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企业“失德”的法律规制研究

2014-11-24 02:35刘乃梁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失德双轨制跨国企业

摘 要:作为全球经济枢纽,跨国企业对于东道国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有着毋庸置疑的推动效用。伴随着发展中国家权利意识的觉醒与社会观念的普遍形成,跨国企业的负外部性逐渐凸显。近年来,在华跨国企业失德事件屡禁不止,这些事件折射出跨国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缺失以及相应法律规制的效果欠佳。跨国企业在社会影响力、行业控制力以及行业潜力方面有着自身的特殊性。从跨国企业的特殊性出发,寻找一条特殊的规制路径极为必要。现代政府规制理论提倡建立一种集体性规制与自我性规制相结合的规制方式。对于跨国企业来说,就是建立强有力的市场监管与社会责任规制相结合的双轨规制方式。

关键词:跨国企业;法律规制;双轨制;企业社会责任

中图分类号:DF4119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4.05.08

进入21世纪,中国社会正在经历着转型的巨变——这既意指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又包括社会制度与社会理念的配套升级。长期积攒的社会矛盾会随着转型期的到来愈加凸显,而社会正是在矛盾运动之中不断调适与变革,迎接着新纪元的开始。跨国企业作为全球的经济枢纽,自20世纪90年代进入我国以来,为我国的经济腾飞与社会进步贡献了强大的力量。近年以来,随着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以及社会观念的形成,越来越多由在华跨国企业引起的社会问题被媒体曝光,进而得到了社会的持续关注。转型期的在华跨国企业不断游走于法律与道德的边缘。从沃尔玛在重庆21次被罚到苹果“315质量门”,以沃尔玛、苹果、三星为代表的知名跨国企业一次又一次挑战着我国法律与社会舆论的底线。这些事件“前赴后继”地发生,给了我们一个思考构建在华跨国企业监管体系进路的良好契机。毋庸置疑,法律是政府进行社会控制的至上利器。在社会转型期,更需要法律对社会变革中的若干社会现象进行规制,从而保护与固定转型成果,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跨国企业屡屡“失德”的原因何在?跨国企业自身存在着哪些特殊性?如何对跨国企业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本文将尝试着对这些问题做出解答。

一、问题缘起:“沃尔玛事件”引发的思考 2011年10月9日,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一次新闻通报将国际零售业巨头沃尔玛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针对沃尔玛在渝企业以普通猪肉冒充绿色猪肉、以虚假的商品说明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对涉案门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共计269万元,从即日起实施15天的停业整顿。2011年10 月11 日,重庆警方打假总队通报:沃尔玛假冒“绿色猪肉“事件,已抓获涉案人员37 人,其中逮捕2人,刑事拘留25人,监视居住7人,取保候审3人。所谓“沃尔玛事件”,即指此次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Wal-Mart China Investment Co., Ltd.)旗下沃尔玛购物广场在重庆市因实施侵犯消费者权益、危害人身安全行为所遭受的严重处罚及其在世界范围内引起的舆论反响。作为连续多年雄踞500强之首的世界性连锁企业——沃尔玛公司(Wal-Mart Stores, Inc.)一直以其先进的营销策略、领先的服务理念、完善的企业文化影响着地球上数以亿计的人们。根据美国《财富》杂志的统计,沃尔玛在2007-2011年4次居于“世界500强”之首,其中,2011年的全球营业收入达到421849亿美元,领先第二名炼油业巨头皇家壳牌石油公司多达43697亿美元。考虑到此次沃尔玛的低劣行为与其商业形象的重大反差,我们就不难预计此次事件在国内外会造成何种程度的影响。

