P384)。方大湜是晚清循吏,《清史稿》称其“生平政绩,多在为守令时。……事必亲理,胥吏无所容奸”[3](卷四百七十九《循吏四·方大传》,P13083)。在荆州任职期间,方大湜审理了众多的私垸案②,对于其中涉及的地方利益纠纷、胥吏舞弊、官员渎职等状况熟稔于胸。此类官司,涉利甚多,需谨慎处置。

涉及张成垸的案子,方大湜受理的是石首生员高宏远的控告。高宏远称石首生员李申琨等在沿江老张成官垸处扩建私堤,并在新修县志“张成垸”条目下添注“分上、中、下修筑”[1](卷八《万城堤志·私堤·成案》,P235)等语。听取高宏远的控诉后,方大湜十分重视。石首地处荆江河道下游,沿江私筑堤垸极易挤占河道,导致汛期泄洪不畅,严重威胁万城大堤的安全。而保障万城大堤是荆州知府的重要职责[1](卷首,《万城堤志·谕旨》,P32)。

方大湜调查发现,修张成垸已引发了不少官司。同治二年,石首县武生魏词鸿等控告刘永均等倡修张成垸。前任知府命石首县令胡复初[2](卷三十四《职官志六·官师国朝县令僚佐附》,P397)汇报情况,胡复初称张成垸是县志载明准修的官垸,请允许照旧岁修。胡还称若将来该垸有碍江流会立即拆毁,并强调不准在老堤之外私筑堤垸。于是修复张成官垸被批准。

修复张成官垸非李申琨首倡,但他是扩建张成私垸的带头人,于是关于张成私垸的一系列案件,李申琨成为主要被告。在高宏远控告前,张成私垸已涉入官司。之前的官司,是李申琨等被控借张成官垸名目在老堤上下修筑私垸,并在修筑中有“敛费”、“抢牛”③等恶行。该案由石首县职员席成万等处理。结论是所修为县志载准修筑官垸;“敛费”、“抢牛”各案情已经处理得当,请求销案。

此案为胥吏经手,方大湜并不认为胥吏会处理公正。鉴于高宏远的控告,之前结论或有不妥。方大湜研究了席成万等提供的息词,看有无含糊具呈、希图蒙混之处。果然,方大湜见息词内称:“张成垸一带即明时之赭要洲,原有田三万亩,周围筑有土。”[1](卷八《万城堤志·私堤·成案》,P235)查阅乾隆六十年《石首志》记载,赭要洲、扬子洲在县东,但注释说:“此二洲府志从《水经注》采入,今以版图稽之,实未详其所在。”[1](卷八《万城堤志·私堤·成案》,P235)县志里并无赭要洲具体所在,息词里凭什么说张成垸一带即赭要洲?又如何确定赭要洲周围筑有土?可见席成万等在息词中任意影射。继续审视息词发现,“(扩建)既非平空私筑,亦无阻遏江流,志载可考”[1](卷八《万城堤志·私堤·成案》,P235)。查县志,只载张成垸,即老张成官垸,未提及老垸上下有无堤垸。

可见席成万等的结论,既无理也不公。方大湜命石首县详细报告张成私垸问题。石首县回复与息词一致,仍强调该垸有梓楠大堤外防的作用。方大湜派遣委员与石首县令朱荣实[2](卷三十四《职官志六·官师国朝县令僚佐附》,P397)去实地勘测,结果表明新筑堤塍比老垸宽大,且于老垸上下有私筑堤垸,而朱荣实批准其私筑。

自此,方大湜断定,李申琨、石首县令、席成万等串通一气,所谓为官堤外防,都是为私垸辩护。私垸在官堤外,只会在汛期束窄河道,加速水流冲刷大堤,成为大堤的隐患。既然张成私垸在县志内并无依据,应属私筑堤垸行为无疑。于是方大湜向上级学政汇报私筑堤垸和篡改新县志的问题,获批准后下令拆毁张成私垸,更正新修县志[1](卷八《万城堤志·私堤·成案》,P239)。

