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专访发改委:执法透明公开化

2014-11-24 02:56曹晓昂
汽车纵横 2014年10期
关键词:决定书常青保险行业

曹晓昂

在本轮“反垄断”风暴中,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对于浙江省保险行业“约定新车折扣系数,并根据市场份额商定统一的商业车险代理手续费案件”的处罚决定书原文,这是发改委主动公开执法信息的首次尝试。

在围绕《反垄断法》开展调查逐渐增多的今天,此举不但增加了在反垄断调查过程中的透明度,而且减少了公众不必要的猜测,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外界的疑虑,是一个良好的开始。

近日,在繁忙的公务间隙,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检司监督指导处李常青处长就浙江保险行业违反《反垄断法》被处1.1亿元罚款一案,接受了本刊的独家专访。

《汽车纵横》:为什么说“固定汽车保险费率折扣幅度”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

李常青:《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垄断协议。《反价格垄断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7号令)进一步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价格垄断协议——“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在正常情况下,财险公司在费率上相互竞争,投保人选择质优价低的财险公司并支付保费,财险公司在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履行赔偿义务。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有关公司达成协议,固定保险费率折扣幅度,实际上限制了财险公司之间的价格竞争,有关行为已经违反了《反垄断法》,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

《汽车纵横》: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网上公布本案处罚决定书的原文,主要考虑是什么?

李常青: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执法程序”、“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国务院今年发布的《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对执法信息公开提出了进一步要求。我们始终认为,公开曝光垄断违法行为,不仅可以宣传反垄断法律,教育企业合规经营,也有利于引入社会监督,促使执法机构自觉规范执法行为。在之前的执法工作中,我们已经曝光了一大批典型案件。这次公布相关处罚决定书全文,是公开执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的一次尝试。今后我们会进一步加大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汽车纵横》:我们注意到,近期国家发改委曝光的反垄断案件主要集中在汽车领域,这是否意味国家发改委反垄断的执法重点转向汽车?

李常青:由于我们反垄断执法的力量比较薄弱,现阶段还没有力量大规模地逐个领域开展行业性检查。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查处理的绝大部分案件都来自于举报。如果在一个时期,某个领域和行业,尤其是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民生领域和行业,投诉举报比较密集,就有可能成为我们调查的重点。因此,我们欢迎社会各界,特别是消费者、经营者、法律人士和专家学者,通过各种形式提供垄断线索。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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