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跨境电子商务如何办理出口退税

2014-12-03 12:22:05范志凯
财会通讯 2014年7期
关键词:消费税税务机关申报

自贸区跨境电子商务如何办理出口退税

问:当前,随着互联网、企业内部网等电子购物交易方式的不断拓展,跨境电子商务出口

网上交易已经成为了一种新型的对外贸易方式。请问,我公司准备在自贸区内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相关手续应如何办理?此类业务能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吗?当前在电子商务实务操作中还存在哪些问题有待完善?

裕达互联有限公司 范志凯

答: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网上交易是对外贸易发展的一种新方式,它与传统的外贸出口相比,有着单证金额小、出口数量少的特点。当前,随着互联网、企业内部网和增值网等跨境出口电子交易方式的不断拓展,相关服务项目已由传统的商业活动走向了“私人订制”的电子化和网络化服务。这对我国扩大海外营销渠道,提升品牌竞争力,实现外贸转型升级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对此,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89号)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执行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以下简称退免税)。从某种意义上讲,跨境网上“私人订制”的出口货物让网民真正体验到了退免税的优越性。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一、开办业务主体范围

上海市注册成立并有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包括在自贸区内注册成立和自贸区外、上海市内注册成立的支付机构,上海市以外地区注册成立并有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在自贸区内设立的分公司(以下简称“支付机构”)。

注意,上海市以外地区注册成立的支付机构在自贸区内设立分公司须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分行)进行备案。

二、开办业务的条件

1.支付业务许可范围包括互联网支付;

2.有健全的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3.有支持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互联网支付业务技术等基础设施;

4.有针对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等具体制度和措施;

5.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以来,合规经营,风险控制能力较强,最近两年未发生严重违规情况;

6.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备案要求

符合开办业务条件的支付机构须在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之日起7天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分行)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1.备案报告;

2.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处理流程;

4.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包括支付、技术、反洗钱等方面;

5.与备付金银行的业务合作协议;

6.材料真实性申明。

四、开办业务的内容

支付机构可依托互联网,为境内外收付款人之间,基于非自由贸易账户的真实交易需要转移人民币资金提供支付服务。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为双向支付,包括境内对境外的支付和境外对境内的支付,不得轧差支付。

支付机构不得为以下交易活动或业务主体提供跨境人民币支付服务:一是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品或服务;二是不符合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的货物、服务贸易;三是货物贸易项下不具备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四是被人民银行等六部委列入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五是服务贸易项下交易标的不具有市场普遍认可对价的商品,以及其他定价机制不清晰、存在风险隐患的无形商品;六是资本项目下的交易;七是可能危害国家、社会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或经营活动;八是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规章制度明确禁止行为及未予许可项目。

五、出口退税的条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执行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以下简称退免税)。如果是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规定的退免税政策,可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种条件,才能享受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

一是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二是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三是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四是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即外贸企业应当取得上述合法凭证,并且与报关出口货物的金额、数量、计量单位、出口企业名称等内容相一致。

注意,对上述可归纳为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出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向出口企业还前一环节已征的消费税。

六、出口免税的条件

如果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上述退(免)税条件的,但同时符合下列三种条件,可享受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是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二是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三是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如出口企业只有税务登记证,但未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或未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以及出口货物报关单并非出口退税专用联次,购进货物出口时未取得合法凭证等应当享受免税政策。

注意,在上述规定中如果出口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均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政策。

七、电子商务出口退、免税申报

根据财税〔2013〕96号文第三条的规定,电子商务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由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按现行规定办理退(免)税、免税申报。

1.退(免)税申报要求。

根据税法规定,出口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单证(凭证)与信息齐全并且收汇后,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退(免)税。主要分为以下两个步骤:

第一步:出口退(免)税预申报。出口企业在当月出口并做销售收入后,将收齐单证(凭证)及收汇的货物于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如果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中发现申报退(免)税的单证(凭证)没有对应电子信息或不符的,应当进行调整后再次进行预申报。

第二步: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单证(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应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例如,某A外贸企业(符合退税条件)2月为境外客户购进一批服装,以电子商务方式进行交易。当月取得购进服装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税价格为15000元,进项税额为2550元,并在当月全部报关出口已收汇,其离岸价折合人民币为18000元。3月初,A企业将上月作账的18000元外销收入,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进行纳税申报。同时,凭收齐的单证(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免退税预申报,但却发现没有相关的电子信息无法实现退税。4月,A企业收到电子信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免退税正式申报。已知服装出口退税率为16%,征税率为17%,其应退税额为:

服装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15000×16%=2400(元);结转成本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适用税率)=15000×(17%-16%)=150(元)。

2.免税申报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时,采用备案制不再实行申报制,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资料,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但应注意,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的次月或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前期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出口企业当期免抵退税额(外贸企业为退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出口企业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申报冲减的,一经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除按规定补缴已办理的免抵退税额,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免税或征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作出的处罚。

八、目前,在财税〔2013〕96号文下发后,相关配套的可操作性实施政策还未出台,所依据的操作流程均参照传统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步骤进行,在退免税环节上还存在不适用的某些问题,如以特快专递方式出口的价值高、体积小的货物,无法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不能享受退免税的优惠政策。对此,应该针对跨境电子商务特点制定相关的电子单证标准。同时,对电子商务出口不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应采取缴税方式的税收政策及范围并不明朗,为堵塞税收漏洞,应当完善解决跨境电子商务退缴税实施办法的细则。

赵月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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