同治六年,荣光继方大湜为荆州知府。同治七年,江陵县职员熊廷前,监生宋文炳,生员黄德桢、沈英烈到荆州府控告。熊廷前等指出,李申琨等近来在石首县东北沿江私筑长堤,绵亘近四五十里,挺立江心,抵窄江流,汛期泛滥时逼水逆涌,威胁万城大堤。荣光调查发现,方大湜的命令,石首县并没有执行。相反,石首继任县令吴茂先[2](卷三十四《职官志六·官师国朝县令僚佐附》,P397)发给张成私垸告示印簿,在所处沙洲上分设上、中、下三局,每亩派征土费、官费钱四百八十文,小费钱四十八文,还派差督催添筑五十余里长堤。扩建后的垸田,内包七洲,计完芦稞田地三万余亩,垸宽二三十里。本该平毁的张成私垸,不光被县里按亩征税,还被鼓励扩建。

于是荣光派人重申拆毁命令,结果吴茂先以“由县示令征费兴修”[1](卷八《万城堤志·私堤·成案》,P239)为由,拒绝拆毁。对此抗命行为,荣光十分愤怒。其于同治八年下令,除张成老堤数里、田地三千余亩准其照旧岁修外,撤销张成私垸的告示印簿、税局,拆毁张成私垸及添筑长堤。为保政令畅通,荣光下令押解李申琨、徐奉翥、李霖、刘情位等私垸的头领到荆州府。

然而,同治十二年熊廷前等向湖北布政使司控诉,内容仍是张成私垸问题。湖北布政使林之望[4](卷三百五十,P626)受理该案。熊廷前等称同治七年已到荆州府投诉过,且荆州府也下令拆毁张成私垸。然而实情是,李申琨等煽惑各垸首敛费数万金,勾结石首县惯行舞弊的衙蠹尹宏太贿通上下一气,致使拆毁命令终成虚文。此后张成私垸加高加厚,不断扩建。熊廷前等请求布政司派人查勘石首沿江一带,如果违禁挽筑私堤,即行拆毁具报,千万不要被绘图、粘抄、并发等借口拖延,以致违延贻害。

林之望请示湖北巡抚后,下令荆州府派可靠的人前往石首,会同石首县令查勘沿江一带情况,有违禁挽筑私堤阻碍江流的,立即拆毁汇报。如果有刁绅劣监从中把持阻挠,务必严办。

对于张成垸案,《万城堤志》记录至此。至于张成私垸是否最终被拆毁,未见直接记载。《万城堤志》中收录的同治十三年《李制军严禁私挽洲垸示》一文提到,“自示之后,凡沿江私垸有碍江流者无论新旧概行平毁,果系远年古埂,僻处偏隅,听民安业,惟不得冒名旧册擅行扩充”[1](卷八《万城堤志·私堤·成案》,P241),湖广总督李瀚章[4](卷二百八十八,P981)于林之望下令拆毁张成私垸的第二年,又严令禁止类似张成垸案中“冒名旧册擅行扩充”的行为,可见其行为已经被湖广总督重视。若张成私垸没被拆毁,当还有诉讼,在湖广总督重视的情况下应会被详细受理。由此,根据《万城堤志》的记载,其后应无官司。此外,根据记载,众多私垸在同治十一年到同治十三年间被查勘[1](卷八,《万城堤志·私堤·垸名》,P218-220),参照李瀚章严禁私挽洲垸的告示,那段时间应有一次大规模的整顿行动。

二、私筑派与反对派的利益纠纷

围绕垸的筑与拆,当事者分为两派:私筑派和反对派。

(一)私筑派的利益和策略

生员李申琨是私筑派的代表,胥吏席成万、尹宏太及各任石首县令为其利益集团的重要盟友。为了扩张私利,私筑派不断挑战已有的水利利益格局。

相关研究显示,江汉平原大规模围筑垸堤,多以家族或家族间合作的形式进行。围筑堤垸的管理体制是垸长制,设垸长垸夫,类似堤甲制的组织结构;凡充任垸长、垸甲者,豁免其他差役,专注修防事务。因为以家族为主要组织形式,垸田的主要管理人员多由各家族族人充任,最高管理权掌握在最大家族手中。随着垸田的发展,“垸”的社会意义不断加强,逐步由单纯的水利设施演变为功能多样的社会单元。“垸”从自然“界分”变为人群的分界。垸堤两侧的人群通过围垸、建闸、防洪、排渍等活动日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并往往以垸堤为分界线结成不同地方利益集团或“共同体”,同时,随着垸田密度的加大,河湖两岸、堤垸两侧的水利纠纷也日益加剧和频繁,争论各方往往也以堤垸为界,结成不同的地域和利益联盟,以集体的力量相抗争[5](P256-260)[6](P356-363)[7]。

