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洁西
(浙江工商大学东亚研究院,杭州310018)
明天启元年(日本元和七年,1621),明朝“浙直总兵”所派遣的使者单凤翔一行渡海到达日本。单凤翔带来了万历四十七年(1619)明朝“浙直总兵”申致日本德川幕府二代将军德川秀忠的外交文书,试图就海盗问题与日本德川幕府进行直接交涉。关于这一事件,幕府将军德川秀忠的实录《台德院御实纪》在元和七年三月是月条中有如下一则记录:
是月,明朝之钦差总镇淅[浙]直地方总兵官、中军都督府佥事王某赍献书简,其大意谓,海上之贼,托两国商船交易之名,而为奸贼之业,结党掠货,甚乃杀伤官兵者,请细勘之,严刑惩治。其文甚为无礼,故拒之。[1]
另外,成书于江户时代后期的《通航一览》在卷223“唐国部十九·渡来呈书”中亦有如下一段相关记述:
元和辛酉年,浙江省之单凤翔渡来于筑紫,赴京,呈彼总督所奉书简,诉海上掠盗之患。使者止留于京都,而书简送达于江户。然因其书简可疑,未获容许,使者挂帆而归。[2]566
单凤翔所带来的“钦差总镇浙直地方总兵官中军都督府佥事王某”(以下简称“浙直总兵”)申致德川幕府将军的外交文书,于是年三月送达江户的德川幕府。但是,德川幕府认定此外交文书不合礼仪,拒绝了明朝方面的交涉要求,使者未被允准往赴江户,单凤翔一行不得不挂帆回国。
关于这一“浙直总兵”投书德川幕府事件,明朝方面的史料难以考见,日本方面却留下了颇多相关记录[2]556[3]38[4][5],譬如“浙直总兵”所呈书简内容的全文,德川幕府的处置经纬,学者林罗山等人与明朝使者的诗文酬答,等等。但是,关于投书德川幕府二代将军德川秀忠的王姓“浙直总兵”,日本方面的史料不明其人,而迄今为止的先行研究,也仅有赵刚先生《德川幕府对外关系史料考》[6]一文稍有提及,关于“浙直总兵”其人以及投书背景,赵文亦未作相关考释。
文章就明日关系史上的重要存在“浙直总兵”其人其事做考述,并试图因以管见当时中日交涉之一端。
“浙直总兵”申致德川幕府二代将军德川秀忠的外交文书,在日本的多种史料中均有收录。其中最早、最为忠实于原文的一个版本,收录于当时执笔德川幕府外交文书的以心崇传(一般称“金地院崇传”,又称“本光国师”)所著的《异国日记》。《异国日记》所收版本,系以心崇传直接抄录自原件,兹将其内容移录于下:
钦差总镇浙直地方总兵官中军都督府佥事(以上十八字,为青花之板器也)王(此一字以墨书云)为(此一字又青花板器也。自此以下,书之文也,以墨如常书也)靖盗安边,以杜商患事。照得丁巳年间,据福建军门海道申报贵邦送回中军官董伯起等情,具表申奏朝廷,乃知北辕南返,忠臣无故国之悲,去珠复还,壮士沐归王之庆,盖甚盛心也。于是海禁从宽,来往商船,(自贵邦至此,一行)得以通行。迨今年肆月间,福建军门差官报府,沿海奸徒,聚党劫掠商船货物,以致杀伤官兵,知会本府,连兵合捕。因思此辈劫逃,必假过洋客船,混至(自得以至是,一行)贵邦交易,商名盗行,真伪难分,虎攘狐藏,宪典莫及,倘非察剿,是养奸贻患,皆有国者之耻也。为此本府特差标下中军官,赍文前往(自贵邦至是,一行)将军样麾下投递,乞行令各郡,将所到商船逐一查理,及一切经年流落商人,或赌博棍徒皆易为盗者,悉宜细勘,俾人赃得实,即严刑惩治,庶上伸三尺之王章,而商利(自将军至利,一行)允沾,下杜两邦之盗患,而边疆永靖,益信昔日惠归我人之非虚矣。惟将军样照允施行。须至文者。
都府壹百拾陸号(如此,判印半分,字亦半分,为半分之符)
大明万历肆拾柒年陆月日承行典吏张文相
照会□□(此四字为大文字)[3]38
注:括号内文字为誊抄者所作夹注,原文为日文。