针对此次沃尔玛的违法行为,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2011年8月接群众举报以来,按部就班地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多次与沃尔玛进行会谈质询,在充分考虑其行为的违法程度以及日常表现的基础上,作出了法定最高额罚款的决定。在中国,对沃尔玛这种具有巨大市场占有率的跨国企业高调地实施法定最高额处罚尚属少见。“沃尔玛事件”发生后,国外媒体对此表现出强烈的关切,他们从问题的另一方面对中国政府的处理提出了不同程度的异议。例如,《纽约时报》毫不留情地指出:“在这样一个国家——餐馆使用恶臭的地沟油以至于成为全国性丑闻,故意向婴儿配方奶粉混入塑料生产的工业废料以符合蛋白质含量最低要求从而导致约五万婴儿患病,给猪肉错贴有机标签似乎不算什么大事。”[1]国内亦有学者认为,“沃尔玛也许是重庆食品打黑风暴里第一个被击中的靶子”[2]。在此,我们不考虑这些言论背后的利益动机,单就这些话语中流露出来的对于中国法律监管体系的质疑进行反思。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刘乃梁:跨国企业“失德”的法律规制研究从沃尔玛自身的纵向发展分析,自2006年入驻重庆商超市场以来,沃尔玛先后受到21次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涉及价格欺诈、加工销售过期食品、虚假宣传等。放眼整个中国市场,沃尔玛曾因商业贿赂、拒绝建立员工工会、裁撤员工等问题多次受到质疑与处罚。对以沃尔玛为代表的跨国企业群体进行横向分析后可以发现,近些年它们在中国市场的表现更是不尽如人意,负面新闻层出不穷。例如,索尼中国瞒报18亿元销售额,598万元“本年应付福利费总额”;肯德基、亨氏集团涉嫌生产销售含有苏丹红的产品;本田旗下品牌汽车存在安全隐患等。这些案例接连不断地发生,使我们在反思个案影响的时候自然而然地将目光转向行业,乃至跨国企业群体的高度。“中国改革开放的政策效应及经济发展的示范效应吸引了大量来自跨国公司的投资”[3],但跨国企业在“茁壮成长”的同时,其带来的社会问题也与日俱增。如何面对和解决跨国企业“中国化”进程中产生的社会问题,更好地对跨国企业在华发展进行引导、监管,是本文探讨思考的重要旨趣之一。

二、跨国企业的特殊性及其“失德”的表现 (一)跨国企业的特殊性

从法律层面反思“沃尔玛事件”的重要意旨在于寻求对于在华跨国企业的特殊规制道路,然而,对跨国企业实施特殊规制有无合理性,这是理论上亟待分析的问题。笔者认为,跨国企业的特殊监管是由跨国企业自身的特殊性决定的,而其特殊性集中体现在跨国企业的社会影响力、行业控制力、行为潜力三个方面。

1.社会影响力

跨国企业一般具有集团发展的优势,因其受众面广、业务范围多、社会认可程度高,从而具有举足轻重的社会影响力。这种影响力首先体现在服务导向上,这是一种显性影响力,同样是跨国企业最为基础的功能。跨国企业拥有高端的研发技术、第一手的开放资源以及系统的精英科研团队,它们对于社会动向的把握尤其是商品需求的研究往往具有比较优势。它们将产品通过网络、电视等多种渠道在消费者中寻求产品认同与价值理念的共鸣,推动着社会的变革与发展。这种影响往往是全球性的,对于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同样有所收益:有的是从无到有,如西式快餐行业的集群式发展;有的是从有到优,如苹果公司对于科技产品的不断更新换代,在功能升级的同时丰富了人们的娱乐方式;有的是从有及它,引导正确的消费方式,如无磷洗衣粉的推广。其次,跨国公司的社会影响力体现为以企业文化影响社会价值导向,这虽是一种隐性的力量,但其显示效果往往不可估量。例如,已故苹果公司“教父”乔布斯就以一种改变世界、创新生活的理念影响着成千上万年轻人的价值观。再如,沃尔玛创始人山姆·沃尔顿的管理哲学被一代又一代的创业者奉为圭臬。这种价值观影响的结果是对企业产品的盲目追随,以及对企业瑕疵的高限度容忍。

