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黑龙江财税管理状况略论

2014-11-24 19:53赵璐迪
黑龙江史志 2014年3期
关键词:清代黑龙江

赵璐迪

[摘 要]黑龙江为东三省之一,对清王朝来说意义重大。清代的黑龙江,随着财政收入的变化,其财税管理体制也经历一个是逐步变化的过程。本文试以清代黑龙江的财政管理体制为视角,对新政前期黑龙江的财税管理状况进行论述。

[关键词]清代;黑龙江;财税管理

清代黑龙江的财税管理体制是逐步变化的,其变化大致经历两个阶段,一是清初至咸丰初年的户部关领、各省协饷时期,二是咸丰初年至新政前期至设民官和税局阶段。

清初至咸丰初年,清政府对财政实行的是一种集权式的管理,中央户部管理全国财政,决定财政事务。各省的收支必须依中央户部的指令安排,中央通过钱粮起运、存留将财政收归于中央,再由户部对各省财政进行调控分配,以实现对国家财政的彻底集权。中央之下的地方,设置相应的财政机构,管理省级财政的是布政使司,总管全省的财赋,征收赋税,负责财政收支,“每十年统计全省统计全省户籍、赋税、民族、田数等”(1)。省级以下的基层组织是府厅、州县,均设税课司管理“杂项税课事务”(2)。

黑龙江省为清朝龙兴之地,其重要的地理位置,历来受到清朝的高度重视。因此清王朝每年都会保证其兵饷的充足,财政支出主要用于军饷。对黑龙江地区的财政管理与内地省份不同。清朝初期的黑龙江,“黑处东陲,向多旗籍”(3),黑龙江地区只有八旗驻防,“初无田赋,旗屯官庄,按兵丁原额,岁交仓粮”(4),惟有齐齐哈尔、呼兰、墨尔根、黑龙江四城有少量收入,是受中央协饷的省份。奉天、吉林、黑龙江三省的兵饷,都是盛京户部于每年的十二月,派遣专员到中央户部请领。黑龙江派员至盛京户部请领。“黑龙江岁需一切银两,皆仰给盛京。一岁应用如干,十一月内造册,遣协领一员,率佐领、骁骑校等之盛京请领,而于明年元旦后数日回省,此齐齐哈尔之一较也。若夫墨尔根等五城银两,初亦由齐齐哈尔官一并领来交库,而五城自于库上领之”(5)。黑龙江将军为黑龙江省最高军政长官,其将军衙门内设户司,由将军、副都统在八旗协领、佐领内拣派,掌管一省财政,“凡银钱收支、官兵俸饷发放及办理协饷和税收等事宜均归办理”(6),户司还负责办理典礼和祭祀等事宜。黑龙江将军衙门专设银库司,掌管库藏,并负责官员旗兵饷银的发放。黑龙江将军辖区下设有齐齐哈尔、黑龙江城、墨尔根城、呼伦贝尔城、呼兰城等副都统及其衙门,辅佐将军分管各城。副都统衙门内设左司,由“协领、佐领、副管等旗官轮流充任(7)”,掌管旗民田赋租税及民事诉讼,指拨兵饷及其他城内财政事务。左司下又设有银库、仓司、税课司等财税机构,分别掌管对银饷发放、仓务以及杂税征收的财税事务。以上管理财政职官均为军事管理体制下的旗官建制。

太平天国运动爆发后,随着江南大片富庶省份失守,清政府财政收入锐减。中央财政窘困的状况下,为镇压太平天国,清政府被迫同意地方督抚自筹兵饷,于是地方督抚的权利逐渐增强,中央财政权利下移,以起运和存留为标志的财政划分,在此时已经名存实亡。中央集权财政体制的瓦解,地方财权的上升,地方财政逐步从中央财政中分离,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失去控制。中央财政结构的变化,对黑龙江地区的财政管理有很大的影响。

咸丰同治朝以前,黑龙江官兵俸饷都由盛京户部指拨,由于清政府对地方财政的控制力减弱,各省上交京饷无几,清政府户部财政支绌,无法保证对黑龙江省兵饷的指拨。于是,自咸丰三年,清政府奏准“各省协济,解至盛京户部,分起关领,每年应解十余万两至二十万两不等”(8),这就是各省对黑龙江的协饷。但是,“各省应解协饷,岁有积欠,不能按照部发银数筹解”(9),可见协饷拖欠的状况十分严重。汉移民的大量涌入,荒地逐步被开垦,虽然使黑龙江的财政收入较前充裕,使其不完全依赖各省协饷。但是,黑龙江实行“以旗制为主”的军政管理体制,其特征是旗务与民事兼管,管理财税的机构单一,不能适应财政收入增加、收入种类多样的变化需要。于是光绪初年,清政府对黑龙江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财政设置进行调整。