据以上内容可知,此外交文书系一“王”姓“浙直总兵”申致日本“将军样”,即当时的德川幕府二代将军德川秀忠的外交文书。“钦差总镇浙直地方总兵官中军都督府佥事”系指投书者的官职,从其下双行夹注“上十八字,为青花之板器也”的说明来看,当为蓝色的印刷文字。“都府壹百拾陸号”的半分印文,系指明朝都督府所发行的文书番号。从落款日期“大明万历肆拾柒年陆月日”可以判断这份文书撰写于万历四十七年六月某日。“承行典吏张文相”当为负责这份文书起草或者誊写的吏员。从文末“照会□□”数字来看,这份外交文书的格式当为明朝官署间常用的“照会”。此外,这份文书另有两处按印,但其内容均未被摹画。据上分析可知,这份文书当为明朝“浙直总兵”申致日本德川幕府将军的正式外交文书“照会”。
该份外交文书的投书者,为一“王”姓的“钦差总镇浙直地方总兵官中军都督府佥事”。“钦差”系指奉皇帝敕命处理重要国家事务的高级官员之事,亦指受皇帝派遣的朝廷大臣。“总镇浙直地方总兵官”指的是负责浙江和南直隶(包括现在的江苏省和上海市)两省军务的最高军事长官。“中军都督府佥事”,系指明朝的最高军事组织“五军都督府”之一的“中军都督府”中的高级官员。“佥事”的官位,据万历《大明会典》的记录“都督府左都督正一品右都督正一品都督同知从一品都督佥事正二品”[7]可知,其当为都督府中最为高级的官位之一。据上分析可知,该份外交文书的投函方,当为身居中军都督府都督佥事这一高位,奉敕负责浙江和南直隶两省军务的最高军事统帅“浙直总兵”。接下来,为进一步究明“浙直总兵”其人,先考察一下明代“浙直总兵”的设置沿革情况。
参加过嘉靖三十年代东南沿海抗倭事业的昆山文人郑若曾在其所著《筹海图编》中留有“浙直总兵”所辖将校的相关情况记录。在浙江,其所辖将校为“分守杭嘉湖参将、分守温处参将、分守宁绍参将、分守台金严参将、游击将军、定海备倭把总以都指挥体统行事、昌国备倭把总以都指挥体统行事、金乡备倭把总以都指挥体统行事、临观备倭把总以都指挥体统行事、海宁备倭把总以都指挥体统行事”[8]392-393十名,而在南直隶,其所辖将校则为“协守浙直地方副总兵驻金山、苏松参将、常镇参将、游击将军新设、驻扎金山、南洋游兵都司、刘家河把总以都指挥体统行事、吴松江把总、南汇把总、青村把总、柘林把总、川沙把总、福山港把总、镇江把总、京口圌山把总”[8]500-501十四名。
但是,“浙直总兵”这一官职,在明朝历史上仅仅存在了七年。嘉靖四十二年(1663),江南的倭患大致肃清,明廷撤销了统辖浙江、南直隶、福建三省的最高文官“总督浙直福军务兼巡抚浙江都御史”。与此相伴,负责浙江、南直隶两省最高军务的“浙直总兵”亦遭裁汰。关于“浙直总兵”的裁汰情况,时任明朝最高军事管理机构长官的兵部尚书杨博曾上疏陈奏道:
浙直所设总兵、副总兵官二员。总督既已裁革,总副自难兼制,欲要画地专统,无非责成捍御之意合无。依其所拟,备行浙直巡抚都御史,以后将见任总兵官杨尚英专管浙江一应水陆兵务,副总兵王应麟专管南直隶一应水陆兵务,如遇邻省有警,不分水陆,互相应援,如或自分彼此,观望误事,听各该抚按官指名参究。二官合用敕书,本部另行给换,原敕径自奏缴。[9]
因为明廷裁汰“浙直总兵”的决定,此前总管浙、直两省军务的“浙直总兵”杨尚英被降为单管浙江一省水陆军务的“浙江总兵”,而原来辅佐杨尚英的“协守浙直地方副总兵”王应麟,则不再受节制于杨尚英,正式成为专管南直隶全省军务的最高统帅。兵部尚书杨博所奏的“专管浙江一应水陆兵务”的“浙江总兵”此后遂成定制,一直沿用至明末。关于嘉靖四十二年(1663)重新改设的“浙江总兵”的沿革、职掌,《明史·职官志》中有如下一段相关记录:
镇守浙江总兵官一人。嘉靖三十四年设总理浙直海防,三十五年改镇守浙直,四十二年改镇守浙江。旧驻定海县,后移驻省城。分守参将四人曰杭嘉湖参将,曰宁绍参将,曰温处参将,曰台金严参将,游击将军二人,总捕都司一人,把总七人。[10]
据上述可知,“浙直总兵”乃嘉靖三十五年(1556)所设的临时官职,它在明朝历史上仅仅存在了七年,后来则以“浙江总兵”的形式固定下来,并一直延续到明末。万历四十七年(1619)投书德川幕府将军的“浙直总兵”,其正式官职应为“浙江总兵”。
但是,这位王姓“浙江总兵”在投书日本德川幕府将军之际,并没有使用“浙江总兵”这一现行职位的官名,而是使用了在明朝御倭战争史上更有影响力的“浙直总兵”这一旧称。
那么,万历四十七年(1619)的浙江总兵究系何人?