2.行业控制力

“跨国公司可以将国内的垄断优势拓展到国际层面上来;在国家范围的地区差异可以形成和拥有厂商优势;跨国企业基于市场内部化获得了交易成本的降低。”[4]这是跨国公司追求规模效应、经验效应、范围效应的必然结果。跨国企业往往是一个行业中的佼佼者,掌握着行业的“话语权”,这种“话语权”的直接体现就是对于行业的控制力,这种行业控制力往往体现为一种纵横交错的“权力网”。从横向来看,跨国企业的这种控制力体现为定价权,在战略决策上相对于其他相关企业更为主动、更具有攻击性,由此,所谓沃尔玛“五公里死亡圈”的存在就不难理解了。从纵向来看,跨国企业一般均拥有一套成体系的供应链,跨国企业的规模优势使其始终处于供应链中的强势地位。以某跨国企业为例,其能保持“天天低价”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尽可能压低供货商的价格,从源头开始节约成本。供货商虽然很不情愿接受这种不公平的定价,但这些底层供货商在强大的跨国企业面前也是无能为力的。

3.行为潜力

潜力是一种延伸力,一种深度运作发展的能力。跨国企业的行为潜力是指在跨国企业逐利动机的引导下,在跨国企业社会影响力和行业控制力存在的条件下,居于理性假设推导出的跨国企业的潜在行为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有正向和反向两种发展可能,其反向的消极影响是我们关注的重点。根据跨国企业的现实地位,它往往存在着以下一些权利行使后果,而这些后果在现实中往往得到了印证:

第一,决策失灵。“经济人”是西方古典经济学的重要理论前提,其主张私人的意识和作为都具有目标理性,其终极动力就是对物质利益的追逐。经济人的这种理性不会总是确定的和完整的,它往往是有限的,乃至错误的。逐利是企业存在的动因,跨国企业更是将此发展到了极致。在逐利的道路上,跨国企业依赖的是自身的资源以及决策团队,现实已经证明,决策团队对于跨国企业的发展以及未来的影响不会总是积极的,即使对于跨国企业本身是积极的,但是对于社会产生了外部性问题,某些决策的外部性问题逐渐引发了社会对跨国企业的关注,如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这为我们适度评判跨国企业的决策提供了合理的理由。

第二,政治行为力。“经济权利的稳固和扩张不仅为经济利益的实现提供了权利基础,也为经济利益创造了更为可靠的表达和实现机制。当利益主体试图借助政治渠道或政治手段获得对特定经济的影响力时,其利益表达就从经济领域上升到政治领域,利益表达的过程也就表现为实现待定的政治影响力。”[5]这种政治影响力在很大程度上容易转化为权力寻租,即为了谋求交易机会的“权钱交易”。此外,由于跨国企业对于所在地经济、社会的发展贡献巨大,这同样为政治行为力的存在与运用提供了土壤。这种政治行为力的存在提醒我们注意保持政府廉洁度,从根本上杜绝“权钱交易”现象的出现。

第三,不当行为力。垄断优势理论是跨国企业对外发展的重要理论支撑。垄断优势理论认为,“市场的不完全性是对外直接投资的根本原因,同时,跨国公司的垄断优势是对外直接投资获利的条件。”[6]前文已述,跨国企业“编织”了一个自己居于主导地位的权力网,这种主导地位在具体商业竞争中体现为一种优势地位,基于其优势地位,跨国企业可以凭借自身的战略优势,排挤竞争对手,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市场的张力与竞争力。这种不当行为往往以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市场自身对这种行为往往丧失免疫能力,这就需要一种规制来介入市场秩序的维护。

(二)跨国企业“失德”的表现

从微观层面分析,沃尔玛在重庆市屡次实施违法行为,折射出其内部管理的缺陷,是对产品质量尤其是食品安全等重大问题的忽视。从宏观层面分析,跨国企业严重缺乏社会责任意识,在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不惜以牺牲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资本家的“丑恶嘴脸”暴露无遗,其行为令国人发指。种种行为都指向了跨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弱化,而跨国企业的社会责任弱化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市场机制的破坏

