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与进出口税收政策是什么
问:据了解,除自贸区所兼有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4个海关特
殊监管区域的功能与税收政策以外,还有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也具备了一定的特殊功能与税收政策,比如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等。请问,贵刊能否具体介绍一下?
志诚贸易有限公司 李小铁
出口加工区又称加工出口区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类型之一。它是经国务院批准的一个特殊封闭区域,由海关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对进、出加工区的货物及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
1.区域功能介绍 。
出口加工区主要是以制造、加工、装配出口商品为主,将物流配送、研发、检测和维修等项目列入出口加工区,区域功能进一步拓展了范围。
(1)区内企业从国外进口原材料进行保税加工后出口,或从国内采购原材料进行加工出口,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2)国内、外采购商从境外采购货物进入出口加工区,可以按照区外企业的需要分批次办理出库供货。
(3)采购商从国内采购的货物,在区内保税仓库进行分拣、拼装、包装后,根据国外客户订单要求,可以直接发往境外。
(4)对货物进行仓储、包装、运输、简单加工等服务后,可以直接配送到国内、外客户手中。
(5)区内保税仓库的货物销往区内、国内其他特殊监管区或境外,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6)从国内购进原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生产后,再由下游加工贸易企业办理进口手续进入国内,可以按加工贸易方式申报退(免)税。
(7)境外和区外进出的检测货物,享受保税政策;国产出口设备等货物可进入区内保税维修并复运出境。
(8)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开展贸易业务,可以用外币结算,所得利润可自由汇出,不受所在地外汇管制的限制。
2.进出口税收政策优惠。
由于出口加工区区域的特殊性,目前国家对出口加工区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比较优惠,总体看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进口环节税。一是区内企业生产所需进境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进境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企业、行政管理机构进境自用的办公用品,均予以免税。二是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境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全额保税。三是区内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余料、残次品、废品等销往境外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四是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从境外购买的自用交通运动工具、职工所需生活消费用品,予以照章征税。
(2)出口退(免)税。一是出口加工区退(免)税规定。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并运入供其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以及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使用的基建物资,区外企业可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和其他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需要注意的是,区外企业一律开具出口销售发票,不得向区内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但是,对于向区内生产企业供应用于生产、加工所耗用的水、电、气时,区外企业一律向区内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普通发票或出口专用发票,区内生产企业凭此申报退还所含增值税。二是出口加工区不予退(免)税规定。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也不享受退(免)税政策。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供其使用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以及基建物资,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也不享受退(免)税政策。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区内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区外企业按加工贸易的方式,根据企业的类型分别申报不同形式的退(免)税,生产企业按“免、抵、退”税申报,外贸企业按“免、退”税申报。
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总署批准,对多家物流企业实施保税仓储封闭管理的海关监管区,它的设立审批由海关总署负责。2004年,我国对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行试点,其优越的国家政策吸引了诸多投资者与境内出口企业的贸易往来。保税物流中心(B型)利用物流中心自由贸易区域的这种特殊性,能够尽快地办理进出口贸易,实现出口退税已经体现到了它的便利所在。
1.区域功能介绍。
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集保税仓储、国际物流配送、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于一体,并兼有检验检测、进出口贸易和转口贸易、商品展示、物流信息处理、口岸、入物流中心出口退税等功能,是我国“保税物流+加工增值服务”的未来自由贸易区域的初级模式。
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并运入供其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以及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使用的基建物资,区外企业可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和其他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2.进出口税收政策优惠。
境外进入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货物给予保税,境内区外货物进入保税物流中心(B型)视同出口离境,办理退(免)税。
(1)区外企业销售给中心B型内企业并运入供其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国内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和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2)区外企业从中心B型运出货物,海关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进口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按照现行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征收或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3)中心B型内企业在区域内加工的货物,凡货物直接出口或销售给中心B型内其他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四是中心B型与出口加工区等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免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4)中心B型内企业从境外进入园区的货物,海关予以办理保税手续。
