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三大撤销权的比较

2014-11-25 11:03杨晓婷
数字化用户 2014年18期
关键词:撤销权债权人

杨晓婷

【摘 要】我国<合同法>中撤销权主要有五种,分别是要约人撤销权、相对人撤销权、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赠与人撤销权,本文主要分析比较相对人撤销权、受损方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这三大撤销权,区别分析这三种撤销权,这有助于我们掌握<合同法>的本质。

【关键词】撤销权;受损方撤销权;债权人

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是附属于债权的权利,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

一、相对人撤销权

相对人的撤销权,是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两类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前有撤销的权利。它的行使条件是:1.善意相对人要在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追认前撤销。2.相对人必须善意。所谓善意是指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与自己签订合同的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权代理人。相对人的撤销权是合同成立后效力未定时撤销已成立的合同,其性质是形成权。相对人的撤销权发生在合同成立后生效前的效力认定阶段;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要撤销的是自己与相对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相对人的撤销权, 权利人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受损方撤销权

受损方的撤销权,也称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撤销权,是指合同成立后如果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受损害方依法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条件是:必须有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即在订立合同时具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等事由。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撤销的是已成立的合同,其权利性质是请求权。受损方撤销权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过程中;它与相对人撤销权一样,撤销的是自己与相对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可撤销合同中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不能自行撤销合同,只能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当然, 如果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直接向相对方提出撤销, 相对方也表示同意的, 自然直接产生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三、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它的行使条件为:客观上债务人实施了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并且已经生效将要严重损害债权。主观上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处分财产是无偿行为,则无论第三人是否为恶意,债权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 如果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是有偿行为,则债务人与第三人都应具备主观恶意。债权人的撤销权发生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其权利性质既是一种形成权,又是一种请求权。它不是撤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是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或其他民事法律关系。该撤销行为直接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效力。

四、三大撤销权的联系与区别

(一)制度属性

1.联系:相对人撤销权、受损方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均属《合同法》的制度。

2.区别:相对人撤销权和受损方撤销权归属于效力制度,而债权人撤销权是保全制度。相对人撤销权是效力待定合同制度,受损方撤销权是可撤销合同制度。

(二)权力性质

区别:(1)相对人撤销权的权利性质是形成权,受损方撤销权和债权人撤销权的权利性质是请求权;(2)债权人撤销权是必诉性质的请求权,是债权人不但消除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而且通常还要求第三人向债务人返还一定的财产或利益。因此, 它撤销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应具有给付内容。

(三)权利主体

区别:相对人撤销权的权利主体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狭义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民事主体,受损方撤销权的权利主体是利益遭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而债权人撤销权的权利主体则是债权人。

(四)权利内容

1.联系:(1)这三种撤销权都有权将合同效力依法撤销。

2.区别:(1)相对人撤销权和债权人撤销权都只能是合同被撤销,而受损方撤销权既可以请求变更又可以请求撤销;(2)相对人撤销权具有从属权利,即催告权。受损方撤销权和债权人撤销权没有从属权利。

(五)权利行使方式

1.联系:受损方撤销权和债权人撤销权均要采取请求公济的形式行使。

2.区别:(1)相对人撤销权、受损方撤销权和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不同。相对人撤銷权是直接行使,而受损方撤销权和债权人撤销权则不能直接行使;(2)债权人撤销权须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债权人以其对债务人的债权为限向法院申请撤销。受损方撤销权可以选择诉讼或是选择仲裁,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六)权利行使期限

1.联系:受损方撤销权和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由除斥期间规定。

2.区别:相对人撤销权的权利的行使要在合理的期限内,但法律并无具体的规定,一般是行为被追认之前,受损方撤销权和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受损方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而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七)效力范围和法律后果

1.联系:(1)相对人撤销权和受损方撤销权局限于对面效力,但不及于第三人;(2)债权人撤销权和相对人撤销权的合同被依法撤销溯及无效;(3)受损方撤销权和债权人撤销权权力行使使合同被撤销后产生相同的法律后果,第一返还财产,第二赔偿损失。

2.区别:(1)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及于第三人,而相对人撤销权和受损方撤销权的效力不及于第三人。相对人撤销权的行为效果是行为确定无效,双方恢复至行为发生前的状态;(2)相对人撤销权和债权人撤销权的合同被撤销,合同归于无效。债权人撤销权它不是撤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而是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或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受损方撤销权合同可以变更也可以撤销;(3)相对人撤销权的行使不会产生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后果,而受损方撤销权和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可能会产生。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999.

[2]崔建远.合同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韩光明.《论作为法律概念的”意思表示”》,《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一期.

[4]王彦明.论合同法中的撤销权.成都:四川大学,2005.

[5]史尚宽.《债法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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