中国市场的资源和受众量是任何中底端零售企业所不能拒绝的。跨国企业只注重中国市场的客观重要性而没有对中国市场予以足够的尊重,这一点首先体现在“标准”的设定方面,亦即对中国与其他国际市场采用不同的产品质量审核标准,放松中国市场的标准要求,跨国企业近些年在华频频遭遇“标准危机”即是明证。“如果说标准是企业生存和发展过程中须臾不可懈怠的一个基础性问题,那么在标准方面遭遇危机,实质上反映的是跨国企业对既有的中国市场策略存在一定的‘偏见。”[7]其次,在中国市场,跨国企业在很多行业都占有垄断地位,而且近年来这种现象愈发明显,一个典型的事例就是跨国并购逐渐增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商务部接到了多起事关跨国企业的经营者集中申报,仅有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的提案因为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而被禁止。跨国企业凭借自身的优势地位屡屡实施低价倾销、搭售、价格歧视等垄断行为,限制了中国同业的发展,在这一点上对中国民族经济的发展、有效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有着巨大的影响。

2.对于国家安全的威胁

跨国企业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在全世界范围内进行着一场关于资源的争夺战。“近几年,跨国公司尤其是新兴经济体企业对外直接投资(FDI)动机的多样化、差异化,已经日益引起了各界的关注。”[8]在中国,跨国企业商业贿赂以及偷逃税费的问题比比皆是。据调查,“跨国企业在华行贿的事件近10年来一直在上升,中国在10年内至少调查了50万件腐败案件,其中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世界银行估计每年向发展中国家出口金额的5%即500亿至800亿美元都流向了当地的腐败官员。”[9]跨国企业为了寻求到更多、更好的交易机会,用尽浑身解数做好政府公关工作,利益的驱使使得行贿受贿成为可能。此外,跨国企业通过运用资本弱化、转移定价等措施,不断挑战着我国征税机构的忍耐力。“造成非正常亏损的主要手段之一就是通过转让定价把利润转让出去。我们保守估计,每年转让定价避税的税款损失有300亿元。”[10]在造成损失的同时,我们更应看到,优惠的税收政策使得本土公司处于不同的竞争平台,不利于本土企业的发展。

3.对于人权的践踏

跨国企业对于人权的践踏主要体现在产品质量和劳工权利保障两个方面。首先,跨过企业已经成了“血汗工厂”的代名词,从行为上主要表现为侵犯职工的合法权利。跨国企业凭借自身的资本优势,通过压低工资、延长工时、忽视员工福利与社会保障等措施,考验着中国法律乃至中国社会的忍耐力。从另一个方面看,跨国企业具有强大的智库团队,找到中国法律的漏洞、钻法律的空子是攫取利益的重要手段。其次,提供具有适当使用价值的产品是企业的最底层要求,普通企业如此,跨国企业更是应该把好质量关,确保消费者的人身与财产权利不因使用产品而受侵害。现实却是触目惊心的,据不完全统计,近5年以来类似沃尔玛事件的跨国企业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多达60余件。如果低层次的经济责任都没有坚守,高层次的道德责任运作一定会是过眼云烟。

4.对于生活环境的污染

“跨国公司的‘入侵已经成为中国社会和中国政府最关心的问题之一。”[11]企业社会责任“在高层次上是企业对社区、环境保护、社会公益事业的支持和捐助”[12],跨国企业对于环境污染的问题是社会较早进行关注的议题。这种污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由于生产所带来的客观污染;二是主观上向东道国转移污染。二者虽均属于环境污染,但相比而言,前者关注的是如何进行事后的赔偿,而后者的主观动机使其为社会所唾弃,必须施以严法进行事前与事后的综合治理。

