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法律的规制效率及其影响因素研究

2014-11-28 00:31魏加科
商业经济研究 2014年30期

魏加科

内容摘要:本文测度了2006-2010年我国各省域的环境法律规制效率,并对环境法律规制效率的空间异质特征、关联效应及影响因素进行了研究,得出相关结论,认为:一是我国环境立法效率优于环境执法效率;二是我国环境立法效率与执法效率呈现区域分布的异质特征和关联效应;三是经济增长水平对环境立法效率、执法效率产生负向影响,而居民受教育程度、政府治理投资表现为正向促进作用。经济开放程度分别对环境立法效率和环境执法效率呈现负向、正向影响。

关键词:环境法律规制效率 空间异质特征 空间关联效应 影响因素

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经济水平获得了迅速提升,但长期以GDP为导向的经济发展政策使得环境保护现状堪忧,经济增长以自然资源消耗与环境污染为代价,高耗能、高污染产业在国家宏观经济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给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极大危害(Fang et al.,2007)。因此,转变经济增长模式,突破资源环境约束是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需要克服的首要难题。环境保护不足还给民众的生活带来了极大危害:我国是当前世界上的第一大二氧化碳排放国,各地频发雾霾事件、沙尘暴现象,癌症村的成群出现都说明我国的环境法律规制亟需得到改善。事实上,过去三十年政府在环境规制方面进行了不小的投入,环境法律规制作为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型、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推手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以2008年为例,全国新增环境法律法规244个,环境规制投资额达3902.1亿元,但效果仍然不够显著,说明当前我国环境法律的规制效率低下。因此,研究我国各区域环境法律的规制效率具有较强的实践价值。

现有研究环境规制的多数文献均把研究视角放在了环境规制工具的选择与效果评价上(Atkinson and Lewis,1974;Hahn,1984)。事实上,环境规制工具主要包括两种,分别是命令-控制型规制工具和基于市场的环境规制工具,前者以环境标准、管理标准为代表,而后者主要是环境税收,押金-退款制度等(彭海珍、任荣明,2003)。国外不同的学者对环境规制工具的选择持不同的态度,部分学者认为基于市场的环境规制工具比命令-控制型的环境规制更加有效,如Milliman and Prince(1989)研究发现环境政策工具在成本节约方面具有差异,耗费最小成本的是拍卖许可证,其次则是环境税和减排补贴。Malueg(1989)认为相比于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工具,市场化环境规制工具能够以较小的规制成本提供更加强烈的刺激,使得排污者选择更为经济的污染控制技术。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命令-控制型的环境规制工具能够获得更大的技术创新激励,典型的如Montero(2002)的研究,他通过构建模型比较了不完全竞争条件下的技术创新激励,得出排放标准比许可证更加有效。此外,国外学者还从对技术创新影响、对产业绩效影响等角度研究了环境规制的效果(Porter,1991;Porter and Van,1995;Sancho,2000)。国内学者基本沿袭了国外学者的研究思路,对我国的环境规制工具选择以及环境规制效果进行了中国经验数据的实证(吴玉鸣,2006;刘健民、陈果,2008)。其中,研究的方法大多使用层次分析法、模型综合评价方法以及DEA等(黄凯等,2008;解垩,2008;白雪洁、宋莹,2009)。

其实,无论是命令-控制型的环境规制工具,还是基于市场型的环境规制工具,都属于环境法律规制的范畴,却鲜有文献将研究视角放在环境法律上,关于环境法律的实证研究则更加缺乏。事实上,无论是何种方式的环境法律规制,其效果均不仅仅取决于法律政策本身,还取决于环境法律规制的执行过程,尤其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尚缺乏完备执法以及执法监督机制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执法的效果可能比环境立法本身更为重要,对此,却很少有文献进行深入研究。此外,我国幅员辽阔,区域之间的经济结构与资源禀赋差异较大,空间关联效应影响明显,但以往的环境规制研究很少考虑空间因素的存在,在Jaffe(1993)、Anselin(1997)等人进一步验证了区域属性空间关联效应的客观存在之后,以往基于传统计量的方法都不可避免会产生偏误。

