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富美+马晓明
内容摘要:本文基于前人的研究基础提出环境政策导向的绿色供应链管理有效运行路径,将供应链和产品生命周期两条主线相互对应,融入生产者延伸责任原则,并从产品的视角,双向应用环境政策工具找出能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与减少能源消耗的环节。文章更进一步,提出产品导向环境政策的实践案例,以产品自愿协议为例进行探讨。最后文章分析中国产品出口贸易的处境与应用产品导向环境政策的迫切性,并提出建议以供政府机构、产业界参考。
关键词:产品导向 环境政策 自愿协议 绿色供应链管理
由于经济持续增长和人们的收入可支配性也日渐灵活,在生活质量提升的同时,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也相应攀升,而消费量拉高之后使得产品的使用和废弃处置问题浮现出来,国际间环境政策工具也随之演变,从传统生产工艺的管末处理转换为以产品为中心的思考方式。因此,产品导向的环境政策已被欧盟提出并受到高度重视,对于节能减排任务艰巨的中国,有了更好的、创新的环境政策工具可以借鉴。
现有绿色供应链管理的方法与不足
(一)供应链主体的视角
全球化进程下,如果不将环境因素考虑进去,企业的经营风险会逐渐加大,但是政府和供应链上的节点企业在创新绿色供应链管理的方法时主要考虑的是,各自的成本和利益是否是最恰当的。普遍来说,绿色供应链管理主要障碍是来自于供货商的环境意识、价值观偏弱与观念参差不齐,环境研发技术水准与创新能力不足。绿色供应链管理要顺利实现的影响因素取决于企业内部高层重视与积极参与、团队通力合作、加强链上节点间的沟通,共同推动技术改革与创新(Lippman,1999;Hall,2000;Preuss,2005)。此外,运作的内在和外在动力,除社会系统上的主体——组织、消费者、竞争者、社会机构外,也应把供货商纳进来;而主要障碍则是运营成本拉高和供货商不配合等情形,也少了外在社会的调控力道,以及行业特殊性难以掌握(Walker et al.,2008)。还有,管理者知识不足与经验不够、产业结构急需调整、立法尚待政府完善等,导致实施困难,应从利益相关方思考以解决困境。
为调动各主体对绿色供应链的积极性,采取企业与各利益相关方缔结自愿协议,参与的动机有促进整体供应链绿化的潜质。第一是竞争性,出于商业考虑将污染性高的产品改良成对环境有益的产品,可视为绿色设计与绿色制造。第二为合法性,生产的产品符合国际规范是考虑到利益相关方,举凡员工、股东、客户与供货商都包括在内,企业的动机是获得他们的支持与信任,有利于商业上的发展。第三为生态性,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加重,尤其重视环境保护,如此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形象并取得消费者的认同(Bansal and Roth,2000)。另外,在供应链中与最终消费者距离越近的企业参与自愿协议的可能性越高,意味着这些高污染的大型企业节约成本潜力大,实现减排目标可以巩固良好的品牌形象(Vidovic and Khanna,2007)。因此,采用自愿协议的动机若出自消费者,有机会构成绿色产品与绿色消费。若动机来自于采购商,就有可能形成绿色企业进而实现绿色供应。
(二)产品的视角
根据国外研究发现,约70%到80%的产品性能在“设计”阶段就被决定了,而且70%的环境问题来自于产品、制造过程和管理系统设计。此外,环境方面的影响有可能会在产品生命周期的每个阶段发生,包括上游的原物料采集、产品制造环节、送到消费者手上使用、丢弃后回收再利用,拆解可重新使用的部分以及废弃物的善后,每一环节都需要审慎处理。但是不管产品环境影响存在生命周期哪个阶段,绝大部分都会在产品设计时随原材料的选择和产品性能而确定。所以,除了链上节点外,也应从“产品”方面考虑。
产品绿化的阻碍主要来自整体市场的交流、信息的取得管道与取得的成本,应就此三方面加以协调改善运营效果(Vermeulen等,2006)。近来履行环境责任的企业数量变多,因为意识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与带来的环境风险损失可能难以估计,因此产品的环境管理是也可能带来机遇,创造许多新的获利机会。概念上,环境问题核心环节可从以下两点简易识别:一是产品全生命周期内对环境影响突出环节于供应链中确切的位置;二是具有潜在环境影响因素的产品功能单元在供应链中的位置。运用正确的识别环境影响的方法,找出关键加以突破即可迅速且有效地提升总体环境、经济和运营绩效,实现绿色供应链管理(王国凤,2005)。