3.不予办理退(免)税的货物。
(1)对区外企业销售给中心B型内企业并运入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税务机关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
(2)对区外企业销售给中心B型内企业供其使用的进口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包装物料,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税务机关不予办理退(免)税。
(3)对中心B型内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
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以简称珠海园区)与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以简称霍尔果斯中心)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它们在区域功能、海关监管、税收政策等方面都互相参照执行,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进出口税收政策+专用口岸”三重特殊政策,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中属我国首例。
1.珠海园区功能与出口退(免)税。
珠澳跨境工业区分为珠海(境内)、澳门(境外)两个园区,它们之间设有专用的口岸通道,用于两个园区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以及人员的进出。那么,在国内设立珠海园区对我国跨境区域合作来说,是一个崭新的历史开端,标志着“跨境模式”运作的正式启动。
(1)区域功能介绍。主要包括:加工制造;检测、维修、研发;拆解、翻新;储存进出口货物以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商品展示、展销,包括可以在区外进行商品展示,也可以承接区外商品的展示;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加工和物流业务。特殊情况下,经直属海关批准,区外法人企业可以依法在珠海园区内设立分支机构。
(2)海关监管功能。珠海园区对货物进出口采取“一次申报,一次审单,一次查验”的新通关模式,实行24小时监管。珠海园区内企业跨关区配送货物或异地企业跨关区到珠海园区提取货物,允许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以灵活选择向珠海园区海关申报,也可以直接向异地企业主管海关申报。珠海园区内进出的货物采用备案制管理,不需要填写报关单。海关对园区内企业实行电子账册监管制度和计算机联网管理制度,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海关对于珠海园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流转的保税货物,实行继续保税监管。
(3)外汇管理。珠海园区内企业既可以用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用人民币计价结算;允许保留现汇,企业可以自主周转使用;允许境内外金融、保险机构在珠海园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4)检验检疫。珠海园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从澳门园区入境的所需应验货物可免于实施品质检验,但以废物作原料的,按有关规定实施环保项目检验;从珠海园区出境的应验货物,没有标有“中国制造”、没有使用中国注册商标、没有申领用中国产地证和不需检验检疫机关出具品质证书的,可不实施品质检验或食品卫生检验。
(5)出口退税政策。一是珠海园区与境外之间。从珠海园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从境外进入珠海园区的货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珠海园区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予以免税;珠海园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珠海园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珠海园区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予以保税;转口货物、在珠海园区储存的货物和展览品、样品,予以保税;上述规定范围外的货物或者物品从境外进入珠海园区,应当依法纳税。二是珠海园区与区外之间。国内货物进入珠海园区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免)税(供园内生活办公货物除外),无须等到货物实际离境时才办理退税。出区货物按照实际状态征税,且在珠海园区内加工产品不征收增值税;边角料、废品、包装物料、残次品按照出区实际状态征税,优于区外残次品按照对应料件征税。以一般贸易方式经珠海园区进入区外的货物,如果能获得香港、澳门签证部门签发CEPA优惠原产地证书,可享受零关税待遇等。三是珠海园区内及监管区域之间。珠海园区内货物可以在区内自由流转,不征收增值税。国内货物从已经实行国内货物入区(仓)环节出口退(免)税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转入珠海园区的,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不享受出口退(免)税。国内货物从未实行国内货物入区(仓)环节出口退税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转入珠海园区的,按照货物实际离境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由转出地海关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享受出口退(免)税。
(6)加工贸易。珠海园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实行电子账册管理,无须办理纸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可以开展燕窝、鲨鱼体、西洋参、鹿茸等区外禁止以加工贸易方式开展的业务;开展加工贸易不受国家和关区单耗标准限制,企业如实申报,海关据实核销;对于消耗性物料,无论是否完全物化到出口成品中,均可享受保税待遇。
2.霍尔果斯中心功能与出口退(免)税。
霍尔果斯中心是建立在中哈两国霍尔果斯口岸的跨境经济贸易区和区域合作项目。它的建立是集区域加工制造、区域中转、区域采购、金融服务和旅游休闲等功能为一体的自由港。主要功能与政策是参照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的税收、外汇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实行其管理模式。
霍尔果斯中心设有海关专门的管理机构,在进境货物环节出具清单,进出口报关单在二线出具。其功能主要有国际中转、配送,国际采购、转口贸易,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及商品展示、仓储运输、商业服务、金融服务等。税收政策是境外货物进入霍尔果斯中心的建设物资和设备(公共基础设施设备除外)免征关税和增值税;货物出区进入中国境内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中国境内货物进入霍尔果斯中心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实行退税;霍尔果斯中心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另外,霍尔果斯中心内企业除享受中国国务院赋予的特殊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国家关于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曲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