考万历四十年代的“王”姓浙江总兵,曾在《明神宗实录》中出现过两次。其第一次出现于万历四十四年(1616)四月庚戌(十一日)条:
升总兵利瓦伊功、徐一鸣、王良署都督佥事。维功镇守辽东、一鸣福建、良浙江。以总兵张承胤镇守蓟永山海。[11]10326
“王良”于是年四月升“署都督佥事”,出任镇守浙江的总兵官。
但是,次年九月的《明神宗实录》中所见浙江总兵的名字,则一字之差地变为了“王良相”:
浙江巡抚刘一焜題,宁区五爪湖外洋、坛头海洋,台区稻捍亭外洋、渔山下洋等处倭船突犯被官军擒斩功次,总兵王良相等,道府杨一葵等,应分别叙录。章下兵部。[11]10588
可见,《明神宗实录》中出现了浙江总兵“王良”和“王良相”两个极为相似的名字。万历四十四年升任浙江总兵的“王良”,与次年在御倭战事中建立功勋的浙江总兵“王良相”,是否为同一人物?若系同人,则又当以何者为准?接下来,谨以地方志记录为基本史料,尝试探讨这个问题。
在刊行于清光绪七年(1881)的《增修登州府志》中,出现有万历年间的副总兵“王良相”其人。该书的卷36“武秩·副总兵”列名八位万历年间的登州副总兵:
杨文台州海阳卫指挥。二十一年任。时倭犯朝鲜,登州设副将始此。待延春榆林卫指挥。二十八年任。韩望东山阳武进士。三十年任。杨宗业蒲州千户所武进士。三十一年任。吴有孚山阳人。三十五年任。彭友德兴化右屯卫指挥。三十七年任。王良相诸城所千户。三十九年任。姜济美凤阳右卫佥事。四十四年任。熊大经淮安卫指挥。四十六年任。[12]
在这份任职记录中,出现了登州副总兵“王良相”的名字。从其名后的解说来看,王良相的出身为“诸城所千户”,他自万历三十九年(1611)至万历四十四年(1616)五年间曾任登州副总兵之职。倘将这一任职记录与上文所引《明神宗实录》万历四十四年浙江总兵“王良”的上任记录对照,则可大致推断“王良”或者“王良相”于是年四月卸登州副总兵之旧职而赴浙江总兵之新任。《明神宗实录》万历四十四年四月庚戌(十一日)条中所见的新科浙江总兵“王良”,或为“王良相”之舛误。
《增修登州府志》关于“王良相”的记载仅有“诸城所千户”和登州副总兵的在职记录两则信息,其他情况一概不清。所幸的是,按“王良相”出身所在的“诸城所”的地方志、刊行于乾隆二十九年(1764)的《诸城县志》,则发现了有关其人的更加详细记录。
乾隆《诸城县志》卷24“明洪熙以来诰敕表第九”中,记录有明朝万历和天启两代皇帝赠予王良相的诰敕:
王良相见武功传。妻徐氏。万历年任浙江总兵、中军都督佥事。授骠骑将军、中护军。妻封夫人。天启年授龙虎将军、中护军。妻封夫人。[13]192
由此可见,在万历年间曾以“中军都督佥事”任“浙江总兵”的王良相,从万历皇帝那里得到了“骠骑将军”“中护军”等诰敕,后来又从天启皇帝那里则得到了“龙虎将军”“中护军”等诰敕。
此外,乾隆《诸城县志》在卷37“列传第九·武功”中还留有王良相的完整传记资料:
王良相,字景山,其先北平良乡人,始祖友,建文中从燕王靖南,连陷东平东阿汶上,有功。燕王即位,授留守卫副千户。永乐八年,从征,进元明河,还,迁诸城所掌印千户,予誓券,子孙世袭,遂家焉。七传至良相,仍袭前职。万历二十八年,以捍御功升武定守备。时流寇赵风子余党扰泰山,巡抚檄良相至济南,谓曰:“此寇两月可平乎?”良相曰:“十余日耳。”巡抚壮而遣之,八日捷书至。巡抚荐于朝,升游击将军,未补。会倭寇掠浙江,遂升浙江总兵官。既至,严斥堠,明校阅以御之。倭所恃在海,每乘间出肆剽掠,至是,就岸者多被擒,乃悉遁去。浙人赖以安。子希灿,字仪南,万历末武举,袭千户,官至参将。孙之埈,字企庵,崇祯十五年大兵东下,之埈从,至沈阳,顺治初授万安所守备。之埈弟之塇,见忠烈传。之墀,见一行传。[13]268-269