产品导向环境政策作为一种以产品为着眼的新颖环境政策工具,对改善供应链的管理现状、减少企业污染排放与提高其能源利用效率具有一定效果。目前,该政策的整合性产品政策(Integrated Product Policy, IPP)在整合环境、经济和社会方面的因素上积极地表现受到国际间的认可,但实际运作仅止于以明确产品各利益相关方的责任并加强合作治理,而宏观层面促进供应链绿化视角的可行性研究较少被关注。基于众多跨国企业自身供应链结构复杂,要做到各环节都符合国际环保标准,着实不容易,但是借鉴国际经验运用产品的视角实现绿色供应链管理值得深入探讨与研究。
(三)综合供应链主体与产品的视角
供应链管理发展已经演变走向垂直整合的导向,强调供应链的上下游资源互通有无,充分沟通与合作,以创造利润与竞争优势的共享。同样地,要实现绿色供应链管理需采用前文所述两个视角双管齐下才会事半功倍:
供应链的“主体成员”视角,即以核心成员与上下游成员间的合作,共同提升环境运营绩效。方法为:政府与行业协会或企业间缔结“自愿协议”。承诺减少污染物排放、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与能源效率提升,以环境改善为主要目标。
供应链的“产品”视角,即采用产品生命周期的思考方式并分析,以解决其对环境影响,进而推升整体供应链的环境绩效。方法为:“产品自愿协议”、与利益相关方共组的“产品小组”。寻找解决产品环境问题或改善产品环境性能的方法,进而实现节能降污,提高环境绩效。endprint
面向绿色供应链管理的产品导向环境政策
(一)产品导向环境政策的基本内涵
早期广泛应用的环境政策虽适用当时处理环境污染的末端治理,但现在逐渐改向前端控制的治理,因此环境政策也与时俱进地出现以“产品”为导向的新兴概念。不只是因为环境治理方面的转变而引入产品为中心的环境政策,而且产品在生命周期任何阶段都有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特别是在产品设计之初,尤为关键。再者,产品在全生命周期牵涉到许多主体、利益相关方等,厂家将产品制造、组装、分销和送到使用者手上,欲分辨出产品链上哪个阶段有问题,甚至是环境影响的层面也很难看出。有鉴于此,产品相关的环境政策纷纷受到各界重视,对于供应链的信息流动有利于让潜在问题透明化。
查阅国外文献对产品导向环境政策的名称尚未统一与明确界定,国际上有以下不同的命名,主要以Product-oriented Environmental Policy、Environment-motivated Product Policy、Environmental Product Policy较为常见。此政策是从早期以生产工艺为改善环境问题的重心演变而来的,随着环境污染越来越复杂,需要发展新的环境政策以满足长久环境治理的需求,而产品导向环境政策对环境问题的关注贯穿于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实属特别。
整合性产品政策(IPP)的概念于1998年崭露头角,并在产品导向环境政策的基础上于欧盟兴起,是一种以产品为中心的策略型工具,经由识别将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定量分析,制定相关规范并运用市场机制有效落实,以达到改进产品的环境绩效。不单是一种新颖且独立的策略,也可用于整合已有的产品政策,从而发展出一套对利益相关者有高度参考价值、全方位的产品指引与框架。IPP对产品的关注已经从使用阶段后的处置转向到最初的设计时间,同时也开始重视消费者的选择影响力与市场价格机制的刺激纳入考虑。在适用的覆盖面,从单单产品本质的窄面扩大到“服务”的领域中,因此近年出现了“产品服务化”的新型经营策略模式。
(二)EPR和IPP概念探析
检视目前国际环保政策,以先前提到的欧盟所推动的“整合性产品政策(IPP)”与瑞典政府1975年提出的“生产者延伸责任(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EPR)”概念较具影响力。IPP是透过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和减少能源消费的方式,持续改善产品生命周期的环境绩效之公共政策;EPR则是鼓励企业的产品使用完毕后不废弃(post-consumer),应进行回收和再制的活动。此两项政策原则皆以产品为中心、运用生命周期的思想,最终目的为达到减物质化(dematerialization)的目标,符合低碳社会的趋势。
虽然EPR在责任承担方面与产品导向环境政策有共同的概念,欧盟及其大部分成员国主张的“生产者责任”侧重点仅放在产品的“废物处置”阶段,没有形成全面处理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环境影响的整体性政策框架。EPR的观点与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学者 “产品责任”的看法不同,美加着重强调链条上所有的利益相关主体一同负起产品生命周期中的环境责任,而EPR的“延伸”隐含责任共担的概念,较为偏向自愿、协商等灵活度高的模式。