因此,本文从立法和执法两个维度来研究我国环境法律的规制效率问题,并且验证其空间异质特征和关联效应,最后通过实证模型探讨影响我国各省域环境法律规制效率的因素及其作用方向,为提高我国环境法律的规制效率提供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以最终实现我国经济发展的可持续以及民众生活的绿色化。

本文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构建DEA模型对我国环境法律的规制效率进行测度;第三部分利用探索性空间数据分析方法对我国环境法律规制效率的空间异质特征和关联效应进行研究,并且利用近几年发展的空间计量模型研究影响我国环境法律规制效率的因素和作用方向;第四部分给出结论和政策建议。

我国环境法律规制效率测度

(一)环境法律规制效率的理论模型

环境法律规制能否实现最优不仅取决于环境立法是否全面,还受到环境书面法律是否能够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我国的环境立法工作虽然在过去的几十年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环境执法工作却长期徘徊在较低水平,直接导致了环境法律规制在整体上缺乏效率(Zhang et al.,2008)。因此,对我国环境法律的规制效率进行研究,需要从立法和执法两个角度展开,基于此,本文确定了研究环境法律规制效率的理论模型,如图1所示。

(二)DEA模型构建、指标选取与数据说明

数据包络分析(DEA: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是由美国运筹学家Charnes等(1978)提出的一种效率评价方法。该方法可以评价多输入、多输出系统的效率,并且不受指标量纲的影响,可以较好地应用于我国环境法律的规制效率评价。根据环境法律规制的特点,本文构建了规模报酬可变的DEA模型,见式(1):endprint

(1)

其中,δ为第j0个DMU的效率值, λj为假设第j0个DMU有效时所有DMU的权重,xj、yj为第j个DMU的输入与输出向量,s+、s-为松弛变量,ε为非阿基米德无穷小量。当δ等于1时,相应的DMU为DEA有效; 当δ不等于1时,相应的DMU为DEA非有效。

在应用DEA模型测度我国各省域环境法律的规制效率之前,首先要确定环境法律规制的投入产出指标,借鉴刘静(2010)在研究类似问题时选取的指标,本文构建了评价环境法律规制效率的指标体系,其中包括环境立法效率(Law Technology Effeciency,LTE)的评价指标和环境执法效率(Executive Technology Effeciency,ETE)的评价指标,见表1。

由于应用DEA模型时选择的决策单元数至少是投入产出指标之和的二倍,因此本文选取我国31个省域(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为研究对象,样本期间为2006-2010年。数据均来自于2007-2011年《中国环境年鉴》、《中国环境统计年鉴》。

(三)实证分析

利用DEAP 2.1工具对我国31个省域2006-2010年的环境立法效率和执法效率进行了测度,结果如表2所示,从中可以看出:

第一,我国环境立法效率总体上明显优于环境执法效率,这完全符合本文的预期。在我国,负责环境执法的部门主要是各地方政府相关职能机构,我国的政府组织形式又是典型的垂直控制体系,地方政府“对上”负责而非“对下”负责,而且经济绩效是中央政府考核地方官员的主要标准。因此,面对这种现实,地方政府官员往往会过分追求短期内的GDP增长等经济绩效而获得政治上升迁的机会,对不同类型的企业采取“选择性执法”。这进一步验证了Wang and Jin(2007)的观点:中央政府制订的各项环境法规在地区层面普遍“非完全执行”。

第二,2006-2010年,我国各省域环境立法效率总体上呈现增长趋势,环境执法效率在2006-2008年保持了类似的趋势,但2008年以后环境执法效率有所下降,且下降趋势较为平稳。说明2006-2008年我国各省域环境法律规制效率稳定增长,环境法律的有效性得到加强,而环境执法效率呈现异常波动的原因可能在于:2008年全球实体经济遭受美国次贷危机的不良影响,整体增长缓慢,地方政府在宏观经济下行压力下更加注重地区GDP的增长,而选择性地通过降低环境执法力度的方式保证经济总量的稳定。

第三,2006-2010年,我国各省域环境立法效率和执法效率的标准差分别在0.4和0.2上下呈现先增后减的“倒V型”趋势,一方面说明我国各省域环境立法效率和执法效率存在明显的区域分化,另一方面也说明环境立法效率的区域分化要比环境执法效率的区域分化明显。

