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森
土地征收主要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以补偿为条件,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强制性的变为国家所有。现代法治国家将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和财产权当做是国家存在的主要目的。土地征收权的行使给被征收人造成了特制的负担或特别的牺牲,对其遭受的经济上的损失,基于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自然应与补偿。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土地征收补偿还存在着较大的问题,甚至还引发一系列社会矛盾甚至是群体性事件。为了更加顺利的进行征收活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中明确规定,为保证公平补偿原则的落实和补偿制度的实施,征地必须按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1 土地征收补偿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够合理。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采用的是“一刀切”的做法,既不能反映土地的租差、土地的位置、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市场交易价格、人均耕地面积等影响土地价值的因素,也不能体现同一宗土地在不同的投资水平或不同的投资情形下所获得的不同的价值。采用低成本征地,很容易导致政府征地的随意性,严重的损害被征人的权益,而且会导致政府部门的相关人员权力的滥用,资源的低效利用和极大的浪费。第二,利益分配的不合理。在我国,从土地低价征收,高价出让中获得利益的乡、县政府,很少把获得的土地增值收益专款用于土地开垦,发展生产和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这种扭曲的分配机制使政府获益不少。土地开发者通过缴纳一系列的出让金、租赁金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来获得土地开发的权利,然后再利用商品房的买卖来获得土地的增值的利益。据不完全统计,当前我国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分配,只有百分之20%到30%留在乡以下,其中农民的补偿款占5%到10%;地方政府拿走土地增值的20%到30%;开发商拿走土地增值收益的大头,占40%到50%。 第三,土地征收补偿方式单一。我国法律规定的补偿是现金补偿为主,实物补偿为辅。这样的一次性补偿与我国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广大农民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由于目前通货膨胀,人民币贬值的压力大,生活成本不断提高,再就业更加困难,这样的一次性补偿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会使他们的生活的不到着落,安稳也只是一时的,没有一个长期的工作或住处,他们的生活水平还恢复不到原来的样子。这样,部分村民由于担心长远的生计得不到保障而对土地征收产生抵触的情绪。
2 征收补偿问题产生的原因
征收补偿过程中的问题很复杂,产生的原因也很多。首先,征收的程序不够透明化。在现行的土地征收过程中,普遍的村民对于程序更加透明化的意识并不是很强。而且,现代社会上的一些不好的现象,比如干部贪污,暗箱操作等,使本来就很疏于公开的程序就更加变得不那么的透明化了。在征地补偿的实践中,不同利益的相互参合,政府利益,商业利益,私人利益等,使土地被征收者只得到很少的补偿,这对于他们是很不合理的,同时也不符合“公众参与,提高公民利益的保障”的口号。然后,政府官员缺乏科学的征收方法。根据目前的中国的现状来看,在官员进行土地征收过程中不去寻找更科学的征收方式,而是在大多数情况下采取强制征收,造成部分被征地村民和政府官员之间的对立情绪。当官员没有采取科学的全面的考虑后,容易让村民产生征地补偿不公正的怀疑,这样不利于征收活动的进行,同时在征收补偿中也确实会造成不合理和不公平。最后,补偿安置不够人性化。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各个方面的开销也越来越大,再加上各种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对于工作能力和学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很大一部分农民被征收地过后,他们的技能不足以干一份能够维持家庭的工作。同时,在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能够对土地有效代替的保障制度也并不完善。现在我们的土地补偿又是以现金补偿为主,加上补偿的标准过低,为了长远的生计打算,部分农民只能借助于其他途径甚至不合法的途径来获得更高的补偿。
3 合理的解决土地征收补偿问题的建议
实际上,在符合征地政策,征地补偿,合理安置的基本条件下,村民还是很支持和配合土地进行征收活动的,因为合理的征收不仅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还可以提高农民的收入和改善他们的生活水平和居住条件。我国的征地补偿实行的是全国统一的模式和标准,为了更加的顺利的进行征收活动,建议完善征地补偿的主要思路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规范征地补偿程序。通过借鉴各个地方的案例处理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步骤:先听取被征地集体和村民的意见,然后通过协商制定补偿安置方案,经村民同意之后再开展征地工作。如果农村集体对征地补偿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举行听证会,继续进行协商,此外,政府还应采取措施,让村民多了解政策,完善听证、公示、公告程序,增强透明度,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第二,提高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既没有反映市场交易规则,也没有保证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对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做法:美国的土地征收补偿根据征地前的市场价格为计算标准,不仅补偿被征地的现有价值,而且考虑补偿土地的可预期性,可预见的未来的价值;同时,还补偿因征收而导致相邻土地所有者,经营者的损失,充分保障了土地所有者的利益。对不同的土地制定不同的补偿标准,按照地区和发展程度的不同,首先对土地进行评估,包括他的预期利益,然后,再根据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和实际的社会保障需要来确定。第三,细化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范围。我国可以参考日本的做法,日本将公益征收补偿分为财产补偿和生活权补偿,其所奉行的补偿规则是“相当补偿”。我国也应该在明确何为“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合理的解决好安置补助的问题,缓和因公共利益不明确而征收出现的矛盾,可以采用公益征收--按照原来的征收项目,并且适当参考当地的市场交易规则和当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和非公益征收--按照完全补偿的原则,采取和市场交易一样的原则,通过使土地进入市场,以购买的方式取得土地,如目前的广州市、大连市的做法,让被征地农民直接参与到土地收益的分配过程中,把本应属于农民的利益还给广大农民。第四,采取多种补偿方式。(1)运用债券和入股的范式。对于综合效益周期长,收益稳定的重点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建设征地的补偿,可以发放一定数量的土地债券作为补偿,或者以土地费入股参与经营,以保障和维护农民的利益。从而使农民不致因丧失土地使用权而同时失去土地的收益权,延续了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有效的保障了所有人的权益。(2)运用替代补偿。如果能由需用地人先取得附近所适宜的土地作为替代地或者代偿地,然后按照被征收地的价值进行计算应发给被征收人多少面积的代偿地。这样代偿不仅不会影响被征收人的生活情况,维持其现状,而且能够促进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第五规定账户单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等具体办法。未来在制定进一步的征地补偿条例时,可以把对被征收土地者的补偿的款项专门单列出来,进行专款专用。在此基础上,可以考虑在政府的其他职能部门中分列一个部门对此进行监管,做到合理公正的分配补偿金额,以保证补偿资金落实到位。第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由于失地农民的本身的能力较低,不容易找到一个合适自己的工作,因此,提高他们的劳动能力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我们解决征地补偿问题的一个很好的方式。
4 结论
我国的城镇化建设时期是社会转型的一个重要阶段。面对社会结构多样化,利益多元化,思想观念复杂化相互交织,存在的矛盾也越来越成不断增长的趋势。城镇化过程中的征地补偿纠纷也跃居于我们的视野之下。它的频发性,广泛性,激烈性以及高度的破坏性让我们现有的制度不能完全能够协调的进行处理。这给我们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和学者的密切关注,现阶段的征地补偿合理的进行俨然成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在城镇化过程中征地补偿纠纷巨大的压力和挑战面前,我们要力求找到最合适的方法用以解决最贴近他们利益的问题,这是一个长期积累不断改进的问题,因此,不断的深入探讨征地补偿的问题是完善补偿制度,构建和谐社会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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