为了维持水利秩序,抑制垸田过度开发产生的问题,一些流域内会形成一定的水利社会格局,维持该格局被视为维护公共利益。万城大堤被视为“全郡保障”,是荆州府和江陵县的关切所在。因此在荆州地区,限制私垸以防挤占河道,保障万城大堤被视为公共利益。而不断扩建垸田符合张成私垸这个“共同体”的利益,然而扩建是以挤占荆江河道为代价,触犯了区域的公共利益,由此诉讼不断便成为常态。

作为张成私垸这个“共同体”的领袖,李申琨扩张利益不遗余力,其切身利益与张成私垸紧密关联。一方面,张成私垸的壮大,有助于提高他在石首的社会地位;另一方面,作为垸田的管理者,可收入丰厚的利益。方大湜著《监利修堤约》便明确指出了其中十余项“夫头陋规”:“夫头由垸长举报,领土价钱百千,须送垸长五千,名兜子费;开工之处先做城隍会议,定土价一千,委员钱若干,委员之家丁、火夫、轿夫钱若干,汛官之家丁、堂差、轿夫钱若干,县署跟班、门丁、壮快、皂隶、伞夫钱若干,工房、案房、弓正、堤差钱若干,首士及工房、弓正、堤差之火夫钱若干。”[1](卷六《万城堤志·经费·支销》,P176)李申琨被指控“敛费”,陋规所获应是不少。

席成万和尹宏太是石首县的职员,是书吏和衙役一类人物。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中指出,清代的“书吏”和“衙役”都是不发薪水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各种陋规[8](P78-82)。从张成垸中,席成万和尹宏太能得到什么好处呢?史料无直接记载,但据情分析,至少在收赋税和契税时,席成万和尹宏太应是从中获利甚丰;另外,由张成垸案引发的官司,诉讼过程中的陋规,席、尹二人也应获利不少。另外,从修改县志,说通吴茂先发给执照,拖延拆毁命令等种种行为判断,李申琨与席成万、尹宏太已结成一种合作关系。作为合作的回报,席、尹二人当能从张成私垸的发展中获得更大的利益。

对各任石首县令来说,辖区治理不得不依靠地方势力。同治年间石首县令更换频繁,从同治二年到同治七年,五年间换五个县令[2](卷三十四,P397)。频繁的更换,导致县令无法深入了解当地情况。在此背景下,依靠地方势力来进行治理就不可避免。士绅如李申琨、胥吏如席成万都是石首县有广泛影响的地方势力,借助他们才能在短暂任期中正常施政。但这种做法的直接结果是,县令在政策制定和贯彻中一定会受地方势力的左右,失去公正。几任石首县令均偏袒张成私垸就是明证。同时石首县令为了完成税收任务,也会默许乃至支持私筑堤垸④。于是,保护张成私垸不被拆毁就成为石首县令的通常选择。私筑派及其利益群体在保护张成私垸上趋向一致。

在应对官司上,私筑派采取了强调无碍江流、篡改方志、拖延拆毁命令和获得告示印簿的策略。

张成私垸主要被质疑挤占河道、威胁大堤,所以私筑派不断强调其“无阻遏江流”,表示并未侵犯公共利益,并竭力使张成私垸合法化。由于政府处理沿江堤垸的指导思想为“保官垸、禁私垸”,获得官垸身份就意味着合法。官垸被认为是早年兴修的垸田,自也可推论“无阻遏江流”。适逢同治五年石首县重修县志,李申琨等人获得了极好的机会。由于席成万、李霖本身就参与修志[9](卷一,P24-25),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撰写。于是,新县志中便出现了张成垸拥有“上、中、下三局”的表述。但篡改县志的行为被控告至荆州知府,知府下令拆毁张成私垸并改正新县志。李申琨等只好他图。

同治年间,荆州知府也更换频繁,从同治元年到同治十一年,换了十任荆州知府。席成万和尹宏太借“绘图、粘抄、并发”拖延,使荆州知府的政令无法迅速执行。新的荆州知府继任后,又需时间熟悉政务,难以掌控前任政令执行的情况。于是,拆毁令成为一纸具文。当新任知府发现问题后,又面临同样的问题。

对私筑派而言,张成私垸仍需要证明其合法性,同时也需要发展。借助县令吴茂先,张成私垸获得了县政府颁发的告示印薄,被官府正式征税。被征税的垸田,自然是被官府承认的合法垸田。借此机会,张成私垸进一步扩大规模,修建了四五十里的长堤。