我国环境法律规制效率的影响因素分析

(一)环境法律规制效率空间特征

为考察我国各省域环境立法效率和执法效率的空间特征,本文利用GIS工具分别绘制了2006-2010年的环境立法效率和执法效率分布地图,并且按照自然断裂点将环境立法效率和执法效率划分成高、中、低三个梯队。

从中可以发现,我国各省域环境立法效率呈现明显的区域分布特征,具体表现为:从东到西环境立法效率呈现规律性的降低趋势,东部地区是环境立法效率的高值集聚区,中部地区次之,西部地区的环境立法效率最低,且这种区域分布特征随着时间的推移愈加明显。环境执法效率同样呈现显著的区域分化特点,但具体的分布特征与环境立法效率并不相同:全国大部分地区的环境执法效率都很低,与环境立法效率广阔的高值集聚区不同,这进一步证明了我国整体上环境执法环节的薄弱。与环境立法效率高值区多位于东部沿海地区不同的是,我国西部地区尤其是西北地区在研究期内持续表现为较高的环境执法效率,可能的原因是西部地区的经济基数较小,增长压力相对较小,因而地方政府倾向于提高环境执法力度。

(二)环境法律规制效率空间相关性检验

我国各省域的环境法律规制效率存在空间上的关联效应,具体表现为局域的集聚和全域的分化,但是仍然需要通过严格的计量分析来判断这种空间相关性的存在性以及特征。本文利用Moran(1950)提出的Moran I指数验证环境法律规制效率的空间相关性,该指数见式(2):

(2)

其中,,Yi指i地区的环境法律规制效率,n为地区总数,wij为空间权重矩阵的元素,本文采用Rook型空间权重矩阵。Moran I指数的取值范围是[-1,1],大于0时表示存在空间正相关,小于0时表示存在空间负相关,接近于0时表示环境法律规制效率在空间上服从随机分布。对于Moran I指数的计算结果,可用标准统计量Z来检验其显著性水平,见式(3):

(3)

本文利用GeoDa0905i工具计算出我国环境法律规制效率2006-2010年的Moran I指数值,如表3所示。可以看出:整体上我国环境立法效率与执法效率均存在统计意义上的空间相关性,具体表现为:2006年环境立法效率在全国层面表现为正向空间相关,此后虽然受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波动性影响逐渐演变成空间排斥布局,但2010年又再次表现为正向空间相关。环境执法效率的正向空间相关性要比环境立法效率的空间相关性更加稳健,且在研究期内均比环境立法效率表现出更强的空间相关性,这与上文的结论基本一致。由于我国环境执法效率整体上均处于较低水平,区域之间的分化并不明显。此外,无论是环境立法效率还是环境执法效率,其Moran I指数值随着时间的推移均基本呈现下降趋势,说明我国环境立法效率与环境执法效率整体上的区域差距均在不断缩小,有利于全国层面环境立法与环境执法工作的协调互补。

(三)环境法律规制效率影响因素分析

本文进一步讨论环境法律规制效率区域差异的影响因素,根据上文结论,我国环境法律规制效率之间存在空间相关关系并且通过了统计检验,所以应用传统计量模型估计环境法律规制效率的影响因素及其作用方向易产生偏误。本文利用最近发展起来的空间滞后计量模型(spatial lag model ,SLM)和空间误差计量模型(spatial error model,SEM)估计我国环境法律规制效率的影响因素,可以有效地避免可能产生的误差,建立的模型见公式(4):endprint

(4)

其中,TEit表示i省市在t时间的环境立法效率(LTE)或环境执法效率(ETE),Xit表示控制变量,εit表示随机扰动项。ρ和λ分别为空间滞后系数和空间误差系数,当ρ=0时,空间计量模型被称为空间误差模型(SEM);当λ=0时,空间计量模型被称为空间滞后模型(SLM),Wij同上。

解释变量如下:

第一,经济开放程度(OPE),本文利用进出口总额占GDP的比重表示经济开放程度。经济开放对区域的环境法律存在多方面的影响,一方面经济开放对环境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能有利于促进环境立法;另外一方面由于我国大多承接国外产业的低端环节,为了吸引外商投资,本地政府有可能抑制当地环境法律的执行,降低环境执法效率。

