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权属如何明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概览(一)

2014-11-29 11:06高柯
华东科技 2014年9期
关键词:权属法人职务

文 高柯

科技成果转化历来是促进生产力水平的重要手段,因而也受到各类企业重视。继本期开始,本栏目将陆续推出有关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相应内容,力求对成果转化政策做一个完整而又实用的梳理,以飨读者。

科技成果转化概念及方式

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有五层含义:一是转化目的是提高生产力水平;二是转化基础是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前承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其中主要是技术成果;三是转化过程包括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等一系列活动;四是转化结果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五是转化目标是发展新产业。《最高法解释》对技术成果给出了定义,即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做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的科技成果比《最高法解释》规定的技术成果更宽范,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强调实用价值,后者限于技术方案;前者着眼于转化,强化价值实现,包括实施与转移,后者着眼于转移,主要是权属转移;前者不包含产权属性,后者强调产权属性。

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技术转移。《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将技术转移定义为“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从两个定义对比来看,技术转移是权属的移转,成果转化强调价值的实现,在价值实现的过程中,也会发生权属的转移,但重心是在价值的实现。

此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了科技成果转化的五种主要方式:(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上述五种方式都是科技成果价值的实现方式,其中,第(二)(三)种方式分别是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转移,由他人实施科技成果的价值;第(四)(五)种方式分别是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只是合作方式不同而已。

当然,现实中成果转化的方式方法比较多,财企383号文又规定了三种成果转化方式:

一是技术折股,即企业在实施公司制改建、增资扩股或者创设新企业的过程中,对职工个人合法拥有的、企业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可以依法吸收为股权(股份)投资。办理技术折股,企业应组织专家对个人用于折股的知识产权进行专家评审,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评估结果由企业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等类似机构和个人双方共同确认。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二是折价入股,即企业与个人约定,待个人拥有的知识产权投入企业实施转化成功后,按照其在近3年累计为企业创造净利润的35%比例内折价入股。

三是合作经营,即企业与拥有企业发展需要的成熟知识产权的研发人员约定,对合作项目的收益或者亏损按30%以内的比例进行分成或者分担。

前两种方式是针对职工个人拥有的非职务成果,第三种方式主要是针对职务成果。这些转化方式相对比较灵活,体现了职工个人与单位在利益上的分享。

在遵循有利于技术进步的原则下,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职工个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约定技术成果的归属。

职务科技成果与非职务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的权属是否清晰明确,直接关系到该成果能否转化及转化的效果。科技成果是科技人员的创造性劳动成果。科技成果的权利归属取决于谁投资与谁研发两个因素。据此,判断科技成果的权利归单位还是个人,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非职务成果。科技人员自行投资并进行研究开发所完成或取得的技术成果,属于非职务技术成果,归该投资并研发的科技人员所有。这是投资者与研发者重合的情形。

职务成果。投资者是单位,研发者是与单位有聘用关系的个人,即职务行为。与职务有关所取得的科技成果被称为职务成果。对于职务成果,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合同法》和《专利法》规定,科技人员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或发明创造,属于职务技术成果或发明创造。《最高法解释》进一步做出解释,“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履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承担其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二是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器材、原材料、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职工在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质条件,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还包括该技术成果实质性内容是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的情形。虽然从法律适用上讲,《最高法解释》只适用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并不适用于审理《专利法》纠纷,但其内涵是基本一致的。

《著作权法》规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这里应当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主要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二是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三是限于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财企383号文规定对职务技术成果作了进一步明确:一是职工在本职工作中取得的;二是职工在企业交付的研发任务中取得的;三是职工主要利用企业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未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资源取得的;四是职工退职、退休、调动工作后一年内或者在与企业约定的期限内取得,且与其在原企业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这一规定与《最高法解释》基本上是一致的。

科技成果的权属是否清晰明确,直接关系到该成果能否转化及转化的效果。科技成果是科技人员的创造性劳动成果。科技成果的权利归属取决于谁投资与谁研发两个因素。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条例》规定了职务育种和非职务育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规定,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布图设计创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依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而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布图设计,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创作者;由自然人创作的布图设计,该自然人是创作者。

特定情况下可约定归研发者享有。凡事皆有例外,有时职务行为与非职务行为是模糊的。在遵循有利于技术进步的原则下,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职工个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约定技术成果的归属。例如,根据《最高法解释》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应当依约定确认。法人组织或其他组织与其职工之间对职工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交纳使用费的,以及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对技术方案进行验证、测试的,该技术成果归职工个人所有。《专利法》也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这是遵循合同法的原则,由投资者与研发者之间约定科技成果的权利归属。

一般来说,谁拥有科技成果,谁就有权处置科技成果。但对于职务科技成果来说,有三种特殊的情况:一是根据《合同法》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二是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办29号文》规定,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持有的高新技术成果在成果完成后一年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 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三是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政策法规

1、法律法规。《科学技术进步法》是科学技术基本法,规范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基本制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是规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门法,规范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措施、权益保护等;《合同法》规范了技术转移的基本方式与合同规范;《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著作权法》及其实施细则、《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分别规范了知识产权的权属及权利的申请、审查 、批准与保护等。

2、国家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有关部门采取了相关措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国办发[19 9 9]2 9 号,以下简称“国办29号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28号,以下简称国办发128号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解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财企〔2006〕383号,以下简称“财企383号文”)、《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7〕565号)、《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证监会和科技部关于印发<关于支持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确认股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12]87号)。上述规定主要规范了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权益分配。

3、上海市规定。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主要包括《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4]52号,以下简称“上海若干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制订的〈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3〕80号,以下简称《张江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转制科研院所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33号,以下简称“33号文”)、《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法(2013)353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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