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曦
摘 要:“营改增”已经全面在我国施行,从试点的行业上来看,“营改增”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是有益的。由于不同行业的特点不同,各行业中小企业的受益状况也不一样,部分现代服务业成为此次改革受益最大的行业,而交通运输业则成为受益最小的行业。如何改变交通运输业在此次改革中的负面影响,规范在改革过程中的种种措施,成为今后改革的重点。
关键词:营改增;税率下调;政府补贴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4)32-0058-02
2012年上海在试点实施“营改增”后的5个月,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12万户企业实现税负下降,其中将近9万户为小规模纳税人。2013年,全国参与“营改增”试点的102.8万户纳税人中,小规模纳税人减轻了税负的有81.2万户,占79.0%,且税负下降幅度平均达40%。总体来看,中小企业在此次改革中是极大的受益群体。
1 “营改增”中小企业受益的原因
1.1 部分应税服务业实际税率的普遍下降
其实“营改增”的行业改革范围有其局限性,具体范围是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前两个行业的改革对中小企业的影响不大,但是部分现代服务业的改革,对中小企业的影响甚远。首先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营改增”的第三个范围,即“部分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500万元,未超过500万元年销售额标准的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这就意味着一般的中小企业难以成为“营改增”范围中的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应纳税额=不含税的销售价格x3%。而原本适用的营业税的税率是5%,应纳税额=销售价格×5%。例如:一个企业的销售额是103万,那么改革前营业税=103×5%=5.13万元,改革后增值税=103/(1+3%)×3%=3万元,前后节约了2.13万元。由此观之,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的实际税率一定不会增加。
1.2 更加严格的一般纳税人认定
“营改增”的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是年销售额500万元。很多经济学学者对此很是诟病,认为如此高的门槛,切断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抵扣链条。但是其实根据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在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之后,其代缴纳的增值税是作为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抵免的,原则上并没有破坏增值税链条的连续性。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3条的规定在会计核算健全的情况下,小规模纳税是可以被认定作为一般纳税人,而去享受进项税的抵免的。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是无法转换到小规模纳税人的,那么用高额的年销售额的认定,其实是留给中小企业更多的选择余地,更加有助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筹划,减轻其税负。
1.3 财政的补贴
财政补贴是地方政府为了不让改革过程中发生中小企业因为没能跟上税制改革出现税负增加的情况而给予的过度性补贴政策。例如,2012年上海市财政局网站发布了《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不仅如此,全国各地都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中小企业的行政政策,例如江苏、安徽和陕西就利用无息或低息贷款等方式变相得给予中小企业补贴。这就为中小企业在“营改增”的过度期,争取了产业调整和税收筹划的时间。
2 “营改增”的不足之处
2.1 交通运输业中的中小企业有负面影响
上文中提到对中小企业的优势,其实都集中在部分现代服务业,而交通运输业和邮政业对于中小企业的意义不如服务业那么明显。首先“营改增”的范围只有三个行业即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研究前两个行业,我们不难发现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所占的比重相当很大。故可认为上述范围中有两个行业主要是围绕着国有控股和国有独资企业的,对于中小民营企业的辐射不是特别大。改革范围就决定了改革的受益面,那么“营改增”中交通运输业和邮政业的改革对于中小企业的影响不如现代服务业那么巨大。
2.2 “营改增”改革范围小导致抵扣链条的不完整
此次“营改增”的范围只涉及到三个行业,由于营业税不能抵扣增值税,加之人工和成本不能抵扣,使得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链条断裂。以交通运输为例,根据上市公司统计数据分析:铁路运输行业物料及水电消耗和外购劳务可以抵扣的进项金额占成本费用的25%左右。服务行业的“营改增”前后税负无差异点的抵扣率47.56%。可以做出这样的结论,交通运输业是“营改增”试点行业中最受益最小的行业。
3 “营改增”完善措施
3.1 扩大“营改增”的范围,扩大抵扣范围
由于增值税是一个销项减去进项的纳税体系,表明了在增值税的完整链条下,上游的纳税人缴纳了增值税,下游的纳税人才能进行抵扣。由于中小企业生产销售环节较多,因此扩大改革的领域是十分必要的,或者制定相对合理例外的措施,让一些难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将其支出纳入到进项税的范围给与抵扣。以德国为例,德国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相当广泛,几乎涵盖了所有的生产和生活领域,从农业、工业、商业到服务业、进口行业,一概征收增值税。相比较而言,中国的增值税的纳税范围远远不及同是大陆法系的德国。这就意味着德国的增值税的抵扣机制更为健全,抵扣链条更为完整。德国实行全面型增值税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征收增值税的交易活动和劳务活动的当事人为纳税人,另外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德国是不征收赋税的。
3.2 设置更为丰富灵活的税率
随着改革的深入,我们发现增值税已经朝多税率的方向发展,例如我国已经出现了17%、13%、11%、6%、3%的不同增值税税率,但是增值税在我国仍是偏向中性的税种,除农产品、交通运输、现代服务业和小规模纳税人之外,不能像营业税一般依据行业的特性缴纳税负。参考国外的增值税率体制,德国首先就设计了标准税率、零税率和减低税率。标准税率是对应一般的交易商品和商品的进口,零税率是对应出口商品的,通过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市场,从而提高产品的出口优势,而减低税率则具体包括艺术品、农业商品等46种商品。这些行业基本都是由中小企业运作,并且对于上一年度营业额和纳税总额不超过1.75万欧元,且本年度以上金额不超过5万欧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本就不用缴纳增值税,并且出于加快中小私营企业发展的目的,德国的所得税的税率同样也是不断下降的。这表明了德国的税收体系是完全向中小企业倾斜保护的。
3.3 规范“营改增”的政府补贴
政府补贴的方式对企业税收亏损进行弥补,应该只能算作是改革过程中的过渡性手段,本身不能将其长久的保持下去。但是在改革的过渡阶段,必须有完善的过渡措施才能将改革推进下去,才能在不损害中小企业利益的情况下,发展好“营改增”的优势,做到国家产业结构的进一步优化,所以规范政府补贴的程序尤为必要。一是建议首先将“营改增”的政府补贴纳入到政府专项补贴中,免于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建议规范补贴的程序:首先补贴必须有企业的书面申请及相关的财务报告,明确企业因为“营改增”而流失的利润;其次,政府部门必须设立积极严格地审查制度。
参考文献:
[1] 李明.“营改增”与我国财政体制[J].财会研究,2012,(12).
[2] 闫博扬.“营改增”带出产业新结构[N].经济日报,2013-02-04.
[3] 陈清,林建永.中德增值税比较[J].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2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