(三)充分发挥产品导向环境政策的特性以解决环境问题
近年来从众多的国际上的政策(例如IPP)、限制指令(如欧盟WEEE、RoHS)可以发现,全球对环境问题的焦点已集中到“产品”身上,敦促各国政府重视也警惕生产者负起产品制造后的责任,使其采用各种环境管理手段进行环境治理。但产品种类众多而且当中牵涉到诸多的利益相关方,就整个产品链来看,除了生产者还有上游的原材料供货商、产品及原材料的运输商、分销商、零售商与最后消费者,尚有政府与非政府组织(NGOs)等。随着经济与贸易的全球化,经常有国际因素掺杂产品链之中,使得利益相关方的情况更为错综,不如预想简单。
诚如上文所述,单靠政府想要解决产品链中的环境影响问题,其力度已不足以应付,必须集结全部的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和关注,并且将此作为政策运行的基础。欧盟中多国推动“产品小组”是聚集产品的利益相关方共同为产品的环境问题或环境性能交流看法、解决难题;另外,也确立各自立场、权衡各种利害关系,协调分配相关责任的谈判过程,迥异于以往命令控制手段,但需注意参与方过多引起的利益冲突会影响其有效性。
经由欧盟的多国探索与实践经验体现了产品小组具有宽广的应用领域,特别是近年学术界与产业界对产品生命周期的关注,不乏应用各种方法深究某些产品阶段的环境问题的研究机构,包括横向识别其环境问题所在,也有采纵向角度解决并达到环境绩效的改进,以及安排一些具针对性、特殊主题的研究小组等多样形式,由产品小组的应用可见对绿色供应链管理的贡献潜力较大。
(四)产品导向环境政策的基础项目实践
产品导向环境政策的原则与策略主要是以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市场导向)、利害相关者的共同参与、产品生命周期的观点为核心。至于应用在实际的层面,整合性环境政策可促进绿色供应链管理,主要体现如表1所示。
对中国而言,依照现况可以考虑从产品使用后的废物处置问题着手,按部就班地制定和推行类似IPP更具综合效果的产品导向环境政策。《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2004年通过修改并引入了EPR的理念,显示出已经有好的开始。接着,2006年《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指出应将产品生命周期的思想应用于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即将设计、废弃产品的收集、运输与储存、再利用和处置全过程的环境污染防治都纳入进去,并承担2009年《废弃物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各相关方应担负的责任。
产品导向自愿性环境政策—包装物盟约案例探讨
近30年我国包装业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不少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冲击已无法负荷,如今包装废弃物已成为无法回避的环境问题(Sheehan and Spiegelman, 2005)。国际上已有多国进行包装物自愿协议,而荷兰的包装物盟约(Packaging Covenant)是开展较早而且制度较为完善的产品自愿协议,具有代表性,而且包装废弃物管理就是典型的EPR的政策。荷兰对包装物的关注从最早1988年即开始展开一系列的政策推动,表2可见简要介绍。endprint
荷兰在1991年到2005年实施的三期包装物盟约中间经历了欧盟于1994年12月颁布《包装与包装废弃物指令》,指出包装材回收再利用、标志及识别、重金属管制的内容,新指令推出需要时间与国家法规相融合、协调,并要求荷兰政府出台更为严厉的法规,导致第一期被迫提前终止。于是1997年荷兰出台了新的《国家废弃物法规》,规定于2001年6月前必须完成回收65%以上的包装废弃物,而且指出包装物生产者和进口者的责任范围,启动了第二期的协议。接着,第三期于2002年正式生效,与前两期相比更为关注包装废物的总量降低,期望至2005年达到回收70%的目标。
荷兰政府不只是从包装物填埋下手,更多面向了整个生命周期内的产品管理和扩大生产者责任,因此该协议涉及了更广的相关部门,包括包装物生产企业、包装废弃物填埋部门和废物管理部门等组成基金会与政府签署协议,但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率的提高更注重的是在包括政府部门、包装材料部门、回收部门以及品牌拥有者和零售商在内的多方广泛合作、积极自愿地完成许诺任务的基础上实现的,但荷兰于此次盟约并不包含品牌拥有者和零售商。
