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否在税前扣除

2014-12-03 12:22:05张晓敏
财会通讯 2014年7期
关键词:主席令动工闲置

12.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否在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后,由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房地产销售市场萎缩,建好以后也会没销路,公司决定暂不开发,现在已经超过两年,县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政府批准,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得我公司损失上千万元,可否在税前扣除?

巴彦淖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晓敏

答: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二)项规定: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2)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3)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刘玉章

(接上页)

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本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张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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