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建华+常忠山
近年来,山东省检察机关将派驻检察室建设作为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其与执法规范化建设、检察信息化建设一起放在检察工作全局的高度加以谋划。笔者以所在检察院5个派驻检察室建设实践为视角,对派驻检察室职能作用发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深入调查,以期对进一步强化派驻检察室工作提供些许有益参考。
一、东明县院派驻检察室建设基本情况
2012年下半年,东明县检察院按照省、市院工作部署,正式启动派驻检察室建设工作,先后建成派驻菜园集检察室、派驻东明集检察室、派驻刘楼检察室、三春集检察室及派驻陆圈检察室等5处检察室。工作中,检察院党组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以职能规范化、机构正规化、运行标准化和队伍专业化为方向,坚持高起点定位、高标准建设,做到重心下移、检力下沉,抓基层、强基础,边探索、边总结、边规范、边完善,强力推动,使得派驻检察室建设工作迅速铺开。工作开展以来,依法受理涉农职务犯罪线索10多件,协助查办案件8起;提供诉讼监督线索9件,监督纠正社区矫正违法6件。同时,通过建立刑事和解、检调对接和释法说理工作机制,化解矛盾纠纷30余起,提供法律咨询1100余人次,协助解决群众医疗、低保、维权救助等问题42件次,得到当地党委政府及人民群众的赞誉和认可。
二、职能作用发挥情况
(一)立足检察职能,服务社会发展。紧紧围绕当地发展大局,围绕县委政府中心工作,立足检察职能,充分发挥派驻检察室同人民群众紧密接触的优势,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上取得了实实在在成效,获得当地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如该院派驻菜园集检察室从服务县支柱企业石化集团发展入手,深入企业就安全生产问题进行全面调查,撰写并向县委呈报了《关于对东明石化集团周边重大安全隐患的调查报告》,县委书记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相关部门整改落实,有力促进了相关问题的顺利解决。2013年以来,东明县委主要领导还分别对该院派驻三春集检察室撰写的《关于长兴集乡村民饮水及学校危房改造情况调查》、派驻陆圈检察室撰写的《关于采油六厂管道被占压情况的调查报告》等多篇报告进行批示,对派驻检察室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二)延伸监督触角,提升执法效果。派驻检察室作为检察机关的派出机构,是检察机关职能的延伸和拓展。派驻检察室充分发挥前沿阵地作用,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对基层执法的法律监督。如与监所检察部门、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以及基层司法所建立对接交流协作,通过构建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社区矫正联系沟通常态化;建立完善档案台账,推进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精细化;加强监管执法监督,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程序规范化;注重日常管理服务,展现社区矫正执法行为人情化;定期开展社区矫正对象走访活动等,有效深化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促进了派驻检察室工作的深入发展。
(三)促进农村基层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稳定和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中央对政法各项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检察机关落实上级党委要求、服务发展大局的职责所在。2013年以来,派驻检察室以深入推进“五进两服务”大走访活动和“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为主线,积极开展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把排查触角延伸到镇街、村庄、企业、学校等,随时通过各种渠道收集有关信息,特别是有关涉法涉诉的矛盾问题,确保及时发现和掌控,努力将各种问题和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如2013年,某行政村的几名村民到菜园集镇派驻检察室来反映该村村委会干部的经济问题,接访员详细询问了来访的村民反映的问题并做好记录之后,报经领导批准,及时分流到反贪局侦查科室进行查处,及时查清了村民反映的有关问题,并监督该村村委会进行帐目公开,消除了群众误解,来访群众对办案结果和服务态度十分满意,避免了一起可能引起上访事件的发生。