对跨国企业实行法律监管是各国政府一向的措施,这种监管既要求广度上的一致性,又要求力度上的有效性。一方面,法律监管的广度包含了地域和时间两个维度。从地域上看,跨国企业违法行为屡屡发生而我国各地政府对于这些事件的处罚不尽相同,政策的飘忽不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稳定性。从时间上看,“沃尔玛事件”发生于重庆食品安全“风暴”期间。这种“运动式”执法在短期内可以取得一定的社会成效,但从长远来看,建立健全持久的法律监管体系仍显得尤为必要。我们不能每次都靠着监管机构的一时兴起来应对日益增多的跨国企业问题。另一方面,法律监管的力度反映出法律的强制力,维持着法律的尊严。行政罚款是对行政违法主体事后规制的不二法器,是建立法律权威的有力保证。269万元的罚款相较于沃尔玛的巨额利润而言,可以说是无关痛痒、九牛一毛。与此同时,我们不难发现,沃尔玛的企业声誉在此次事件中几乎“全身而退”,影响甚微。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沃尔玛在零售业的“客观垄断”地位,在停业整顿后的第一天,沃尔玛便用“低价”再次赢回了消费者的“心”;另一方面则是由于我国法律规定滞后,对这种国际巨型企业施以处罚,形成不了实质性的震慑作用,甚至会出现“守法成本大于违法成本”的现象。由此看来,对于沃尔玛这种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跨国企业来讲,在立法和执法方面都需要特别的措施。

三、对跨国企业“失德”予以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英国政府规制理论的缔造者安东尼·奥格斯教授在分析社会法律现象之时,认为在“所有的工业化社会里,总是存在着两类经济组织体系间的紧张关系”[13]:一类为市场体系,另一类为社群体系。法律以不同的形态存在于这两种体系之中。在市场体系之中,私人间的平等自愿是至高无上的活动准则,国家主要以私法的形式固定相关交易细节,减少交易成本,并尽可能少地对市场体系进行干预。在社群体系之中,社会公共利益是考量行事是否有理性的重要准则,这就不免使国家对于相关公共事业的规制成为主旋律。国家通过立法、政策实现对社群体系的控制,以维持社会的持续运转。奥格斯同样指出,这两种体系绝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因为市场体系往往存在着市场失灵,而市场失灵往往伴随着私法失灵,有鉴于此,政府对于市场体系的干预显得尤为必要。此时,市场体系中的个体行为要屈从于政府对于市场整体的运作需要,从而对其行为进行整改与调适。面对跨国企业同样会有此种质疑。从微观层面分析,跨国企业的失德事件频发,折射出其内部管理的缺陷,对产品质量尤其是食品安全等重大问题的忽视。从宏观层面来看,跨国企业严重缺乏社会责任意识,在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不惜以牺牲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这些行为既破坏了市场体系的良好运行轨道,又给社群体系的稳定带来了很多难以预知的危险,所以,政府的规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跨国企业与市民社会的互动关系中,跨国企业不变的追求是其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市民社会的要旨在于对民主、自由、平等的社会价值的推崇。作为市民社会的代表,政府无疑承担着“卫士”的责任,承载着民众的向往与憧憬。由此,跨国企业与市民社会的互动转变为跨国企业与政府的互动。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对于跨国企业的监管具有相比于其他企业监管的特性表现,这些特性表现正是基于对跨国企业自身特殊性的回应。

(一)法律规制之价值向度

对于在华跨国企业的规制应坚持法律至上、社会公共利益至上的原则,摒除民族感情、跨国企业崇拜等非理性因素的影响。政府对跨国企业的定位决定了政府对待跨国企业的态度以及处理问题的方式、手段的选择。自20世纪90年代我国吸引外资、邀请跨国企业入华发展以来,跨国企业对于国内相关行业发展的带动、增进就业、促进经济增长、提高百姓生活质量方面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数年来,随着跨国企业问题的凸显,我国政府对于跨国企业的规制或多或少缺乏重庆市的这种勇气与魄力,同样缺乏符合时代特征的、行之有效的规制手段。更有甚者,对跨国企业的崇拜,亦即对其社会影响力的忌惮造成了对其行为的过度容忍。笔者认为,对跨国企业的规制应严守法律底线,既不能宣示国威,又不能过度滞后,我们需要的是一种不卑不亢的处世态度。只要跨国企业的行为逾越法律红线,触碰社会公共利益,政府就必须进行规制。