据乾隆《诸城县志》中的《王良相传》可知,王良相的祖先王友系北平良乡人,他跟从燕王(后来的明成祖、永乐皇帝)朱棣转战各地,立下颇多战功,被升授世袭千户。其七世孙即为王良相。王良相以军功升山东武定守备,继以平定泰山流寇赵风子余党之功擢升游击将军。最后因倭寇倡乱浙江而调升浙江总兵。王良相调任浙江总兵的时间,据前引《明神宗实录》和《增修登州府志》,可判定为万历四十四年(1616)四月。
关于《王良相传》中所记王良相由守备升任游击将军之事,《明神宗实录》万历三十二年(1604)正月庚辰(二十九日)条中亦有相关记录:
以山东守备王良相为真定游击,张士显为泺阳游击,张应学以游击管西宁参将事,王从谏以原官调松山游击。[11]7404
由此可见,王良相于万历三十二年(1604)正月由武定守备升任真定游击。前引《王良相传》中所见赏识王良相才能而重用之者,当为时任山东巡抚的黄克缵。①黄克缵自万历二十九年(1601)至万历四十年(1612)十一年间任山东巡抚。参见吴廷燮:《明督抚年表》(下册),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394-395页。
然而,关于王良相自浙江总兵职上的离任,《明神宗实录》和乾隆《诸城县志》等诸种史料均未提及。所幸明人蒋德璟在其所著《大司寇苏公传》中有如下一段相关记述:
自抚浙以后,所综画军国大计尤俊伟。台区水兵王元、尤成者,以脧粮毁总哨署,旋拥入郡城,焚屋放囚称乱。公疏黜大帅王良相,参将杨维垣,而密授计张副使师绎擒枭之。[14]
《大司寇苏公传》系蒋德璟为天启年间的浙江巡抚苏茂相所写的传记。据《大司寇苏公传》所述,台州水兵王元、尤成等拥众叛乱,“大帅”即浙江总兵王良相和参将杨维垣因处置不当而遭巡抚苏茂相弹劾。关于这次台州水兵叛乱事件,《明熹宗实录》卷6天启元年(1621)二月丙寅(二十四日)条中亦有相关记录:
浙江台州兵以索饷哗郡署,并挟放监犯,拆毁民房。浙江抚按苏茂相,彭鲲化合疏以闻,请捕首恶,置之法。仍劾当日启衅之臣,言知府陆元桢始而轻放轻扣,以致悍卒乱哗,继而随挟随从,遂令体统澌灭,分守参将杨维垣纪律不申,何有钤束之令,行伍屡变,全无拊辑之方,请降元桢而以严州府知府张允登代之,罢维垣而以南洋参将马孟骅代之。章付所司吏兵二部,各具覆如抚按所请。从之。[15]312-313
因为这次台州水兵叛乱事件,数名身居要职的浙江官员受到牵连而遭处分。台州知府陆元桢和参将杨维垣遭浙江巡抚苏茂相弹劾,被降职和罢免。《明熹宗实录》中并无王良相的相关记录,但是据《大司寇苏公传》,则王良相亦属受牵连的政要之一,他因为苏茂相举劾而遭免职。可以支持这一推测的,是在叛乱事件平定一个月后发生的新浙江总兵任命事件:
以署都督佥事杨茂春、白慎修、张国柱、何斌臣俱充总兵官。茂春镇守蓟州永平,慎修镇守居庸、昌平,国柱镇守大同,斌臣镇守浙江。[15]358-359
张小波,女,现年13岁,身高1.59米,齐耳短发,圆脸,身穿蓝白相间的校服,于两年前的一天中午不知去向。有知其下落者或提供线索者,请与我联系,我有重谢,酬金3.5万元。