(二)反对派的利益和策略

反对派包括石首县和江陵县两地人士,石首县有武生魏词鸿、生员高宏远等;江陵县有监生宋文炳、生员黄德桢等。反对派的盟友为江陵县职员熊廷前,以及各任荆州知府和湖北巡抚。因地域不同,反对派中利益诉求也有所不同。

对石首县人士来说,与李申琨等产生矛盾,有以下两个原因:一是在修筑过程中产生的矛盾,或在合作修筑张成私垸中被李申琨等无理“敛费”,或被李申琨等抢占修筑用的土牛。因利益受损而向官府控诉。二是在地方社会活动中产生的矛盾。高宏远的控告主要是私筑堤垸和篡改方志。因此,李申琨等与高宏远产生矛盾,可能是筑堤,也可能是修方志,后者的可能性更大,高宏远等人对李申琨等操控县志内容不满。

对江陵县人士来说,他们需要维护万城大堤的安全,使江陵县免遭洪灾。自嘉庆、道光以后,江汉平原各垸区已经成为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整体,联结这一整体的干流、支河、穴口、湖泊等水网中的垸田的开发已经饱和乃至恶性膨胀,任何时间的一次水灾或任意一处的水利兴作,都会引起南北之间、垸区之间、州县之间或地区之间的水利纷争。紧张的水利关系如箭在弦,水利纷争成为江汉平原垸区人民生活的一部分[10](P114)。江陵县位于石首县上游,全县对洪水的防护完全依赖于万城大堤。对万城大堤来说,洪水激流的冲刷最易导致大堤坍圮。而长江河道在江陵县河段十分曲折,水流相对不畅,当夏季江水暴涨时,极易诱发洪水激流;如果下游石首河道因私垸侵占而疏水困难,则会反逼江水不断冲击万城大堤。因此荆江河道的通畅与否成为江陵县人士关注的重点。张成私垸位于石首县东北部,沿江修筑;扩建垸田和长堤伸向江中,大量挤占荆江河道。在上游的江陵县看来,张成私垸是一个重大的威胁。从宏观水利格局考察,不难理解江陵县人士对于邻县相关事务的高度关注,以及锲而不舍的控诉行为。

作为一个胥吏,江陵县职员熊廷前参与控诉的动机此处无考。但可以肯定,熊廷前是作为一个江陵县本地人的角色参与其中。维护下游河道通畅,利于江陵县,也利于其自身。

对于荆州知府来说,保障万城大堤是其主要职责。如果万城大堤出了问题,荆州知府将被追究主要责任。因此荆州知府对于私筑堤垸的问题是比较重视的,处理意见也都偏向拆毁私垸。而对于湖北巡抚、湖广总督这些省级大员来说,万城大堤的安全其也有连带责任。乾隆五十三年万城大堤溃决,朝廷处罚了从湖广总督到江陵知县的一系列官员。有此先例,湖广总督等颇为重视万城大堤的安全,对于危害大堤、侵占河道的私筑,一般处理都是拆毁。

反对派出自不同的地域和身份,虽然仍是通过诉讼手段,但陈述的重点有所不同。石首县人士主要强调张成私垸的私垸性质,批驳李申琨等寻找到的合法性证据,如指出篡改县志的行为。江陵县人士更强调其威胁万城大堤。如诉讼词中“私堤竟等磐石之安,而荆堤反深鱼鳖之患”[1](卷八《万城堤志·私堤·成案》,P240)一语,可见江陵县人士对万城大堤安危的关切。此外,石首县人士只控诉到荆州府,而江陵县人士控诉至湖北巡抚。不断向更高级别的官府控诉是一个正确的策略,因为荆州知府、湖北巡抚等在维护荆州大堤安全、拆毁私垸一事的态度上,与反对派诉求一致。当省府判决拆毁张成私垸后,反对派则催促省府去执行判决,以应对私筑派的拖延行为。