(二)法律规制之目标维度

在上述关于跨国企业特殊性的“三力”中,行业潜力是政府关注的重心,这种关注和监管的正当性在于:首先,政府规制有利于将跨国企业引起的外部性问题内部化。外部性问题内部化多用来解释跨国企业为什么追求规模效应和多行业联合运作,这同样适用于政府规制的探索。将外部性问题内部化,有利于节约社会成本,减少企业发展所担负的社会代价,使企业在制定发展战略的前期对确信的社会成本有所考虑、有所顾忌。其次,政府规制有利于对信息偏在予以补偿。在信息不对称或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需要政府规制以降低获得信息的成本。这种补偿一方面有利于政府信息的公开,另一方面将跨国企业发展中具有公共利益因素的事项置于“阳光下”接受社会的监督。最后,政府规制是对跨国企业不当行为力的回应。具体来讲,就是对垄断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以守住社会竞争秩序的底线。

(三)法律规制之方法思考

对于跨国企业的规制应讲究不同方法、不同策略的结合。跨国企业的规制方法选择亦即关于规制跨国企业的方法论选择。方法论的选择决定了监管能否以一种高效组合的方式系统地运作,对监管的成败有着重要的影响。方法论的选择既要系统,又要适度。结合跨国企业的特殊性来看,对于跨国企业的社会影响力,我们应当主要以引导为主,而对于行业控制力,绝不能姑息涉嫌限制竞争的行为,必须主动出击、强势监管。对于行业潜力,考虑到它的不稳定性,可以将监管与引导相结合,适时出击。所以,对于“度”的把握是我们处理在华跨国企业问题时需要谨慎面对的一件事,这有助于把握力度,不至于将事件的发展推向极端。

四、跨国企业“失德”法律规制的路径设计

理论与现实、应然与实然的对照让我们有条件沿着理论的应然路径探寻跨国企业法律规制的发展向度。如前所述,对跨国企业进行法律规制的应有之义在于政府主导下的多维应对,这种应对以社会公共利益为价值取向、以法律为基本准绳、以实效性为目标,只能在此基础上寻求多重方法论的综合。

根据奥格斯教授的观点,规制手段具体可以分为集体性规制与自我性规制。集体性规制着眼于社群体系,对于那些关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规制,这种规制是由国家公共机构完成的。“相反,规则并不总是指令性的、公益的和集中化的,在某些领域,它的形成和实施都是通过自我规制机构,而非公共机构完成的”[14],这就是自我性规制。自我性规制强调的是市场的微观个体基于自身的特殊情形作出的个案式检讨。对于跨国企业监管而言,集体性规制亦即以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为主,对跨国企业实施的事前审批、事中监督、事后审查的监管体系,其方法论完善的意旨在于现有监管体系基础之上的调整与健全,调整的重点在于对跨国企业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等市场行为的规制。自我性规制依靠跨国企业自身与行业协会的管理和控制。在这一领域,出于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考虑,政府不宜过多干预,更多地表现为一种“被动”的支持与引导,此领域应重点关注的对象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建设。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引导重在事前节约社会成本,以此来诱发企业自发产生责任意识、社会观念。

所谓双轨规制,即是规制方法论指导下的集体性规制与自我性规制的结合,具体到跨国企业的监管,应表述为对跨国企业市场行为监管与跨国企业社会责任引导的结合。双轨规制的优势在于综合考虑跨国企业的特殊性,兼顾社会成本与社会效率。从实践角度考虑,立足双轨规制较之当下的规制思路更能激励主管部门对于违法行为的主动探知意识,从根本上打击跨国企业的违法行为,最终目的仍然是促进跨国企业在华良性、有序地竞争和发展。具体而言,它包括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