综合分析荷兰包装物盟约具体有以下特点:
其一,从时间视角来看,政策自1988年萌芽到2008年,经过20年的执行与努力不懈,直到现在持续有新政策出台,其中盟约即产品导向典型的自愿性政策,经历了三期的实践过程,达到出色的成效。其二,从名称视角来看,名称上有明显的变化,即备忘录→盟约→法令→协议→税,充分显示政策从草创到成形,命名从青涩到成熟,甚至法律效力有越来越强的趋势,说明政策制定者与相关参与者也是从生硬不纯熟到经验积累、不断碰撞与摸索后的一个发展过程中革新的展现。其三,从治理重点视角来看,与中国传统的末端治理(end-of-life)方法不同,选择源头减量→使用→原材料回收→再制造→废弃的治理方向。其四,虽然包装物政策耗时长,但是每一个盟约施行期间都不长,目标也是短期可以完成、务实可行,例如第一期包装盟约就是以7年为限。其五,基于政策的顺利执行必须要有强大的法律法规支持以发挥作用,由原先的备忘录到税法的出台,荷兰在包装政策发展中也体现立法约束生产者的明显效力与重视度。此外,要想协议有效地执行,不管最终目标有没有达到,必须有法律约束力、设定实际可行的阶段目标、政府提供充分的环境政策支持,以及具真实威胁性或是税法约束的政府规制。
结论
总体上看来,欧盟出台严格的环境政策对出口导向的中国来说不是很有利,因为这些政策结构把修复环境的责任强加在生产者和实际获利方,因此生产者、消费者、政府与其他利益相关方需要共同承担责任,而且企业为确保自身的竞争力必须迅速适应欧盟的环境法规。欧盟与其他国家的经验显示,应实现产品环境立法的管制与自愿性手段相互配合,而产品导向环境法律责任对解决城市废物危机的成果有目共睹。目前来看,产品导向环境政策的实践通过产品的供应链等途径向欧盟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辐射作用也不断加强。有理由预见,以产品为中心的环境政策正在成为当代环境政策发展的重要趋势,并对绿色供应链管理的实现有正面、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Lippman, S. Supply chain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elements for success[J].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1999,6(2)
2.Hall, J. Environmental supply chain dynamics[J]. Journal of Cleaner Production, 2000(8)
3.Preuss L. Rhetoric and reality of corporate greening: a view from the supply chain management function[J]. Business Strategy and the Environment,2005,14(2)
4.Walker, H., Sisto, L D., McBain, D. Drives and barriers to environmental supply chain management practices: Lessons from the public and private sectors[J]. Journal of Purchasing & Supply Management, 2008(14)
5.Bansal, P., Roth, K. Why companies go green: a model of ecological responsiveness[J]. 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 2000, 43(4)
6.Vidovic M., Khanna N. Can Voluntary Pollution Prevention Programs Fulfill Their Promises? Further Evidence from the EPAs 33/50 Program[J]. Journal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2007(53)
7.Vermeulen, W J V., Ras, P J. The challenge of greening global product chains: Meeting both ends[J].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2006,14(4)