三、官府行政的低效与地方势力的上升

为了保障大堤的安全,清政府早就颁布了一系列禁令,其中就有禁止私垸挤占荆江河道。但在同治年间,官府无法有效推行其禁令,无法解决出现的社会问题。

导致官府行政能力的低效,直接原因有三个。

一是地方官员频繁更换。在同治时期,荆州府和石首县,官员平均一年一换,在职时间长的不过两三年。这使得荆州知府无法有效地让石首知县贯彻政令。同样,官员的频繁更替,使得胥吏在地方政务中通同作弊更加方便,进而导致有令不行的现象,政令无法贯彻。张成垸案持续了十年,就是最好的例证。同时,官员过短的任期,也使得其无法掌握地方上的具体情况。堤垸私筑行为初期较为隐蔽,难以察觉。比如有借“修路为名”来筑私堤,官府如果巡查,便称这是人行大路,不是私堤;在官府没有察觉的情况下,则逐渐加高、培厚堤坝,日复一日,年复一年,于是就变成了庞大的私堤[1](卷八《万城堤志·私堤·成案》,P237)。此外,还有通过种植莲藕的方式来留住淤泥,以便日后随淤随筑的情况[1](卷八《万城堤志·私堤·成案》,P236)。另外,过短的任期也使州县官在地方治理中依赖地方势力,形成被地方势力反控的局面。如石首县令几乎成了李申琨等的利益代言人。

二是府、县官员利益取向不同。荆州知府由于有保证万城大堤安全的职责,对于私筑堤垸的行为往往从严处理;而县令为了保证税收不失原额,出现垸田废弃而有损税收时,会设法找私垸填补。如江陵县令为了征收到南漕米石的税额,不惜鼓励私筑[1](卷八《万城堤志·私堤·成案》,P233)。因此在私筑堤垸与保障大堤发生矛盾时,县令往往重视眼前利益,以至庇护私垸。

三是官吏普遍腐败。在熊廷前等的指控中,控诉尹宏太惯行舞弊、贿通上下。其实,尹宏太现象十分普遍,从几任石首县令均偏袒李申琨等,以及上级政令执行不畅,可以强烈地感知地方官吏的普遍腐败。而这种腐败与地方行政能力的低下有着必然的逻辑关系。

当然,从更深层面考察,则是晚清时期传统的政治体系和财政赋税制度已完全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与变化。

18世纪中叶,中国政治体系已无法适应不断扩展并充满活力的社会与经济形式。在地方,瞿同祖称清代地方政府为“一人政府”,知县统揽整个辖区的所有事务,政府机构并没有相应的制度性分工。这套政治体系,对于县以下的地方社会的控制,是比较脆弱的。乾隆以后,中国人口成倍地增长,而县级单位的数目却几乎没有变化,县级行政人员的数目也没有因政府不断扩大的职能之需而相应增加。县令作为清政府最低级的行政官员,面对庞杂的地方事务,只能依赖于不受中央政府考核和控制的当地胥吏,胥吏阶层几乎成为地方行政运行的主要力量。然而,这种现象的代价就是,收取税赋和维持执法系统的成本巨大,由此引发的效率与规则问题与日俱增。尽管朝廷一再试图努力禁止或削减种种地方陋规,但收效甚微。因为以胥吏为主的地方行政机制依然存在,清廷的努力没有触及问题的根本。由此,政府没有能力控制已经越来越复杂的社会[11](P20-23)。

与传统的政治体系相应,政府的财政赋税制度也不再适应复杂的社会。清政府长期坚持的“原额主义”财政原则,“不改变建国当初的租税额的财政原则,即使因为人口增多或经济发展等原因导致必要经费有所增加,政府也不能相应进行弹性增税”[12](P58-59)。坚持“原额主义”,是将正额财政的固定视为仁政,但“原额主义”财政带来很多问题。首先是地方行政费用严重不足,因此正额外财政(如惯例的附加征收、陋规等)庞大,极易滋生腐败,这些都导致政府实际运行的成本恶性膨胀。而高运行成本的背后,却是低行政效率。当每一个行政环节都有陋规,很难指望行政效率的高效。其次是政府没有掌控社会经济状况的意图和能力。清代对赋税的征收并非整齐划一,而是按照土地的类型划分不同的等级收取相应的赋税。如监利县各类垸内外田地科则就是按上、中、下三个等则征收[5](P314),土地等级越高,每单位征收的赋税钱粮越多。根据这个规则,垸与垸之间由于土地等则的不同,所要缴纳的赋税也是不同的。有时候,一个或几个垸田承担着一个专项赋税,如谢家垸、古埂垸、由始垸三垸承担的是南漕米石随漕驴脚造赉的赋税项目,当荆州知府拆毁这些垸田,同时也就豁免了其赋税[1](卷八《万城堤志·私堤·成案》,P232-233)。然而,垸田是不断兴废和变化的,这种兴废变化,打乱了原先各垸与赋税一一对应的局面,需要官府及时客观有效地作出调整,预防税收的粮米册记载与实际情况脱节。然而,“原额主义”指导下,准确的土地登记没有意义,因为赋税是固定的,完成原额后的新增耕地是否被登记便不重要。与此同时,清代县以下的地方事务主要依靠里甲、保甲、垸长、垸首等非正式权力组织,这些人与家族及群体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当涉及权利分配与利益冲突之时,他们的取向十分明确。在本文案件中,各级政府对于官、私垸的真实情况并不了解:何者为应保护的官垸,何者为当禁止的私垸,如何对应赋税的征收? 私筑派正是利用这一点,努力化私垸为官垸,取得私垸的合法性,从中牟利。