(一)市场监管

政府实施市场监管是集群性规制的首选。完善市场监管是对跨国企业实行法律规制的重要一环,同时也是最为根本的一环。跨国企业的行为归根结底是为了追逐自身的利益,更多是在市场体系或是与市场体系相关的范围之内进行的,所以,市场监管体系的形成至关重要。笔者认为,这种完善至少应从两个方面进行突破:

一方面,完善法律规制体系。事实已经证明,现有的法律体系难以招架跨国企业的巨大财力支撑,因此,有必要变更现有的行政罚款方式,在法制的框架内进行灵活的变通。法律是执法机构与不法跨国企业抗衡的最好武器。此外,法律的完善不仅仅在于实体权利义务的明晰,更重要的是对于程序的保障。跨国企业不能在西方大国市场为所欲为,关键原因在于经济大国司法体系的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集体诉讼制度的庞大威慑力使跨国企业行事之前不得不“三思而后行”。

另一方面,执法力度的提升。执法机关应当秉承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原则,严格执法,既不掺杂民族感情,又不盲目崇拜。值得强调的是,应注意地区范围内的同质化监管,亦即考虑到情况轻重,施与相同或不同的处罚,以至于不会造成太大的偏差并引起“经济民族主义”的质疑。

(二)社会责任引导

自我性规制强调的是企业的自知自治。政府干预过多会有干涉企业自主经营权之嫌,而企业社会责任的推进刚好可以帮助政府把好这个“度”。对跨国企业实施社会责任引导的合理性在于:

首先,这是由跨国企业的特殊性决定的。可以说,人们可能很难对跨国企业的“三力”特性进行全面的认知,人们关注更多的是其巨大的社会影响力。对于一般社会大众而言,一切都可归功于跨国企业的“大”。所以,社会责任视角的跨国企业特殊性在于,对跨国企业的笼统认识导致人们对于跨国企业评判标准的提升,评判标准的提升直接导致跨国企业承担了更多的民众期待与社会期许。

其次,社会责任路径符合法律规制的要求。企业社会责任势必会走上一条法治化的道路。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是一种趋势,国外已有大量的立法先例。自20世纪以来,伴随着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之争,在一些发达国家呈现出以企业社会责任为导向的法律变革活动[15]。在这一点上,社会责任路径刚好与跨国企业法律规制产生了契合,法治的进程使二者的结合成为可能。

最后,这符合企业社会责任分层激励实施实施机制的要求。企业社会责任不是整个社会“一刀切”式的实施机制的要求,而是根据不同企业所处的不同阶段、具有的不同特点进行的分层实施。跨国企业应有更强的社会责任意识,并在同行业中起到带动作用,这也是经济全球化对于跨国企业的要求,所以,重点探索跨国企业规制的社会责任路径有其现实的必然性。

我国目前已经建立起了“约束与规范公司社会责任的初步法律法规体系,但尚不完整、不深入和不成熟,这也就决定了绝大多数在华跨国企业尽管能够在法律约束的范围内承担社会责任,但其实践行为还处在初级阶段”[16]。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运行:首先是政府政策的鼓励与引导,为跨国企业与同行业的对话建立良好的沟通平台,有效地利用好政策倾斜的杠杆作用,激励跨国企业带头实施社会责任建设。其次是引入国际评估标准。客观公正的第三方评价体系的确立有利于量化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目前国际上较为认可的SA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标准或许对跨国企业社会责任实施程度的判断有着直观的影响。

五、结语 我国经济正处于深刻的转轨时期,跨国企业在进入中国之初,对我国的发展具有毋庸置疑的重要性,但跨国企业不应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瓶颈与问题。中国经济的腾飞仍需要借助这些强大的企业集团的人力、财力、物力的全方面支撑,也需要对跨国企业进行良性的引导。法律的健全是我们可以降低负外部性、确保实现上述理想的前提。对在华跨国企业实施双轨制规制,正是基于跨国企业特性的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道路。本文对于跨国企业转型的探索只是一个开始,对于跨国企业的监管与引导,需要在时间的洗礼下不断调适,以期将其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鸿潮”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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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任编辑:邵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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