第二,经济增长水平(ECO),本文利用区域GDP的对数值来表示经济增长水平,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环境法律无论从立法层面还是执法层面都有望得到加强。

第三,居民受教育水平(EDU),本文利用十万人中在校大学生数表示当地的居民受教育水平。一般来说,受教育水平越高的居民对于环境污染的承受力越差,强烈的环保意识有利于促进当地环境法律规制效率的提高。

第四,污染治理投资(INV),本文利用污染治理投资额占GDP的比重表示当地的污染治理投资情况。污染治理投资有利于环境法律规制机构的高效运行,从而提高环境法律的规制效率。由于本文的研究期为2006-2010年,故对货币型指标均按照2006年的不变价进行了平减处理,数据来源于2007-2011年《中国统计年鉴》及《中国环境统计年鉴》。

本文利用Matlab空间计量工具箱对公式(4)的系数进行极大似然估计(ML),结果如表4所示。根据选择SLM模型还是SEM模型的判别准则(Anselin et al.,2004),空间误差模型(SEM)更加适合。经Hausman检验,选择固定效应估计。因此下面主要根据SEM固定模型的估计系数进行分析。

模型(1)和模型(2)空间相关系数均为正且通过了5%水平下的显著性检验,进一步证明了我国各省域的环境法律规制效率存在正向的空间相关性,以环境立法效率为例,一个地区的环境立法效率每提高一个单位,其周边地区的环境立法效率就可提高0.323个单位。控制变量的估计结果显示:经济开放程度对当地的环境立法效率有负向影响,且通过了5%水平下的显著性检验,而对环境执法效率有显著的正向促进作用,这与本文的预期正好相反。可能的原因是环境立法与环境执法之间并非孤立存在,完善的环境立法往往有利于提高环境执法的效率,我国各地方政府一开始往往通过相对于产业转出地更低的环境立法规制来吸引产业转入,如安徽的“郎溪现象”,之后无法承受环境污染再逐渐提高环境执法力度。经济发展水平对环境立法效率与执法效率均产生了负向作用,说明我国各地区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居民受教育水平对环境立法效率和执法效率均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与本文的预期符合,政府污染投资同样对环境立法效率和执法效率产生明显的正向效应,可见政府行为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

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首先从立法和执法两个维度测度了2006-2010年我国31个省域环境法律的规制效率,对各区域的环境立法效率和执法效率进行了直观分析,继而通过Moran I指数对我国环境法律规制效率可能存在的空间相关性进行了检验,并通过建立空间计量模型分析了影响我国各省域环境法律规制效率的因素及其作用方向,结果显示:

第一,2006-2010年,我国的环境立法效率普遍高于环境执法效率,环境执法现状较为堪忧。

第二,我国的环境立法效率和执法效率均呈现出典型的区域发展特征,具体表现为全域上的分化和局域上的集聚,其中环境立法效率的全域分化特征要明显强于环境执法效率,呈现东、中、西递减的态势。

第三,受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影响,我国环境立法效率与执法效率的空间相关性有所减弱,各地区在经济下行压力下有逐渐降低环境法律规制效率的趋势。

第四,经济开放程度对环境立法效率有负向作用,而对环境执法效率有正向影响,经济增长水平对二者均表现为负向效应,此外,居民受教育水平和政府污染治理均能有效促进环境立法效率和执法效率的提高。

上述结论具有以下政策含义:应逐渐加强地方政府的环境执法效率,如建立环境执法部门的垂直管理体制并且增加环境指标在地方官员考核指标中的权重;应促进我国环境规制效率的正向空间关联效应,如建立地区之间环境规制机构的交流渠道,促进地区间环境规制的均衡发展;应由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重塑“自上而下”的新型发展观念,杜绝以环境破坏和资源损耗为代价的GDP增长,建立相应的监督与惩罚机制;此外,应着重提高居民的受教育水平,加强环境宣传和环境教育,以提高地方政府的环境规制激励,加强政府在环境规制中的主导作用。