晚清各级地方官员面对任期短暂、政令多变、政务庞杂、税收考成、陋规泛滥、腐败普遍等局面,鲜有坚持全局利益、秉公办事之意。即便是黄六鸿这位贤令,也难免妥协,以免获罪于地方。其在《福惠全书》中总结处理地方恶势力的经验,也劝后来者应“忍性气”,毋“任事太真,嫉恶太甚”,地方公事应“使两家之意平”[13](卷之四,莅任部,P50-51)。晚清“陋规”在地方行政机制中恶性膨胀的背景下,众多不贤的地方官员发现勾结地方势力反更于己有利,一方面,将诸多事务交给地方势力,则无须深度介入地方社会,从而能够从庞杂的地方事务中解脱出来,另一方面,地方官与地方势力联合趋利,更易获得“陋规”等项的收入。秉公难而不值,损公易而有利,官吏们多选择后者,最终以忽视和侵蚀全局利益为代价。于是,在张成垸的案件中,地方官纷纷成为地方势力的利益代言人,由此也不断促使地方权利归于地方,朝廷在地方的权利日趋弱化。

在地方官的纵容下,地方势力不断膨胀,并广泛地参与到地方事务之中。在张成私垸案中,我们看到李申琨等人能够掌握石首县地方的话语权(控制方志修纂的内容),控制官府的行政过程(借“绘图、粘抄、并发”来拖延政令执行),影响官员的行政决策(几任县令的决策都有利于张成私垸)。地方势力掌控着大量的地方性资源,张成私垸由非法被塑造为合法,并不断扩大规模,从一个层面揭示了地方力量的日渐壮大。

同治年间张成垸案所揭示的政府行政的低效与地方势力的上升,反映了近代中国的一个时代命题,即如何建立一套政治体系,既能够加强地方行政控制,提高官府治理社会的能力,又能够扩大政治参与,将兴起的地方势力纳入整个政治治理体系之中,使其发挥建设性作用。但从当时官府与社会的现实情况来看,这个问题显然是无解的。这大概就是那个时代众多小案件背后所隐含的大问题。

注释:

①张成垸案中,老张成官垸是合法的,引起纠纷的是在老张成官垸基础上进行扩建的新堤垸。本文对私筑扩建部分以“张成私垸”指称。

②《万城堤志·私堤·成案》中记载方大湜处理私垸的公文有5 篇,在总共收录27 篇成案中占近1/5。

③“抢牛”在此应是争抢土牛的意思。土牛是指堆在堤坝上准备抢修用的土堆,因远看似牛,故称土牛。

④虽然没有石首县令为了税收而鼓励私垸的直接记载,但有江陵县知县为了征收南漕米石的税收而批准修筑私堤的记载。见倪文蔚、舒惠《万城堤志·万城堤续志》,湖北教育出版社,2002,第233 页。

[1]倪文蔚,舒惠.万城堤志·万成堤续志[M].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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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建民,鲁西奇.历史时期长江中游地区人类活动与环境变迁专题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

[7]周荣.垸:明清两湖平原社会变迁的核心要素[N].光明日报,2013-11-06(11).

[8]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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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周荣.本地利益与全局话语——晚清、民国天门县历编水利案牍解读[J].历史人类学学刊,2007,(1).

[11]孔飞力.中国现代国家的起源[M].北京:三联书店,2013.

[12]山本进.清代社会经济史[M].济南:山东画报出版社,2012.

[13]黄六鸿.福惠全书[M].清光绪十九年文昌会馆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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