首先,增设府厅州县等民治机构,进一步将地方财政体制从八旗财政体制中分离出来。清初至光绪初年,黑龙江省民治机构设置少,且设置时间较晚。同治元年(1862年),黑龙江将军特普钦奏请在呼兰城设呼兰厅。同治二年,设理事同知一员,掌管呼兰城所属境内租赋、刑名和旗民交涉事件,这是初期黑龙江地区最早的民治机构。随着移民渐多,呼兰厅的设置仍然不能适应民事渐繁的需要。为了适应新变化的需要,清政府于光绪初年至新政改制前,增设一批民政机构和相应的财政管理机构。光绪十一年(1885年),在北林团子设绥化厅;光绪三十年(1904年),在齐齐哈尔城内分巡道和黑水厅;省城西南扎赉特新放蒙荒处,拟于莫勒红岗在设大赉厅;在通肯河新新开垦地段,设海伦直隶厅(新政后升格为海伦府);呼兰厅升格为知府,此为呼兰府;巴彦苏苏地方另设知州,为巴彦州;在双庙子拟设知县一员,“以地呼兰河西,名曰兰西县(10)”;在大小木兰达设木兰县;余庆街原有的经历升设知县一员,仍叫做余庆县。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将呼兰厅升格为呼兰府;随后有设肇州厅、安达厅、拜泉县等民政机构。在上述道府厅州县等民事机构,与副都统、协领衙门等八旗体制,是并存的地方政治体系。民治衙署内也设有吏、户、礼、兵、刑、工等机构,其中管理财政事务的是户部。并设置税局(税课司)掌管税务,由于有些州县财政收入以捐税和荒价为主,所以其财政事宜由税课司统管。同时附设厘捐局、征租等机构征收捐税(黑龙江开发史P612)。

民治行政机构的设立,增设地方州县民官,改变过去“虽有民户,但无民官”(11)的单一行政管理状况,削弱了八旗官员的权利。对民治机构的财政管理,是独立于八旗制度而进行的,旗官负责旗民及八旗官兵的租税征收及饷银发放,民官负责管理所辖区内收入支出等一系财税管理,使军政财政于民政财政分别自称体系,从而逐渐使八旗财政与地方财政分离。

其次,由于税务逐渐兴起,黑龙江省建立各种税局。设置民治机构的同时,在黑龙江将军衙门下增设一批专门管理税务的财政机构。光绪十年(1884年),黑龙江将军文绪奏请设局抽收烟土税,在省城设立总局,并在呼兰、巴彦苏苏等扼要处所,设立分局。光绪十一年(1885年),黑龙江将军文绪奏准办理,在呼兰、黑龙江两城设局征收洋药税,是为洋药局。并于同年奏设厘捐局,在呼兰城、厅各设一局,负责征缴厘金和捐税。光绪十七年(1891年),在“呼兰、绥化两厅、余庆街亦设厘捐局。于上集厂(今绥棱县)、津河镇、双城镇、十间房、兴隆镇、西集厂、沈家窝堡、双庙子(今兰西)、五台站设分卡,计四局九卡”(12),这些局卡均隶属于呼兰城。其中厘捐总局由总办负责,分局和各税卡设委员。其中,总办和委员多由司协、佐领委任,总局、分卡将每月收入报解将军衙门。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黑龙江将军于呼兰城内,奏设木植山货总局,负责掌管和征收木材和山货土特产事宜。木植山货总局在绥化和呼兰均设分局,绥化木植山货分局在上集和余庆设四个税务分卡;呼兰山货木植所属在大木兰达(今木兰)、大通(今通河县)、西集厂、赵家店、夏家店设六个税务分卡。除上述地区外,再黑龙江其余地区也分别设有管理所辖区税务的财政机构。光绪三十年(1904年),程德全任黑龙江将军后,由于“京协各饷屡催不至,不得不设法就地自筹”(13),设善后总局,整顿全省财政。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黑龙江部分地区改设民治后,财政管理开始将各地方由官衙负责征收牲畜、杂税,改成由地方派专员设税局办理。同年,改税课司为征经税务局,由将军委任总办负责管理。

上述财税机构有的隶属于黑龙江将军衙门管理,也有隶属于地方的官厅管理。其收入款项也有不同的部门管理,新增的财税管理机构,除厘捐局和税课司收入由省户司掌管外,其余税局收入均有各税局掌管,最后向将军衙门内的户司以及盛京户部报解。税局的增设,适应了黑龙江省赋税逐渐增加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行政机构单一所带来的诟病,使地方财政管理机构逐渐完备,为新政时期黑龙江财税改革奠定基础。

注释:

(1)刘子杨:《清代地方官制考》,紫禁城出版社,1988年版,82页。

(2)刘子杨:《清代地方官制考》,紫禁城出版社,1988年版,100页。

(3)金梁:《黑龙江通志纲要》,李兴盛主编:《黑水郭氏世系录》(外十四种),黑龙江人民出版社,(年限),1472页。

(4)徐宗亮:《黑龙江述略》,任国绪主编:《宦海伏波但事记》,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1048页。

(5)西清:《黑龙江外纪》,任国绪主编:《宦海伏波但事记》,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946页。

(6)刘子杨:《清代地方官制考》,紫禁城出版社,1988年版,322页。

(7)辛培林:《黑龙江开发史》,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609页。

(8)徐世昌:《东三省政略》(卷七),台湾文海出版社,1965年版,4801页

(9)金梁:《黑龙江通志纲要》,李兴盛主编:《黑水郭氏世系录》(外十四种),黑龙江人民出版社,(年限),1514页。

(10)程德全:《程德全守将奏稿》,李兴盛主编:《程德全守将奏稿》(外十九种),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92页。

(11)徐世昌:《东三省政略》(卷七),台湾文海出版社,1965年版,1084页。

(12)万福麟、张伯英:《黑龙江志稿》,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752页。

(13)徐世昌:《东三省政略》(卷七),台湾文海出版社,1965年版,47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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