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学前教育历时性发展对比研究

2014-11-22 03:00张宇春
中国校外教育(中旬) 2014年9期
关键词:幼儿园儿童发展

张宇春

学前教育的作用日益突出,受文化、历史等因素影响,中西方学前教育的历时性发展有着显著差异,首先对此进行了分析,然后结合国内教育现状,提出了一些积极措施。

学前教育历时性发展中西方差异随着教育不断深化改革,学前教育受到高度重视,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其综合性非常强。学前教育主要是针对幼龄儿童,采取有效方法刺激其大脑,使其脑部功能逐渐完善。受年龄和身体特征限制,在教育的过程中,需遵循一定的原则,符合其心理规律,如采用游戏教育法、激励诱导等。除了智育,还要兼顾情感、价值观等多方面。经过大量实践,关于学前教育的研究越来越多,在变化中日臻成熟。为适应新形势下的要求,学前教育还应更加灵活、多样化。国内教育整体状况较为落后,不妨从西方借鉴一些有用的经验。

一、中西方学前教育历时性发展的对比

1.发展历史对比

人类学前教育出现很早,追本溯源,西方可上溯至古希腊、古罗马时期,我国的学前教育则大致滥觞于战国时期。相比之下,西方在此方面具有良好的传承和丰富的积淀,从柏拉图到夸美纽斯,再到蒙台梭利,他们都遵循自然、自主、自由的教育原则,重视年龄和心理规律;我国古时,孔子有“少成若天性,习惯如自然”的思想言论,颜之推则倡导“天性自然胎教说”。不过总体而言,国内的学前教育传承性较差,且缺少系统研究。此外,非主流和民间说也是我国传统学前教育的特点;而西方则较为系统,由专家研究引导,政府予以支持宣传,研究成果则通过名著传承,而且有法律的保障。

2.现代学前教育

在时间上,中西方的学前教育建制式均在19世纪兴起。西方将学前教育从普通教育中独立出来,逐渐建立起相关理论。班级幼儿教育迅速发展,德国教育家福禄贝尔在1937年创建一所教育机构,主要是针对1~7岁的儿童,1840年改称幼儿园,并系统的论述了幼儿园教育的重要性及方法和内容。在他看来,幼儿园教育应建立在儿童自主活动的基础上,符合儿童心理。之后,杜威、蒙台梭利等在此方面都有很多进步表现。我国当时主要是康有为的倡导,之后陈鹤琴也提出了“四要”教育思想;陶行知创建了国内第一所乡村幼儿园。然而直至如今,国内的学前教育理论缺少系统性,与实际情况不符,缺乏类似西方学前教育历时发展的厚重与纵深。虽然近代有学者从西方教育思想中借鉴,但受传统儒家文化影响较深,多为看护式,而不是自然引导,与西方差异显著。

3.法律保障对比

学前教育在20世纪受到高度重视,不但理论研究和派系增多,在法律上也开始有了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地位大幅提升。如英国先后颁布的《费舍法案》《巴特勒教育法》等,都对儿童教育有了明文规定。包括2~5岁儿童具有义务教育权、要以90%的比例保障入学率、教育内容要具有艺术闲适性、促进儿童全面发展等内容。美国也先后出台有《儿童保护法》《儿童早期教育法》等,对于4岁普通儿童的学前教育,应有科学合理的规划。如果是天才儿童,要保证其个性化得到充分发挥;加强对学前教育的重视,对贫困儿童要予以各方面的补偿和支持,提高学前教育的地位,使其上升至战略层面。随着人口的增多,政府对学前教育的财力支持越来越大,美国每年大约要拨款80亿美元,英国每年则要拨款近25亿英镑。

相比之下,国内的立法本就不完善,在学前教育上同样如此。从上世纪50年代起,虽制定有很多相关法律法规,如《关于改革学制的规定》《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等,但并未形成完整的系统。而且存在以偏概全的现象,难以真正发挥法律作用,起到实际性效果。主要表现为:局限于日常管理工作,缺乏针对性和内在关联性。由于教育模式不合理,重城市轻农村、数量多能力低、要求高管理差等矛盾越来越突出,与西方的差异更加明显。在西方国家,学前教育事业在法律的保障下,公益性水平不断提升;而我国法律落后,功利性重,公益水平不断降低。

二、如何促进国内学前教育的兼容性发展

儿童是人生的早期阶段,教育水平和素质能力对以后有着直接影响,必须加强在教育方面的重视。学前教育的开展需要考虑很多因素,如教育环境、师资队伍、教育模式、教育思想体系、法制建设等。而且不能太过单一,要敢于从西方教育中借鉴经验,实现多元化发展。

1.教师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需进一步提升

教师是教学的引导者,其教育观念和自身能力与教学水平密切相关。在当前时代,应强化教师的人本意识,改变传统的教学思想,理解学前教育的内涵。只有走进儿童的内心世界,才能把握其心理规律,然后予以相应的教学。除了尊重儿童,还要体现其自主性,在此方面,教师应深入探究西方“无目的学前教学”。另外,随着学前教育的多元化日益突出,教师应提高自身素质,实现“一专多能”。即在专业技能之外,还应“多才多艺”,以便对儿童更好地管理。

2.采取中继进阶、分级认证制度加强教育队伍建设

美国专业团体实行三阶段进阶式、中继性学前教育资格认证制度值得借鉴。要培养高素质人才,以缓解人才“需求滞怠”的问题。教师的知识结构必须有“质的变化”,通过继续教育形成促进教师原有知识单元的顺应与同化,避免造成幼教人才在绝对量需基础上的质量缺失。同时制定多维度考察评价标准,从专业知识、工作态度等方面考察教师。

3.在未来发展中需推行前瞻性和保障性立法

学前教育立法化已成为国际性趋势,西方大国及部分亚洲强国相继实现了学前教育法制化,将国家儿童权益签约与学前教育法的制定紧密联系,形成了教育前、教育中和教育后三阶段的立法。国内在此方面必须加强重视,提高学前教育的法治水平。

三、结束语

学前教育对幼儿有着深远影响,在长期发展中,虽然取得了很大进步,但仍需完善。中西方在此方面有着很大差异,我国总体水平与西方还有一定的差距。在今后发展中,不能固步自封,而应积极改革,吸取西方教育经验,化为己用。

参考文献:

[1]郭跃进.中西方学前教育经纬对比与优先发展思考[J].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2,24(12):109-110.

[2]庞丽娟,夏婧.国际学前教育发展战略:普及、公平与高质量[J].教育学报,2013,20(3):178-180.

[3]齐晓恬.试析基本普及学前教育的关键、突破口和抓手[J].教育探索,2012,20(5):114-116.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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