(四)便捷群众诉求,服务改善民生。工作中牢固树立人民检察为人民的执法理念,变过去的坐等接访为主动下访走访,检察室工作人员主动走街串巷进农户、下田间,深入群众,边宣传边走访,直接倾听群众诉讼,积极服务和改善民生,得到了农民群众的一致好评。如经与县水务局协调及多方努力,有效解决了东明县吉官营村新农村建设中村民吃水问题,使得村民多年来靠老式压井吃水的现象成为历史,喝上了水质合格的深井水。在黄河滩区,派驻检察室邀请高级农业专家为群众实地讲解麦子收获期应注意的事项,麦田玉米套种应注意的问题,夏季玉米种植对土壤温度、湿度的要求,以及夏季农田管理、药物喷施等方面的技术知识,为滩区百姓“三夏”生产保驾护航,还把从县种子公司选购的1000余斤优质玉米良种发放到困难群众的手中,群众对派驻检察室的工作非常满意。
此外,派驻检察室在加大检察宣传、树立良好形象上,在加强与业务部门的工作对接,有效提升检察工作综合执法实力上,都取得了比较显著成效。当地党委政府对派驻检察室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对派驻检察室工作热烈欢迎。
三、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缺乏法律有效支撑。在现有的基层司法机构体系中,相较于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的设置,派驻检察室的设立依据比较薄弱。唯一可勉强作为设立依据的,是高检院1993年4月颁布的《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但该《条例》只是一个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相较于《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等法律规范而言,其效力明显存在差别。
二是职能作用发挥不明显。由于《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规定的检察室职责过于原则,派驻检察室往往只是被动地协助派出检察院开展业务工作,工作的主动性、机动性和独立性都不强。同样作为基层派出机构,人民法庭具有明确的裁判职能,派出所具有治安、户政管理职能,乡镇司法所也具有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制宣传职能。这些派出机构在扎根基层、面向群众的同时,都具有十分独特而清晰的职能定位,能够直接服务于乡镇基层发展大局,具有其上级机关无法取代的优势。
三是保障机制不太健全。人员、办公场所、经费是工作开展的决定因素,但在实践中,这些因素却成了派驻检察室工作正常开展的阻力。如人员编制配备,按照上级检察院的要求,新设立的派驻检察室必须是科级单位,而按编制机构管理原则,派驻检察室由县市区编委批准,但科级单位需市级批准,在争取派驻检察室设置过程中主要靠协调解决,制度层面的保障还不太充分。
四、对策建议分析
一要努力解决派驻检察室设置法律依据问题。建议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行修订,明确派驻检察室的法律地位,合理定位派驻检察室职能,要避免出现两个倾向,一是不能泛化,不能超越检察职能大包大揽,避免什么都做最后什么都做不好,二是不能虚化,不能停留在简单的挂牌成立一个机构浅层面上,应该赋予检察室一定的实际职权。
二要制定、完善制度规范,强化派驻检察室与有关检察业务部门的工作衔接。充分发挥派驻检察室身在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努力提高派驻检察室的业务能力和规范化工作水平。只有积极作为,才能得到更多的理解和支持,才能更加体现派驻检察室存在的价值,才能实现更好地发展。虽然近几年,各级检察院都先后开展了派驻检察室与业务部门对接的探索工作,省、市院也先后制定、出台了一些制度,但还没有形成完整、系统的制度体系,必须继续开展进一步的实践探索。
三要建立坚强有力的保障体系。认真落实机构编制、办公经费、办公场所、信息装备等基本保障,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沟通协调。但也不能因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就丧失职能发挥的独立性,乡镇检察室依然要独立行使法律监督职责,处理好自身职责与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此外,争取更多的人员编制是确保乡镇检察室成功建设的根本,要敢于把业务骨干或有潜力的年轻干部派驻到检察室工作,使派驻检察室成为培养锻炼后备人才的前沿基地。
四要严格规范乡镇检察室管理。坚持设立与管理并重,进一步强化管理意识,把加强检察室的规范管理作为一项基础工作来抓,努力形成“体系健全、管理规范、制度完善、运转有序”的体制和机制。上级院要对下级院的派驻检察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评比,而派出院要对检察室集体和个人的工作业绩,按照全院标准统一考评,确保做到检察室工作不游离于全院管理之外。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明县检察院,山东 东明 274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