8.王国凤.基于生命周期分析的企业绿色供应链管理研究[D].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9.Sheehan, B., Spiegelman, H. 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Policies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Canada: History and Status[A]. Governance of Integrated Product Policy: In Search of Sustainable Production and Consumption[C]. Greenleaf Publishing in association with GSE Research, 2006(22)
10.Rouw, M., Worrell, E. Evaluating the impacts of packaging policy in the Netherlands, Resources, Conservation and Recycling[J]. Resources Conservation and Recycling ,2011,55(4)endprint
荷兰在1991年到2005年实施的三期包装物盟约中间经历了欧盟于1994年12月颁布《包装与包装废弃物指令》,指出包装材回收再利用、标志及识别、重金属管制的内容,新指令推出需要时间与国家法规相融合、协调,并要求荷兰政府出台更为严厉的法规,导致第一期被迫提前终止。于是1997年荷兰出台了新的《国家废弃物法规》,规定于2001年6月前必须完成回收65%以上的包装废弃物,而且指出包装物生产者和进口者的责任范围,启动了第二期的协议。接着,第三期于2002年正式生效,与前两期相比更为关注包装废物的总量降低,期望至2005年达到回收70%的目标。
荷兰政府不只是从包装物填埋下手,更多面向了整个生命周期内的产品管理和扩大生产者责任,因此该协议涉及了更广的相关部门,包括包装物生产企业、包装废弃物填埋部门和废物管理部门等组成基金会与政府签署协议,但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率的提高更注重的是在包括政府部门、包装材料部门、回收部门以及品牌拥有者和零售商在内的多方广泛合作、积极自愿地完成许诺任务的基础上实现的,但荷兰于此次盟约并不包含品牌拥有者和零售商。
综合分析荷兰包装物盟约具体有以下特点:
其一,从时间视角来看,政策自1988年萌芽到2008年,经过20年的执行与努力不懈,直到现在持续有新政策出台,其中盟约即产品导向典型的自愿性政策,经历了三期的实践过程,达到出色的成效。其二,从名称视角来看,名称上有明显的变化,即备忘录→盟约→法令→协议→税,充分显示政策从草创到成形,命名从青涩到成熟,甚至法律效力有越来越强的趋势,说明政策制定者与相关参与者也是从生硬不纯熟到经验积累、不断碰撞与摸索后的一个发展过程中革新的展现。其三,从治理重点视角来看,与中国传统的末端治理(end-of-life)方法不同,选择源头减量→使用→原材料回收→再制造→废弃的治理方向。其四,虽然包装物政策耗时长,但是每一个盟约施行期间都不长,目标也是短期可以完成、务实可行,例如第一期包装盟约就是以7年为限。其五,基于政策的顺利执行必须要有强大的法律法规支持以发挥作用,由原先的备忘录到税法的出台,荷兰在包装政策发展中也体现立法约束生产者的明显效力与重视度。此外,要想协议有效地执行,不管最终目标有没有达到,必须有法律约束力、设定实际可行的阶段目标、政府提供充分的环境政策支持,以及具真实威胁性或是税法约束的政府规制。
结论
总体上看来,欧盟出台严格的环境政策对出口导向的中国来说不是很有利,因为这些政策结构把修复环境的责任强加在生产者和实际获利方,因此生产者、消费者、政府与其他利益相关方需要共同承担责任,而且企业为确保自身的竞争力必须迅速适应欧盟的环境法规。欧盟与其他国家的经验显示,应实现产品环境立法的管制与自愿性手段相互配合,而产品导向环境法律责任对解决城市废物危机的成果有目共睹。目前来看,产品导向环境政策的实践通过产品的供应链等途径向欧盟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辐射作用也不断加强。有理由预见,以产品为中心的环境政策正在成为当代环境政策发展的重要趋势,并对绿色供应链管理的实现有正面、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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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王国凤.基于生命周期分析的企业绿色供应链管理研究[D].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9.Sheehan, B., Spiegelman, H. 