参考文献:

1.Atkinson S E, Lewis D H. A cost-effectiveness analysis of alternative air quality control strategies [J].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1974,1(3)

2.Milliman S R,Prince R. Firm incentives to promote technological change in pollution control [J].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1989,17(3)

3.Montero J P. Permits,standards,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J].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2002,44(1)

4.Anselin L,Varga A. Local geographic spillovers between university research and high technology innovations [J]. Journal of Urban Economics,1997,42(3)

5.Charnes A, Cooper W W, Rhodes E. Measuring the efficiency of decision making units [J]. European Journal of Operational Research,1978,2(6)

6.Wang H,Jin Y. Industrial ownership and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evidence from China[J]. Environmental and Resource Economics,2007,36(3)

7.Moran,P.A.P. Notes on Continuous Stochastic Phenomena [J].Biometrika,1950,37(1/2)

8.Anselin, Luc,Raymond Florax,and Sergio J. Reyeds. Advances in spatial econometrics: methodology,tools and applications [M].Berlin:Springer,2004endprint

(4)

其中,TEit表示i省市在t时间的环境立法效率(LTE)或环境执法效率(ETE),Xit表示控制变量,εit表示随机扰动项。ρ和λ分别为空间滞后系数和空间误差系数,当ρ=0时,空间计量模型被称为空间误差模型(SEM);当λ=0时,空间计量模型被称为空间滞后模型(SLM),Wij同上。

解释变量如下:

第一,经济开放程度(OPE),本文利用进出口总额占GDP的比重表示经济开放程度。经济开放对区域的环境法律存在多方面的影响,一方面经济开放对环境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能有利于促进环境立法;另外一方面由于我国大多承接国外产业的低端环节,为了吸引外商投资,本地政府有可能抑制当地环境法律的执行,降低环境执法效率。

第二,经济增长水平(ECO),本文利用区域GDP的对数值来表示经济增长水平,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环境法律无论从立法层面还是执法层面都有望得到加强。

第三,居民受教育水平(EDU),本文利用十万人中在校大学生数表示当地的居民受教育水平。一般来说,受教育水平越高的居民对于环境污染的承受力越差,强烈的环保意识有利于促进当地环境法律规制效率的提高。

第四,污染治理投资(INV),本文利用污染治理投资额占GDP的比重表示当地的污染治理投资情况。污染治理投资有利于环境法律规制机构的高效运行,从而提高环境法律的规制效率。由于本文的研究期为2006-2010年,故对货币型指标均按照2006年的不变价进行了平减处理,数据来源于2007-2011年《中国统计年鉴》及《中国环境统计年鉴》。

本文利用Matlab空间计量工具箱对公式(4)的系数进行极大似然估计(ML),结果如表4所示。根据选择SLM模型还是SEM模型的判别准则(Anselin et al.,2004),空间误差模型(SEM)更加适合。经Hausman检验,选择固定效应估计。因此下面主要根据SEM固定模型的估计系数进行分析。

模型(1)和模型(2)空间相关系数均为正且通过了5%水平下的显著性检验,进一步证明了我国各省域的环境法律规制效率存在正向的空间相关性,以环境立法效率为例,一个地区的环境立法效率每提高一个单位,其周边地区的环境立法效率就可提高0.323个单位。控制变量的估计结果显示:经济开放程度对当地的环境立法效率有负向影响,且通过了5%水平下的显著性检验,而对环境执法效率有显著的正向促进作用,这与本文的预期正好相反。可能的原因是环境立法与环境执法之间并非孤立存在,完善的环境立法往往有利于提高环境执法的效率,我国各地方政府一开始往往通过相对于产业转出地更低的环境立法规制来吸引产业转入,如安徽的“郎溪现象”,之后无法承受环境污染再逐渐提高环境执法力度。经济发展水平对环境立法效率与执法效率均产生了负向作用,说明我国各地区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居民受教育水平对环境立法效率和执法效率均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与本文的预期符合,政府污染投资同样对环境立法效率和执法效率产生明显的正向效应,可见政府行为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