天启元年(1621)闰二月,何斌臣取王良相而代之,成为了新科浙江总兵。
综上所述,根据《明实录》和地方志以及明人蒋德璟《大司寇苏公传》的记载,王良相自万历四十四年(1616)四月至天启元年(1621)二月约五年间任浙江总兵,后因台州水兵叛乱事件而遭罢免。
据乾隆《诸城县志》的记载,王良相于万历四十四年(1616)倭寇骚扰浙江之际被委以总镇浙江之重任。当时,浙江、福建沿海地区确实发生了多起“倭寇”侵扰事件。是年四月二十三日,福建官方通过琉球中山王府的报告获悉了日本企图侵犯台湾的军事情报。[16]一周之后,两艘日本船到达浙江宁波海域,与浙江水军发生了冲突。这批仅仅数百人的“倭寇”集团,屡次进出宁波、台州、温州三区海域,二十天后竟然大摇大摆地从明朝水军的包围圈中脱围而去。[11]10417-10418
王良相于万历四十四年(1616)四月被任命为浙江总兵,其是否参与该年五月浙江水军的御倭战事不得而知。但是,对于突发的倭寇侵扰事件,王良相通过刊刻《御倭条款》等行动,迅速地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措施。两年后,王良相再出新举,直接投书日本德川幕府的二代将军德川秀忠,试图与日本政府就海盗问题进行直接交涉。
接下来,笔者就目前尚无先行研究的王良相在明日交涉史上的活动——刊刻《御倭条款》和投书德川幕府将军两个事件做些考述。
2009年2月,笔者在上海图书馆古籍部发现一“王”姓浙江总兵所撰《御倭条款》刻本残卷一种(万历四十五年(1617)正月刻本)。该刻本未见题名,但版心书有“御倭条款”四字,其以“御倭条款”为名,当属恰当。但是,图书馆在书志标注上将作者判定为“王邦直”,则稍有轻率之嫌。
《御倭条款》开头,有“钦差镇守浙江等处地方总兵官中军都督府都督王为申严令纪以裨实用以御鲸鲵事”这一相当于标题的文字表述,第三页则有“万历肆拾伍年正月”这一刊刻年月标记。如前所述,万历四十四年(1616)四月至天启元年(1621)以“中军都督府都督佥事”就任“浙江总兵”者,恰为王良相其人。显然,这部《御倭条款》的作者,正是当时的浙江总兵王良相。
关于《御倭条款》的刊刻情况,王良相在该书开头有如下一段趣旨说明:
照得粤稽往古忠臣名将驭兵之术,无他道也,惟在赏罚严明,用舍得宜。赏罚明则人知畏服,而无临阵退缩之心,用舍宜则官守清肃,而鲜懦弱冒滥之徒。如是,法令一行,人心奋发,敢勇登先,安有遇敌不胜之理哉。本镇髫年从戎,锐志武略,兹承简命,滥竽重地,心窃隐忧。况浙东与倭境相望,特盈盈一水之隔,乘风扬帆,瞬息可到。以此年年跋扈,地方罹害,疆场匪宁,皆缘防御失策,官兵懈弛所故耳。若不列款严行申饬,俾法纪更新,官兵何以有亲上死长之志,而无临难苟免之心哉?各区大小将领水陆官兵,值今倭酋跳梁之际,正当捐躯报效之时,各宜遵守令款,勿得视为泛常,三尺具在,定不姑息。须至册者。[17]
王良相《御倭条款》的内容,除了卷末的阙文,共有三十条项目。其内容包括作战的准备,行军的事项,军中的法纪,奖赏和惩罚条例,造船之事,火器的使用,间谍的防备等诸多方面。这些条例,成为浙江明军必须严格遵守的有效法纪。关于《御倭条款》三十条的文献探讨,且待别稿他日再论。今仅举《御倭条款》中的带酒出船禁令作为个例介绍。《御倭条款》严禁明军官兵带酒上船:
一、船兵出洋汛防,须多备干柴米蔬,足充一汛之用,不许指缺少柴米菜,上岸易买,有误军机。亦不许带酒在船,恐醉后沉睡,误事匪轻,一有犯者,重究。因而失守者,斩。[17]
一旦有官兵发现带酒出船,一律严惩不怠。若因饮酒之故而致海上信地有失,则定斩无赦。
王良相之所以严禁带酒出船,恐怕与数年前浙江发生的一起御倭战事有关。《明神宗实录》万历三十七年(1609)十一月乙亥(二十七日)有如下一则记录:
乙亥,兵科给事中朱一桂以倭之直犯台温也,曾经定海,居民惶窜。浙江总兵杨宗业声言出剿,反酣饮普陀岩上,坐视贼舟被风冲突,以致有此。劾罢之。[11]8743
当时的浙江总兵杨宗业,在倭寇侵扰之际因为酣酒之故,坐失了最好的战机。此事影响甚坏,兵科给事中朱一挂上奏弹劾,使他遭到了罢免的处分。浙江总兵杨宗业因为酣酒而遭弹劾,这对后继者王良相来说,不能不说具有“前车之鉴”的深刻意义。
王良相《御倭条款》颁布后,很快就收到了显著的成效。万历四十四年(1616)五月的御倭战事,浙江水军因为作战不利,不但没能消灭倭寇,反而遭到重创。[11]10417-10418但是,在次年的御倭战事中,王良相所率浙江水军在宁波的五爪湖外洋、坛头海洋,台州稻捍亭外洋、渔山下洋等地与倭寇交战,结果均获大捷。[11]10588
前述万历四十四年、四十五年侵扰浙江沿海的“倭寇”,其实并非以掠夺财物、人口为目的的传统倭寇,它们其实是日本的长崎代官村山等安所派遣的台湾远征军。
日本元和元年(明万历四十三年,1615),长崎代官村山等安从德川幕府处获得了准允其远征台湾的朱印状。次年三月,由十三艘日本船组成的村山等安日本远征舰队从长崎出发,浩浩荡荡驶往远征目的地台湾。然而,日本的这次远征行动不合天时,很快就归于失败。其中的几艘日本船漂流到浙江海域,与当地的明朝水军发生了冲突。另外两艘飘到福建海域东涌的日本船在明石道友的率领下,抓获了明朝军官董伯起,并将之带回日本。次年,德川幕府命明石道友将董伯起送回福建。以董伯起的送还为契机,德川幕府与明朝再开交涉,试图与明朝重新确立勘合贸易关系,但这种努力最终归于失败。①关于村山等安的台湾远征,参见岩生成一:《長崎代官村山等安の台湾遠征と遣明使》,台北帝国大学文政学部编:《台北帝国大学文政学部史学科研究年報》第1辑所收,1934年,第283-360页;庞新平:《元和台湾遠征と日明交渉》,载《大阪経大論集》第48卷第3号,1999年7月,第413-431页。
但是,董伯起的送还事件以及德川幕府的外交姿态,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明朝后续的对日政策。万历四十七年(1619)浙江总兵王良相在申致德川幕府二代将军德川秀忠的外交文书中就提到:
丁巳年间,据福建军门海道申报贵邦送回中军官董伯起等情,具表申奏朝廷,乃知北辕南返,忠臣无故国之悲,去珠履还,壮士沐归王之庆,盖甚盛心也。于是海禁从宽,来往商船,得以通行。[3]38
丁巳年系指德川幕府将董伯起送回福建的万历四十五年(1617)。以日本送回董伯起事件为契机,明朝采取了“海禁从宽”政策,疏通海禁,允许自由贸易,明朝和日本之间的自由通航也得以实现了。
然而,明日之间的海域并不安稳。董伯起送还事件发生两年后的万历四十七年(1619)年初,福建海上屡屡发生海盗袭击商船事件。关于这些海盗事件,王良相在文书中描述如下:
迨今年肆月间,福建军门差官报府,沿海奸徒,聚党劫掠商船货物,以致杀伤官兵。[3]38
“沿海奸徒”系指福建沿海的海盗,他们结党聚伙,劫掠商船货物,甚至还袭击维持海上治安的福建水军。
王良相致德川幕府外交文书中所见的武装海盗“沿海奸徒”,恐系福建漳州的奸民李新、海盗袁八老等一伙。《明神宗实录》万历四十七年(1616)五月戊戌(十六日)条中就有关于他们活动的记载:
福建漳州奸民李新僭号弘武老,及海寇袁八老等率其党千余人流劫焚毁,势甚猖獗。巡抚王士昌檄副将纪元宪、沈有容等率官兵讨平之。[11]11073
以李新和袁八老等人为首的海盗集团,其规模多达千余人,势力甚为浩大,他们抢劫、放火,为所欲为,气焰极为嚣张。为了消灭这伙为患甚剧的海盗,福建巡抚王士昌除了调动福建海军征剿之外,还致书广东和浙江两邻省,商讨联合讨伐策略。关于这一提案,两广总督许弘纲在其所著的《题报海寇归抚疏》中有如下记录:
福建巡抚王咨称袁贼流突闽粤,抗敌官兵,移会两省,互相策应捕剿,以靖海氛。……[18]282-283
王士昌建议联合征剿的书函也送到了浙江。浙江总兵王良相在申致德川幕府的外交文书中对这一联合征剿战略有着如下的描述:
福建军门差官报府,……知会本府,连兵合捕。……[3]38
考虑到海盗集团可能会逃入浙江海域,王士昌知会浙江,要求联合征剿。
王良相对闽、浙、广三省联合征剿海盗战略自然持同意态度,但是他的包围战略,比王士昌的提议要更为完整。在王良相看来,受到福建、广东、浙江三省海军围剿的海盗集团,还有一条逃生之路,那就是海外之国日本。因此,王良相采取了比王士昌更为大胆的行动,他直接投书日本德川幕府,要求幕府出面惩治逃亡到日本的中国海盗:
因思此辈劫逃,必假过洋客船,混至贵邦交易,商名盗行,真伪难分,虎攘狐藏,宪典莫及,倘非察剿,是养奸贻患,皆有国者之耻也。为此本府特差标下中军官,赍文前往将军样麾下投递,乞行令各郡,将所到商船逐一查理,及一切经年流落商人,或赌博棍徒皆易为盗者,悉宜细勘,俾人赃得实,即严刑惩治,庶上伸三尺之王章,而商利允沾,下杜两邦之盗患,而边疆永靖,益信昔日惠归我人之非虚矣。惟将军样照允施行。须至文者。[3]38
实际上,王士昌所提议的闽、浙、广三省联合围剿计划,很快就收到了预期的效果。遭到福建和广东两省联合围剿的海盗集团,很快放下武器向闽广联军投降。[18]283这次投降的时间,在是年六月初六日,比王良相投书德川幕府的函封日期六月初二日①在放纳王良相外交文书的架笼盒上,标有该文书的函封日期“万历肆拾柒年陸月初二日”。要迟了四天。而王良相的这份外交文书,则很可能在此前已经交付使者单凤翔往赴日本投递了。
万历四十七年(1619),明朝的“浙直总兵”所派遣的使者单凤翔一行来到日本,试图就海盗问题与德川幕府进行直接交涉。使者所带来的申致德川幕府二代将军德川秀忠的外交文书,在《异国日记》等诸种日本史料中均有收录,该外交文书是研究这一时期中日关系的重要资料。
文章对投书日本德川幕府的“浙直总兵”做了若干考察,弄清楚了相关的几个问题。
第一,投书者的实际官职为“浙江总兵”而非“浙直总兵”;
第二,投书者为当时的浙江总兵王良相;
第三,王良相在任职浙江总兵期间,刊刻《御倭条款》(1617),投书日本德川幕府(1619),他的对日交涉活动在明代后期的中日关系史上有着重要意义。