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Policies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Canada: History and Status[A]. Governance of Integrated Product Policy: In Search of Sustainable Production and Consumption[C]. Greenleaf Publishing in association with GSE Research, 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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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在1991年到2005年实施的三期包装物盟约中间经历了欧盟于1994年12月颁布《包装与包装废弃物指令》,指出包装材回收再利用、标志及识别、重金属管制的内容,新指令推出需要时间与国家法规相融合、协调,并要求荷兰政府出台更为严厉的法规,导致第一期被迫提前终止。于是1997年荷兰出台了新的《国家废弃物法规》,规定于2001年6月前必须完成回收65%以上的包装废弃物,而且指出包装物生产者和进口者的责任范围,启动了第二期的协议。接着,第三期于2002年正式生效,与前两期相比更为关注包装废物的总量降低,期望至2005年达到回收70%的目标。
荷兰政府不只是从包装物填埋下手,更多面向了整个生命周期内的产品管理和扩大生产者责任,因此该协议涉及了更广的相关部门,包括包装物生产企业、包装废弃物填埋部门和废物管理部门等组成基金会与政府签署协议,但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率的提高更注重的是在包括政府部门、包装材料部门、回收部门以及品牌拥有者和零售商在内的多方广泛合作、积极自愿地完成许诺任务的基础上实现的,但荷兰于此次盟约并不包含品牌拥有者和零售商。
综合分析荷兰包装物盟约具体有以下特点:
其一,从时间视角来看,政策自1988年萌芽到2008年,经过20年的执行与努力不懈,直到现在持续有新政策出台,其中盟约即产品导向典型的自愿性政策,经历了三期的实践过程,达到出色的成效。其二,从名称视角来看,名称上有明显的变化,即备忘录→盟约→法令→协议→税,充分显示政策从草创到成形,命名从青涩到成熟,甚至法律效力有越来越强的趋势,说明政策制定者与相关参与者也是从生硬不纯熟到经验积累、不断碰撞与摸索后的一个发展过程中革新的展现。其三,从治理重点视角来看,与中国传统的末端治理(end-of-life)方法不同,选择源头减量→使用→原材料回收→再制造→废弃的治理方向。其四,虽然包装物政策耗时长,但是每一个盟约施行期间都不长,目标也是短期可以完成、务实可行,例如第一期包装盟约就是以7年为限。其五,基于政策的顺利执行必须要有强大的法律法规支持以发挥作用,由原先的备忘录到税法的出台,荷兰在包装政策发展中也体现立法约束生产者的明显效力与重视度。此外,要想协议有效地执行,不管最终目标有没有达到,必须有法律约束力、设定实际可行的阶段目标、政府提供充分的环境政策支持,以及具真实威胁性或是税法约束的政府规制。
结论
总体上看来,欧盟出台严格的环境政策对出口导向的中国来说不是很有利,因为这些政策结构把修复环境的责任强加在生产者和实际获利方,因此生产者、消费者、政府与其他利益相关方需要共同承担责任,而且企业为确保自身的竞争力必须迅速适应欧盟的环境法规。欧盟与其他国家的经验显示,应实现产品环境立法的管制与自愿性手段相互配合,而产品导向环境法律责任对解决城市废物危机的成果有目共睹。目前来看,产品导向环境政策的实践通过产品的供应链等途径向欧盟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辐射作用也不断加强。有理由预见,以产品为中心的环境政策正在成为当代环境政策发展的重要趋势,并对绿色供应链管理的实现有正面、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Lippman, S. Supply chain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elements for success[J].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199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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