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首先从立法和执法两个维度测度了2006-2010年我国31个省域环境法律的规制效率,对各区域的环境立法效率和执法效率进行了直观分析,继而通过Moran I指数对我国环境法律规制效率可能存在的空间相关性进行了检验,并通过建立空间计量模型分析了影响我国各省域环境法律规制效率的因素及其作用方向,结果显示:

第一,2006-2010年,我国的环境立法效率普遍高于环境执法效率,环境执法现状较为堪忧。

第二,我国的环境立法效率和执法效率均呈现出典型的区域发展特征,具体表现为全域上的分化和局域上的集聚,其中环境立法效率的全域分化特征要明显强于环境执法效率,呈现东、中、西递减的态势。

第三,受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影响,我国环境立法效率与执法效率的空间相关性有所减弱,各地区在经济下行压力下有逐渐降低环境法律规制效率的趋势。

第四,经济开放程度对环境立法效率有负向作用,而对环境执法效率有正向影响,经济增长水平对二者均表现为负向效应,此外,居民受教育水平和政府污染治理均能有效促进环境立法效率和执法效率的提高。

上述结论具有以下政策含义:应逐渐加强地方政府的环境执法效率,如建立环境执法部门的垂直管理体制并且增加环境指标在地方官员考核指标中的权重;应促进我国环境规制效率的正向空间关联效应,如建立地区之间环境规制机构的交流渠道,促进地区间环境规制的均衡发展;应由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重塑“自上而下”的新型发展观念,杜绝以环境破坏和资源损耗为代价的GDP增长,建立相应的监督与惩罚机制;此外,应着重提高居民的受教育水平,加强环境宣传和环境教育,以提高地方政府的环境规制激励,加强政府在环境规制中的主导作用。

参考文献:

1.Atkinson S E, Lewis D H. A cost-effectiveness analysis of alternative air quality control strategies [J].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1974,1(3)

2.Milliman S R,Prince R. Firm incentives to promote technological change in pollution control [J].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1989,17(3)

3.Montero J P. Permits,standards,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J].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2002,44(1)

4.Anselin L,Varga A. Local geographic spillovers between university research and high technology innovations [J]. Journal of Urban Economics,1997,42(3)

5.Charnes A, Cooper W W, Rhodes E. Measuring the efficiency of decision making units [J]. European Journal of Operational Research,1978,2(6)

6.Wang H,Jin Y. Industrial ownership and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evidence from China[J]. Environmental and Resource Economics,2007,36(3)

7.Moran,P.A.P. Notes on Continuous Stochastic Phenomena [J].Biometrika,1950,37(1/2)

8.Anselin, Luc,Raymond Florax,and Sergio J. Reyeds. Advances in spatial econometrics: methodology,tools and applications [M].Berlin:Springer,2004endprint

(4)

其中,TEit表示i省市在t时间的环境立法效率(LTE)或环境执法效率(ETE),Xit表示控制变量,εit表示随机扰动项。ρ和λ分别为空间滞后系数和空间误差系数,当ρ=0时,空间计量模型被称为空间误差模型(SEM);当λ=0时,空间计量模型被称为空间滞后模型(SLM),Wij同上。

解释变量如下:

第一,经济开放程度(OPE),本文利用进出口总额占GDP的比重表示经济开放程度。经济开放对区域的环境法律存在多方面的影响,一方面经济开放对环境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能有利于促进环境立法;另外一方面由于我国大多承接国外产业的低端环节,为了吸引外商投资,本地政府有可能抑制当地环境法律的执行,降低环境执法效率。

第二,经济增长水平(ECO),本文利用区域GDP的对数值来表示经济增长水平,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环境法律无论从立法层面还是执法层面都有望得到加强。

第三,居民受教育水平(EDU),本文利用十万人中在校大学生数表示当地的居民受教育水平。一般来说,受教育水平越高的居民对于环境污染的承受力越差,强烈的环保意识有利于促进当地环境法律规制效率的提高。

第四,污染治理投资(INV),本文利用污染治理投资额占GDP的比重表示当地的污染治理投资情况。污染治理投资有利于环境法律规制机构的高效运行,从而提高环境法律的规制效率。由于本文的研究期为2006-2010年,故对货币型指标均按照2006年的不变价进行了平减处理,数据来源于2007-2011年《中国统计年鉴》及《中国环境统计年鉴》。

本文利用Matlab空间计量工具箱对公式(4)的系数进行极大似然估计(ML),结果如表4所示。根据选择SLM模型还是SEM模型的判别准则(Anselin et al.,2004),空间误差模型(SEM)更加适合。经Hausman检验,选择固定效应估计。因此下面主要根据SEM固定模型的估计系数进行分析。

模型(1)和模型(2)空间相关系数均为正且通过了5%水平下的显著性检验,进一步证明了我国各省域的环境法律规制效率存在正向的空间相关性,以环境立法效率为例,一个地区的环境立法效率每提高一个单位,其周边地区的环境立法效率就可提高0.323个单位。控制变量的估计结果显示:经济开放程度对当地的环境立法效率有负向影响,且通过了5%水平下的显著性检验,而对环境执法效率有显著的正向促进作用,这与本文的预期正好相反。可能的原因是环境立法与环境执法之间并非孤立存在,完善的环境立法往往有利于提高环境执法的效率,我国各地方政府一开始往往通过相对于产业转出地更低的环境立法规制来吸引产业转入,如安徽的“郎溪现象”,之后无法承受环境污染再逐渐提高环境执法力度。经济发展水平对环境立法效率与执法效率均产生了负向作用,说明我国各地区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居民受教育水平对环境立法效率和执法效率均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与本文的预期符合,政府污染投资同样对环境立法效率和执法效率产生明显的正向效应,可见政府行为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

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首先从立法和执法两个维度测度了2006-2010年我国31个省域环境法律的规制效率,对各区域的环境立法效率和执法效率进行了直观分析,继而通过Moran I指数对我国环境法律规制效率可能存在的空间相关性进行了检验,并通过建立空间计量模型分析了影响我国各省域环境法律规制效率的因素及其作用方向,结果显示:

第一,2006-2010年,我国的环境立法效率普遍高于环境执法效率,环境执法现状较为堪忧。

第二,我国的环境立法效率和执法效率均呈现出典型的区域发展特征,具体表现为全域上的分化和局域上的集聚,其中环境立法效率的全域分化特征要明显强于环境执法效率,呈现东、中、西递减的态势。

第三,受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影响,我国环境立法效率与执法效率的空间相关性有所减弱,各地区在经济下行压力下有逐渐降低环境法律规制效率的趋势。

第四,经济开放程度对环境立法效率有负向作用,而对环境执法效率有正向影响,经济增长水平对二者均表现为负向效应,此外,居民受教育水平和政府污染治理均能有效促进环境立法效率和执法效率的提高。

上述结论具有以下政策含义:应逐渐加强地方政府的环境执法效率,如建立环境执法部门的垂直管理体制并且增加环境指标在地方官员考核指标中的权重;应促进我国环境规制效率的正向空间关联效应,如建立地区之间环境规制机构的交流渠道,促进地区间环境规制的均衡发展;应由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重塑“自上而下”的新型发展观念,杜绝以环境破坏和资源损耗为代价的GDP增长,建立相应的监督与惩罚机制;此外,应着重提高居民的受教育水平,加强环境宣传和环境教育,以提高地方政府的环境规制激励,加强政府在环境规制中的主导作用。

参考文献:

1.Atkinson S E, Lewis D H. A cost-effectiveness analysis of alternative air quality control strategies [J].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197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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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Montero J P. Permits,standards,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J].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2002,44(1)

4.Anselin L,Varga A. Local geographic spillovers between university research and high technology innovations [J]. Journal of Urban Economics,1997,42(3)

5.Charnes A, Cooper W W, Rhodes E. Measuring the efficiency of decision making units [J]. European Journal of Operational Research,1978,2(6)

6.Wang H,Jin Y. Industrial ownership and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evidence from China[J]. Environmental and Resource Economics,2007,36(3)

7.Moran,P.A.P. Notes on Continuous Stochastic Phenomena [J].Biometrika,1950,37(1/2)

8.Anselin, Luc,Raymond Florax,and Sergio J. Reyeds. Advances in spatial econometrics: methodology,tools and applications [M].Berlin:Springer,2004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